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51014-2014 (GB51014-2014) | | 中文名称 |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cement pla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1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20 | | 字数估计 | 69,648 | | 实施日期 | 5/1/2015 |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11; GB 50021; GB/T 50269; GB 50295; GB 50330; JGJ/T 87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为在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助察。水泥工厂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前,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水泥工厂岩上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 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隐患, 提出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的勘察报告。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GB 51014-2014: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1014-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cement plant
1 总 则
1.0.1 为在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水泥工厂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4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隐患,提出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的勘察报告。
1.0.5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高大重载 tall and big heavy load
水泥工厂中高大建(构)筑物产生的重荷载。
2.0.2 反复荷载 repeatedly load
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不断往复的变动荷载。
2.0.3 超前钻 advanced drilling
施工勘察阶段为查明基础以下一定范围内异常地质现象而进行的钻探。
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工厂生产线规模应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3.0.2 水泥工厂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破碎系统工程、堆料系统工程、输送系统工程、粉磨系统工程、筒仓系统工程、烧成系统工程、包装系统工程、余热发电系统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运输系统工程11个工程类别,厂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按本规范附录A归类。
3.0.3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工厂工程重要性等级可按表3.0.3-1划分。
表3.0.3-1 水泥工厂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
2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3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表3.0.3-2划分。
表3.0.3-2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0.4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四个阶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合并勘察阶段:
1 新建水泥工厂的岩土工程勘察,当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拟建场地平面位置基本确定,或已有建筑经验的场地,可结合工程实际合并勘察阶段,但应满足相应各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
2 扩建或改建水泥工厂的岩土工程勘察,当现有资料已满足初步设计要求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3.0.5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前,应编制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编制宜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0.6 拟建水泥工厂场地及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3.0.7 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0.8 土与岩石的分类和鉴定、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0.9 水泥工厂现场检验和监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重载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因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场地,以及因地下水位下降可能造成地面塌陷或大面积地面沉降的场地,应进行地下水位的长期观测。
3.0.10 拟建建(构)筑物场地及附近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边坡时,应进行边坡勘察。边坡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3.0.11 生产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运输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0.12 钻探、探井、探槽等勘探工作完成后的封孔、回填,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的有关规定。
3.0.1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3.0.1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并应满足建(构)筑物对地基土强度和变形的要求。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构)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构)筑物,应评价建(构)筑物的稳定性。
4可行性研究勘察
4.0.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4.0.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工作。
4.0.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了解拟建场地和附近的地质构造、地震历史及地震动参数;
2 了解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成因类型及分布特征;
3 了解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及发育程度;
4 了解拟建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对场地的影响;
5 了解拟建场地及附近矿产的分布及开采情况。
4.0.4 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拟建水泥工厂建设的相关资料;
2 拟建场地及周边地区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地质、气象、水文等资料;
3 拟建场地的比例尺为1:5000~1:50000地形图;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及压覆矿产情况;
5 拟建场地及附近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经验;
6 有关地下埋藏物资料。
4.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范围应包括拟建场地及影响范围;
2 测绘和调查比例尺宜选用1:5000~1:10000;
3 工程地质测绘要求可按本规范第5.0.5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执行。
4.0.6 水泥工厂选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应避开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强烈发育、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的地段;
2 厂址应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3 厂址应避开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威胁的地段;
4 厂址宜避开地下存在不稳定采空区的地段;
5 厂址宜避开地下埋藏有价值矿藏的地段。
4.0.7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场地稳定性与工程建设适宜性;
2 分析评价断层的活动性、地震效应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3 分析评价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种类及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推荐最优场地方案;
5 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建议。
5初步勘察
5.0.1 初步勘察应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且应对场地内拟建建(构)筑物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5.0.2 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5.0.3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岩土工程特性;
2 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工程特性;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成因、分布、规模及发展趋势;
