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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4-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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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4-2017 2289 GB 50334-2017 [PDF]天数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包含条文说明]
GB 50334-2002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334-2017 (GB50334-2017)
中文名称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英文名称 Quality acceptance code for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41
国际标准分类 93.030
字数估计 165,179
发布日期 2017-01-21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334-2002
引用标准 GB 50026; GB/T 50082; GB 50093; GB 50141; GB 50148; GB 50150; GB 50164; GB 50168; GB 50169; GB 50171; GB 50202;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07; GB 50209; GB 50210; GB 50224; GB 50231; GB 50243; GB 50250; GB 50257; GB 50268; GB 50275; GB 50278; GB
标准依据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 1440 of 20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GB 50334-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包含条文说明] GB 50334-2017 英文名称: Quality acceptance code for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污泥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又称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 2.0.2 功能性试验 functional test 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过程。 2.0.3 单机试运转 single trial operation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运转试验过程。 2.0.4 联合试运转 combined trial operation 为验证系统安全可靠,系统处理设施、设备带负荷联动试车的运转试验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单位参加。 3.1.2 参与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要求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的组织形式; 2 验收依据的标准、文件; 3 验收的步骤和程序; 4 验收的时间、进度、计划; 5 验收合格的标准。 3.1.4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方法应包括观察检查、检查各类记录、检查试(检)验报告和实测实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检查应采取观看、触碰、扳动、涂抹发泡液等方法对工程的外观、气味、状态、方位、严密性等属性进行查验; 2 检查各类记录应包括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资料、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应核对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内容、参加的人员及分工,记录应有完整、明确的检查结果、工作安排和要求; 3 检查试(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时间、对象和项目内容等,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 4 实测实量应包括通过各种工具、仪器等对工程的外形尺寸、结构性能及设备的安装精度等进行的量测,应记录环境状况、设备仪器状况、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时间与地点、实测实量的方法、人员及结果等内容。 3.1.6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3.1.7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1.8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 2 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 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测记录、监理检验记录、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和工程会议记录; 5 四新技术应用的检验和验收材料,包括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文件等;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备案。 3.2 工程验收规定 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厂区配套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3.2.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3.2.3 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验收划分,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本规范附录A中未包括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3.2.4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 3.2.5 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2.6 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3.2.8 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3.2.9 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2 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 3 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 4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 3.3 验收程序及组织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5 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人员组成。 7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归档。 4 工程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应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 4.1.2 工程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 2 测量交桩记录; 3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 5 监理复测记录; 6 沉降观测记录; 7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 4.1.3 工程控制测量验收应实测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4.1.4 污水处理厂工程控制轴线可选择构(建)筑物设计图纸上的轴线位置,且控制轴线应闭合到控制网。 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设置的栓桩应定期检查、校核、复测。 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应填写记录。 4.1.7 设备安装测量验收应实测设备安装基准线、高程基准点、标高、平面位置等。 4.1.8 厂区地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4.2 平面测量 4.2.1 厂区总平面控制网采用导线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三级及以上精度要求,采用其他平面控制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二级及以上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2 厂区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应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3 对勘察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复测,并应按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4 厂区平面控制网主轴线应进行复测,包括轴线交点在内的主轴线测量设置点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5 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次级方格控制网。 检验方法: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6 厂区构(建)筑物工程轴线定点桩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邻控制轴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定点桩数值,实测相邻轴线距离,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7 测量平面位置及方向桩时,应在构(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检验方法:实测检查点间距,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8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9 两相连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轴线间允许偏差应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定位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10 厂区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实测中心线,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11 进、出水管(渠)轴线位置应依据厂区平面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 高程测量 4.3.1 厂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线或附合线路,测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四等及以上精度控制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2 厂区高程控制点测设点间距宜为50m~100m,且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 检验方法:实测两组的三点高程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3.3 厂区施工高程点设定应合理均布,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复测时应选用不同高程控制点,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实测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4 测验污水处理厂工程±0.000高程面时,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实测±0.000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5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验收应按主要荷载工况不同分步进行,应分别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满水试验中、设备安装完成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验收一次。 