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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18-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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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18-2014 RFQ 询价 [PDF]天数 <=3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1018-2014 (GB51018-2014)
中文名称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字数估计 247,213
发布日期 12/2/2014
实施日期 8/1/2015
引用标准 GB 50286; GB 50288; GB 50433; GB 6000; GB/T 15776; GB/T 16453; GB/T 18337.1; GB/T 18337.3; GB/T 50596; SL 25; SL 44; SL 274; SL 302; SL 303; SL 461; DL/T 5339; LYJ 128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梯田、淤地坝、拦沙坝、塘坝、滚水坝、沟道滩岸防护、坡面截排水、引洪漫地、引水拦沙造地、支毛沟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耕作、防风固沙、林草工程、封育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弃渣拦挡、土地整治、截排水、小型蓄水工程、防风固沙、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

GB 51018-201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1018-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1总 则 1.0.1 为统一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发挥水土保持工程综合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梯田、淤地坝、拦沙坝、塘坝、滚水坝、沟道滩岸防护、坡面截排水、引洪漫地、引水拦沙造地、支毛沟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耕作、防风固沙、林草工程、封育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弃渣拦挡、土地整治、截排水、小型蓄水工程、防风固沙、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 1.0.3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基础资料,在收集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相应调查、勘测及试验。应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在进行总体布置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措施设计。 1.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comprehensive control pro-ject of soil erosion and water loss 为治理区域水土流失,以小流域或片区为单元,合理配置的单项措施或多项措施的组合。 2.0.2 淤地坝 check dam for farmland forming 在多泥沙沟道修建的以控制侵蚀、拦泥淤地、减少洪水和泥沙灾害为主要目的工程设施,其总库容不大于500万m3,坝高不超过30m。 2.0.3 滚水坝 overflow dam 以抬高沟道上游水位、固定沟床、灌溉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高度较低的挡水建筑物。 2.0.4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rainwater utilization works 对雨水进行收集、蓄存和调节利用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2.0.5 林草工程 forest and grass works 以植物措施为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主要包括具有生态功能、生产功能的造林种草及经果林营造,生产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置湿地植物措施。 2.0.6 生态护岸 gully bank protection eco-works 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工程相结合,对沟道滩岸进行防护,以达到固岸护地、控制土壤侵蚀和修复水生态的一种护岸形式。 2.0.7 坡面截排水工程 water intercepting and drainage works on hill-slope 为拦截和疏导坡面径流而修建的设施。 2.0.8 支毛沟 branch gully 小流域中汇水面积小于1km2的分支沟。 2.0.9 小流域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 in small watershed 配置于生态清洁小流域中,以净化污水、改善水质及水体景观为目的,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湿地。 2.0.10 封育工程 fenced project and affiliated equipments 以封禁为基本手段,利用植物的自然繁殖和生长能力,辅以补植、抚育、以电代柴、沼气池、节柴灶、生态移民等人工促进手段,促进和恢复区域林草植被全部措施的总称。 2.0.11 弃渣场 residues disposal area 工程建设中对不能利用的开挖土石方、拆除混凝土或其混合物所选择的处置或堆放场地的总称。 2.0.12 堆渣最大高度 maximum height of slag-dumping 弃渣场堆渣最高点与最低坡脚的高程差值。 2.0.13 防风固沙带 windbreak and sand-fixation belt 为控制风蚀危害,根据区域风蚀特点布设在工程保护对象周边,由若干植物固沙、沙障固沙、化学固沙和封育措施组合所形成的带状防护措施体系。 