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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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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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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0544-2022 (GB50544-2022) | | 中文名称 |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and transport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lurgical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73 | | 字数估计 | 193,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 实施日期 | 2022-12-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 |
GB 50544-2022: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544-2022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and transport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lurgical industry
1总则
1.0.1 为适应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的需要,统一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应符合选址科学、技术先进、节约用地、安全适用、节能环保、水土保持、经济合理和管理方便的要求。
1.0.4 扩建和改建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应利用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1.0.6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厂址选择 selection of plant location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拟建工程所必需具备的条件,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对多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条件的综合分析和比较论证,从中择优确定厂址的工作。
2.0.2 总体规划 general planning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拟建工程近期、远期建设目标和规模,在选定的厂址上,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产业政策等要求,统筹兼顾、综合布局企业功能分区和各功能区之间相互位置以及相互联系的工作。
2.0.3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在总体规划和既定厂址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综合利用自然环境条件,确定拟建的建(构)筑物、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室外管线及绿化设施平面位置的工作。
2.0.4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将企业场地内各建(构)筑物及设施按照各自不同的使用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工作。
2.0.5 工业场地 industrial site
用于布置与有色金属生产相关的建(构)筑物、交通运输设施、室外管线等的场地。
2.0.6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在总平面布置的基础上,为满足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管网布置、场地排水及施工方式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和气象条件,对场地自然标高进行利用和垂直方向的改造、确定场地坡度和设计标高的工作。
2.0.7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engineering pipeline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的设计工作。
2.0.8 厂内运输 transport in the factory
厂矿建设范围内的铁路、道路、水路及其他运输。
2.0.9 厂外运输 transport out of the factory
厂矿建设范围外的铁路、道路、水路及其他运输。
2.0.10 废物堆场 waste dump
堆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所。
2.0.11 通道 passageway
厂区用以集中设置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和绿化的地段。
2.0.12 管线 pipeline
厂内和厂外用于生产、生活及物料运输所涉及的管线。
3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
3.0.2 厂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3.0.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采矿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爆破警戒范围内。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内;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雷达导航、电台通信、军事设施、电视传播、气象探测和地震检测,以及天文观测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3.0.6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运出的方向、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址宜临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并应满足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0.7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8 工矿企业防洪等级应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各等级的划分及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9 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物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邻近企业和城镇在生产、废物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3.0.11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及生产所需的用水量和用电量条件,高耗能企业宜临近水源及电源选址。
3.0.12 厂址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要求,近期建设应有满足企业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远期建设宜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13 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专用通道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3.0.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4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技术条件等编制,应满足生产、运输、抗震、防洪、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4.1.3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分期建设时,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规划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做到近期建设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预留发展、分期征用土地。
4.1.4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建设项目组成,以矿山主要工业场地、冶炼厂和加工厂为主体进行规划,并应满足所在城镇、工业园区及相邻企业的布局和发展要求。
4.1.5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的有关规定。
4.1.6 企业的物料运输及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生产流程要求,物料运输应短捷、顺畅,物料运输过程中不宜折返,并不宜相互交叉干扰。
4.1.7 工业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堆存,废物堆场用地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废物堆场应布置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废物堆场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1.8 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区域。
4.1.9 废物堆场场址宜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原地形坡度不宜大于1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1.10 露天采场、地下采场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取弃土场、废物堆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土地复垦或整治利用。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确定。
4.2.2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4.2.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1.8条第3款的规定。
