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50229-2019 (GB50229-2019) | | 中文名称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00 | | 字数估计 | 92,977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50229-20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229-2019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1000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包括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2.0.3 主控制楼 electric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一般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
2.0.4 网络控制楼 network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2.0.6 配电装置楼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2.0.7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8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2.0.9 室内贮煤场 indoor coal yard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煤场。
2.0.10 液氨区 liquid ammonia 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2.0.11 阀厅 valve 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和相关设备。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m2,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m2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4.0.4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4.0.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6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7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8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4.0.9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10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4.0.11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0.12 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 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4.0.13 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 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6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7 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5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1.4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5.1.5 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20m2时可设置1个。
5.1.6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门。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
5.2.2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5.2.3 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尚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
5.2.4 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2.5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2.6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7 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120m2时可设1个。
5.2.8 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5.3 建筑构造
5.3.1 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 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5.3.8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5.3.9 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10 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1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2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5.3.13 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4 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3.15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执行。
5.3.16 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 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5.3.17 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影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平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5.3.18 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3.19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3.20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煤系统
6.1.1 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3 条形煤堆堆放时宜分层压实;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的条件;
5 应设置煤堆喷水降温设施;
6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通风措施。
6.1.3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筒仓旁路系统;
2 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当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期清仓措施;
3 应设置防爆、温度监测、烟气监测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装置;
4 贮存耗煤量7d及以上的褐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5 贮存耗煤量10d及以上的容易自燃的烟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6.1.4 设计煤斗、落煤管时应采取防撒和防积煤措施。
6.1.5 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的输送带和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等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6.1.6 燃用容易自燃煤种的电厂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能够顺畅自流;原煤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其上部应设置排气装置;原煤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 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2.2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煤粉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煤粉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不应使用敞开式煤粉仓;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能;
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 应在煤粉仓的上部设置惰性介质引入管的固定接口;
5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设置防爆门时,煤粉仓应按最大爆炸压力不小于40kPa和30kPa负压设计;
7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等设施;
8 除无烟煤以外的煤粉仓应有防爆设施。
6.2.3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 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 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3) 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6.2.4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5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6.2.6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6.2.7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4 防爆门引出管爆炸喷出物的周围不应有可燃材料;
5 煤粉仓防爆门的引出管应引至室外。
6.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应不大于表6.2.8的规定。
6.2.9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10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1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6.2.12 对爆炸感度高(挥发分高)和自燃倾向性高的烟煤和褐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量装置。
6.3 锅炉烟风系统
6.3.1 空气预热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设温度传感器,温度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和灭火系统;
3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6.3.2 除尘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2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道的每个流道上宜设置关断门。
6.3.3 脱硫塔其后的烟道应设置人孔。
6.3.4 发电厂液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储罐宜布置在敞开式带顶棚的建筑物中;
2 液氨储罐的进料管宜从罐体的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进料管宜延伸到距罐底200mm处;
3 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冷却水系统、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
4 液氨区除液氨储罐以外的其他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 液氨区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和逃生风向标;
6 液氨系统应配备氮气吹扫装置;
7 所有接触氨的材质不应采用铜质材料;
8 氨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氨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9 氨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0 氨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氨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氨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11 氨的安全阀排气不应直接排空,应处理后排放;
12 氨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执行机构;
13 氨气/空气混合器或氨气/烟气混合器出口的氨气浓度应有监测措施。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4.2 从下部接卸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甲、乙类油品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6.4.3 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燃油管道蒸汽清扫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6.4.4 燃油系统在需要加热时,应有控制油品温升的措施。油罐内加热后的燃油温度应低于其闭口闪点10℃以上。
6.4.5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设置通气管,丙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
6.4.6 油罐应有油位测量装置和高油位报警器。油罐还应设置降温措施。
6.4.7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4.8 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6.4.9 进出油罐防火堤的各类管道宜从防火堤顶跨越。当需要直接穿过防火堤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4.10 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之外,并与防火堤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油泵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安装通风设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4.11 容积式油泵出口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应装设阀门。
6.4.12 燃油管道宜架空敷设,且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地沟或直埋敷设。采用地沟敷设时,应进行分段封堵;采用直埋时,必须设置检漏设施,并对管道进行防腐处理。当燃油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6.4.13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燃油管道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油垫片,严禁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垫。
6.4.14 燃油管道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执行机构。
6.4.15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4.16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当多台锅炉的回油接至一根回油总管时,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4.1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4.18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9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5 汽轮发电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油系统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 润滑油管道应减少法兰连接,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 润滑油系统应采用钢制阀门,并应按比管道设计压力高一级压力等级选用;润滑油管道阀门应选用明杆阀门,不得选用反向阀门,且开关方向应有明确标识;润滑油管道上的阀门门杆应平放或向下布置;
6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7 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8 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9 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或彩钢板做保护层;
10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1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2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13 容积式油泵出口应设安全阀或泄压阀;
14 润滑油区、调节油供油装置应设置防泄漏和防火隔离措施。
6.5.2 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3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5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高要求的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6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7 氢气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不宜采用带铜或铜合金的材料制作阀门部件;
8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换气体系统,置换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9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
6.6 柴油发电机系统
6.6.1 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正上方。
6.6.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6.6.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1 户外油浸变压器及户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9条及第4.0.15条的规定。
6.7.2 布置在空冷平台下的油浸变压器,应符合本标准第5.3.17条的规定。
6.7.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6.7.4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7.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6.7.5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7.6 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7.7 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6.7.8 户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m。
6.7.9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6.8.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其阻燃性能不应低于C类阻燃。
6.8.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
6.8.3 当电缆竖井中只敷设阻燃电缆或具有相当阻燃性能的耐火电缆时,宜每隔约7m设置防火封堵,其他电缆应每隔7m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
4 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5 两台机组连接处;
6 电缆桥架分支处。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2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3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8.6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9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8.10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闭锁装置。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8.13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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