3基本规定 3.0.1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设计应重点分析流域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流失防治需求,应以“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及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进行总体布置,并应据此开展各类措施或单项工程的设计。 3.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应通过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合主体工程设计,充分利用与保护水土资源,注重生态,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开展水土保持设计,使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与项目区生态、地貌、植被、景观相协调。 3.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调查与勘测资料及图件比例尺的基本要求应按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的有关规范执行。 3.0.5 水土保持的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应按总体布置(局)中确定的各项措施有机组合所发挥的作用和要求,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确定。 4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山、水、田、林、路、渠、村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坡面与沟道、上游与下游、治理与利用、植物与工程、生态与经济兼顾,使各类措施相互配合,发挥综合效益。 4.1.2 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沟坡兼治,坡面以梯田、林草工程为主,沟道应以淤地坝坝系、拦沙坝、塘坝、谷坊等工程为主。 2 应坚持生态与经济兼顾,梯田与林草工程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功能,加强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少雨缺水地区配置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多雨地区配置蓄排结合的蓄水排水工程,使梯田与坡面水系工程相配套,经济林、果园、设施农业与节水节灌、补灌相配套。 3 应坚持自然修复和人工治理相结合,江河源头区、远山边山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合理布置封育及其配套措施。 4 重要水源地应按生态清洁小流域进行布置,合理布设水源涵养林,并应配置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5 在山洪灾害、泥石灾害、崩岗灾害严重的地区,应合理配置防灾减灾措施。 6 在城郊地区应充分利用区域优势,注重生态与景观结合,措施配置应满足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科技示范、科普教育需求。 4.2 分区基本要求 4.2.1 东北黑土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保护黑土资源、保障粮食生产为核心,以防治侵蚀沟和缓坡耕地水土流失为重点。 2 治理措施应包括梯田、等高耕作、垄向区田、地埂植物带、谷坊以及农业机械道路、灌溉渠系、坡面排水措施等。 4.2.2 西北黄土高原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提高综合农业生产能力和改善生态为核心,以保护土壤、增加植被覆盖、蓄水保水、拦沙减沙为重点。 2 治理措施应以梯田、淤地坝、治沟造地、林草工程、封育及配套措施为主,多年平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林草工程应以灌草措施为主。 3 沟道应布置坝系,坡面应布置梯田与林草工程,远山边山地区应布置封育及配套措施。梯田和淤地坝工程布置应与雨水集蓄利用、高效高产规模特色农业或经果林发展结合。 4 淤地坝工程坝系布置应妥善处理小流域内大、中、小型淤地坝与塘坝、小水库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联合运用;单坝规模确定应分析坝系中各单坝的相互作用。 4.2.3 北方风沙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建设生态屏障和防沙带、修复和改良草场、保护绿洲为核心,重视水蚀风蚀交错区的水蚀和风蚀防治。 2 治理措施应以防风固沙、草场修复建设与保护、绿洲防护、林草措施、封育及其配套措施为主。 3 多年平均降水量250mm及以上地区应充分利用小泉、小水,加强雨水集蓄利用,采取砂田与覆盖措施,保持土壤水分,合理配置坡改梯及配套措施。 4 多年平均降水量250mm以下地区应以封禁措施为主,有灌溉条件的可建设人工草场,并以绿洲为核心设置防护措施。 4.2.4 北方土石山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改善生态、保护与涵养水源、发展农林特色产业为核心,根据所处地区生态功能,注重保护土壤和耕地资源,防治局部区域山洪和泥石流灾害。 2 治理措施应以梯田、雨水集蓄利用、沟道治理工程、经济林果种植以及林草措施为主。 3 梯田应以石坎梯田为主,并与特色经济林果工程结合,注重山区沟道小泉、小水和雨水集蓄利用,配套节水型灌溉措施。 4 水源地应配置水源涵养林以及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4.2.5 西南岩溶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抢救和保护土壤资源、充分利用降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核心,以坡改梯及坡面水系工程为重点,对植被覆盖度低的岩溶山体配置林草及封育措施。 2 治理措施应以梯田及坡面水系工程、田间道路、林草措施、岩溶地表水利用及岩溶落水洞治理工程为主。 3 梯田应以石坎梯田为主;对于田面出露裸岩,可通过爆破破碎挖除凸露岩石,回覆周边土壤,增加可耕种面积,并应配置“以排为主、蓄排结合”的蓄排水设施。 4 应充分利用溪流及小泉、小水配置塘坝、滚水坝以及引水设施,并配套农田灌溉或补充灌溉设施。 4.2.6 西南紫色土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保护土壤资源、充分利用降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发展为核心,以坡改梯及坡面水系工程为重点。 