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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47-201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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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47-2011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647-2011 (GB50647-2011)
中文名称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66
国际标准分类 93.080.01
字数估计 136,117
发布日期 2010-12-24
实施日期 2012-01-01
引用标准 GB 146.2; GB 50014; GB 50220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7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 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

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647-2011 英文名称: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充分利用交叉口时空资源,实现交叉口人流和车流的交通安全与通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 1.0.3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应坚持科学发展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保障安全、保证效率,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 1.0.4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交通功能 traffic function 交通设施在交通系统中所承担的作用,以及对出行者所能提供的交通服务和服务水平。 2.1.2 宏观交通组织 ma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一定范围的交通系统中,规定各类道路上各种交通方式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协调关系,使各种交通方式在道路系统中能有序、安全、高效地通行的交通运行方案。 2.1.3 微观交通组织 mi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交叉口可通行的空间与时间范围内,安排组织从各方面汇集到交叉口的各种交通流有序地向各方向疏散,以保障人流和车流安全、高效地通过交叉口的交通运行方案。 2.1.4 快速公共交通 bus rapid transit(BRT) 运用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和先进的控制管理系统,在专用的车道上运行,具有运量大、运行速度快等特性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 2.1.5 信号控制交叉口 signalized intersection 用交通信号灯组织指挥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 2.1.6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unsignalized intersection 不用交通信号灯,而用交通标志、标线或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通行权的规定,组织相冲突交通流运行次序的平面交叉口。 2.1.7 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 yield sign intersection 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用减速让行标志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必须减速、让主要道路车辆先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 2.1.8 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 stop sign intersection 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或次要道路相交,用停车让行标志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或各向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前必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 2.1.9 全无管制交叉 uncontrolled intersection 没有任何管制措施,各流向的交通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先后通行次序通行的平面交叉口。 2.1.10 枢纽立交 key interchange 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快速路与快速路、城际高速公路或重要主干路相交,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 2.1.11 一般立交 common interchange 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城市快速路或城际高速公路相交,主线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 2.1.12 分离立交 grade separation without ramps(flyover or underpass) 城市快速路或交通量特大的主干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相交,主线车流以上跨或下穿方式连续通行、无任何形式转向匝道的交通节点。 2.1.13 集散车道 collector-distributor lane 为了减少立体交叉主线上进出口的数量和交通流的交织,在主线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主线平行且横向分离,并在两端与主线相连,供进出主线车辆运行的车道。 2.1.14 辅助车道 auxiliary lane 在立体交叉分流段上游、合流段下游,为使匝道上、下游主线道路车道数平衡且保持主线的基本车道数而在主线一侧增设的车道。 2.1.15 进口道 approach 平面交叉口上,车辆从上游路段驶入交叉口的一段车行道。 2.1.16 出口道 exit 平面交叉口上,车辆从交叉口驶入下游路段的一段车行道。 2.1.17 基本饱和流量 basic saturation flow 理想条件下,一条进口车道上单位绿灯时间内所能通过的最大车辆数。 2.1.18 规划(设计)饱和流量 planning(design)saturation flow 基本饱和流量经各种影响因素修正后的饱和流量。 2.1.19 短间距交叉口 short distance intersection 相邻交叉口间距小于上游交叉口所需出口道总长与下游交叉口所需进口道总长之和的两交叉口。 2.2 符 号 C——让行标志交叉口实际通行能力; C0——让行标志交叉口基本通行能力; CAP——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通行能力(pcu/h); CB——匝道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pcu/h); CD——单向匝道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pcu/h); Cg——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低优先级车流的基本通行能力(pcu/h); cyc——自行车当量; f——让行标志交叉口考虑各种干扰因素的通行能力折减系数; fg——饱和流量的纵坡与重车修正系数; fn——单向匝道的车道数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 fP——驾驶员条件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 fz——转弯车道饱和流量的转弯半径修正系数; ft——饱和流量车道宽度修正系数; fw——匝道车道宽度对通行能力的修正系数; G——道路纵坡(%); HV——换算成标准车后的重车率; lb——公交车车辆长度(m); lm——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长度(m); La——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m); Lb——公交车站站台长度(m); Ld——进口道展宽段渐变段长度(m); Ls——进口道展宽段长度(m); MSVi——一条匝道第i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pcu/h); n——路段单向车道数; N——高峰15min内每一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平均排队车辆数(veh); p——公交站台停车泊位数; qH——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高优先级车流交通量(pcu/h); r——进口道展宽系数; Sb——基本饱和流量(pcu/h); Sc——道口侧向视距(m); Sbt——直行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 Sbl——左转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 Sbr——右转车道基本饱和流量(pcu/h); Si——第i条进口车道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Sl——左转车道经转弯半径-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Sr——右转车道经转弯半径-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Ss——安全停车视距(m); St——车道宽度等修正后的直行车道规划(设计)饱和流量(pcu/h); △tf——让行标志交叉口低优先级车流平均跟驶穿越空档(s); △to——低优先级车辆能穿越高优先级车流的临界空档(s); Vd——道路设计车速(km/h); (V/C)i——第i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的比值; W0——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m); W1——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m); W2——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λi——第i条进口车道所属信号相位的绿信比。