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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47741-2026 (GB47741-2026) | | 中文名称 | 电动轮椅车用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atteries used in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20.99 | | 字数估计 | 38,360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7-06-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47741-2026: 电动轮椅车用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GB 47741-2026 英文版: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atteries used in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ICS 29.220.99CCS K 82
电动轮椅车用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2026⁃05⁃25 发布
2027⁃06⁃01 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轮椅车用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轮椅车用铅酸蓄电池、镍系电池(包括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锌镍电池等)、锂离
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以及电池组。
本文件也适用于手动轮椅车电动助力装置用电池和电池组。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的适用性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文件规定的试验。
在本文件内容规定的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
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
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应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动轮椅车、该电动轮椅车附属的充电
器或构成该电动轮椅车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 温度:25 ℃±5 ℃;
b) 相对湿度:≤75%;
c) 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a) 电压:±0.2%;
b) 电流:±1%;
c) 温度:±2 ℃(≤200 ℃),±3 ℃(>200 ℃);
d) 时间:±1%(1 min 以上),±5%(1 min 以下);
e) 质量:±0.5%;
f) 尺寸:±1%。
4.4 温度测量方法
采用热电偶法来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4.5.1 锂/钠离子电池测试用充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充电:
a) 制造商规定的方法;
b) 以 0.2It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Ucl)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
流小于或等于 0.02It,停止充电或 BMS 动作,最长充电时间不应大于 8 h。
4.5.2 锂/钠离子电池测试用放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以推荐放电电流(Idr)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Ude)。
4.5.3 其他电池充放电程序
除非另有规定,铅酸蓄电池或电池组、镍系电池充放电方法按照制造商规定进行。
4.6 型式试验
注: 本章中的 4.6.3、4.6.4、4.6.7仅适用于锂/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4.6.1 样品的要求
4.6.1.1 样品通用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
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负载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 20 mΩ。
4.6.1.2 锂/钠离子电池样品附加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与交付产品均应使用新电池。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仅对生产 8 个月以内的产品进行。
4.6.1.3 铅酸蓄电池样品附加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与交付产品均应为密封型或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4.6.2 样品的数量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 3 个;电池组环境试验和电池组电安全试验样品
为 1 个。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电池样品的实际(初始)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样品按照 4.5 规定的充放电程序,放电时提供的容量即为样品的实际容量。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准许以 25 ℃±2 ℃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样品的预处理
在进行 4.6.6 规定的试验项目前,应对样品进行如下预处理:
a) 充放电循环:电池或电池组按照 4.5 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搁
置 10 min 或 30 min。
注 1: 若无特殊规定,充放电循环通常为两次。
b) 静电放电:对于电池组,在完成 a)充放电循环预处理后,按照 4.5.1 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
还应按 GB/T 17626.2 的规定对电池组每个输出端子进行 4 kV 接触放电测试(±4 kV 各
10 次)和 8 kV 空气放电测试(±8 kV 各 10 次)。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文件中进行试验的电池组应完全充电到制造商规定的充电限制电压。完全充
电后且未进行试验的电池组在 25 ℃±5 ℃的环境温度下允许搁置的最长时间不应超过 8 h。
4.6.5 试验的适用性
除另有规定外,本文件规定的试验为型式试验,第 5 章~第 9 章适用于锂/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第 10 章适用于铅酸蓄电池,第 11 章适用于镍系电池。
