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550 (2026-05-23) 搜索

GB 50089-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50089-2018 4779 GB 50089-2018 [PDF]天数 <=2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089-2007 160 GB 50089-2007 3秒自动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89-1998 RFQ 询价 [PDF]天数 <=14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089-2018 (GB50089-2018)
中文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英文名称 Safety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4
国际标准分类 91.040.20
字数估计 239,271
发布日期 7/10/2018
实施日期 3/1/2019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089-2007
引用标准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34; GB 50046; GB 50052; GB 50053; GB 50054; GB 50055; GB 50057; GB 50058; GB/T 50087; GB 50093; GB 50115; GB 50116; GB 50140; GB 50161; GB 50187; GB 50222; GB 50343; GB 50348; GB 50394; GB 50395; GB 50396; GB 50515; GB 50974; GB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14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GB 50089-201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089-2018 英文名称: Safety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1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0.3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火炸药及其制品和火工品的总称。 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在各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梯恩梯当量值 TNT 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 2.0.6 整体爆炸 entirety-blasting 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整体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2.0.7 计算药量 calc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s 建(构)筑物内外可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2.0.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s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最大药量,用于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等的抗爆计算。 2.0.9 危险性建(构)筑物 hazard buildings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厂房、危险品暂存库房、危险品储存仓库、危险品中转站台、储罐等。 2.0.10 非危险性建(构)筑物 non hazardous building 本标准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构)筑物。 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2.0.12 不合格品处理厂房 unqualified product treatment building 用于处理不合格危险品的厂房。 2.0.13 值班室 duty room 设有不超过9名固定人员的用于警卫、值班的建筑物。 2.0.14 库房 storeroom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储存专用建筑物。 2.0.15 仓库 magazine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品储存专用建筑物,包括地面库和覆土库。 2.0.16 覆土库 earth covered magazine 顶部覆土至两侧长边及背后短边,前墙没有出入口及装卸站台的仓库。 2.0.17 内部距离 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2.0.18 外部距离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外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2.0.19 防护屏障 protective 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可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空气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和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0.20 钢刚架结构steel-frame structure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0.21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el-frame structure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2.0.22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储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载荷进行设计。 2.0.23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爆炸破片向水平方向扩散,而在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外设置的屏院。 2.0.24 危险工作间 危险品厂房内加工、暂存危险品的工作间。 2.0.25 抑爆间室 blast suppressin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爆炸空气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使之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0.26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入防护土堤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7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燃爆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²。 2.0.28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燃爆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建筑物外部影响的屋盖。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²。 2.0.29 最并通廊semi-open corridor 每延米敞开、露空面积大于两侧围护墙面积30%的通廊。 2.0.30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可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2.0.31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辅助用室系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2.0.32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呼吸系统吸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2.0.33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haazardous area 具有燃烧爆炸特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场所。 2.0.34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 2.0.35 总配电所 main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对引入企业总电源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的配电所。 2.0.36 总变电所 main electrical substation 对引入企业总电源直接或分配电能并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分变电所或用电设备供电的变电所。 2.0.37 分变电所 local electrical substation 对企业总配电所、总变电所引出的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变电所。 2.0.38 民用波段无线电设备 civilian band equipment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和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0.39 盲区 blind zone 监视区域内视频监视未覆盖的区域。 2.0.40 关键工序 key process 决定整个生产过程运行,对产品性能有本质影响,且易发生事故的工序。 2.0.41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利用摄像机、拾音器等采集生产现场图像、声音,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并实时显示、连续记录,远程控制前端设备,紧急情况下通过人工向现场及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系统。 2.0.42 自动控制系统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利用传感器采集生产过程工艺参数和安全参数,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并实时显示、连续记录和自动调节,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控制的系统。 2.0.43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personnel access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利用无障碍智能化门禁技术,对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计数、身份识别、现场显示、满员警示和超员报警的电子系统。 2.0.44 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或人员发现火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人工报警系统。 2.0.45 监控室 monitoring and control room 安装有接收和上传视频监控信号设备,承担视频监控系统所属监视区域内外部设备的管理、控制、报警处理、记录及回放等,并将信号上传的工作间。 2.0.46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and control centre 安装有与现场同步显示和储存视频信息设备,可远程查看所属全部生产线实时视频及存储信息的工作间。分为生产场点监控中心和总部监控中心。 2.0.47 科研中试线 pilot production line for research 专用于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等或专用于改进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试验线。 3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级:危险品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级:危险品不敏感,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性。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为1.1级、1.2级、1.3级、1.4级。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 计算药量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置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3 建筑物内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不计人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最大药量。 3.3.4 危险品厂房内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5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硝酸铵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水溶液中硝酸铵溶质质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有实心砌体隔墙或钢板相隔时,硝酸铵水溶液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表3.3.5 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注:1 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3.3.6 危险品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4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1.1 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4.1.2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 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企业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和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 销售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的规定。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储罐的外壁算起。