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相交道路的类型。 2 依照交叉口所在地区的道路网络及其在道路网中的定位、周边用地、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的交通功能,以及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规划选型。 3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中快速公交线、公交专用道、专用车道线网规划和港湾式公交站的布局方案。 4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布局及规划指标。 5 平面交叉口各类相交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横断面形式;立体交叉规划选型、主线及匝道规划方案等。 3.1.2 交叉口规划应结合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在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后确定。 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2.1 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按城市大小与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3.2.1-1~表3.2.1-3的规定。 表3.2.1-1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表3.2.1-2 中等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表3.2.1-3 小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2 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平面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1类)和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A2类); 2)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1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和全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 3 立体交叉应分为枢纽立交(立A类)、一般立交(立B类)和分离立交(立C类)。 3.2.2 各类交叉口的功能和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快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主要公共交通客流通道的快速路应规划快速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行人、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分层通行。 2 快-主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上应按公共交通客流需求规划快速公共交通或主干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行人、非机动车应与快速路上机动车分层通行,主干路的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3 快-次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交通快速、连续通行功能和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快速路间提供必要流向的转向、集散交通通道; 2)次干路应按公交客流需求规划主干公交或区域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3)次干路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4 主-主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交通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干路的基本要求。 5 主-次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及次干路-主干路间转向交通需求、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主、次干路的要求以及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转向交通需求相匹配的要求。 6 主-支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能以中等速度连续通行,支路应右转进出主干路,有必要时,经论证可选用其他相交形式;主干路应以交通功能为主,支路应以生活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支道路的要求。 7 次-次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应兼具交通与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次干路的要求。 8 次-支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集散交通功能和支路的生活功能,当不采用信号控制时,应保证次干路车流连续通行,并应符合次、支道路的要求。 9 支-支交叉口应满足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支路的要求。 3.2.3 交叉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安全、通达、节约用地及交通功能的要求。 2 总体规划阶段应按下列原则选定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 1)城市快速路系统上交叉口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2)除快速路之外的城区道路上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当通过主-主交叉口的预测总交通量不超过12000pcu/h时,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类型应按表3.2.3的规定选择。 表3.2.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选型 注:1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应按快速路,一级公路应按主干路,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类型。 2 小城市干-干交叉口可按表中的次-次交叉口确定,干-支交叉口可按次-支交叉口确定。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3.3.1 交叉口规划应分别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工程规划阶段的内容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应将其中交叉口规划成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应编制交通工程规划,并应明确工程设计阶段交叉口的控制性条件与关键要素。 3.3.2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规划道路网系统及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组织方案相协调,应明确不同区域交叉口交通组织策略以及选择不同类型交叉口形式的基本原则,并应确定道路系统主要交叉口的布局。 2 应按相交道路的类型及功能,选择立体交叉的类型、框定立体交叉用地范围,应合理控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规划间距,并应协调与周围环境及用地布局的关系。 3.3.3 城市分区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分区规划道路网系统及分区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组织方案相协调,并应明确立体交叉及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的整体布局。 2 应优化立体交叉类型,并应确定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的类型。 