4.2.4 生产、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5 废物堆场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
4.2.6 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有关规定。
4.2.7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区、仓库区的危险性建筑物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4.2.8 露天开采矿山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警戒范围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4.2.9 地下开采矿山的地上建(构)筑物、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等,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
4.2.10 矿山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卫生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矿山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和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
4.2.11 工业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4条和第3.0.5条的规定。
4.3 交通运输
4.3.1 企业交通运输规划应满足企业所在地区的规划、生产、职工通勤、地方客货运输的要求,并宜与相邻企业开展运输协作。
4.3.2 厂外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外部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输量、物料运输方向、运输距离等要求,结合厂内运输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3 企业准轨铁路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4.3.4 厂矿道路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3.5 邻近江、河、湖、海的企业,以水路运输为主时,应对风浪、冰冻、枯水期等自然条件对运输的影响进行论证。
4.3.6 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等方式时,应利用自然地形布置,并应便于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4.4 主要工业场地
4.4.1 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采矿工业场地应邻近露天采场的主要堑沟口和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井(硐)口布置;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应临近主要采区;需要分设时,各项设施不宜重复建设;
3 矿体深部矿藏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下盘影响区域外。
4.4.2 选矿工业场地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应根据物流输送能耗小的原则确定,场地宜临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应具有便捷的精矿外运条件。
4.4.3 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城镇、居民集中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2 冶炼厂的厂址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站、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冶炼厂各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集中布置。
4.4.4 稀贵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时,稀贵金属冶炼厂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设,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5 辅助工业场地
4.5.1 总降压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应临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布置;
2 应布置在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不应受到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3 不应临近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布置;
4 应配备用于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势高于其他场地处,不应布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4.5.2 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临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布置。
4.5.3 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布置在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取水泵站应布置在河床及河岸不会因河水冲刷产生垮塌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5.4 机修厂和汽修厂宜分别临近服务对象和汽车运输集中的地段布置。
4.5.5 厂外污水处理设施与厂区和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4.5.6 总仓库区应临近主要用户或厂外运输转运站布置。
4.5.7 油库及加油站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地段,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的有关规定。
4.5.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4.5.9 辅助生产设施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辅助生产设施标准的规定。
4.6 废物堆场
4.6.1 废物堆场选址规划应满足建设、运行、封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4.6.2 一般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6.3 危险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填埋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4.6.4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6.5 在保证尾矿堆存安全的前提下,尾矿库宜临近选矿厂布置,宜布置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4.6.6 废物堆场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废物的堆存量及堆存周期计算确定。
4.7 矿山排土场
4.7.1 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第4.1.9条的规定;
2 排土场宜临近采场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布置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
3 应采取保证排土场稳定和安全的措施;
4 排弃岩土的堆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7.2 排土场应进行灾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预评价,并应规划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对扩建和改建的排土场应进行现状稳定性评价。
4.7.3 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4.7.4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采矿剥离物,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8 防排洪
4.8.1 工业场地防排洪设施的规划应根据生产性质、生产规模等要求,结合自然地形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4.8.2 小流域、截(排)洪沟的洪峰流量计算,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确定;缺少实测数据时,可采用地区经验公式、简易推理公式、洪水调查等方法计算确定。
4.8.3 截(排)洪沟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洪水的危害程度等要求确定。
5总平面五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工艺、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厂外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线路衔接顺畅;
3 应根据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确定;
4 应有利于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设施的布置;
5 应确定每个功能区的形状和面积,通道宽度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
6 主要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应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宜按表5.1.3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 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应符合通道间设置支挡设施或放坡的要求;
5 应符合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表5.1.3 厂区通道宽度