2 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四等精度的规定,差异沉降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建)筑物四角、转角、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出结构特征的位置。 4 沉降观测频率应满足构(建)筑物荷载变化和时间周期的要求,直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沉降稳定;构(建)筑物每增加一步荷载后,应重新开始一个沉降观测频率周期。 检验方法:检查沉降观测方案,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4.3.6 进、出水管(渠)高程应按厂区高程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5.2.1 地基基底不得扰动、浸泡、受冻和超挖,基底土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2 基坑基底应进行施工验槽,基槽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3 基坑开挖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基坑监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5.2.4 基底局部地基换填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压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5.2.5 基坑回填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2.6 基坑开挖的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2.7 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结构或放坡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3 地基处理 主控项目 5.3.1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5.3.2 地基处理使用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级配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5.3.3 地基处理范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3.4 局部处理过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3.5 地基处理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3.6 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碾压和夯实强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5.3.7 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5.4 桩基础 主控项目 5.4.1 桩基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 5.4.2 桩基完整性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5.4.3 抗拔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抗拔检验,预制抗拔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4.4 桩基础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检测报告。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及附属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2 材料、半成品和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复验报告;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 功能性试验记录; 7 其他有关文件。 6.1.3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6.1.4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砌体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5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6.1.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防腐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7 污水与污泥处理建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6.1.8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止水带材料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有关规定。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主控项目 6.2.1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抗腐蚀等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2.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钢筋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1~1499.3和《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2.3 现浇结构混凝土应密实,表面平整,颜色纯正,不得渗漏,具体结构工艺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规定,混凝土结合处应紧密、平顺; 2 混凝土结构预留孔、洞应规整、表面平滑; 3 预埋件和穿墙管、件应与混凝土结合紧密、顺直、安装牢固; 4 变形缝、止水带应贯通,缝宽窄均匀一致,止水带安装应稳固,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 现浇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对拉螺栓、对拉螺栓孔、变形缝、施工缝等处应修饰牢固、平顺整齐、颜色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2.4 结构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6.2.5 有保温和防腐要求的构筑物,使用的保温层材质和防腐材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及配合比报告。 6.2.6 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应设置施工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2.7 现浇混凝土施工模板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2.8 现浇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6.2.9 构筑物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允许偏差应为0mm~+8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2.10 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规格、形状、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表6.2.8 现浇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池体的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高度。 6.2.11 构筑物内壁防腐涂料基面应洁净、干燥,湿度应小于85%,涂层不应出现脱皮、漏刷、流坠、皱皮、厚度不均、表面不光滑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超声波等仪器探测。 6.2.12 板状保温材料板块上下层接缝应错开,接缝处嵌料应密实、平整,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 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 注:表中δ为设计的保温层厚度。 6.2.13 现浇整体保温层铺料厚度应均匀、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主控项目 6.3.1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抗冻、抗渗、抗腐蚀等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查试验报告。 6.3.2 预制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3.4 池壁板安装应垂直、稳固,相邻板湿接缝与杯口应填充密实、满足防水功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垂线和钢尺测量,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6.3.5 池壁顶面高程和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 一般项目 6.3.6 预制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预制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 注:L为预制梁、柱的长度。 6.3.7 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 6.3.8 现浇混凝土杯口应与底板混凝土衔接密实,杯口内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9 现浇混凝土杯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现浇混凝土杯口允许偏差 6.3.10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不应出现扭曲、损坏、明显错台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3.11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预制壁板的混凝土湿接缝不应有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13 喷涂混凝土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得有砂浆流淌、流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表6.3.11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允许偏差 注:H为壁板及柱的全高。 6.4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 主控项目 6.4.1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预应力筋的品种、强度级别、规格、数量及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 6.4.2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外观、硬度和静载锚固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6.4.3 预应力筋的数量、下料长度、布束、张拉形式、张拉顺序、封锚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6.4.4 预应力张拉时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弹性模量不应小于混凝土28d弹性模量的75%。