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07-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3107-2008 | 479 | GB 3107-2008 | [PDF]天数 <=3 |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
| GB 3107.1-1991 | 239 | GB 3107.1-1991 | [PDF]天数 <=2 | 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3107-2008 (GB3107-2008) |
| 中文名称 |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
| 英文名称 | [GB/T 3107-2008] Self-igniting light for lifebuoy and self-activating smoke signa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U27 |
| 国际标准分类 | 47.020.50 |
| 字数估计 | 12,127 |
| 发布日期 | 2008-12-31 |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107.10-1991 |
| 引用标准 | GB/T 2423.3; GB/T 2423.1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4号(总第13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以下简称组合信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组合信号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本标准也适用于救生圈用自发烟雾信号。 |
GB 3107-2008: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GB 3107-2008 英文名称: [GB/T 3107-2008] Self-igniting light for lifebuoy and self-activating smoke sign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107-2008
代替GB 3107.10-1991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组合信号(以下简称组合信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组合信号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也适用于救生圈用自发烟雾信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标记示例
连续发烟时间不少于15min、自亮浮灯的发光强度不少于2cd、发光时间不少于2h的组合信号的
标记为:
组合信号 QCYD15-2-2 GB 3107-2008
5 要求
5.1 外观
5.1.1 组合信号本体上应印有简明的操作说明。
5.1.2 组合信号本体上应经久地刻印其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5.2 组合信号
5.2.1 烟雾颜色
烟雾的颜色应为橙色。
5.2.2 发烟时间
烟雾的持续时间应不小于15min。
5.2.3 烟雾浓度
组合信号引燃后,应能均匀地连续喷出烟雾,并且至少在15min内烟雾浓度应不小于70%。
GB 3107-2008
5.2.4 温度
5.2.4.1 组合信号应能耐高低温,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并能工作。
5.2.4.2 组合信号经高低温循环并继续经受-30℃温度历时48h后被引发,应能在-1℃的海水中
工作。
5.2.4.3 组合信号经高低温循环并继续经受65℃温度历时48h后被引发,应能在30℃的海水中工
作;在组合信号被引发7min后,浸入25mm的水下10s,应能继续发出烟雾,且总发烟时间不少于
15min。
5.2.5 投落
组合信号经过高低温循环后,在其船上存放高度或30m高度之间取大者投落水中,应无损坏,并
能工作。
5.2.6 湿热
组合信号应能连续承受温度为65℃、相对湿度为90%以及温度为20℃~25℃、相对湿度为65%
的湿热工况,并能工作。
5.2.7 浸水
组合信号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应能工作。