注:1 厂区地形复杂、场地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选用高值;厂区地形平缓、地形坡度小于12°且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选用低值。
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选用高值,电解铝厂可选用低值。
3 厂区用地面积大于100hm2的冶炼厂,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中所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建设。
5.1.5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远期建设用地的经济性、合理性确定,应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建设和近期建设相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中,当需要预留发展扩建用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建设用地应紧凑布置,并宜在近期建设用地外预留扩建用地;当扩建部分与原有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联系且不宜分设两处时,可在场地内布置;
2 扩建时,不应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构)筑物和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工业场地内的预留扩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用地的边缘地段,但不宜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预留扩建用地;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可根据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采用先后置换等方法预留扩建用地。
5.1.7 在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厂房的长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条件受限制时,高温厂房的长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不得小于45°;
2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3 散发化学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宜布置在相邻厂房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4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厂房以及使用、储存甲类、乙类和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物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与其他厂房、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
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4 产生噪声的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表5.1.8-1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m)
续表5.1.8-1
注:1 表中所列间距,锻锤、落锤及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应自振源基座中心计算;铁路应自中心线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水爆清砂应自水池边缘计算;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自设备中心计算。
2 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计算确定。
3 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 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5.1.8-2 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
5.1.9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形状应简单、规整;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地段。
5.1.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
5.2 采矿工业场地
5.2.1 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主要井(硐)口为中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轴线,宜将矿仓、碎矿厂房、卷扬机房、井(硐)口铁路车场临近主要井(硐)口布置,运输线路应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的运输应互不干扰。
5.2.2 地下开采坑内、坑外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库、矿车及机车修理厂房、混凝土预制场、木材加工间、木材堆场(棚)、锻钎机房、仓库、人员乘降站台等,宜临近主要井(硐)口布置,并应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5.2.3 卷扬机房的布置应满足地上和地下铁路车场出入车方向一致的要求,井架布置应满足铁路运输作业要求。
5.2.4 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宜临近进、出风井或井(硐)口布置,不得与无直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的距离宜大于30m;
2 在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设施;
3 压入式通风机房和进风井周围环境应洁净,并应布置在产生粉尘、烟、雾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排土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布置在进风井、工业场地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5.2.5 木材加工间及木材堆场、有自燃危险的料堆,应布置在采矿进风井(硐)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
5.2.6 地上充填搅拌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填搅拌站宜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
2 深锥浓密机或砂仓、水泥仓、充填系统等宜集中布置;
3 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应影响井(硐)口进风;
4 充填搅拌站宜预留充填钻孔布置场地;
5 充填材料仓前应布置运输车辆调车场地。
5.2.7 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临近井(硐)口布置,铁路运输线路或铁路车场不应与人流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与井(硐)口连接的人行保暖通廊。
5.2.8 地下开采时,地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与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且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
表5.2.8 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与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2 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不受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时,也可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地上建(构)筑物必需布置在矿体上部时,地下应留有永久性矿柱,且地上建(构)筑物不应受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
4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宽度,应经技术分析论证、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5.2.9 露天开采时,宜在露天开采境界外集中设置采矿工业场地。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在矿山车站内或临近矿山车站布置;采用汽车运输时,露天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在主要堑沟口附近及采矿爆破警戒范围外。
5.2.10 露天开采爆破区的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建(构)筑物与露天开采爆破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2.11 矿体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5.2.12 井(硐)口及重要建(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0.7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硐)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洪设计标准应为重现期100a,并应按重现期300a的防洪校核标准进行校核;
2 矿井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及与矿井井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应按井(硐)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
3 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计算洪水位不一致时,应按最大值设计。
5.2.13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筑:
1 机车库、矿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2 汽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3 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变配电所;