3 应确定立体交叉及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控制点坐标、标高。 4 应确定立体交叉及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范围。 3.3.4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道路系统宏观交通组织方案,并应明确交叉口微观交通组织方式。 2 应确定各类交叉口控制点坐标及标高。 3 立体交叉规划应根据交通功能、用地条件等因素,结合交通需求分析,进行方案比选,应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明确推荐方案,并应确定立体交叉红线范围。 4 平面交叉口规划应提出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并应确定红线范围。 5 应根据交叉口初步方案,提出交叉口附近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和建筑物出入口控制要求。 3.3.5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交叉口微观交通组织方案。交叉口微观交通组织方案应根据红线控制范围、交叉口规划的现实条件、交通需求等因素拟定,并应与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组织、周边用地规模、用地性质、景观、环境条件等相协调。 2 应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及其他相关规划成果提出的交叉口初步方案,并应结合地形、地物及相关标准对初步方案进行完善和细化。 3 应确定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主要包括主线、匝道、变速车道、集散车道、辅助车道、辅路等,并应提出平面交叉口渠化布局方案以及相适宜的信号控制方案,应明确重要技术参数的取值以及上下游交叉口的信号协调关系。 4 应确定交叉口规划范围内公交停靠站及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布局方案、交通安全与交通管理设施布局方案。 5 应确定交叉口用地规模,并应估算改建与治理交叉口的用地拆迁量,进行规划方案评价。 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3.4.1 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应包括构成该平面交叉口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所共同围成的空间(图3.4.1)。 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3.4.3 立体交叉规划范围应包括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主线路段间所共同围成的空间(图3.4.3)。 3.4.4 交叉口的规划范围可根据所需交通设施及其管线的要求适当扩大。 图3.4.1 平面交又口规划范围 图3.4.3 立体交叉规划范围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3.5.1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 2 分区规划阶段,应确定干路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其宽度应将进口道、出口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公交车站等设施所需要的空间作一体化规划;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匹配。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叉口红线规划内容,且宜同步开展交通工程规划,应根据交叉口布置的具体形式以及交通工程规划规定的详细尺寸,并应确定交叉口红线。 4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驾车安全视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平面规划时,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交叉口转角部分的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2)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高架路、立交桥或人行天桥桥墩台阶及隧道进出口等,可能遮挡驾车视线的构筑物应作安全视距分析。 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6 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布置。 3.5.2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图3.5.2-1)宜按主、次干路20m~25m、支路15m~20m的方案进行控制。 图3.5.2-1 交叉口红线切角长度示意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分区规划阶段所定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长度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图3.5.2-2)。 图3.5.2-2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4 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检验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时,视距线必须设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应符合图3.5.2-3的规定。 图3.5.2-3 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Ss——安全停车视距 5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为圆曲线。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宜按表3.5.2-2的规定确定。 表3.5.2-2 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3.5.3 立体交叉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已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框定所选择的立体交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可按苜蓿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叉的红线范围。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案的平面图确定立体交叉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 3.5.4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规划车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车型一致。 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 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3.5.6 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应按规划交叉口类型及其不同部位确定,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注:1 Vd为道路设计车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有关规定。 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 3.5.7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计步速应为1.0m/s。 3.5.8 交叉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规划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按规划年的预测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确定。 2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量可采用交叉口所处道路路段的规划交通量。 3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区分直行及左、右转交通量。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交叉口几何设计时的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量,应采用规划年预测高峰小时内信号周期平均到达量;在确定渠化及信号相位方案时,应采用道路通车期信号配时时段的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 4 确定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间断交通流规划交通量时,应把各种类型的车辆数折算成当量小汽车,车型折算系数应按表3.5.8的规定选用。 表3.5.8 车型折算系数 注:小型车指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车辆,中型车指车长大于6m且小于或等于12m的车辆,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2m且小于或等于18m的车辆,特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8m的车辆。 