5.2.8 盐雾
组合信号在承受5% 氯化钠溶液的盐雾试验后,应能工作。
5.2.9 庚烷
在覆盖2mm庚烷层的水中,组合信号应能起作用,并不致点燃庚烷。
5.2.10 波高
组合信号应能在至少300mm的波高中使用。
5.2.11 施放
组合信号引发施放时,不得有任何火焰的喷射或爆炸。
5.2.12 附件
5.2.12.1 组合信号的系绳眼环应能承受225N的拉力,附件和灯不应损坏。
5.2.12.2 组合信号的系绳长度不应小于1.2m。
5.2.12.3 组合信号的支架应有防锈、防腐保护层。
5.3 自亮浮灯
5.3.1 自亮浮灯应能向灯罩上半球所有方向连续发光,发光强度应不小于2cd,持续发光时间应不少
于2h。
5.3.2 经过高低温循环后的自亮浮灯,在工作1h结束时,将其浸至1m水深历时1min,自亮浮灯应
不熄灭,并继续工作至少1h。
5.3.3 自亮浮灯向上半球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应为白色,白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
度区域界限应在表1所列角坐标范围内。
5.3.4 工作状态下,自亮浮灯应能经受喷水速率为100L/min±5L/min、喷水距离为3m、喷水时间
为30min的雨淋,再水平浸入不小于300mm深的淡水中经历至少24h,不应有损坏和内部进水,并仍
能工作。
5.3.5 自亮浮灯应能垂直、平衡浮于水面历时24h,内部无进水。
5.3.6 自亮浮灯冷却至-18℃后,从1m高度投落到水泥表面上,其透镜不应破碎或开裂。
GB 3107-2008
5.3.7 自亮浮灯的外壳应能经受500g钢球自1.3m高度投落所产生的冲击力,灯壳不应破碎、开裂,
或产生影响水密性的变形。
5.3.8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正弦垂直振动和共振,外观应完好,结构应无破损,紧固件应无松动,并且仍
能工作。
5.3.9 自亮浮灯应能在霉菌培养室内经历28d,应无腐蚀迹象和肉眼可见的霉菌,且仍能工作。
5.3.10 具有裸露金属件的自亮浮灯应能承受5% 浓度氯化钠溶液的腐蚀达2h,金属件的腐蚀应不影
响灯的工作。
5.3.11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强度为1120W/m2±112W/m2 的连续太阳光辐射,应不老化、不开裂,并
能工作。
5.3.12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矿物油浸泡历时3h,不应有皱缩、开裂、胀大、溶解等迹象,并且能工作。
5.3.13 自亮浮灯过火2s后,不应燃烧或继续熔化,并仍能工作。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用目测法检验组合信号外观。结果应符合5.1.1和5.1.2的要求。
6.2 组合信号
6.2.1 烟雾颜色
取3只组合信号试样并施放,在白昼通过与色卡中的橙色范围进行目视对比,检测烟雾信号的颜
色。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色卡应具有上光涂层或无光涂层,并应包括一个至少5种橙色段的系
列,色调、色度和亮度从红橙色(Munsel颜色系统标识8.75YR6/14)渐进至黄橙色(Munsel 颜色系
统标识5YRMAX)。颜色段应相互紧邻,从红橙色到黄橙色渐进排列,同时至少一侧应延伸至图的边
缘。每一颜色段的尺寸应至少为50mm×100mm。
6.2.2 发烟时间
用秒表测定烟雾信号的发烟时间。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
6.2.3 烟雾浓度
以一台能产生18.4m3/min进气量的风机将6.3.1试验中信号产生的烟雾抽入一个直径为190mm
的烟道,进行测烟浓度试验。烟道一侧应设置至少为10cd的光源,另一侧应设置光电管。通过光电管
捕获的光通量计算烟雾浓度。每次测量前,应校核光度值达到100%。每次测量应予记录。结果应符
合5.2.3的要求。
注:若光电管捕获从该光源发射出的全部光亮,则烟道内烟雾浓度视为零;若光电管未能捕获任何该光源的光亮,
则在烟道内通过的烟雾浓度视为100%。
6.2.4 温度
6.2.4.1 取3只组合信号试样,经受下列高低温循环过程:
a) 第一天,将信号放入高温室,在不低于65℃的高温环境中,持续8h;
b) 8h后,在20℃±3℃条件下敞开放置至次日;
c) 第二天,将信号放入低温室,在不高于-30℃的低温环境中,持续8h;
d) 8h后,在20℃±3℃条件下敞开放置至次日;
e) 反复执行a)~d)10个循环。
结果应符合5.2.4.1的要求。
6.2.4.2 经历6.2.4.1高低温循环试验后,从-30℃温度的存放环境中取出至少经历了48h低温的