4 查明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
7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初步查明可能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0.4 初步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拟建场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场地有关岩土工程资料和建筑经验等有关文件、资料;
2 附有初步拟定的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的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场地整平标高等资料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3 比例尺为1:1000~1:5000的地形图;
4 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
5.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拟建场地及周边100m以内的地段,有条件时宜外扩至200m以内。
2 测绘和调查比例尺宜选用1:2000~1:5000。
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绘填图时所划分地质单元的最小尺寸应为2mm;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重要影响的小于2mm的地质单元,应局部扩大比例标在图上。
2)地质界线和地质观察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4 工程地质测绘应布置不少于3条相交的实测工程地质剖面,其中至少1条应贯穿主厂区。
5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均应有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
3)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的探坑或探槽;
4)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及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使用仪器定位。
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地层岩性、厚度和分布;岩层应鉴定风化程度,土层应区分各种特殊性土。
3)地质构造、断层性质及规模、岩体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及节理裂隙。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调查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5.0.6 当场地覆盖层面积较大、岩溶较发育时宜采用工程物探手段,探测岩土的分界面、可能存在的隐伏构造的产状和分布以及岩溶的分布与规模。若工程物探结果显示明显异常,则宜进行钻探或井探验证。
5.0.7 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物探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2 物探线宜按纵、横两个方向布置,主测线宜垂直地层或构造线的走向布置。
5.0.8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沿每条规划生产线方向应至少布置1条勘探线。
2 勘探点应沿勘探线布置,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状布置。
3 在地貌单元交界处、微地貌、地层变化较大处及物探异常点,以及可能设置水泥粉磨车间、原料粉磨车间和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 对影响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5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不应少于1个。
6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及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第5.0.12条的规定。
5.0.9 初步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0.9确定。
表5.0.9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注:表中勘探点包括钻探点、槽探点、外探(坑探)点、静力触探点,但不包括工程物探点。
5.0.10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水泥工厂生产规模按表5.0.10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或地段)可能有较大挖方整平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一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2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在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或达到预定深度。
3 对可能布置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 用于划分场地类别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
表5.0.10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m)
5.0.11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勘探点的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个。
3 每个地质单元宜选择不少于3个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岩土层的剪切波速。
5.0.12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应调查含水层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含水层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
2 当需要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 缺乏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的地区,对于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对建(构)筑物产生严重影响的场地,宜进行地下水位的长期观测工作。
5.0.1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提供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建筑抗震地段及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2 应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等有关参数,确定建筑场地类别;
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应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进行判别,并应初步判定液化等级。
5.0.14 初步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分析评价拟建建(构)筑物地段的稳定性;
3 评价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的稳定性;
4 初步评价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 初步分析评价场地地下水和土层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对拟建场地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7 提出不同建(构)筑物地段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
8 提出整治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初步方案建议。
6详细勘察
6.0.1 详细勘察应根据水泥工厂系统工程或单体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岩土参数以及建筑地基的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类型、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提出有关岩土参数和整治方案的建议;
2 查明建(构)筑物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3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构)筑物的变形特征;
4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5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
6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0.2 详细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工程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2 具有坐标和地形的厂区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 厂区的地面整平标高、生产线规模、各建(构)筑物高度或层数、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4 前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当地建筑经验。
6.0.3 当建(构)筑物采取桩基础或需进行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6.0.4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6.0.5 详细勘察的勘探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的方式。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6.0.6 当存在对工程有不良影响的地质体时,宜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1:1000;地质条件复杂时,局部比例尺可选用1:100~1:500。
6.0.7 岩溶发育程度为中等及中等以上的场地,宜采用工程物探工作进一步探测岩溶分布、形态特征,并应对物探异常区采用钻探验证。
