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2-201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50112-2013 | 1289 | GB 50112-2013 | [PDF]天数 <=7 |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0112-2013 (GB50112-2013) |
| 中文名称 |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in expansive soil reg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1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20 |
| 字数估计 | 65,66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J 112-1987 |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21; GB 50026; GB 50153; GB 50292; JGJ 8; JGJ 94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8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
GB 50112-2013: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12-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in expansive soil regions
1 总则
1.0.1 为了在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1.0.3 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应根据膨胀土的特性和工程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条件、气候特点和土中水分的变化情况等因素,注重地方经验,因地制宜,采取防治措施。
1.0.4 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膨胀土 expansive soil
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特性的黏性土。
2.1.2 自由膨胀率 free swelling ratio
人工制备的烘干松散土样在水中膨胀稳定后,其体积增加值与原体积之比的百分率。
2.1.3 膨胀潜势 swelling potentiality
膨胀土在环境条件变化时可能产生胀缩变形或膨胀力的量度。
2.1.4 膨胀率 swelling ratio
固结仪中的环刀土样,在一定压力下浸水膨胀稳定后,其高度增加值与原高度之比的百分率。
2.1.5 膨胀力 swelling force
固结仪中的环刀土样,在体积不变时浸水膨胀产生的最大内应力。
2.1.6 膨胀变形量 value of swelling deformation
在一定压力下膨胀土吸水膨胀稳定后的变形量。
2.1.7 线缩率 linear shrinkage ratio
天然湿度下的环刀土样烘干或风干后,其高度减少值与原高度之比的百分率。
2.1.8 收缩系数 coefficient of shrinkage
环刀土样在直线收缩阶段含水量每减少1%时的竖向线缩率。
2.1.9 收缩变形量 value of shrinkage deformation
膨胀土失水收缩稳定后的变形量。
2.1.10 胀缩变形量 value of swelling-shrinkage deformation
膨胀土吸水膨胀与失水收缩稳定后的总变形量。
2.1.11 胀缩等级 grade of swelling-shrinkage
膨胀土地基胀缩变形对低层房屋影响程度的地基评价指标。
2.1.12 大气影响深度 climate influenced layer
在自然气候影响下,由降水、蒸发和温度等因素引起地基土胀缩变形的有效深度。
2.1.13 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climate influenced markedly layer
大气影响特别显著的深度。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Pe——土的膨胀力;
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pkmax——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Qk——对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最不利工况下作用于桩顶的竖向力;
sc——地基分级变形量;
se——地基土的膨胀变形量;
ses——地基土的胀缩变形量;
ss——地基土的收缩变形量;
νe——在大气影响急剧层内桩侧土的最大胀拔力标准值。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的侧阻力特征值;
qpa——桩的端阻力特征值;
ω1——地表下1m处土的天然含水量;
ωp——土的塑限含水量;
γm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δef ——土的自由膨胀率;
δep——某级荷载下膨胀土的膨胀率;
δs——土的竖向线缩率;
λs——土的收缩系数;
ψw——土的湿度系数。
2.2.3 几何参数
AP——桩端截面积;
d——基础埋置深度;
da——大气影响深度;
hi——第i层土的计算厚度;
h0——土样的原始高度;
hw——某级荷载下土样浸水膨胀稳定后的高度;
l——建筑物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
la——桩端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的长度;
lp——基础外边缘至坡肩的水平距离;
up——桩身周长;
ν0——土样原始体积;
νw——土样在水中膨胀稳定后的体积;
zi——第i层土的计算深度;
zen——膨胀变形计算深度;
zsn——收缩变形计算深度;
β——设计斜坡的角度。
2.2.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ψe——膨胀变形量计算经验系数;
ψes——胀缩变形量计算经验系数;
ψs——收缩变形量计算经验系数;
λ——桩侧土的抗拔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膨胀土应根据土的自由膨胀率、场地的工程地质特征和建筑物破坏形态综合判定。必要时,尚应根据土的矿物成分、阳离子交换量等试验验证。进行矿物分析和化学分析时,应注重测定蒙脱石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蒙脱石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与土的自由膨胀率的相关性可按本规范表A采用。
