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30078-2013 (GB30078-2013) | | 中文名称 |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wrought aluminum and aluminum alloy ingots produ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H09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28,293 | | 引用标准 | GB 2893; GB 2894; GB 3095; GB 3096; GB 4387; GB 5082; GB 5083; GB 5768.1; GB 5768.2; GB 5768.3; GB 6067.1; GB 6222; GB/T 8005.1; GB/T 11651; GB 11984; GB 12265.3; GB 12331; GB 12348; GB/T 12801; GB 13495; GB/T 13861; GB/T 13869; GB 15603; GB 15630; GB/T 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产品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作业要求、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的安全生产。 |
GB 30078-2013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wrought aluminum and aluminum alloy ingots production
ICS 13.100
H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
2013-12-17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和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中铝瑞闽铝
板带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思仁、王国军、吴欣凤、葛立新、王志、黄瑞银、聂波、张丽华、郭义庆、陈守辉、
侯波、陈丽君。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产品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作业要求、事
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的安全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 8005.1 铝及铝合金术语 第1部分:产品及加工处理工艺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GB 12265.3 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 12331 有毒作业分级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762 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0905 铸造机械 安全要求
GB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GB 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 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3014 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
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JB/T 9008.1 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
JB/T 5771.1 铁水浇包 第1部分:基本参数
JB/T 5771.2 铁水浇包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7333 起重用夹钳
SY618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9日卫生部发布)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8005.1、GB/T 28001-2001、AQ/T 9002-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AQ/T 9002-2006,定义2.1]
4 基本安全要求
4.1 厂房建设及生产设备和设施
4.1.1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应符合 GB 3095、
GB 3096、GB 4387、GB 5083、GB 5768、GB/T 12801、GB 15630、GB Z1、GB Z2.1、GB Z2.2等标准的
规定。
4.1.2 建筑物应为单层建筑,不准许使用可燃材料。利用原有建筑物时,应对其重新检测、鉴定。
4.1.3 厂房的消防设施设计、配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设备、设施的设
计、制造应符合GB 3095、GB 3096、GB 5083、GB 23821、GB 12265.3、GB 12348、GB Z2.1、GB Z2.2的有
关规定。
4.1.4 布置生产设备时应设置安全通道。生产车间重要设备和重要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4.1.5 熔炼、铸造设备正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的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
4.1.6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应完好。设备旋转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1.7 设备、阀门和管道连接应完好、紧密、无泄漏。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阀门和管道使用前,应按规
定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8 用电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电气保护接地,移动电气设备还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对电气保护
接地进行检查,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测。
4.1.9 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设备。
4.1.10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易产生静电的管道连接处应有跨接线连接,并应定期
进行检测。
4.1.11 手提照明灯应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地沟、管道或容器等危险场所工作时,使用的手提照明
灯的电压应不高于12V。
4.1.12 应对作业场所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2 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
4.2.1 企业应按照GB/T 13861、GB 18218、GB/T 28001-2011、GB/T 28002和AQ8001的有关规定
