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287-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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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287-2012 | 75 | GB 4287-2012 | 3秒自动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GB 4287-1992 | 319 | GB 4287-1992 | [PDF]天数 <=3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4287-2012 (GB4287-2012) |
| 中文名称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20 |
| 字数估计 | 11,176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287-1992 |
| 引用标准 | GB/T 6920-1986; GB/T 7467-1987; GB/T 11889-1989; GB/T 11893-1989; GB/T 11901-1989; GB/T 11903-1989; GB/T 11914-1989; HJ 505-2009;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HJ 551-2009; HJ 636-2012; HJ/T 60-2000; HJ/T 83-2001; HJ/T 195-2005; HJ/T 199-2005; FZ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4号;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GB 4287-201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 英文名称: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including MODIFICATION 1]
ICS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
代替GB 428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2-10-19 发布
2013-01-01 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
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51-2009 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FZ/T 01002-2010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
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
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