4.6.6 试验项目
4.6.6.1 锂/钠离子电池试验项目
表 1 为锂/钠离子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表中样品栏阿拉伯数字为测试样品编号。
4.6.7 试验顺序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按照附录 A。
4.6.8 试验判据
只有当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才能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4.7 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
如果要求施加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则应依次施加,一次模拟一个故障。对由模拟故障或异
常工作条件直接导致的故障被认为是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的一部分。
当设置某单一故障时,这个单一故障包括任何元器件的失效。
应通过检查电路板、电路图和元器件规格书来确定出合理可预见的故障条件,例如:
a) 半导体器件任意 2 个引脚间的短路和开路;
b) 电容器的短路和开路;
c) 限流器件的短路和开路;
d) 限压器件的短路和开路。
5 一般安全要求
5.1 一般安全性的考虑
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性从两种应用条件加以考虑:
a) 预期使用;
b) 可合理预见的误用、滥用及故障条件。
5.2 安全工作参数
为确保电池和电池组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安全,应规定其安全工作条件,包括温度范围、电压范围
和电流范围等参数。由于电池材料体系和结构的差异,其安全工作参数值可能不同。
6 电池电安全要求
6.1 高温外部短路
将电池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置在 57 ℃ ±4 ℃的环境中,待电池温度达到
57 ℃±4 ℃后,再放置 6 h。然后用导线连接电池正负极端,并确保全部外部电阻为 20 mΩ±5 mΩ。试
验过程中监测电池温度变化,当电池表面温度降至 57 ℃±4 ℃后再持续 1 h,试验终止。
电池表面温度应不超过 170 ℃。
电池应不解体、不破裂、不起火。
6.2 过充电
将电池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Icm)充电。
试验过程中监测电池温度变化,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试验终止:
a) 至 1.5 倍充电限制电压后再持续恒压充电 1 h;
b) 总充电时间达到 1.5 h。
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6.3 强制放电
将电池按照 4.5.2 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以 1It电流进行反向充电至负的充电上限电压,反向
充电时间共计 90 min。
如果在反向充电 90 min 内,电压达到负的电池充电上限电压,应通过减小电流保持该电压继续进
行反向充电,反向充电共计 90 min 后终止试验,如图 1 情况 1 所示。
如果在反向充电 90 min 内,电压未达到负的电池充电上限电压,则反向充电共计 90 min 后终止试
验,如图 1 情况 2 所示。
7 电池环境安全要求
7.1 低气压
将电池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将电池放置于 20 ℃±5 ℃的真空箱中,抽真空将箱内
压强降低至小于或等于 11.6 kPa(模拟海拔 15 240 m),并保持至少 6 h。
电池应不起火、不泄气、不解体、不破裂、不漏液,试验后开路电压不低于该项试验前的 90%。
7.2 温度循环
将电池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置在温度为 20 ℃±5 ℃的可控温的箱体中进行如
下步骤(如图 2 所示):
a) 将试验箱温度升为 72 ℃±2 ℃,并保持 6 h;
b) 将试验箱温度降为-40 ℃±2 ℃,并保持 6 h;
c) 重复步骤 a)~b),共循环 10 次;
d) 在室温 20 ℃±5 ℃下至少保存 24 h。
试验过程中每两个温度之间的转换时间不大于 30 min。
对于大型电池,a)、b)中的保持时间应为 12 h。
7.3 振动
将电池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将电池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按表 6 中的参数进行正
弦振动测试。
7.10 析锂
锂离子电池在循环充放电使用后,不应析出影响安全的锂金属。
通过下列试验进行检测。
7.11 热失控
7.11.1 要求
电池组组成电池按照 7.11.2 和 7.11.3 进行热失控试验,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7.11.2 试验对象
试验对象为电池。
7.11.3 试验方法
7.11.3.1 试验环境温度为 25 ℃±5 ℃,相对湿度为 15%~90%,大气压力为 86 kPa~106 kPa。
7.11.3.2 使用平面状或者棒状加热装置,并且其表面应覆盖陶瓷、金属或绝缘层,加热装置的功率要求
见表 7。完成试验对象与加热装置的装配,加热装置与电池应直接接触,加热装置的尺寸规格应不大
于试验对象的被加热面;安装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温度传感器布置在远离热传导的一侧,即安装在图 5
所示位置。温度数据的采样间隔应小于 1 s,准确度要求为±2 ℃,温度传感器尖端的直径应小于 1 mm。
8 电池组环境安全要求
注: 本章适用于电池组,以及由非用户更换型电池组与其电动轮椅车组成的整体样品。
8.1 低气压
将样品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进行低气压试验,试验方法见 7.1。
样品应不起火、不泄气、不解体、不破裂、不漏液,试验后开路电压不低于试验前的 90%。
8.2 温度循环
将样品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进行温度循环试验,试验方法见 7.2。
对于质量超过 12 kg 的大型电池组,在 7.2a)、b)中规定的保持时间应为 12 h。
样品应不起火、不泄气、不解体、不破裂、不漏液,试验后开路电压不低于试验前的 90%。
8.3 振动
将样品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将样品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质量不大于 12 kg 的电
池组试验方法见 7.3;质量大于 12 kg 的电池组试验方法按表 8 中的参数进行正弦振动测试。
8.5 跌落
将样品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按照 1 m 的跌落高度和方式进行自由落体跌落于混
凝土板上,方型电池组的六个表面方向,圆柱型电池组为轴向及两个垂直的径向(均为正反两个方向)
各一次共六次,每两次之间的时间间隔为 5 min±1 min,测试结束后静置 4 h。
8.6 应力消除
模压或注塑成形的热塑性外壳的结构应能保证外壳材料在释放由模压或注塑成形所产生的内应
力时,该外壳材料的任何收缩或变形均不会暴露出内部零部件。
将样品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在 70 ℃±2 ℃的鼓风恒温箱中搁置 7 h,然后取出样
品并恢复至室温。
8.7 浸水
