| 标准编号 | GB 19079.12-2013 (GB19079.12-2013) | | 中文名称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 | 英文名称 |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 Part 12: Hang gliding and paragliding pla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5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220 | | 字数估计 | 7,742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079.12-2005; GB 19079.14-2005 | | 引用标准 | GB/T 10001.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伞翼滑翔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和动力伞等伞翼滑翔场所。 |
GB 19079.12-2013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2: Hanggliding and paragliding place
ICS 97.220
Y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9079.12-2005,GB 19079.14-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2013-12-31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 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本部分为GB 19079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 19079.12-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滑翔伞场所》和
GB 19079.14-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4部分:动力滑翔伞场所》,与GB 19079.12-
2005和GB 19079.14-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名称”;
---增加了“范围”中的悬挂滑翔翼和动力伞场所,将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和动力伞场所合并为伞翼
滑翔场所(见第1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伞翼滑翔场所”的定义(见3.1);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悬挂滑翔翼”和“动力伞”的定义(见3.2、3.4);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滑翔伞”的定义(见3.3);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悬挂滑翔翼运动”和“动力伞运动”的定义(见3.5、3.7);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的定义(见3.9);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悬挂滑翔翼技术指导人员”和“动力伞技术指导人员”的定义(见
3.8、3.10);
---修改了“从业人员资格”的定义(见第4章);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悬挂滑翔翼场地”和“动力伞场地”的条件(见5.1、5.3);
---修改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滑翔伞场地”坡度不大于40°和周边净空无障碍物的要求(见
5.2.1、5.2.2);
---删除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应有场地使用证明”的要求(见2005版5.1.3);
---删除了“其他设施”(见2005版5.3);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设施与设备”的要求(见5.4);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应有无线通讯设备”的要求(见5.4.1);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起飞场和降落场应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的要求(见5.4.2);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应有救护用车辆,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械”的要求(见5.4.3);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靠近水边的场地应有水上救生设备”的要求(见5.4.4);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和备份伞等设备应取得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5.4.5);
---增加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中“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见5.4.6);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见第6章);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炜、元林朝、韩兆方、范小伟、张军、周宏光、钟霄飞、陈海平、赵美源、高德松。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079.12-2005;
---GB 19079.14-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1 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伞翼滑翔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和动力伞等伞翼滑翔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和动力伞训练、竞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
3.2
悬挂滑翔翼 hangglider
一种借助飞行员双脚独立起降,具有刚性主体结构,以飞行员移动重心为唯一操纵方式,具备静风
条件下完成安全起降能力的便携式滑翔飞行器。包括单人和双人悬挂滑翔翼。
3.3
滑翔伞 paraglider
一种借助飞行员双脚独立起降,没有刚性主体结构,通过飞行员移动重心和操控气动翼面,实现安
全起降、飞行的便携式滑翔飞行器。包括单人和双人滑翔伞。
3.4
动力伞 poweredparaglider
一种借助自身的动力起飞,通过飞行员移动重心和操控气动翼面实现安全起降、飞行的滑翔飞行
器。包括单人/双人脚式动力伞和单人/双人轮式动力伞。
3.5
悬挂滑翔翼运动 hanggliding
借助悬挂滑翔翼进行飞行的活动。
3.6
滑翔伞运动 paragliding
借助滑翔伞进行飞行的活动。
3.7
动力伞运动 poweredparagliding
借助动力伞进行飞行的活动。
3.8
传授悬挂滑翔翼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3.9
传授滑翔伞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3.10
传授动力伞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悬挂滑翔翼技术指导人员、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和动力伞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悬挂滑翔翼场地
5.1.1 起飞场地应平整,表面牢固,长度不小于20m、宽度不小于20m,坡度不大于40°,周边净空开阔
无障碍物。
5.1.2 着陆场地应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150m、宽度不小于80m,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5.2 滑翔伞场地
5.2.1 起飞场地应平整,长度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20m,坡度不大于40°,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5.2.2 着陆场地应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50m、宽度不小于50m,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5.3 动力伞场地
起飞与降落场地应平坦、开阔,周边净空无障碍物。轮式动力伞场地长度应不小于150m,宽度应
不小于80m;脚式动力伞场地长度应不小于100m、宽度应不小于50m。
5.4 设施与设备
5.4.1 应有无线通讯设备。
5.4.2 起飞场和降落场应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
5.4.3 应有救护用车辆,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械。
5.4.4 靠近水边的场地应有水上救生设备。
5.4.5 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和备份伞等设备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5.4.6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 安全保障
6.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以及设备设施维护等制度。
6.2 应制定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