3.0.2 膨胀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根据其重要性、规模、功能要求和工程地质特征以及土中水分变化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分为甲、乙、丙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2选用。
表3.0.2 膨胀土场地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0.3 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建造在坡地或斜坡附近的建筑物以及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和挡土结构、基坑支护等工程,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3.0.4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3.0.5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
3.0.6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进行长期的升降和水平位移观测。地下室侧墙和高度大于3m的挡土结构,宜对侧墙和挡土结构进行土压力观测。
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膨胀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阶段。对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设经验的地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或有大量建筑物破坏的地区,应进行施工勘察等专门性的勘察工作。各阶段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1.6条的规定。
4.1.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区域地质资料,包括土的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地形形态、地层和构造。了解原始地貌条件,划分地貌单元;
2 采取适量原状土样和扰动土样,分别进行自由膨胀率试验,初步判定场地内有无膨胀土及其膨胀潜势;
3 调查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和分布范围;
4 调查地表水集聚、排泄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5 收集当地不少于10年的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力、干旱和降水持续时间以及气温、地温等,了解其变化特点;
6 调查当地建筑经验,对已开裂破坏的建筑物进行研究分析。
4.1.3 初步勘察应确定膨胀土的胀缩等级,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地质条件作出评价,并应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和预防措施,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供资料和建议,同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所用比例尺宜采用1/1000~1/5000;
2 查明场地内滑坡、地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并评价其危害程度;
3 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对地基土胀缩性、强度等性能的影响;
4 采取原状土样进行室内基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收缩试验、膨胀力试验和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判定有无膨胀土及其膨胀潜势,查明场地膨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地基胀缩等级。
4.1.4 详细勘察应查明各建筑物地基土层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和胀缩性能,并应为地基基础设计、防治措施和边坡防护,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治理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建议,同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取原状土样进行室内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收缩试验及其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建筑物地基的胀缩等级;
2 进行室内膨胀力、收缩和不同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
3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
4 对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4.1.5 勘探点的布置、孔深和土样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的布置及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钻孔深度不应小于大气影响深度,且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2 取原状土样的勘探点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地貌单元和地基土胀缩等级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详细勘察阶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不得少于3个勘探点;
3 采取原状土样应从地表下1m处开始,在地表下1m至大气影响深度内,每1m取土样1件;土层有明显变化处,宜增加取土数量;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土间距可为1.5m~2.0m。
4.1.6 钻探时,不得向孔内注水。
4.2 工程特性指标