3只试样,使其立即在-1℃的海水中工作。结果应符合5.2.4.2的要求。
GB 3107-2008
6.2.4.3 经历6.2.4.1高低温循环试验后,从65℃温度的存放环境中取出至少经历了48h高温的
3只试样,使其立即在30℃的海水中工作,在烟雾信号已发出烟雾7min后,将其烟雾发射端浸至
25mm深的水下历时10s。结果应符合5.2.4.3的要求。
6.2.5 投落
经历6.2.4.1高低温循环试验后,从常温环境中取出3只试样,分别以一绳索缚于一只救生圈上,
连同救生圈在最轻载航行吃水状态下,在其存放的高度与30m高度之间取大者投落水中。结果应符
合5.2.5的要求。
6.2.6 湿热
取3只组合信号,按GB/T 2423.3规定的方法在65℃的温度及90%的相对湿度下历时至少96h,
再在20℃~25℃及65%的相对湿度下历时10d。结果应符合5.2.6的要求。
6.2.7 浸水
取3只组合信号试样,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结果应符合5.2.7的要求。组合信号的耐
水性应不依靠胶布带或塑料套。
6.2.8 盐雾
取3只组合信号,按GB/T 2423.17规定的方法在35℃±3℃的温度下经受盐雾试验(5% NaCl
溶液)至少100h。结果应符合5.2.8的要求。
6.2.9 庚烷
取3只组合信号,点燃后,在覆盖2mm庚烷层的水中施放。结果应符合5.2.9的要求。
6.2.10 波高
取1只组合信号,在至少为300mm的波高中施放。结果应符合5.2.10的要求。
6.2.11 施放
将分别经历6.2.1~6.2.10各试验的组合信号试样引燃施放。结果均应符合5.2.11的要求。
6.2.12 附件
6.2.12.1 用常规长度量具测量系绳长度。结果应符合5.2.12.1的要求。
6.2.12.2 对将组合信号系固于救生圈上的系绳眼环施加225N的拉力。结果应符合5.2.12.2的
要求。
6.2.12.3 用目测检查支架的防锈、防腐保护层。结果应符合5.2.12.3的要求。
6.3 自亮浮灯
6.3.1 光强及发光时间
取经历了6.2.4.1高低温循环试验的组合信号,依下述步骤分别进行发光强度及发光时间的测试:
a) 从-30℃的储存温度下取出自亮浮灯,于工作状态下置于-1℃的海水中,从65℃的储存温
度下取1只组合信号,于工作状态下置于30℃的海水中;
b) 将光度计指向旋转台上试样的光源中心;
c) 测量水平面以上光源中心水平方向的发光强度,每隔5°测量并记录1次,直至90°(垂直)时单
测量1次,连续旋转360°;
d) 从光源中心具有最低发光强度记录的点开始,沿垂向测量发光强度,并连续记录180°的值;
e) 自亮浮灯发光1h后,将试样浸至1m深的淡水中历时1min;
f) 重复步骤b)~e);
g) 测量并记录自亮浮灯的发光时间。
结果应符合5.3.1、5.3.2的要求。
注:正常情况下,光强测试的总时间约为2h,因此若自亮浮灯在测试全过程中持续发光,即满足发光时间要求。
6.3.2 光色
测光强的同时用光谱光度计测光色,使光谱光度计与试样中心的水平面呈45°角,测量并记录试样
GB 3107-2008
沿水平方向0°、90°、180°、270°四个点的色度坐标。结果应符合5.3.3的要求。
6.3.3 雨淋和水密
取经历了6.2.4.1高低温循环试验的自亮浮灯,按下列步骤进行雨淋和水密试验。
a) 在20℃±3℃条件下,用喷嘴软管从各个方向向处于工作状态的自亮浮灯喷水。喷水条件见
表2。
6.3.4 漂浮
取1只组合信号试样,使其垂直、平衡漂浮于水上,测量并记录漂浮时间,观察水中状态,试验后拆
开自亮浮灯进行内部检查。结果均应符合5.3.5的要求。
6.3.5 低温跌落
取1只自亮浮灯试样,冷却至-18℃,从1m高度投落到一块牢固固定的钢板或水泥表面上2次,
并以自亮浮灯透镜顶部中心位置撞击该表面。结果应符合5.3.6的要求。
注:高度的测量自透镜的顶部量至撞击表面。
6.3.6 冲击
取1只组合信号试样,侧放在坚固表面上,以500g重量的钢球从1.3m高度投落到自亮浮灯灯壳
的不同位置上共3次,一次该球撞击灯壳的中心,一次落到离灯壳一端大约12mm处,另一次落到离灯
壳另一端大约12mm处。结果应符合5.3.7的要求。
6.3.7 振动
6.3.7.1 正弦垂直振动
取1只自亮浮灯试样,经受2Hz~13.2Hz(摆幅±1mm)和13.2Hz~100Hz(加速度7m/s2)两
个频率范围内所有频率的正弦垂直振动。结果应符合5.3.8的要求。
6.3.7.2 共振
取1只自亮浮灯试样,使其处于共振点所在频率(若有共振点)或30Hz频率上振动2h。结果应符
合5.3.8的要求。
6.3.8 霉菌
取1只自亮浮灯试样,在试样上洒上含有下列培养霉菌孢子的水悬浊液:黑曲霉、土曲霉、枝链金担
霉、拟青霉菌变曲霉、毛索青霉、毛赭绿霉、帚状缺夏孢短颈霉、绿木霉,然后将灯放至霉菌培养室内,其
温度为29℃±1℃,相对湿度不少于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