样品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
试验样品应在室温下浸泡在盐水中(质量分数为 3.5% 的 NaCl 水溶液)至少 30 min。水深应至少
没过试验样品最高点 1 cm。
8.8 阻燃要求
8.8.1 一般要求
对于电池组系统,其封装所使用的材料,应能限制火焰的蔓延,其阻燃等级应满足 8.8.2~8.8.5 的
相应要求。
8.8.2 外壳
电池组的外壳应使用防火防护外壳,外壳应是不低于 V⁃0 级的材料。
8.8.3 印制板
印制板(PCB 板)应是不低于 V⁃1 级的材料或通过附录 B 的试验。
8.8.4 导线
导线应能通过附录 C 的试验。
8.8.5 其他封装材料
适用时,材料应是不低于 V⁃1 级的材料或通过附录 B 的试验。
9 电池组电安全要求
9.1 电池管理系统要求
电动轮椅车用电池组系统应设计有电池管理系统,确保电池或电池组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工作。
电池管理系统应能监测电池和电池组的电压、电流和温度的异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电池组管理
系统应具有和整车进行通信的功能。
9.2 过压充电保护
将电池组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进行试验:
--试验在保护电路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加电压为 1.2×n×Uup(电池充电上限电压),模拟 1.2 倍
过压充电,应能触发过电压保护,任意一节电池电压不应超过充电上限电压,电池模块总电压
不应超过 n×Uup(电池充电上限电压);
--试验在保护电路单一故障条件下进行(分别模拟每一级保护电路故障),施加电压为 1.2×n×
Uup(电池充电上限电压),模拟 1.2 倍过压充电,应能触发过电压保护,电池模块总电压不应超
过 n×Uup(电池充电上限电压)。
电压达到 1.2 倍过充电压或者触发保护后停止试验。
测试时可使用直流电源,电源电压设定为施加电压为 1.2×n×Uup(电池充电上限电压),试验电流
设定为电池组的推荐充电电流(Icr)或 m 倍电池的推荐充电电流(m×Icr)。
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9.3 过流充电
将电池组按照 4.5.2 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然后以 1.5 倍的过流充电保护电流(1.5Icp)进行恒流
充电,电池组应采取保护动作。
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注: 当过流充电保护电流值是一个区间值时,试验时以区间值上限代替 1.5倍的过流充电保护电流(1.5Icp)。
9.4 互认协同
9.4.1 互认协同充电
电池组应具有与充电装置互认协同充电的功能。
电池组充电应先与充电装置进行互认协同识别,通过后才能开始充电工作。
电池组与充电装置互认协同充电功能测试方法如下:
a) 使用不匹配充电装置给电池组充电,观察电池组的工作状态;或
b) 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明示,使用通信模拟器模拟通信协议,观察电池组的工作状态。
9.4.2 互认协同放电
电池组应有互认协同放电功能。
仅接通电池组正负极端子时应不能放电。
9.5 欠压保护
9.5.1 欠压保护功能
电池组应具备欠压保护功能。
将电池组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推荐放电电流(Idr)放电至保护电路动作,保护电路动作时的电压不应
低于 n 倍的电池放电截止电压(n×Udo)。
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注: n为电池或者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9.5.2 欠压禁用
对于锂离子电池组,还应具备欠压禁用功能。
将锂离子电池组按照 4.5.2 的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将电池组的任意一级电池(并联块)电压
调整至 0.4×Udo(电池放电截止电压),保持 10 s,然后维持电压为 0.4×Udo(电池放电截止电压),对电
池组进行充电和放电,电池组应不能充电和放电,且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9.6 过流放电
将电池组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以 1.5 倍的过流放电保护电流(1.5Idp)恒流放电。
电池组的保护电路应采取保护动作。
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注: 当过流放电保护电流值是一个区间值时,试验时以区间值上限代替 1.5倍的过流放电保护电流(1.5Idp)。
9.7 外部短路
将电池组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用外部 20 mΩ±5 mΩ 的导体连接电池组正负极
端,当电池组电压低于 0.2 V 或者短路时间达到 1 h,停止试验,然后静置 6 h。
试验应在电池组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分别进行。
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9.8 充电接口防反插
电池组接插件的设计应不能反向连接。
9.9 充电温度保护
9.9.1 高温充电保护
将电池组按照 4.5.2 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高充电温度或 55 ℃(取较高者)
加 5 ℃的环境下放置 6 h,然后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进行充电,并保持 10 min,其后搁置 6 h。
电池组应不能充电,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9.9.2 低温充电保护
将电池组按照 4.5.2 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低充电温度或 0 ℃(取较低者)
再降 5 ℃的环境下放置 16 h,然后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进行充电,并保持 10 min。
电池组应不能充电,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9.10 放电温度保护
将电池组按照 4.5.1 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置于高温试验箱内,试验箱内温度设为制造商规定
的电池组的放电的最高温度或 45 ℃(取大者)加 5 ℃的环境下放置 8 h。待样品表面温度稳定后,再按
照 4.5.2 规定的放电程序对该样品进行放电。
电池组应切断电路,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10 铅酸蓄电池安全要求
10.1 标识
10.1.1 电池标识
对于安装在固定电池箱内且可更换的电池,电池本体上应标明以下信息:
a) 型号、额定容量、额定能量、标称电压;
b) 正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符号;
c) 生产厂;
d) 生产日期;
e)“密封式”或“阀控式”。
标识应清晰耐久,且应满足 5.4.4 a)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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