2 治理措施应包括梯田及坡面水系工程、田间道路、塘坝、经济林果种植、林草措施、高效复合农林业建设、封育及配套措施为主。 3 梯田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土坎与石坎梯田,配置“以排为主、蓄排结合”的蓄排水工程,特色经济林果宜配置灌溉设施。 4.2.7 南方红壤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保护土壤资源、防治崩岗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高产高效农业发展核心,重点开展坡改梯、崩岗治理、侵蚀劣地治理和园地及林下水土流失治理。 2 治理措施应以拦沙坝、截流沟、林草措施、梯田与坡面水系工程、田间道路、特色亚热带和热带经济林果建设、封育及配套措施为主。 3 崩岗治理应采取“上截、中林草、下堵”的综合措施体系,保障下游村庄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4.2.8 青藏高原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保护生态、修复和改良草场、改善河谷农业生产条件为核心,重点开展轮封轮牧、冬贮的人工草场建设,影响河谷农业生产的山洪灾害沟道治理,以及坡耕地治理。 2 林草工程应根据高原气候、地理位置、土壤、生态系统等地域特点和立地条件进行配置。 5工程级别划分和设计标准 5.1 梯田工程 5.1.1 梯田工程应根据地形、地面组成物质等划分为4种类型区,其级别应根据梯田面积、土地利用方向或水源条件分为3级。 1 Ⅰ区主要包括西南岩溶区、秦巴山区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1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首要条件;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低一级。 2 Ⅱ区主要包括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区和紫色土区(四川盆地周边丘陵区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2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首要条件。面积指一个设计单元面积;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低一级。 3 Ⅲ区主要包括黄土覆盖区,土层覆盖相对较厚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3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首要条件。面积指一个设计单元面积;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低一级。 4 Ⅳ区主要为黑土区,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4确定。 注:1 级别划定以水源条件为首要条件; 2 水源条件好指引水条件好或地下水量充沛可实施井灌。 5.1.2 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按应表5.1.2-1确定。 注: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田面净宽取低限或中限,其他地方视具体情况取高限或中限。 2 Ⅱ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2确定。 3 Ⅲ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3确定。 4 Ⅳ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4确定。 注:地形条件具备的,田面净宽取高限;地形条件不具备的,取低限。 5.2 淤地坝工程 5.2.1 淤地坝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淤地坝库容按表5.2.1确定。 5.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淤地坝工程2级、3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可提高一级。 5.2.3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级、3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 5.2.4 淤地坝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5.2.4确定。 5.2.5 淤地坝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数值。 5.2.6 总库容大于500万m3以及土石(浆砌石)坝坝高大于30m的具有淤地功能的沟道治理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土石坝、浆砌石坝等规范设计。 5.3 拦沙坝工程 5.3.1 拦沙坝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沙坝坝高宜为3m~15m,库容宜小于10万m3,工程失事后对下游造成的影响较小,其工程等别应根据表5.3.1-1的确定。 注:1 当坝高大于15m,库容大于50万m3时,应专门论证; 2 当条件不一致时取高限。等别划分不同时,按最高等别来确定。 2 拦沙坝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5.3.1-2确定。 注:1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拦沙坝工程的2级~3级主要建筑物,经论证可提高一级; 2 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拦沙坝工程的1级~2级主要建筑物,经论证可降低一级; 3 建筑物级别提高或降低,其洪水标准可不提高或降低。 5.3.2 拦沙坝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2的规定确定。 5.3.3 稳定安全系数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坝、堆石坝的坝坡稳定计算应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稳定性时,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3.3-1规定的数值。