4 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 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5.2.14 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3.1 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利用自然地形及高差降低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能耗,宜采用重力自流输送矿石和矿浆。
5.3.2 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根据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置,并可合并建筑。
5.3.3 原矿受矿仓、粗碎厂房、储矿仓或缓冲矿仓宜临近采矿出矿口布置,并应布置在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及爆破警戒范围外。
5.3.4 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矿受矿仓或缓冲矿仓的顶部应有满足运输需要的调车场地,并宜具备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的高差条件。
5.3.5 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对外运输条件。
5.3.6 中碎厂房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允许时,中碎厂房、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建设。
5.3.7 粉矿仓应紧邻主厂房布置,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5.3.8 设备检修场地应紧邻主厂房布置,检修场地及对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9 精矿脱水厂房及装车作业线的布置,应满足对外运输精矿的要求。
5.3.10 选矿厂和冶炼厂联合布置时,精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或过滤厂房宜临近冶炼厂的备料厂房布置,并应同时布置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
5.3.11 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宜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m以外,宜满足重力自流输送药液的要求,并宜满足物料运输和排渣要求。当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应布置在50m以外。
5.3.12 尾矿砂泵站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库一侧,并应临近事故池布置;首段扬程的尾矿砂泵站单独布置在主厂房外时,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池一侧。尾矿管(沟)不宜与铁路和主干路交叉,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布置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 在满足仪器使用的前提下,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宜临近主厂房布置。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5.4.1 精矿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深入地下的储矿仓应布置在厂区不受地下水影响的地段;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路的布置应满足列车集中到达及快速卸车的要求;
2 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时,应设置集装箱的堆存和作业场地;
3 采用汽车运输时,精矿仓卸料口前方应设置满足运输需要的回车场地。
5.4.2 焙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开阔地段,场地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场地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焙烧厂房的荷载要求。
5.4.3 火法熔炼厂房的操作区应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房长边外侧的排渣设施不应布置在有人员穿越的区域,水淬渣池与熔炼炉排渣口的距离宜为5m~10m。
5.4.4 高温状态下的熔融体物料运出和运入熔炼厂房,宜采用专用铁路运输线路;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车辆安全专用通道,运输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
5.4.5 渣缓冷场应布置在熔炼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渣选矿厂宜临近渣缓冷场布置,并应布置在渣缓冷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6 鼓风机室宜临近熔炼炉布置,并宜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7 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应具备通风、散热条件,并应设有检修场地。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场地的地面应铺砌,并应设置排污明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8 阳极泥处理厂房应单独设置实体围墙。
5.4.9 电解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火法熔炼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临近变电所布置;
2 应临近生产原料堆场布置;
3 应与浸出厂房、净液厂房平行横列布置,厂房之间可设置管线通廊,电解厂房、浸出厂房和净液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宜布置有露天装置的厂房。
5.4.10 整流室宜紧邻电解厂房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11 硫酸厂房应临近收尘系统布置,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净化、干吸、转化、酸库等场地,应采用坡度不小于1%的耐酸地面,场地周围应设置防酸排污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12 烟气脱硫系统宜临近火法炉窑系统和硫酸厂房集中布置,脱硫吸收塔宜临近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后部烟道及尾气烟囱布置,脱硫装置场地宜铺砌,尾气烟囱宜布置在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满足烟囱地基承载力要求的地段,尾气烟囱周围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建(构)筑物和道路。
5.4.13 烟气脱硝系统宜临近火法冶炼系统布置。
5.4.14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设:
1 精矿仓库、熔剂仓库与焦炭仓库;
2 熔炼厂房、吹炼厂房、精炼厂房;
3 配料、混合和返料破碎厂房;
4 熔铸厂房与产品库。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5.5.1 原料、燃料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库、燃料库宜沿厂区边缘地形高的一侧布置,并宜临近运输线路入厂处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布置;
2 厂内的原料、燃料宜入仓(库)储存,露天堆存时,应在露天堆场周边设置防风抑尘及防排污设施;
3 原料、燃料采用汽车运输时,宜临近仓库和露天堆场设置满足运输条件的周转场地。
5.5.2 氧化铝厂的湿法生产厂房应临近主要通道集中布置,宜留有检修场地及通道;厂内宜设置湿法生产结疤的临时堆场。
5.5.3 铝电解厂房的场地宜平缓,阳极组装厂房宜临近铝电解厂房布置,整流所应邻近铝电解厂房端部布置。
5.5.4 铝电解厂房宜临近铸造厂房布置;镁电解厂房宜临近钛还原蒸馏厂房布置,并应设置用于物料运输的封闭连接通廊;镁精炼工序和铸锭工序宜配置在同一厂房内。
5.5.5 炭素厂的总降压变电站宜临近石墨化厂房布置,石墨化填充加工部应与石墨化厂房合并布置,炭素制品生产厂房宜临近煅后料仓、返回料仓布置,沥青熔化厂房宜临近配料厂房和热媒锅炉房布置。
5.5.6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筑:
1 电解铝厂阳极炭块厂房的煅后焦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等生产相关的建筑物;
2 电解铝厂阳极炭块厂房的焙烧、炭块仓库与阳极组装厂房及成品库;
3 电解铝厂的铸造厂房与成品库;
4 氧化铝厂的成品过滤与氢氧化铝仓;
5 氧化铝厂烧结法系统的熟料仓、破碎与溶出等生产相关的建筑物;
6 石墨电极厂的石墨化厂房、变压器室与填充料库,机械加工厂房与成品库。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5.6.1 有洁净度要求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空气洁净无污染、人流与物流不穿越和少穿越的地段,不应临近散发粉尘及振动的场所布置,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5.6.2 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应根据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性质和浓度,将厂房和仓库分别布置在厂内污染区或半污染区。
5.6.3 生产原料中使用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单独设置生产区,同时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5.6.4 贵金属厂房应单独设置生产区,并应设置专用围墙和出入口,围墙高度应大于2.5m,围墙内、外3.0m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布置建(构)筑物。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5.7.1 熔铸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铸厂房不宜东西向布置,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金属原料仓库应临近熔铸厂房布置;
2 熔铸厂房外部应具备运输条件,厂房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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