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5464-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25464-2010 | 349 | GB 25464-2010 | [PDF]天数 <=3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5464-2010 (GB25464-2010) |
| 中文名称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3 |
| 字数估计 | 15,114 |
| 发布日期 | 2010-09-27 |
| 实施日期 | 2010-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8978-1996部分; GB 9078-1996部分; GB 16297-1996部分 |
| 引用标准 | GB/T 6920-1986; GB/T 7466-1987; GB/T 7470-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4-1987;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 11901-1989; GB/T 11912-1989; GB/T 11914-1989; GB/T 13896-1992; GB/T 14671-1993; GB/T 15432-1995; GB/T 15959-1995; GB/T 16157-1996; GB/T 16488-1996; GB/T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1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8号(总第163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陶瓷工业
指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
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2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指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
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
于一体的艺术陈设制品等。
3.3建筑陶瓷
指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砖和烧结瓦等。
3.4卫生陶瓷
指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指通过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成型,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
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的应用,而
成为一种新型特种陶瓷。主要有氧化物瓷、氮化物瓷、压电陶瓷、磁性瓷和金属陶瓷等。
3.6标准状态
指温度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10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3企业边界
指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6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
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平均浓度执行表 6规定的限值。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
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
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
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2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以上。
4.2.7 喷雾干燥塔、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 1.7,实测的喷雾干燥塔、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
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
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