4.2.1 自由膨胀率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膨胀土的自由膨胀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
式中:——膨胀土的自由膨胀率(%);
——土样在水中膨胀稳定后的体积(mL);
——土样原始体积(mL)。
4.2.2 膨胀率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和附录F的规定执行。某级荷载下膨胀土的膨胀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
式中:——某级荷载下膨胀土的膨胀率(%);
——某级荷载下土样在水中膨胀稳定后的高度(mm);
——土样原始高度(mm)。
4.2.3 膨胀力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
4.2.4 收缩系数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执行。膨胀土的收缩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4.2.4)
式中:——膨胀土的收缩系数;
——收缩过程中直线变化阶段与两点含水量之差对应的竖向线缩率之差(%);
——收缩过程中直线变化阶段两点含水量之差(%)。
4.3 场地与地基评价
4.3.1 场地评价应查明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并应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等指标,对建筑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对工程地质及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进行分区。
4.3.2 建筑场地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形坡度小于5°,或地形坡度为5°~14°且距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m的坡顶地带,应为平坦场地;
2 地形坡度大于等于5°,或地形坡度小于5°且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局部地形高差大于1m的场地,应为坡地场地。
4.3.3 场地具有下列工程地质特征及建筑物破坏形态,且土的自由膨胀率大于等于40%的黏性土,应判定为膨胀土:
1 土的裂隙发育,常有光滑面和擦痕,有的裂隙中充填有灰白、灰绿等杂色黏土。自然条件下呈坚硬或硬塑状态;
2 多出露于二级或二级以上的阶地、山前和盆地边缘的丘陵地带。地形较平缓,无明显自然陡坎;
3 常见有浅层滑坡、地裂。新开挖坑(槽)壁易发生坍塌等现象;
4 建筑物多呈“倒八字”、“X”或水平裂缝,裂缝随气候变化而张开和闭合。
4.3.4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应按表4.3.4分类。
表4.3.4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
4.3.5 膨胀土地基应根据地基胀缩变形对低层砌体房屋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地基的胀缩等级可根据地基分级变形量按表4.3.5分级。
表4.3.5 膨胀土地基的胀缩等级
4.3.6 地基分级变形量应根据膨胀土地基的变形特征确定,可分别按本规范式(5.2.8)、式(5.2.9)和式(5.2.14)进行计算,其中土的膨胀率应按本规范附录E试验确定。
4.3.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较大的重要建筑物宜采用本规范附录C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确定;
2 已有大量试验资料和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当地经验确定。
4.3.8 膨胀土的水平膨胀力可根据试验资料或当地经验确定。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设计时,应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特征和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结合当地经验,注重总平面和竖向布置,采取消除或减小地基胀缩变形量以及适应地基不均匀变形能力的建筑和结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
5.1.2 建筑物地基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地基分级变形量小于15mm以及建造在常年地下水位较高的低洼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按一般地基设计。
5.1.3 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同时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5.1.4 对烟囱、炉、窑等高温构筑物和冷库等低温建筑物,应根据可能产生的变形危害程度,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5.1.5 在抗震设防地区,建筑和结构防治措施应同时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5.2 地基计算
Ⅰ 基础埋置深度
5.2.1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应综合下列条件确定:
1 场地类型;
2 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
3 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4 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5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6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形式和构造;
7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8 地下水位的影响;
9 地基稳定性。
5.2.2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2.3 平坦场地上的多层建筑物,以基础埋深为主要防治措施时,基础最小埋深不应小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对于坡地,可按本规范第5.2.4条确定;建筑物对变形有特殊要求时,应通过地基胀缩变形计算确定,必要时,尚应采取其他措施。