采用其他精确计算方法时,最小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数值应提高8%。 注:1 荷载计算及其组合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有关规定; 2 特殊组合Ⅰ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Ⅱ以外的其他非常运用荷载组合。 2 重力坝坝体抗滑稳定计算主要核算坝基面滑动条件,应按抗剪断强度或抗剪强度计算坝基面的抗滑稳定安全。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3.3-2规定的数值。除深层抗滑稳定以外的坝体抗滑稳定计算,应分析下列情况: 1)沿垫层混凝土与基岩接触面滑动; 2)沿砌石体与垫层混凝土接触面滑动; 3)砌石体之间的滑动。 当坝基岩体内存在软弱结构面、缓倾角结构面时,应计算深层抗滑稳定。根据滑动面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单滑面、双滑面和多滑面计算模式,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计算。 5.3.4 溢洪道控制段及泄槽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4 塘坝和滚水坝 5.4.1 塘坝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塘坝工程级别应根据库容、坝高等指标,按表5.4.1-1确定。 注:根据库容和坝高确定工程级别时就高不就低。 2 对有防洪任务和要求的塘坝,应按表5.4.1-2确定其防洪标准。 5.4.2 滚水坝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水坝工程级别应依据坝高指标,按表5.4.2-1确定。 2 滚水坝防洪标准应按表5.4.2-2确定。 5.4.3 稳定计算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土质地基及软质岩石地基在各种计算情况下,平均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2倍;基底应力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表5.4.3-1规定的允许值。 注:地震区基底应力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的允许值可按表列数值适当增大。 2)硬质岩石地基在各种计算情况下,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除施工期和地震情况外,基底应力不应出现拉应力;在施工期和地震情况下,基底拉应力不应大于100kPa。 2 均质土坝、土质防渗体土石坝、人工防渗体土石坝的稳定计算,应按刚体极限平衡理论采用瑞典圆弧法进行计算,其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4.3-2规定的数值。采用其他精确计算方法时,最小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适当提高。 3 重力坝(滚水坝)坝体抗滑稳定按抗剪断强度和按抗剪强度计算时,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4.3-3规定的数值。 5.5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 5.5.1 沟道滩岸防护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耕地面积和所在区域划分为两个等级,相应防洪标准应按表5.5.1的规定确定。 注:1 涉及影响人口时,可适当调高标准; 2 汇水面积在50km2以下小流域采用此标准,其他采用堤防标准; 3 Ⅰ区是指东北黑土区,Ⅱ区是指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区和四川盆地周边丘陵区及其类似区域。 5.5.2 护地堤级别应符合表5.5.2的规定。护地堤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护地堤的防洪标准。 5.5.3 土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5.5.4 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5.4的规定。 5.5.5 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5.6 坡面截排水工程 5.6.1 坡面截排水工程的等级应包括下列三级: 1 1级: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1级林草工程、1级梯田的截排水沟。 2 2级: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2级林草工程、2级梯田的截排水沟。 3 3级: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3级林草工程、3级梯田以及其他设施的截排水沟。 5.6.2 坡面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6.2确定。 5.7 弃渣场及拦挡工程 5.7.1 弃渣场级别应根据堆渣量、堆渣最大高度以及弃渣场失事后对主体工程或环境造成危害程度,按表5.7.1的规定确定。 注:1 根据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或环境的危害程度确定的渣场级别不一致时,就高不就低; 2 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的危害指对主体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影响程度,渣场失事对环境的危害指对城镇、乡村、工矿企业、交通等环境建筑物的影响程度; 3 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大的破坏或功能受到大的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较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较大破坏或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进行专门修复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不严重危害:相关建筑物遭到破坏或功能受到影响,及时修复可投入正常使用; 较轻危害:相关建筑物受到的影响很小,不影响原有功能,无需修复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5.7.2 弃渣场防护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渣场级别分为5级,按表5.7.2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拦渣堤、拦渣坝、挡渣墙、排洪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按渣场级别确定。 