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269-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19269-2009 | 789 | GB 19269-2009 | [PDF]天数 <=6 |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
| GB 19269.1-2003 | 879 | GB 19269.1-2003 | [PDF]天数 <=6 |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9269-2009 (GB19269-2009) |
| 中文名称 |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oa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55.020 |
| 字数估计 | 34,365 |
| 发布日期 | 2009-06-21 |
| 实施日期 | 2010-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269.1-2003; GB 19269.2-2003; GB 19269.3-2003 |
| 引用标准 | GB/T 1540; GB/T 2828.1; GB/T 4122.1; GB/T 4857.3; GB/T 4857.5; GB/T 17344;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ST/SG/AC.10/REV.15.第15修订版; 2007版); 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ECE/TRANS/185; 2006版)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
GB 19269-2009: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269-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road
ICS 13.300;55.020
C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269-2009
代替GB 19269.1-2003,GB 19269.2-2003,GB 19269.3-2003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军品除外)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4 分类
4.1 危险货物分类
4.1.1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
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2 第1类:爆炸品
a)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b)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c)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d)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e)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f)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4.1.3 第2类:气体
a) 2.1项:易燃气体;
b)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c) 2.3项:毒性气体。
4.1.4 第3类:易燃液体
4.1.5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a)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b)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c)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6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a) 5.1项:氧化性物质;
b)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a) 6.1项:毒性物质;
b) 6.2项:感染性物质。
4.1.8 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 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4.2 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4.2.1 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
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注:通常Ⅰ类包装可盛装显示高度危险性、显示中等危险性和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Ⅱ类包装可盛装显示中
等危险性和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Ⅲ类包装则只能盛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但有时应视具体
盛装的危险货物特性而定,例如盛装液体物质应考虑其相对密度的不同。
4.2.2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
协定》(2006版)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物质被划入的包装类别。
5 代码和标记
5.1 容器类型的代码
5.1.1 代码包括:
a) 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 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
c) (必要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5.1.2 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
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5.1.3 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代码。
5.1.4 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联合国《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
协定》(2006版)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7.1.1.6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
虽与代码所表示的相同,而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
(2006版)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5.1.5 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5.1.7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代码遵照附录A。
5.2 标记
5.2.1 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的要求,但标
记并不一定能证明该容器可以用来盛装任何物质。
5.2.2 每一个容器应带有持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
30kg的包装件,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顶部或一侧,字母、数字和符号须不小于12mm高。容
量为30L或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标记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量为5L或5kg或更少的容
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标记应标明:
a) 联合国包装符号 。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
章范本》及第8章中有关规定,不应用于其他目的。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
“UN”表示。符合上述规定的容器,可以用符号“ADR”代替 或“UN”标记。
2) 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
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
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最大质重。
注:对于轻型标准金属容器,用于装载在23℃时黏度超过200m2/s的液体时,以kg表示的最大总质量。
d) 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者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组合容器外)而言,
容器已证明能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kPa表示(四舍五入至10kPa)。
注:对于轻型标准金属容器,用于装载在23℃时黏度超过200m2/s的液体时,用字母“S”表示。
e) 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
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是:
f) 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g) 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的行政区域,各区域代码参见附录C;
h) 生产批次。
5.2.3 根据5.2.2对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B。可单行或多行标识。
5.2.4 除了5.2.2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每一超过100L的新金属桶,在其底部应有5.2.2a)~e)所述
持久性标记,并至少标明桶身所用金属标称厚度(mm,精确到0.1mm)。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一个
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应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在底部标
明,例如“1.0-1.2-1.0”或“0.9-1.0-1.0”。
5.2.5 国家主管机关所批准的其他附加标记应保证5.2.2所要求的标记能正确识别。
5.2.6 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组成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
永久性的(例如压纹或印刷)。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应在顶端或侧面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标明
5.2.2a)~e)中所述的标记。
5.2.7 用可不断重复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的金属桶可以永久性形式(例如压纹)标明
5.2.2f)~h)中所述的标记。
5.2.8 作标记应按5.2.2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5.2.9a)~5.2.9c)所要求的每一个
标记组成部分应用斜线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标注方法可参见附录B。
5.2.9 容器修复后,应按下列顺序在容器上加以持久性的标记标明:
a) 进行修复的所在国;
b) 修复厂代号;
c) 修复年份;字母“R”;对按7.2.2通过了气密试验的每一个容器,另加字母“L”。
5.2.10 对于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
定》(2006版)中第1.2章定义的“回收塑料”材料制造的容器应标有“REC”。
5.2.11 修复容器、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B。
6 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每一容器应按5.2标明持久性标记。
6.1.2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
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
应适应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特性,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6.1.3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
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
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
压力变化(例如:由于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
粘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6.1.4 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
a) 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 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
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6.1.5 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
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可在55℃ 温度下装满容器。
6.1.6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
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
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破坏。
6.1.6.1 衬垫及吸收材料须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
6.1.6.2 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6.1.7 危险货物不应与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反应并造成:
a) 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b) 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 产生腐蚀性物质;
d) 产生不稳定物质。
6.1.8 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
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6.1.9 液体仅可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
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但释放的
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
于运输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漏和异物穿入等情况发生。
6.1.10 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第7章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应
按照第8章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
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
6.1.11 液体应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标有5.2.2d)规
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a) 根据15℃ 的装载温度和6.1.5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
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 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
b) 在50℃ 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
c) 在55℃ 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三分之二。
6.1.12 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
第7章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
a) 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 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c) 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
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以下情况可免于试验:
---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的内贮器;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6.1.13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6.1.14 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泄漏或配备衬里。
6.1.15 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
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Ⅰ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
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
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
6.1.16 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
6.1.17 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6.1.18 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6.1.19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
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
6.2 第Ⅰ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
6.2.1 应符合6.1的一般规定。
6.2.2 第Ⅰ类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达到以下要求:
a) 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
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b) 完整的包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
c) 包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
具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6.2.3 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
15修订版)和《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
6.2.4 第Ⅰ类货物应按照《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2006版)的规定包装。
6.2.5 容器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并达到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13的规定。
Ⅰ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6.2.6 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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