5.2.4 当坡地坡角为5°~14°,基础外边缘至坡肩的水平距离为5m~10m时,基础埋深(图5.2.4)可按下式确定:
d=0.45da+(10-lp)tanβ+0.30 (5.2.4)
式中:d——基础埋置深度(m);
da——大气影响深度(m);
β——设计斜坡坡角(°);
lp——基础外边缘至坡肩的水平距离(m)。
图5.2.4 坡地上基础埋深计算示意
Ⅱ 承载力计算
5.2.5 基础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pk≤fa (5.2.5-1)
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压力除应符合式(5.2.5-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pkmax≤1.2fa (5.2.5-2)
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5.2.6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计算:
fa=fak+γm(d-1.0) (5.2.6)
式中: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确定;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Ⅲ 变形计算
5.2.7 膨胀土地基变形量,可按下列变形特征分别计算:
1 场地天然地表下1m处土的含水量等于或接近最小值或地面有覆盖且无蒸发可能,以及建筑物在使用期间,经常有水浸湿的地基,可按膨胀变形量计算;
2 场地天然地表下1m处土的含水量大于1.2倍塑限含水量或直接受高温作用的地基,可按收缩变形量计算;
3 其他情况下可按胀缩变形量计算。
5.2.8 地基土的膨胀变形量应按下式计算:
(5.2.8)
式中:——地基土的膨胀变形量(mm);
——计算膨胀变形量的经验系数,宜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无可依据经验时,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物可采用0.6;
——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在平均自重压力与对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的平均附加压力之和作用下的膨胀率(用小数计),由室内试验确定;
——第i层土的计算厚度(mm);
——基础底面至计深度内所划分的土层数,膨胀变形计算深度zen(图5.2.8),应根据大气影响深度确定,有浸水可能时可按浸水影响深度确定;
图5.2.8 地基土的膨胀变形计算示意
1-自重压力曲线;2-附加压力曲线
5.2.9 地基土的收缩变形量应按下式计算:
(5.2.9)
式中:Ss——地基土的收缩变形量(mm);
——计算收缩变形量的经验系数,宜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无可依据经验时,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物可采用0.8;
——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收缩系数,由室内试验确定;
——地基土收缩过程中,第i层土可能发生的含水量变化平均值(以小数表示),按本规范式(5.2.10-1)计算;
——基础底面至计算深度内所划分的土层数,收缩变形计算深度zsn(图5.2.9),应根据大气影响深度确定;当有热源影响时,可按热源影响深度确定;在计算深度内有稳定地下水位时,可计算至水位以上3m。
图5.2.9 地基土收缩变形计算含水量变化示意
5.2.10 收缩变形计算深度内各土层的含水量变化值(图 5.2.9),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地表下4m深度内存在不透水基岩时,可假定含水量变化值为常数[图5.2.9(b)]:
(5.2.10-1)
(5.2.10-2)
式中:—— 第i层土的含水量变化值(以小数表示);
——地表下1m处土的含水量变化值(以小数表示);
、——地表下1m处土的天然含水量和塑限(以小数表示);
——土的湿度系数,在自然气候影响下,地表下1m处土层含水量可能达到的最小值与其塑限之比。
5.2.11 土的湿度系数应根据当地10年以上土的含水量变化确定,无资料时,可根据当地有关气象资料按下式计算:
(5.2.11)
式中:——当地9月至次年2月的月份蒸发力之和与全年蒸发力之比值(月平均气温小于0℃的月份不统计在内)。我国部分地区蒸发力及降水量的参考值可按本规范附录H取值;
c——全年中干燥度大于1.0且月平均气温大于0℃月份的蒸发力与降水量差值之总和(mm),干燥度为蒸发力与降水量之比值。
5.2.12 大气影响深度应由各气候区土的深层变形观测或含水量观测及地温观测资料确定;无资料时,可按表5.2.12采用。
表5.2.12 大气影响深度(m)
5.2.13 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可按本规范表5.2.12中的大气影响深度值乘以0.45采用。
5.2.14 地基土的胀缩变形量应按下式计算:
(5.2.14)
式中:——地基土的胀缩变形量(mm);
——计算胀缩变形量的经验系数,宜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无可依据经验时,三层及三层以下可取0.7。
5.2.15 膨胀土地基变形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胀变形量应取基础的最大膨胀上升量;
2 收缩变形量应取基础的最大收缩下沉量;
3 胀缩变形量应取基础的最大胀缩变形量;
4 变形差应取相邻两基础的变形量之差;
5 局部倾斜应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m~10m内基础两点的变形量之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2.16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表5.2.16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功能要求确定
表5.2.16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
Ⅳ 稳定性计算
5.2.17 位于坡地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1 土质较均匀时,可按圆弧滑动法验算;
2 土层较薄,土层与岩层间存在软弱层时,应取软弱层面为滑动面进行验算;
3 层状构造的膨胀土,层面与坡面斜交,且交角小于45°时,应验算层面的稳定性。
5.2.18 地基稳定性安全系数可取1.2。验算时,应计算建筑物和堆料的荷载、水平膨胀力,并应根据试验数据或当地经验计及削坡卸荷应力释放、土体吸水膨胀后强度衰减的影响。