2 当拦渣工程高度不小于15m,弃渣场等级为1级、2级时,挡渣墙建筑物级别可提高1级。 5.7.3 拦渣堤(围渣堰)、拦渣坝、排洪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相应建筑物级别,按表5.7.3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渣堤(围渣堰)、拦渣坝工程不应设校核洪水标准,设计防洪标准应按表5.7.3的规定确定,拦渣堤防洪标准还应满足河道管理和防洪要求。 2 排洪工程设计、校核防洪标准按表5.7.3的规定确定。 3 拦渣堤、拦渣坝、排洪工程失事可能对周边及下游工矿企业、居民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等造成重大危害时,2级以下拦渣堤、拦渣坝、排洪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可按表5.7.3的规定提高1级。 4 弃渣场临时性拦挡工程防洪标准取3年一遇~5年一遇;当弃渣场级别为3级以上时,可提高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 5 弃渣场永久性截排水措施的排水设计标准采用3年一遇~5年一遇5min~10min短历时设计暴雨。 5.7.4 弃渣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摩根斯顿-普赖斯法计算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1规定的数值。 2 采用瑞典圆弧法、改良圆弧法计算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2规定的数值。 5.7.5 弃渣场拦挡工程安全稳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挡渣墙(浆砌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底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1规定的允许值。 2 当土质地基上的挡渣墙沿软弱土体整体滑动时,按瑞典圆弧法或折线滑动法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4-1规定的允许值。 3 土质地基上挡渣墙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2规定的允许值。 4 岩石地基上1级~2级挡渣墙,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5,3级~5级挡渣墙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0;在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不论挡渣墙的级别,抗倾覆安全系数均不应小于1.30。 5 采用计条块间作用力的计算方法时,拦渣堤(土堤或土石堤)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5.7.5-3规定的允许值。 6 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正常运用条件最小安全系数应比表5.7.5-3规定的数值减小8%。 5.7.6 挡渣墙(浆砌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工况下,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的挡渣墙平均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允许值,最大基底应力不应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2倍。 2 土质地基和软质岩石地基上挡渣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2.0,砂土宜取2.0~3.0。 5.8 土地整治工程 5.8.1 引洪漫地工程级别划分应按表5.8.1的规定确定。 注:引坡洪漫地时可控制引用的集水面积宜在1km2~2km2以下;引河洪漫地时宜引用中、小河流。 5.8.2 引水拉沙造地工程级别,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工程所在区域防洪安全和水土保持重要性划分为3级,并应按表5.8.2的规定确定。 注:1 2级、3级工程所在区域为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时,级别相应提高1级; 2 2级、3级的工程,所在区域防洪安全特别重要时,级别相应提高1级。 5.8.3 各级别引水拉沙造地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级:田块布设和道路设计应满足大型机械化生产的要求,水利灌溉及防洪设施完善,工程区及其周边防风防沙林带全面配置。 2 2级:田块布设和道路设计应基本满足机械化生产的要求,因地制宜配套水利灌溉设施,工程区内防风、防沙、防洪措施完善,并应结合周边地域的风沙防护。 3 3级:应满足工程区内的防洪要求,配套田块内外生产道路及防护林带。 4 河流滩地引水拉沙造地的防洪堤设计标准应按表5.8.3确定。 5.9 支毛沟治理工程 5.9.1 沟头防护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各地水文手册结合具体情况选择相应历时暴雨。 5.9.2 谷坊工程溢流口的设计应根据各地水文手册结合具体情况选择相应历时暴雨。 5.9.3 选择相应历时暴雨时,应根据各地降雨情况分别采用当地最易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短历时、高强度暴雨。 5.10 固沙工程 5.10.1 防风固沙工程级别应根据风沙危害程度、保护对象、所处位置、工程规模、治理面积等因素,按表5.10.1的规定确定。 5.10.2 防风固沙带宽度应根据防风固沙工程级别、所处风向方位,按表5.10.2的规定选定。 注:对防风固沙带宽大于300m的工程项目,应经论证确定其宽度。 5.11 林草工程 5.11.1 涉及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区域,林草工程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所处位置、生态脆弱性、生态重要性及景观作用合理确定。 