6.0.8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构)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结合建(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当地经验确定;土质地基应按本规范第6.0.9条~第6.0.14条规定执行。
6.0.9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6.0.9确定。
表6.0.9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注:对堆料系统工程和输送系统工程可适当加大勘探点间距。
6.0.10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构)筑物周边线和角点或柱列线布置,环形基础宜按周边线及中心点布置。
2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3 同一建(构)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6.0.11 各系统工程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系统工程、粉磨系统工程、包装系统工程、余热发电系统工程建(构)筑物的勘探点宜沿周边线、角点和设备基础中心布置。
2 堆料系统工程的勘探点宜在堆料系统范围内方格网布置。
3 输送系统工程的输送天桥宜沿输送系统线路在相应柱位中心逐柱或隔柱布置;转运站宜沿角点和中心布置。
4 筒仓系统工程的勘探点宜以筒仓中心呈环状布置,外环应为筒仓轮廓线,内环应为1/2筒仓半径,中心应为筒仓圆心。
5 烧成系统工程的窑尾塔架、窑中、窑头、废气处理车间和增湿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线、角点和设备基础中心布置;烟囱宜沿周边线及中心布置。
6 对密集布置的建(构)筑物群,可适当减少勘探点,但每个单体建(构)筑物应有勘探点。
7 各系统工程勘探点的具体布置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6.0.12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窑尾塔架、筒仓等高大重载建(构)筑物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倍~1.0倍基础宽度,并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计算地基变形深度时,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4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5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测试孔的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6 重大设备基础、重大动力机器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7 堆料系统工程地段、存在大面积填土地段或软弱下卧层地段,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8 在预定深度内遇厚度较大,且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或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9 各系统工程勘探孔深度的具体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6.0.13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采用钻探和静力触探相结合勘察手段时,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每一系统工程类别中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6.0.14 每条生产线应布置不少于2个且每个地质单元不少于3个剪切波速测试孔,剪切波速测试孔宜设置在水泥粉磨车间、原料粉磨车间和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当动力机器基础设计需要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作相应的模型基础动力参数测试,试验方法及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的有关规定。
6.0.15 详细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地基基础设计需要的岩土工程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当基础需承载动力作用时,应提供地基土的动力特性指标。
2 提供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提供抗浮设计水位及防水设计水位、地下水对施工影响的防治措施,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 各建(构)筑物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案的分析评价;提出基坑开挖、支护及工程降水的方案。
4 预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5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判定;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进行液化判别。
6 评价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的稳定性,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并应对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7 提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意见,提供所需的计算参数。
8 对施工、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对施工勘察、工程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现场检测和监测提出建议。
6.0.16 详细勘察中,对水泥工厂各子项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6.0.1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2)分析动力机器基础振动作用对地基土的不利影响,当设计有需要时,应提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所需的地基土动力参数;
3)提出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及相关的计算参数;
4)提出基坑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建议。
2 堆料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大面积堆载对堆料基础及相邻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响;
2)对斜坡或岸边工程因堆载产生滑移的可能性进行评价;
3)对软土地基和不均匀地基提出岩土工程治理的措施,并分析评价治理措施的可行性;
4)分析反复荷载对地基土强度及地基变形的影响。
3 输送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半挖半填地基区的地基基础稳定性;
2)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
4 粉磨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2)分析动力机器基础振动作用对地基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所需的地基上动力参数;
3)判定砂土振动压密、沉陷及饱和砂土震动液化的可能性;
4)判定软土震陷的可能性;
5)判定造成一般黏性土的抗剪强度降低而使地基土结构破坏、失稳的可能性,提出提高地基强度的措施;
6)预测动力机器基础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5 筒仓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高大重载作用下的地基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
2)分析反复荷载对地基土强度及地基变形的影响;
3)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4)预测建(构)筑物基础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6 烧成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高大重载作用下的地基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
2)预测基础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3)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7 包装系统工程应评价反复荷载对地基土强度及地基变形的影响。
8 余热发电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2)动力机器基础振动作用对地基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所需的地基土动力参数。
7施工勘察
7.0.1 施工勘察应针对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勘察方法,并应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7.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1 基坑(或基槽)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
2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处于岩溶发育的地段、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
7.0.3 施工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场地内已有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部门对地基基础的相关要求;
3 基坑(或基槽)施工的现状及施工资料;
4 当地施工勘察经验。
7.0.4 当基坑(或基槽)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施工勘察方法、岩土工程评价与建议应满足详细勘察的要求。
7.0.5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处于岩溶发育的地段、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施工勘察中可采用超前钻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溶发育的地段应查明基础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溶洞、岩溶裂隙、顶板破碎程度、顶板厚度及岩溶堆填物性状等;
2 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应查明基础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是否存在孤石;