5.3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3.1 场址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地形条件比较简单,且土质比较均匀、胀缩性较弱的地段;
2 宜具有排水畅通或易于进行排水处理的地形条件;
3 宜避开地裂、冲沟发育和可能发生浅层滑坡等地段;
4 坡度宜小于14°并有可能采用分级低挡土结构治理的地段;
5 宜避开地下溶沟、溶槽发育、地下水变化剧烈的地段。
5.3.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建筑物地基土的分级变形量之差,不宜大于35mm;
2 竖向设计宜保持自然地形和植被,并宜避免大挖大填;
3 挖方和填方地基上的建筑物,应防止挖填部分地基的不均匀性和土中水分变化所造成的危害;
4 应避免场地内排水系统管道渗水对建筑物升降变形的影响;
5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布置在膨胀土埋藏较深、胀缩等级较低或地形较平坦的地段;
6 建筑物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距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5m范围内不得积水。
5.3.3 场地内的排洪沟、截水沟和雨水明沟,其沟底应采取防渗处理。排洪沟、截水沟的沟边土坡应设支挡。
5.3.4 地下给、排水管道接口部位应采取防渗漏措施,管道距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3m。
5.3.5 场地内应进行环境绿化,并应根据气候条件、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结合当地经验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物周围散水以外的空地,宜多种植草皮和绿篱;
2 距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4m以外的空地,宜选用低矮、耐修剪和蒸腾量小的树木;
3 在湿度系数小于0.75或孔隙比大于0.9膨胀土地区,种植桉树、木麻黄、滇杨等速生树种时,应设置隔离沟,沟与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m。
5.4 坡地和挡土结构
5.4.1 建筑场地条件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第2款规定时,建筑物应按坡地场地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范第5.2.17条和第5.2.18条的规定验算坡体的稳定性;
2 应采取防止坡体水平位移和坡体内土的水分变化对建筑物影响的措施;
3 对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的斜坡,应先进行滑坡治理。
5.4.2 防治滑坡应综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可能产生滑坡的主要因素,并应结合当地建设经验,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根据计算的滑体推力和滑动面或软弱结合面的位置,设置一级或多级抗滑支挡,或采取其他措施;
2 挡土结构基础埋深应由稳定性验算确定,并应埋置在滑动面以下,且不应小于1.5m;
3 应设置场地截水、排水及防渗系统,对坡体裂缝应进行封闭处理;
4 应根据当地经验在坡面干砌或浆砌片石,设置支撑盲沟,种植草皮等。
5.4.3 挡土墙设计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图5.4.3):
图5.4.3 挡土墙构造示意
1—滤水层;2—泄水孔;3—垫层;4—防渗排水沟;5—封闭地面;6—隔水层;7—开挖面;8—非膨胀土
1 墙背碎石或砂卵石滤水层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滤水层以外宜选用非膨胀性土回填,并应分层压实;
2 墙顶和墙脚地面应设封闭面层,宽度不宜小于2m;
3 挡土墙每隔6m~10m和转角部位应设变形缝;
4 挡土墙墙身应设泄水孔,间距不应大于3m,坡度不应小于5%,墙背泄水孔口下方应设置隔水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
5.4.4 高度不大于3m的挡土墙,主动土压力宜采用楔体试算法确定。当构造符合本规范第5.4.3条规定时,土压力的计算可不计水平膨胀力的作用。破裂面上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饱和快剪强度指标。当土体中有明显通过墙址的裂隙面或层面时,尚应以该面作为破裂面验算其稳定性。
5.4.5 高度大于3m的挡土结构土压力计算时,应根据试验数据或当地经验确定土体膨胀后抗剪强度衰减的影响,并应计算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5.4.6 坡地上建筑物的地基设计,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平坦场地上建筑物的地基进行设计:
1 布置在坡顶的建筑物,按本规范第5.4.3条设置挡土墙且基础外边缘距挡土墙距离大于5m;
2 布置在挖方地段的建筑物,基础外边缘至坡脚支挡结构的净距大于3m。
5.5 建筑措施
5.5.1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的体型应力求简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选址宜位于膨胀土层厚度均匀,地形坡度小的地段;
2 建筑物宜避让胀缩性相差较大的土层,应避开地裂带,不宜建在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大的地段。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或提高建筑结构整体抗变形能力等措施。
5.5.2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 挖方与填方交界处或地基土显著不均匀处;
2 建筑物平面转折部位、高度或荷重有显著差异部位;
3 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部位。
5.5.3 屋面排水宜采用外排水,水落管不得设在沉降缝处,且其下端距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建筑物场地应设置有组织的排水系统。
5.5.4 建筑物四周应设散水,其构造宜符合下列规定(图5.5.4):
图5.5.4 散水构造示意
1—外墙;2—交接缝;3—垫层;4—面层
1 散水面层宜采用C15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散水垫层宜采用2:8灰土或三合土,面层和垫层厚度宜按表5.5.4选用;
2 散水面层的伸缩缝间距不应大于3m;
3 散水最小宽度应按表5.5.4选用。散水外缘距基槽不应小于300mm,坡度应为3%~5%;