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及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估,确定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型、危险程度,制定控制措
施。应对重要危险源作出明显标识。对重大危险源还应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作业
条件危险评价法与风险控制措施参见附录A,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调查表参见附录B。
4.2.2 企业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应每年进行一次。首次开展危险辨识、风险评价
和风险控制策划的企业应明确进行的程序、时间节点以及要达到的近期和长期目标。以下情况发生变
化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更新或补充策划。
a) 引入新的作业活动或修改作业活动;
b)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原有工艺发生变化;
c) 相关方强烈投诉;
d) 法律、法规变更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
e) 新建厂房、建筑物修缮等施工。
4.2.3 危险源辨识范围应覆盖企业作业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物质及活动,并包含以下内容:
a)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b) 工作场所内的所有设备、设施、产品、材料和服务;
c) 曾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
d) 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4.2.4 风险控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首选采用更新或替代等方式,彻底消除危险源;
b) 其次应通过工艺技术改进或设备改造,降低风险等级,直至降为可容许风险;
c) 采用技术管理,通过过程控制来减少风险;
d) 对危险源现场进行隔区防护或加装安全防护装置,以减少危害程度。
4.3 其他
4.3.1 化学品储存应符合GB 15603、GB 17914、GB 17916的有关规定。
4.3.2 事故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3、GB 2894、GB 5768、GB 13495、GB 15630的有关规定。
4.3.3 企业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配合和指导下组建专、兼职消防组织。
4.3.4 企业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新员工在入厂时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
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5 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转岗、离岗三个月及以上人员或兼职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4.3.6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
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3.7 企业应按照GB/T 1165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有关规定
为员工发放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4.3.8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符合GB 6222、GB 12331、GB 11984、GB Z2.1、GB Z2.2、AQ3014的有关
规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防腐蚀等防护用品。
4.3.9 噪音超标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装置。
4.3.10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降温设施。
4.3.11 从事铝液作业的人员应选用非化纤长袖工作服,近距离铝液操作时应采取面部防护措施。熔
炼铸造工应穿耐热防砸钢包头鞋。
4.3.12 距基准面2m以上高空、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许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穿
硬底鞋。在2m以上高空、高处作业有坠落危险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准许上下投掷物件。使
用梯子登高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4.3.13 电气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规定。
4.3.14 企业应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根据生产现场实际工作环境,对具有火险隐患的动火作业进行
分析,规定动火审批程序和管理内容,动火前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手续不全
时不准许动火。
4.3.15 作业场所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非紧急情况,不准许占用。进出作业场所的人员应
走安全通道,注意周围的设备设施和天车运行信号,不准许在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4.3.16 工作前,作业人员应对设备设施、使用工具、工作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接触铝液的箱体、容器、
工具等应保持干燥、洁净。作业人员不准许擅自动用本岗位以外的设备。作业场所人员不准许跨越运
行的设备,应与设备旋转部位、电气系统裸露部位保持一定的距离。
4.3.17 无关人员不准许在贮存、输送煤气和氯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容器和阀门处作业或停留。
4.3.18 维修设备应经单位相关部门同意,挂牌作业。设备运行时不准许进行维修或处理故障。
4.3.19 集体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做到统一指挥、互相配合、互相沟通、互相监护;交叉作业应指定专人负
责工作的协调和现场安全监护。
5 设备、设施的安全作业要求
5.1 熔炼炉
5.1.1 基本要求
5.1.1.1 新砌筑的炉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烘炉,确保炉子充分干燥。
5.1.1.2 应保持作业现场地面干燥。
5.1.1.3 应确保加入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1.1.4 采取炉顶加料方式的圆形熔炼炉投料时,不准许人员站在熔炼炉危险区域内。
5.1.1.5 更换蓄热体熔炼炉氧化铝球时,应关闭供气、排烟装置,并设置警示标识。
5.1.1.6 不准许装入炉中的固体料堵住熔炼炉烧嘴,不准许炉料与电加热元件接触。
5.1.1.7 用于搅拌、扒渣等作业的工具把柄端口应封闭,以确保铝液不能从把柄端口流出。
5.1.1.8 点炉前,应对燃料、压缩空气、烧嘴、流眼、阀门、控制系统及安全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每台炉