3.5.9 行人规划交通量应采用高峰小时内的信号周期平均行人到达量。无行人到达量数据时,可按类似规模和区位的交叉口确定。 3.5.10 交叉口规划通行能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 4 平面交叉口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2 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 4.1.2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规划在新建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在支路或专为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集散车辆所建的内部道路上。 2 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交叉口规划范围之外的路段上,或设在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离交叉口的最远端; 2)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为右进右出。 4.1.3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交叉口,应按下式确定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 式中:W1——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以0.5m为单位向上取整(m); W2——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r——进口道展宽系数,按表4.1.3-1取值; n——路段单向车道数。 表4.1.3-1 进口道展宽系数 2 治理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实测各交通流向的交通量及可实施的治理条件确定。 3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3m。 4 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5 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6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 表4.1.3-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m) 注:1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2 相邻两交叉口间的展宽段和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交叉口间距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7 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比其路段红线应予展宽的宽度与延伸的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1.4 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 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3 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不应小于60m,次干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4 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1.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曲线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按交叉口设计车速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4.1.6 平面交叉口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叉口范围内为最平顺的共同曲面;人行道各点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进出口标高相协调。 2 交叉口竖向规划宜以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作为控制标高。交叉口范围内其他各要点的标高应按控制标高及相交道路的纵坡与横坡综合确定。 3 非寒冷冰冻地区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2%,山岭重丘区的城市困难情况下可取6%;寒冷冰冻地区的城市不应大于2%。 4 当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大于或等于3%时,交叉口应设置信号控制,并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信号控制。 4.1.7 平面交叉口交通岛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内各流向交通流行驶轨迹所需空间之外的面积,宜构筑标线交通岛或实体交通岛。 2 实体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m2。面积窄小时,宜构筑标线交通岛。 3 交通岛不宜设在竖曲线顶部。 4 交通岛间导流车道的宽度宜以车辆通过交叉口的需要确定。 5 在交叉口转角交通岛内侧的右转专用车道,应按右转车道内侧路缘石转弯半径及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加宽后的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Wo(m) 6 需设右转专用车道而加设转角交通岛时,交角曲线半径应大于25m,且右转专用车道应设置信号控制;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安全岛时,不包括岛端及尖角标线部分的岛面积应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待行的需求,并不应小于20m2。 7 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岛边人行横道布设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人行横道同人行道以及交通岛的接界部分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4.2.1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和第4.1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全部组成部分进行一体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进出口道车道数、进出口道车道宽度、长度和车道功能划分、交通流导向交通岛等的交通渠化设计以及人行过街横道、过街安全岛、非机动车道与公交停靠站设计等。 2 信号控制交叉口平面规划方案应与交通信号控制相位选择方案同步进行,应协调进口车道渠化方案与信号控制相位方案,应达到两者最佳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信号控制交叉口的交通安全与通行效率。 3 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应使干路进口道通行能力与其上游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并应使之与相邻交叉口协调。 4.2.2 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道各车道宜根据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设置左转、直行和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左、直右混行车道。车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交叉口规划宜利用部分中央分隔带增辟左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且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交通量超过2辆时,宜设置左转专用车道。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到达交通量达10辆或需要左转专用车道长度达90m时,宜设置2条左转专用车道。 2)当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右转车平均到达量达4辆或道路空间允许时,宜设置右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时,可通过缩减进口道车道的宽度、减窄机非分隔带宽度或利用绿化带展宽成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右混行车道。当设置2条右转专用车道时,宜对右转车流进行信号控制。 2 进口道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La(图4.2.2),应由展宽渐变段长度Ld与展宽段长度Ls组成。展宽渐变段的长度Ld按表4.1.3-2的规定取值,干路展宽渐变段最短长度不应小于20m,支路不应小于15m。展宽段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s=9N (4.2.2) 式中:N——高峰15min内每一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平均排队车辆数(veh)。 