4 散水与外墙的交接缝和散水之间的伸缩缝,应填嵌柔性防水材料。
表5.5.4 散水构造尺寸
5.5.5 平坦场地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当采用宽散水作为主要防治措施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5.5):
图5.5.5 宽散水构造示意
1—外墙;2—交接缝;3—垫层;4—隔热保温层;5—面层
1 面层可采用强度等级C15的素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 隔热保温层可采用1:3石灰焦渣,厚度宜为100mm~200mm;
3 垫层可采用2:8灰土或三合土,厚度宜为100mm~200mm;
4 胀缩等级为Ⅰ级的膨胀土地基散水宽度不应小于2m,胀缩等级为Ⅱ级的膨胀土地基散水宽度不应小于3m,坡度宜为3%~5%。
5.5.6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使用要求严格的地面,可根据地基土的胀缩等级按本规范附录J要求,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胀缩等级为Ⅲ级的膨胀土地基和使用要求特别严格的地面,可采取地面配筋或地面架空等措施。经常用水房间的地面应设防水层,并应保持排水通畅;
2 大面积地面应设置分格变形缝。地面、墙体、地沟、地坑和设备基础之间宜用变形缝隔开。变形缝内应填嵌柔性防水材料;
3 对使用要求没有严格限制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可按普通地面进行设计。
5.5.7 建筑物周围的广场、场区道路和人行便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周围的广场、场区道路和人行便道的标高应低于散水外缘;
2 广场应设置有组织的截水、排水系统,地面做法可按本规范第5.5.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设计;
3 场区道路宜采用2:8灰土上铺砌大块石及砂卵石垫层、沥青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置面层。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m;
4 人行便道宜采用预制块铺设,并宜与房屋散水相连接。
5.6 结构措施
5.6.1 建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
2 应加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强度和刚度。
5.6.2 砌体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墙体应采用实心墙,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不应采用空斗墙、砖拱、无砂大孔混凝土和无筋中型砌块;
2 建筑平面拐角部位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墙体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m;
3 楼梯间不宜设在建筑物的端部。
5.6.3 砌体结构的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除应在基础顶部和屋盖处各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对于Ⅰ级、Ⅱ级膨胀土地基上的多层房屋,其他楼层可隔层设置圈梁;对于Ⅲ级膨胀土地基上的多层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2 单层工业厂房的围护墙体除应在基础顶部和屋盖处各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对于Ⅰ级、Ⅱ级膨胀土地基,应沿墙高每隔4m增设一道圈梁;对于Ⅲ级膨胀土地基,应沿墙高每隔3m增设一道圈梁;
3 圈梁应在同一平面内闭合;
4 基础顶面和屋盖处的圈梁高度不应小于240mm,其他位置的圈梁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向配筋不应小于4Ф12,箍筋不应小于Ф6@200。基础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其他位置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6.4 砌体结构应设置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应设置在房屋的外墙拐角、楼(电)梯间、内、外墙交接处、开间大于4.2m的房间纵、横墙交接处或隔开间横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2 构造柱的截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Ф12,箍筋不应小于Ф6@2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上下贯通穿过圈梁,或锚入圈梁不小于35d;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纵筋应伸入基础圈梁或基础梁内不小于35d。
5.6.5 门窗洞口或其他洞孔宽度大于等于600mm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得采用砖拱过梁。在底层窗台处宜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并应与构造柱拉接。
5.6.6 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支承在墙体上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支承在墙体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支承在梁上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板与支承部位应可靠拉接。
5.6.7 框、排架结构的围护墙体与柱应采取可靠拉接,且宜砌置在基础梁上,基础梁下宜预留100mm空隙,并应做防水处理。
5.6.8 吊车梁应采用简支梁,吊车梁与吊车轨道之间应采用便于调整的连接方式。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的净空不宜小于200mm。
5.7 地基基础措施
5.7.1 膨胀土地基处理可采用换土、土性改良、砂石或灰土垫层等方法。
5.7.2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灰土或改良土,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掺和水泥、石灰等材料,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