中转站台的外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1.2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1.2级建(构)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田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建筑物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3 新建危险品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9的规定。当现有危险品生产区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时,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6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執行表中距商。 4.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表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覆土库的外部距离(m) 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3 土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4.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危险性仓库的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3.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构)筑物与非危险性建(构)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 同一类的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 4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5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6 危险品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7 运输道路的布置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域; 8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应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9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宜采用密实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10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不利地形应适当增加,地形条件与内部距离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的规定。 5.1.2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5.1.3 危险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泄爆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1.4 火炸药及其制品生产线与火工品生产线应分区布置;工业雷管生产线应独立成区布置,且应设置独立的围墙。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取大值后再增加50%。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大值确定。 1 内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或储罐外壁算起; 2 中转站台的内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3 设有抗爆间室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计算抗爆屏院部分。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除无雷管感度炸药的厂房外,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内部距离应按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表5.2.2-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注:1 R1.1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 2 R1.1按梯恩梯当量值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大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小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减少10%。 3 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构)筑物与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4 抗(抑)爆间室的抗爆墙(外墙)应视为防护屏障。 表5.2.2-2 计算药量与R1.1值表 3 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总储量不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1.1级制药厂房的1.1级生产工序之间有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无门窗时,其与该厂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4m,储罐(区)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注: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且防护土堤高度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至储罐顶的连线高度设置时,储罐与该厂房之间的防护土堤功能视为实心隔墙。当加高防护土堤有困难时,应在储罐与该厂房1.1级生产工序之间设置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 嵌入在1.1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该1.1级厂房无内部距离规定;其与相邻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确定。 5 当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时,其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由抗爆计算确定。 6 当无雷管感度炸药厂房不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当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 1.1 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20kV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30m;仅为单个1.1级厂房服务无固定值班人员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 2 当射孔弹、穿孔弹厂房按1.1级计算出的内部距离小于表5.2.3中所列距离时,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应小于30m。 3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执行表5.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3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符合本标准结构选型规定时,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表5.2.4-1 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表5.2.4-2 计算药量与R1.3值表 2 当1.3级建筑物为轻质泄压屋盖时,在该建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或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墙面计算内部距离;当1.3级建筑物为一般屋盖时,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面墙面计算内部距离。设置防护屏障时,不应影响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 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总储量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硝酸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³时,水油相制备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6 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2.2条~第5.2.5条的要求限制。 5.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品种和计算药量按本节规定距离取大值确定。内部距离应自仓库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其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表5.3.2-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m)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或等于1000kg,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护屏障的部位难以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3 小量导爆索(导爆索药量小于炸药5%)与工业炸药同库存放时,应设单独隔间存放,且应将导爆索的药量按照梯恩梯当量值折合成同库工业炸药的药量计入仓库的计算药量,并应按相应工业炸药的要求确定仓库的内部距离。 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无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值增加一倍;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与仓库值斑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当警卫值班建筑物内人员超过9人时.其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2规定值増加40%。 表5.3.2-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m) 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3.3 无防护屏障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m) 2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20%; 3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除硝酸铵库以外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50%.且不应小于30m;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3.3中的至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零散住户边缘外部距离的50%.且不应小于70m。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仓库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应根据区域范围及方位关系确定内部距离(图5.3.5-1~图5.3.5-7)。 图5.3.5-1 覆土库区域范围图 图5.3.5-2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侧面到侧面 图5.3.5-3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侧面到侧面 图5.3.5-4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图5.3.5-5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1.每个仓库均为前面到前面 2.C为前面有防护屏障,A和B为前面无防护屏障 图5.3.5-6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图5.3.5-7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应按照覆土库相互位置关系选取表5.3.6-1中对应的距离系数.再根据表5.3.6-2的规定确定; 表5.3.6-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的距离系数 注:1 前面(无)为前面无防护屏障;前面(有)为前面有防护屏障。 2 3bar覆土库、7bar覆土库分别指前培和门的结构强度可承受300kPa、700kPa或3kg/cm²、7kg/cm²压力的覆土库。 3 未定义覆土库是指对前墙和门的结构强度可承受的压力无特殊要求的覆土库。 表5.3.6-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的内部距离(m) 注:1 标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覆土库应为平面矩形,设置出入口的前墙应为矩形平面的短边;覆土库的顶部、两侧墙和后墙均应覆土。 3 表中库间距离指水平投影距离,由土库外墙面算起。 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6-2的规定; 3 1.1级、1.3级覆土库与地面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照本标准第5.3.2条、第5.3.3条均为地面库的内部距离规定确定覆土库覆土部分的墙应视为有防护屏障;应避免覆土库出入口朝向其他地面仓库;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5.3.2-2的规定。 5.3.7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3.2条、第5.3.3条、第5.3.4条、第5.3.6条的要求限制。 5.3.8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对本建(构)筑物及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图5.4.1-1、图5.4.1-2)。 图5.4.1-1 标准防护土堤的平面防护范围 1-Ⅱ形防护土堤;2-一字形防护土堤;3-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 4-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5-危险性建筑物 图5.4.1-2 一字形防护土堤的平面防护范围 1-一字形防护土堤;2-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3-危险性建筑物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4.2-1、图5.4.2-2):......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0089-2018

相关标准: GB 50144|GB/T 50530|GB 50161|GB 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