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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82-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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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82-2010 1369 GB 50582-2010 [PDF]天数 <=10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582-2010 (GB50582-2010)
中文名称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outdoor work plac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1
国际标准分类 91.160.01
字数估计 62,688
发布日期 2010-05-31
实施日期 2010-12-01
引用标准 GB 50057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2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铁路站场、港口码头、造(修)船厂、石油化工工厂、加油站、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和热力工厂、建筑工地、停车场、供水和污水处理厂等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

GB 50582-2010: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582-2010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outdoor work places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室外作业场地功能,有利于视觉作业、视觉舒适和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使用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铁路站场、港口码头、造(修)船厂、石油化工工厂、加油站、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和热力工厂、建筑工地、停车场、供水和污水处理厂等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 1.0.3 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3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CIE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从辐射通量Φe导出的光度量。 2.0.4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 2.0.5 亮度 luminance 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 2.0.6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 2.0.7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8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9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0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2.0.11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2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3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lighting 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一般照明。 2.0.14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0.15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6 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2.0.17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18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19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0.20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0.21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0.22 值班照明 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3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设置的照明。 2.0.24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的标志灯照明。 2.0.25 光源的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 2.0.26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27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28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9 眩光值 glare rating (GR) 它是度量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眩光值公式计算。 2.0.30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CIE 1974 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品的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为Ra。 2.0.31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气体放电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Tcp。 2.0.32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光和红外光辐射)对人和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2.0.33 溢散光 spill light,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那部分光线。 2.0.34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2.0.35 上射光通量比 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 (ULOR)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 同一场地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场地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地,宜采用混合照明; 4 特殊条件下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 3.1.2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作业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地,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地,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有警卫任务的场地,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非工作时需要值班的场地应设置值班照明。 5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3.2.1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3.2.2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光源: 1 应选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及其他新型高效照明光源; 2 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3 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的光源。 3.2.4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地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2.5 照明设计时应按以下规定选择镇流器: 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地,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3.2.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3.3.1 在满足配光和眩光限制要求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的最低限值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 室外场地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露天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2 在有顶棚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的灯具; 3 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 4 在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地,应采用相应等级防腐蚀灯具; 5 在振动、摆动环境下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地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地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3.3 室外作业场地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下列方式安装灯具: 1 面积较大的室外场所宜设置高杆、半高杆或灯桥安装灯具; 2 室外场地或场地附近有建筑物、构筑物、杆、塔、平台等条件的,宜利用其安装灯具; 3 有顶棚或有柱的场所,宜在顶棚下或柱子上安装灯具。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l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作业场地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时; 2 视觉作业或操作人员移动时; 3 作业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4 对于精确性和生产效率要求很高时; 5 操作人员的视力低于正常视力时; 6 视觉作业细部非常小,或当亮度对比小于0.3时; 7 视觉作业持续时间特别长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视觉对象特别大或当亮度对比大于0.7时; 2 偶尔发生的视觉作业。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的照度值可低于作业面照度值,但不宜低于表4.1.5的规定。 4.1.6 在照明设计时,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维护系数宜取0.6~0.7。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 4.2 照度均匀度 4.2.1 室外作业场地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2.2 作业区邻近区域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10。 4.3 眩光限制 4.3.1 室外作业场地的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值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工作场地的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眩光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合理的布灯; 2 限制灯具亮度; 3 采用漫反射的表面材料。 4.4 光源颜色 4.4.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相关色温宜按表4.4.1确定。 4.4.2 各类室外作业场地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4.3 有要求识别安全色的场所,其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20。 4.5 光污染的限制 4.5.1 照明设施产生的光线应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溢散光不应大于15%。 4.5.2 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4.5.2的规定。 5 照明标准值 5.1 机 场 5.1.1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保障机坪安全的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必要时可增加辅助照明。 5.1.3 机坪照明宜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对飞行和滑行中的航空驾驶员、机场和机坪的管理人员产生的眩光: 1 避免灯具发出的直射灯光照射塔台和着陆飞机; 2 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经常使用该机位的飞机驾驶员最大眼高(眼轮高度)的2倍。 5.1.4 灯具的布置和朝向应使得每个机位能从两个或更多方向受光。 5.2 铁路站场 5.2.1 铁路站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铁路8股道及以上的编组场宜采用灯桥安装照明灯具,并应减少眩光和阴影。 5.3 港口码头 5.3.1 港口码头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应充分利用大型机械安装的照明灯具作为局部照明。 5.4 造(修)船厂 5.4.1 造(修)船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坞底、室外装焊平台、分段堆场阴影区照度标准值可下降为3lx。 5.4.3 作业区可采用装设在起重机等移动设备上的照明灯具,以提高作业区的照度。 5.5 石油化工工厂 5.5.1 石油化工工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 石油化工工厂内的主要巡检通道、疏散通道、平台、楼梯及出入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5.6 加 油 站 5.6. 1 加油站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5.6.2 加油站罩棚下选用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5.7.1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 照明设计时,应调整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投射角度,使眩光值在较小的范围。 5.8 建筑工地 5.8.1 建筑工地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5.8.2 重要的大面积建筑工地宜设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5.9 停 车 场 5.9.1 室外停车场照明标准值应符合5.9.1的规定。 5.9.2 停车场入口及收费处照度不应低于50 lx。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5.10.1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10.1的规定。 5.10.2 供水厂周边地带,宜按警戒任务需要设置警卫照明。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6. 1 照明电压 6.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单灯功率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6.1.2 室外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 一般工作场地宜为95%; 2 远离供电电源的场地,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为90%。 6.2 照明配电系统 6.2.1 室外照明电源应接自就近的配电变电所或配电柜。照明供电宜与其他用电负荷共用变压器,当照明负荷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专用变压器。 6.2.2 照明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 6.2.3 照明干线连接的照明配电箱不宜超过5个。 6.2.4 室外工作场地的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宜与其他室外照明线路分开。 6.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回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 6.2.6 室外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当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应设置电容补偿;当采用电子镇流器、光源功率小于或等于25W时,应有抑制谐波的措施。 6.2.7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T系统,采用TT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TN-S系统,其接地和配电线路的保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6.2.8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不应采用O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6. 2.9 室外作业场所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3 导体选择 6.3.1 照明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应按其载流量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体截面进行校验,并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和动稳定要求。 6.3.2 室外工作场所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6.3.3 导体或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该线路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反时限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6.3.4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6.4 照明控制 6.4.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应根据生产作业要求,采用分区、分组集中手动控制方式,或采用光控、时控等自动控制。当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同时设置有手动控制开关。 6.4.2 室外作业场地的道路照明应按所在地理位置及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4.3 室外作业场地及道路照明采用光控时,宜按下列条件确定开关灯时间: 1 当天然光照度水平达到该场地照度标准值时关灯; 2 当天然光照度下降到该场地照度标准值的80%~50%时开灯。 7 照明节能措施 7.0.1 照明标准值应根据照明场地的使用功能,视觉作业的识别对象尺寸大小,并按本标准第5章有关规定合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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