5.7.3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碎石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应做好防、隔水处理。
5.7.4 对较均匀且胀缩等级为Ⅰ级的膨胀土地基,可采用条形基础,基础埋深较大或基底压力较小时,宜采用墩基础;对胀缩等级为Ⅲ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桩基础。
5.7.5 桩基础设计时,基桩和承台的构造和设计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7.6条~第5.7.9条的规定。
5.7.6 桩顶标高低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的高、重建筑物,可按一般桩基础进行设计。
5.7.7 桩顶标高位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内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轻型建筑物,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承载力计算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无资料时,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
2 按变形计算时,桩基础升降位移应符合本规范第5.2.16条的要求。桩端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膨胀变形计算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5.7.7-1)
2) 按收缩变形计算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 (5.7.7-2)
3) 按胀缩变形计算时,计算长度应取式(5.7.7-1)和式(5.7.7-2)中的较大值,且不得小于4倍桩径及1倍扩大端的直径,最小长度应大于1.5m。
式中:——桩端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或非膨胀土层中的长度(m);
——在大气影响急剧层内桩侧土的最大胀拔力标准值,应由当地经验或试验确定(kN);
——对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最不利工况下作用于桩顶的竖向力,包括承台和承台上土的自重(kN);
——桩身周长(m);
——桩侧土的抗拔系数,应由试验或当地经验确定;当无此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取值;
——桩端截面积(m2);
——桩的端阻力特征值(kPa);
——桩的侧阻力特征值(kPa)。
5.7.8 当桩身承受胀拔力时,应进行桩身抗拉强度和裂缝宽度控制验算,并应采取通长配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7.9 桩承台梁下应留有空隙,其值应大于土层浸水后的最大膨胀量,且不应小于100mm。承台梁两侧应采取防止空隙堵塞的措施。
5.8 管道
5.8.1 给水管和排水管宜敷设在防渗管沟中,并应设置便于检修的检查井等设施;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宜采用柔性接头。
5.8.2 地下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宜设置防渗垫层。
5.8.3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末端和管沟沿线分段检查处,井内应设置集水坑。
5.8.4 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设预留孔洞。洞与管沟或管道间的上下净空不宜小于1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应脱开,其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封堵。
5.8.5 对高压、易燃、易爆管道及其支架基础的设计,应采取防止地基土不均匀胀缩变形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基处理措施。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膨胀土地区的建筑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施工季节,针对膨胀土的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1.2 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完成场地平整、挡土墙、护坡、截洪沟、排水沟、管沟等工程,并应保持场地排水通畅、边坡稳定。
6.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并应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截洪沟及搅拌站等设施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生活设施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应做好排(隔)水设施。
6.1.4 堆放材料和设备的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持场地排水畅通的措施。排水流向应背离基坑(槽)。需大量浇水的材料,堆放在距基坑(槽)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1.5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不得采用灌(注)水作业。
6.2 地基和基础施工
6.2.1 开挖基坑(槽)发现地裂、局部上层滞水或土层地质情况等与勘察文件不符合时,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协商处理措施。
6.2.2 地基基础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基础工程宜避开雨天施工;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6.2.3 基坑(槽)开挖时,应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土方开挖应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预留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