子应备有2个以上流眼钎子。
5.1.1.9 熔体液面与炉门下沿高度差应不小于150mm。
5.1.1.10 精炼操作前应先开动排烟机。
5.1.1.11 在原料熔化过程中,应检查流眼,防止铝液从流眼口渗出或溢出,或发生跑流子事故。
5.1.1.12 转炉前,应确保流槽接口堵塞严实,防止铝液泄漏。
5.1.1.13 转炉时,应根据流槽中液位情况及时调节流眼中的铝液流量。
5.1.1.14 企业应根据燃料种类和燃烧状况制定烟道清理制度,并应定期检查清理烟道,防止烟道灰中
硫酸根含量超标引起爆炸事故。
5.1.2 燃气炉
5.1.2.1 煤气炉熔炼应符合GB 6222的有关规定。天然气炉熔炼应符合SY6186的有关规定。
5.1.2.2 燃气炉工作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值,防止负压引起爆炸。
5.1.2.3 作业现场一氧化碳浓度应不大于30mg/m3(24ppm)。
5.1.2.4 企业应建立燃气定期检测制度或设置报警装置。
5.1.2.5 应定期清洗、更换蓄热体内的氧化铝球。
5.1.2.6 送燃气前,应进行吹扫作业,排净管道及炉膛内的残余气体,防止点炉时发生爆燃。
5.1.2.7 在天然气炉炉温大于750℃或煤气炉炉温大于800℃,点火枪处于正常燃烧状态的情况下可
不进行吹扫,直接点火。
5.1.2.8 煤气系统全部停止供气,重新点火前,应先做煤气爆发试验,确认煤气成分合格。
5.1.2.9 点火前,应确认炉温、炉压、风压及气压正常。点火时,应先点燃火种后开气阀,并有人监护。
不准许多台煤气炉同时点火。应先点煤气管路远端的煤气炉,然后按倒序依次点燃。
5.1.2.10 停炉时,应先关闭燃气阀,后关闭风阀,最后停止鼓风机运行。停炉后,应立即检查炉内所有
烧嘴,确认火焰全部熄灭。
5.1.3 燃油炉
5.1.3.1 采用的工业燃油闪点应不小于55℃。
5.1.3.2 燃油炉烧嘴雾化效果应满足生产要求。在进行烧嘴吹洗后方可点火。
5.1.3.3 停炉时应先关闭燃油,后关闭风阀,最后停止鼓风机运行。
5.1.4 电炉
5.1.4.1 送电前,应确认电炉处于完好状态、电加热元件接头附近无人。
5.1.4.2 进行加料、扒渣、搅拌、精炼、放流等炉内操作时应停电。
5.1.4.3 送电期间,不准许使用物件接触电源线、电加热元件及电加热元件的连接线。
5.1.4.4 原料熔化过程中发现电加热元件下垂时,应立即停电处理。
5.1.5 感应炉
5.1.5.1 工作前应确认供电系统、水循环系统运行正常。
5.1.5.2 炉衬受到较大损坏的情况下不准许使用。
5.1.5.3 加料时,不准许猛烈撞击炉衬或炉底。
5.1.5.4 炉料完全熔化后,不应再加入固体料,防止铝液蹦溅伤人。
5.1.5.5 清炉、扒渣、放流时应停止供电。
5.1.5.6 不准许带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感应炉,应在该作业场所明确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5.2 揭盖机
5.2.1 使用揭盖机揭开熔炼炉炉盖时,应确保揭盖机与炉盖固定位对齐。
5.2.2 不准许人员从移开的炉盖下通行。
5.3 铝水包
5.3.1 铝水包应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JB/T 5771.1和JB/T 5771.2的有关规定。
5.3.2 应确保封闭式铝水包在出现常见事故(如横梁或拉杆断裂、运输故障等)时,不会发生铝液泄漏。
5.3.3 企业每年应对铝水包横梁及两侧拉杆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查。
5.3.4 不准许用火焊、电焊对铝水包的危险端面进行切割、焊接。
5.3.5 铝水包应定点存放,摆正、放稳。
5.3.6 工作前应确认铝水包处于完好状态。
5.3.7 盛装铝液前应充分预热。
5.3.8 敞口铝水包盛装铝液时,液面距包沿应大于150mm。
5.3.9 包梁的倾翻侧不准许站人。
5.3.10 装有铝液的铝水包在吊运过程中应走规定路线,不准许与其他物体碰撞。
5.3.11 倾倒铝液时,应防止铝液飞溅或洒落伤人,铝水包周围4m内不准许有非作业人员。
5.3.12 在吊运前和停止使用时,应由使用者卡好安全卡。
5.3.13 打开安全卡时,包梁应固定在牢固的支架上。检修、维护、拆卸、调整电动机和减速机时,不准
许打开安全卡。
5.3.14 使用机动车辆运送铝液时,不准许使用敞口铝水包,铝水包应固定牢靠。
5.4 铝水包加热器
5.4.1 工作前,应检查、确认铝水包加热器良好。
5.4.2 用燃气烘烤铝水包时,应经常检查火焰状况,防止火焰熄灭。一旦发现火焰熄灭,应立即关闭燃
气,用压缩空气吹扫干净后,再重新点火。
5.4.3 停止使用时,应关严燃气阀门和风阀。
5.5 保温炉(静置炉)
5.5.1 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5.5.2 应确保加入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3 接料前,炉后应备有2个以上流眼钎子。
5.5.4 精炼前,应先开动排烟机。
5.5.5 每次铸造前,应检查、确认流眼砖、流槽完好。
5.5.6 从炉内取铝液分析试样时,应确保取样勺、试样模干燥。
5.5.7 倾动式保温炉倾倒铝液时,应确保流眼与流槽搭结处堵塞严实,应控制流眼流量,防止冒槽。
5.5.8 电加热保温炉(静置炉)应符合5.1.4的规定。
5.5.9 燃气保温炉(静置炉)应符合5.1.2的规定。
5.5.10 燃油保温炉(静置炉)应符合5.1.3的规定。
5.6 磁力搅拌机
5.6.1 使用磁力搅拌机前,应认真检查磁力装置、冷却系统、接线盒、拖线等,确认完好后方可操作。
5.6.2 不准许超速搅拌。
5.6.3 需检查、维护时,应将磁力搅拌机开到停放处,待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
5.6.4 不准许带心脏起搏器者靠近运转状态的磁力搅拌机,应在该作业场所明确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5.7 铸造机
5.7.1 铸造机应符合GB 20905的有关规定。
5.7.2 检查液压铸造机的激光测位仪时,应防止被激光伤害。
5.7.3 液压铸造机气滑铸造开始前,应确保压缩空气处于干燥状态,并在规定压力范围内,以防压力过
大,将铝液吹起伤人。
5.7.4 铸造前,应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流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
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应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防止铝液泄漏发生爆炸。
5.7.5 吊运铺底铝液时,液面距桶沿距离应大于80mm,吊运时应防止铝液溢出。
5.7.6 非自动控流铸造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准许离开机台,应仔细观察液位变化。
5.7.7 铸造中,遇冒槽、停车等突发情况时,应用手动方式间断地控制铸造平台下降;发生悬挂、漏铝或
凝死铸造喇叭漏斗、流盘、流嘴等情况时,应立即堵死供流点,然后进行处理。
5.7.8 铸造中,放干流眼钎子应打牢,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确认,防止发生跑流子事故。
5.7.9 铸造结束后,确认铸锭完全凝固后方可吊出铸锭。
5.7.10 维护检修时,井口应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识,有专人监护。井内应保持通风良好,下井人员
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炉子中有铝液,且未采取可靠的防漏铝措施时,不准许下井作业。
5.7.11 往渣箱内装井渣时,不准许铝渣超过渣箱上沿。
5.8 烘干炉
5.8.1 升降炉门或取、放铸造工具时,烘干炉应停止加热。
5.8.2 摆放流盘等工具时,不准许刮碰炉墙或电加热元件,防止身体接触热的车体,流盘等工具应摆正
放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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