无交通量资料时,展宽段长度Ls应按表4.1.3-2的规定取值,支路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m,次干路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0m~50m,主干路最小长度不应小于50m~70m,与支路相交应取下限值,与干路相交应取上限值。 图4.2.2 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示意 2)当需要在向右侧展宽的进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利用展宽段的延伸段布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应追加站台长度,渐变段长度应按港湾式停靠站要求设置。 3)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道长度的0.6倍。 3 进口道可不设路缘带。 4.2.3 信号控制交叉口出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道规划展宽长度应包括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口道展宽段内不设公交停靠站时,支路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应小于30m,次干路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应小于45m,主干路不应小于60m;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2)当出口道展宽段内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展宽段长度除应符合本款第1项的规定外,还应增加公交停靠站所需的长度;渐变段长度应符合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设置要求。 3)出口道规划展宽长度还应满足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要求。 2 出口道规划可不设路缘带。 4.2.4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匝道出入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应设在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的上游或下游,不宜设在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上游或下游。出入口匝道接地点距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流交织长度的要求。 2 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面对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出口匝道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信号控制交叉口上游布置有出口匝道时,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宜符合地面道路与匝道车流的双重要求。 2)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宜按出口匝道车辆左转、右转交通量大小确定。当左转交通量大时,宜布置在靠近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图4.2.4-1);当右转交通量大时,宜布置在靠近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右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图4.2.4-2)。 图4.2.4-1 左转交通量大时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 图4.2.4-2 右转交通量大时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 3)出口匝道接近地面段宜设置2条以上车道,按车辆出匝道后左转、右转及直行交通量的大小确定出口段车道功能。 4)出口匝道的出口端距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渐变段起点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00m。当该距离小于100m且匝道车流与干路车流换车道交织有困难时,可在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分别设置地面进口道展宽和匝道延伸部分的展宽;进口道展宽可分别设置干路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匝道延伸部分展宽可分别设置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且进口道的信号相位应采用双向左转专用相位。 3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的入口匝道靠近干路的平面交叉口时,入口匝道的入口段宜布置在交叉口出口道展宽渐变段的下游,且最小距离不宜小于80m。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4.3.1 在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的进口道与出口道之间,可规划布设三角形导流交通岛或在主干路上规划布置穿过交叉口的连续中央分隔带。 4.3.2 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次要道路进口道仅有1条车道且有展宽余地时,宜规划设置为2条车道;主要道路进口道车道数可与路段车道数相同。 4.3.3 全无管制交叉口应符合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要求;在改建、治理规划中,对安全视距三角限界不能改善的交叉口,应改为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或采取限速措施。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4.4.1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常规环形交叉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大城市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上,仅在交通量不大的支路上可选用环形交叉口。新建道路交叉口交通量不大,且作为过渡形式或圈定道路交叉用地时,可设环形交叉。 2 常规环形交叉口各组成要素的规划,应包括中心岛形式和大小、交织段长度、环道车道数及其宽度与横断面、环道外缘形状、进出口转角半径、交通岛、人行横道等(图4.4.1)。 图4.4.1 常规环形交叉口各组成要素 3 常规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形状宜采用圆形、椭圆形、圆角菱形。中心岛曲线半径宜为15m~20m。中心岛内不得布置人行道。中心岛内的交通与绿化设施应符合行车安全的要求。 4.4.2 常规环形交叉口环道、环道外缘及进出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道车道数宜为2条或3条。 2 环道上每条车道的宽度应在直线车道宽度基础上增加曲线车道的加宽宽度。中心岛半径在15m~20m时,行驶小型车环道加宽宽度不应小于0.7m,行驶大型车环道加宽宽度不应小于2.4m。 3 环道外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与该段环道相邻的相交道路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 4 交叉口右转车道宜按直线布设,且直线与相交道路边缘线之间宜为圆弧曲线;交叉口右转车道也可按与中心岛反向曲线布设(图4.4.1)。 5 环道进口外缘交角圆弧曲线半径不应大于中心岛的计算半径。各相交道路的进口交角圆弧曲线半径相差不应过大。 6 环道出口外缘交角圆弧曲线半径可大于中心岛的计算半径。 7 在环道进出口上各向车辆行驶迹线的“盲区”范围,可布设三角形导向交通岛。导向交通岛内不得布置与交通无关的设施。当导向交通岛内进行绿化或布置交通设施时,应满足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4.4.3 改善、治理交叉口规划时,常规环形交叉口可采用下列措施: 1 进入常规环形交叉口的相交道路应改为减速让行标志管制道路。 2 常规环形交叉口交织路段应采用交通信号灯控制(图4.4.3)。 图4.4.3 常规环形交叉口信号灯控制布设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4.5.1 短间距交叉口应进行相邻交叉口间的协调规划,协调规划应满足不产生通行能力“瓶颈”区域的要求。 4.5.2 短间距交叉口之间通行能力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交叉口流入车道组的通行能力不应大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组的通行能力。 2 当无法估算通行能力时,相邻交叉口进口道数的对应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相同时,上游交叉口流入进口车道总数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总数应相同。 2)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不同时,上游交叉口流入进口车道总数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总数相差不宜超过1条。 3 两端交叉口进口道均按偏移中心线展宽时,应进行两交叉口的协调规划。当需要设置人行过街横道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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