5.11.2 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级别应按表5.11.2的规定确定。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设计应根据其级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 1级应采取措施建设高标准梯田,并应配套相应灌溉设施,灌溉保证率不应小于75%。 2 2级应采取措施建设水平梯田,并应配套相应灌溉设施,灌溉保证率不应小于50%。 3 3级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应辅以雨水集蓄利用措施。 5.11.3 生产建设项目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所处的自然及人文环境、气候条件、立地条件、征地范围、绿化要求综合确定,应按表5.11.3-1~表5.11.3-7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区域涉及城镇、饮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应提高一级。 2 弃渣取料、施工生产生活、施工交通等临时占地区域应执行3级标准。 注:发电、变电等主体工程区不设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其设计应首先符合主体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要求。 注:1 管道填埋区绿化设计应首先满足其主体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要求; 2 储运设施、输变电站塔绿化设计应首先满足其主体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对植被绿化的约束性要求。 5.11.4 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植被建设工程应根据景观、游憩、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护等多种功能的要求,执行工程所在地区的园林绿化工程标准。 2 2级植被建设工程应根据生态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生态公益林标准执行;有景观、游憩等功能要求的,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园林绿化标准,在生态公益林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3 3级植被建设工程应根据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生态公益林绿化标准执行;降水量为250mm~400mm的区域,应以灌草为主;降水量在250mm以下的区域,应以封禁为主并辅以人工抚育。 5.12 封育工程 5.12.1 封育工程级别应按工程区域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态移民地区执行1级标准。 2 其他区域执行2级标准。 5.12.2 封育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标准应采取适宜的封育方式,以全封禁措施为主,并应配套生态移民、以煤电气代薪柴、沼气池、节柴灶等措施。 2 2级标准应采取适宜的封育方式,以半封和轮封为主。在能源紧缺地区,应辅以煤电气代薪柴、沼气池、节柴灶等措施。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辅以生态移民。 6梯田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梯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土地资源及利用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总体布置。 2 年降水量250mm~800mm的地区宜利用降水资源,配套蓄水设施。 3 年降水量大于800mm的地区宜以排为主、蓄排结合,配套蓄排设施。 6.1.2 梯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条件,大弯就势、小弯取直,便于耕作和灌溉。黑土区及其他地面坡度缓平的区域田块布置应便于机械作业。 2 应配套田间道路,宜配套坡面小型蓄排工程等设施,并应根据拟定的梯田等级配套相应灌溉设施。黑土区的梯田道路设计宜满足大型机械通行要求。 3 梯田埂坎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配置地埂植物,并应选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胁地较小的埂坎植物种。 6.1.3 梯田型式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梯田的断面形式可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和隔坡梯田等型式。 2 按梯田田坎建筑材料可分为土坎梯田、石坎梯田、混凝土坎梯田等型式。 6.1.4 梯田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耕地改造应优先采用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或坡度较陡的坡耕地、荒坡地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坡式梯田;干旱、人均耕地较少的丘陵山区,坡度不大于20°的坡耕地或荒坡地可采用隔坡梯田。 2 黑土区中,坡度大于3°、土层厚度不小于0.3m的丘陵漫岗区,以及坡度不小于8°、土层厚度不小于0.3m的山区,宜采用水平或坡式梯田。 3 应优先选用当地材料梯田型式。 6.1.5 田面净宽应根据梯田工程级别提出初步指标,结合地面坡度、土层厚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6.1.6 梯田设计基本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质地貌资料,应包括1:5000~1:1000地形图、地质及土壤条件等。 2 水文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暴雨和气温等。 3 建筑材料,应包括土、砂、水泥、石料的分布、性质及储量等。 4 社经资料,应包括建设区入口、经济、土地利用、交通、电力以及当地建筑材料价格等。 6.2 断面设计 6.2.1 水平梯田断面(图6.2.