3 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应查明基础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是否存在软弱夹层。
7.0.6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处于岩溶发育的地段,超前钻的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应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基底边长或桩径的不同区别布置,并应符合表7.0.6的要求。
表7.0.6 超前钻的钻孔数量、钻孔深度
7.0.7 当岩溶强烈发育时,宜结合采用适当的工程物探方法,查明基础下持力层深度范围内岩溶的分布、规模及形态特征。
7.0.8 以基岩为基础持力层时,对于处于花岗岩地区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基岩中存在软弱夹层的地段,超前钻钻孔宜逐柱(或逐桩)布置,钻孔深度应穿过孤石或软弱夹层进入设计基础底面以下3倍基底边长或桩径,且不应小于5m。当相邻基础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7.0.9 施工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合地基基础的检验验槽资料,分析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及异常情况的原因,评价异常情况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2 根据超前钻资料,提出地基基础方案修改、优化或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3 分析基础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8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
8.1 一般规定
8.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根据勘察阶段,在搜集已有资料、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的基础上,结合水泥工厂各系统工程建(构)筑物规模、结构、荷载等工程特点以及对地基变形的要求和当
地建筑经验进行。
8.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
2 应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并应分析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和随时间的变化,且应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并确定最佳估值;
3 应结合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经验;
4 对于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5 当遇到复杂岩土工程问题时,可提出施工监测、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8.1.3 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区别进行。丙级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钻探取样试验资料进行;乙级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详细勘探、测试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应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乙级的要求外,还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当遇到复杂岩土工程问题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应结合监测对评价结论进行检验。
8.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8.1.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8.1.6 当工程需要时,可根据岩土工程实体试验或足尺试验结果,采用反分析的方法,反求岩土体有关参数、验证设计计算结果,查验工程效果或事故原因。
8.2 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用
8.2.1 岩土参数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特点及设计要求选用。岩土参数可靠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 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3 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
4 测试方法与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5 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匹配程度。
8.2.2 岩土参数的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参数的统计应按不同的工程地质单元分层统计;
2 岩土参数的统计应分析数据的分布情况,确定数据的取舍标准,明确统计原则和标准,提供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和样本数;
3 岩土参数的统计应提出岩土参数的使用条件;
4 岩土参数的统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岩土参数的平均值;
σf——岩土参数的标准差;
δ——岩土参数的变异系数。
5 岩土参数的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工程特性指标的标准值;
γs——统计修正系数;
±——选用按不利组合考虑。
8.2.3 岩土特性指标代表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物理性质的指标、计算地基变形的指标、岩土动力性质指标以及渗透性指标应取平均值;
2 用于计算地基承载力和边坡稳定的岩土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
3 地基承载力应取特征值;
4 波速测试指标应取平均值。
8.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8.3.1 水泥工厂各系统工程在不同勘察阶段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除应满足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
8.3.2 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效应评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划分建筑场地的抗震地段,确定建筑场地类别,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2 当场地内及场地附近分布有全新活动断层、发震断层和正在活动的地裂缝时,应评价由此对建设场地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并应提出避让或工程措施的建议;
3 当场地内及场地附近分布有影响场地安全的滑坡、岩溶、泥石流及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防治或避让方案,以及场地取舍的建议。
8.3.3 场地稳定性分类可按表8.3.3划分。
表8.3.3 场地稳定性分类
注:1 划分每一类别时,符合表中条件之一时即可;
2 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8.3.4 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可按表8.3.4划分。
表8.3.4 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注:1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勘察现场情况对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2 划分每一类别时,符合表中条件之一时即可;
3 从不适宜开始,向适宜性差、较适宜、适宜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8.3.5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设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对拟采用的天然地基、地基处理和桩基础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多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8.3.6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 评价天然地基均匀性;
3 评价和选择天然地基持力层;
4 提供地基承载力及使用条件;
5 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的计算参数,并宜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
6 当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构)筑物的变形特征。
8.3.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
1 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时。
2 地基持力层虽属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
1)中-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时;
2)中-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下卧层在基础宽度(b)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时。
8.3.8 同一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最大值和当量模量最小值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当比值大于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时,可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可按表8.3.8选取。
表8.3.8 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
8.3.9 地基处理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选用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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