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4.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和伸长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6.4.6 预应力张拉设备和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配套标定和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标定证书。 6.4.7 预应力钢筋张拉时发生的滑脱、断丝数量不应大于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筋总量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大于一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4.8 无粘结预应力筋外包层不应有破损,预应力钢筋应用无齿锯切割,不得采用电弧、气焊切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9 预应力筋端头锚垫板和螺旋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预应力筋与锚垫板板面应垂直。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5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 主控项目 6.5.1 设备基础部位混凝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5.2 基础有预压和沉降观测要求时,设备基础预压和沉降观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预压试验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6.5.3 设备安装的预埋件和预留孔的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5.4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一般项目 6.5.5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6.6 附属结构 主控项目 6.6.1 计量槽、配水井、排水口、扶梯、防护栏、平台、集水槽、堰板等附属结构混凝土强度、抗渗、抗冻等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6.2 混凝土堰应平整、垂直,位置、高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堰顶全周长上的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6.3 扶梯、防护栏、平台安装应牢固可靠、线形直顺、涂漆均匀、表面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6.4 计量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4的规定。 表6.6.4 计量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6.5 圆形集水槽安装应与水池同心,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 6.6.6 扶梯、平台、防护栏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6的规定。 表6.6.6 扶梯、平台、防护栏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6.7 排水口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翼墙变形缝的位置应准确、直顺、上下贯通,宽度允许偏差应为0mm~—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2 翼墙后背填土应分层夯实,压实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3 护坡、护底砌筑的表面应平整,灰缝应砂浆饱满、嵌缝密实,不得有松动、裂缝、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包括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再生水处理等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2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书; 3 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4 设备试运转记录; 5 施工记录和监理检验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 7.1.3 设备基础和预埋件的位置、尺寸,设备地脚螺栓安装、垫铁布置和基础灌浆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7.1.4 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各连接口应连接严密;有方向要求的设备安装,其进出口位置、方向应与设计文件要求一致。 7.1.5 特种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和《压力容器》GB 150.1~150.4的有关规定。 7.1.6 设备单机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完整的安装施工记录; 2 二次灌浆应达到设计强度; 3 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加注润滑介质; 4 各有关的电动、气动、液动部件应动作灵敏可靠、无卡阻; 5 各指示和记录仪表及信号报警装置应装设齐全,并经调校准确、灵敏。 7.1.7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7.2 格栅设备 主控项目 7.2.1 格栅栅条对称中心与导轨的对称中心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2 高链格栅主动链轮与被动链轮的轮齿几何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两链轮中心距的2‰。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2.3 格栅设备出渣口应与输送机进渣口衔接良好,不应漏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4 格栅设备试运转时应平稳,无卡阻、晃摆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2.5 格栅设备浸水部位两侧及底部与沟渠间隙应封堵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6 格栅设备与土建基础连接的非不锈钢金属表面防腐蚀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7 移动式格栅轨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8 格栅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格栅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机架高度,L1为机架长度,L2为栅条纵向面长度。 7.3 螺旋输送设备 主控项目 7.3.1 螺旋输送设备进、出料口平面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3.2 螺旋输送设备试运转应平稳,过载装置的动作应灵敏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3.3 分段组装的螺旋输送设备相邻机壳应连接紧密,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4 密封盖板与设备机壳应连接可靠,不应有物料外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5 螺旋输送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螺旋输送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4 泵类设备 主控项目 7.4.1 驱动机轴与泵轴采用联轴器方式连接时,联轴器组装的端面间隙、径向位移和轴向倾斜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4.2 潜水泵导杆间应相互平行,导杆与基础应垂直,导杆中间固定装置的数量不应少于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自动连接处的金属面之间应密封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3 立式轴(混)流泵的主轴轴线安装应垂直,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4 泵类设备试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速度有效值、轴承温升等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7.4.5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泵,其密封装置应严密,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值。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7.4.6 泵类设备进、出水口配置的成对法兰安装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7 螺旋泵与导流槽间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允许偏差应为±2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8 泵类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表7.4.8 泵类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设备长度,H为导杆长度。 7.5 除砂设备 主控项目 7.5.1 吸砂机吸砂管口及刮砂机刮板与池底间隙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2 旋流式除砂机中桨叶式分离机的桨叶板倾角应一致,并应保持平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3 提砂装置风管及排砂管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4 桥式吸砂机两侧行走应同步,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位置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7.5.5 链条式、链斗式刮砂机链轴及中间轴等转动应灵活,链轮与链条应啮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卡阻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5.6 桥式吸砂机的两条轨道标高、间距及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5.7 撇渣器刮板标高和撇渣器刮板与池壁间隙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8 吸砂机、刮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8的规定。 表7.5.8 吸砂机、刮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吸砂管长度,L为链轮轴线长度。 7.5.9 砂水分离器、旋流式除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9的规定。 表7.5.9 砂水分离器、旋流式除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桨叶式立轴长度。 7.6 曝气设备 主控项目 7.6.1 表面曝气设备曝气产生的冲击力影响区域内的明敷管,其加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6.2 中、微孔曝气设备管路安装完毕后应吹扫干净,曝气孔不应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6.3 中、微孔曝气设备应做清水养护及曝气试验,出气应均匀,无漏气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6.4 曝气设备整机试运转应平稳灵活,无摩擦、卡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