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坎梯田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田坎高度应根据地面坡度、土层厚度、梯田级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范围宜取1.2m~2.5m,田埂高度宜取0.3m~0.5m; 2)田坎坎顶宽度应为0.3m~0.5m,需与生产路、灌溉系统结合布置时,应适当加宽; 3)田坎外侧坡比宜取1:0.1~1:0.25,当田坎高度大于2.0m时,内侧坡比宜取1:0.1; 4)田坎基础应置于硬基之上,软基基础深不应小于0.5m,基面应外高内低,宽度应根据田坎顶宽及田坎侧坡坡比确定; 5)田面应外高内低,比降宜取1:300~1:500,田面内侧设排水沟。梯田断面设计应结合土层厚度,修平后内侧活土层厚应大于0.3m,田面净宽和田坎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B——田面净宽(m); T——原坡地土层厚度(m); h——修平后挖方处后缘保留的土层厚度(m); θ——地面坡度(°)。 H——田坎高度(m); α——田坎坡度(°)。 2 土坎梯田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田坎高度应根据地面坡度、土层厚度、梯田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范围宜取1.2m~2.0m,田埂高度宜取0.3m~0.5m; 2)田埂宽度宜取0.3m~0.5m,当需要结合生产路布置时,应适当加宽; 3)田坎侧坡坡比宜取1:0.1~1:0.4,田埂边坡宜采用1:1。 3 混凝土坎梯田宜采用“柱-板”式结构,田面设计同石坎梯田。应根据立柱的形状不同,分为利用锚杆稳定和利用土体自重稳定两种形式,田坎立柱高度宜为1.2m~1.8m,立柱宽0.15m,厚0.07m;横板长1.14m,宽0.3m,厚0.04m;锚杆形状为“7”字形,长0.5m,宽度及厚度均为0.05m。 4 水平梯田的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面积土方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单位面积(hm2或亩)梯田土方量(m3); L——单位面积(hm2或亩)梯田长度(m); α——梯田田坎坡度(°); Bx——原坡面斜宽(m); Bm——梯田田面毛宽(m); b——梯田田坎占地宽(m)。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2)当以hm2为单位时,梯田单位面积土方量应按下式计算: 3)当以亩为单位时,梯田单位面积土方量应按下式计算: 6.2.2 坡式梯田断面(图6.2.2)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高沟埂间距Bx应根据地面坡度、降雨、土壤渗透系数等因素确定。地面坡度越陡,Bx越小,降雨强度越大,Bx越小;土壤渗透系数越大,Bx越大。应根据各地条件选定。 2 等高沟埂断面尺寸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田埂顶宽宜取0.3m~0.4m,田埂高度宜取0.5m~0.6m,外坡1:0.5,内坡1:1。 2)年降水量为250mm~800mm的地区,田埂上方容量应满足拦蓄与梯田级别对应的设计暴雨所产生的地表径流和泥沙。年降水量为800mm以上的地区,田埂宜结合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妥善处理坡面径流与泥沙。 6.2.3 隔坡梯田断面(图6.2.3)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田面宽度Bs的确定应兼顾耕作和拦蓄暴雨径流要求,Bs宜取5m~10m。 2 隔坡垂直投影宽度Bg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Bs与Bg比值宜取1:1~1:3。 2)应根据地面坡度、土质、植被和当地降雨情况,确定隔坡部分在设计暴雨条件下产生的径流、泥沙量和林草需水量,作为确定Bg的主要依据。 3)应根据水平田面部分的宽度、土壤渗透性,分析暴雨中田面接受降雨后再接受隔坡部分径流的能力,具体确定Bs和Bg,要求在设计暴雨条件下水平田面能全部拦蓄隔坡的径流不发生漫溢。Bs和Bg应相互适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试算确定。 6.3 埂坎植物设计 6.3.1 梯田埂坎宜充分利用并种植埂坎植物,应选种经济价值高、胁地较小的植物,宜以乡土植物为主。 6.3.2 土坎梯田田面可根据田面宽度、坎高、坎坡度配置相应植物。田面宽度北方小于6m、南方小于4m时,宜配置灌草植物;田面宽度北方不小于6m、南方不小于4m时,宜配置乔灌木。黄土高原土质梯坎高而缓时,可在坎上修筑一台阶,在台阶上种植。梯田设埂时,宜在埂内种植1行乔灌木或草本植物。 6.3.3 石坎梯田田面宽度小于4m时,不宜配置埂坎乔木植物,宜在埂内或坎下种植有经济价值的1行灌木、草本或攀缘植物;田面宽度大于4m时,宜种植灌或乔木经济树种。 6.4 田间道路设计 6.4.1 田间道路选线应与自然地形相协调,避免深挖高填;应与梯田、小型蓄排工程等协调;路面宽度应根据生产作业与使用机械的情况取1m~5m;纵坡不宜大于8%。 6.4.2 路面排水应与梯田排水结合。 6.4.3 结合当地条件,可采用水泥、砂石、泥结碎石、素土等路面。 6.5 施工组织 6.5.1 梯田应根据地形坡度、土层厚度和田面宽度条件,确定合理的表土剥离和回覆方案。 6.5.2 梯田施工宜安排在秋冬季节。 6.5.3 梯田施工应先修筑临时道路,充分利用施工机械和设备;临时道路宜和田间道路永临结合。 6.5.4 田坎修筑时,石坎砌石粒径大于300mm的不得少于70%;土坎应分层夯筑,每层铺虚土厚度不应大于0.2m,田坎压实度不应小于90%。 7淤地坝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下游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沟道内不宜布设大、中型淤地坝。 7.1.2 在同一沟道内,当上游有大型淤地坝时,其下游不宜布设同等级淤地坝,确需布设时,应进行论证。 7.1.3 中、小型淤地坝原则上应布设在大型淤地坝坝控区域内,否则需提高设计标准。 7.1.4 大型淤地坝由坝体、放水建筑物、溢洪道组成,当不具备设置溢洪道条件时,应对其安全进行论证。 7.1.5 淤地坝放水建筑物应满足7天放完库内滞留洪水的要求。 7.1.6 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以下地区布设淤地坝工程可不进行抗震计算,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布设淤地坝应作专门论证。 7.2 坝址、坝型和工程布置 7.2.1 坝址附近应有较充足的筑坝材料,且材料的种类、性质、数量、位置和运输条件应满足坝型选择的要求。 7.2.2 大中型淤地坝应有便于布设放水工程、溢洪道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宜选择岩基或黏土基础。 7.2.3 坝址应避开较大弯道、跌水、泉眼、断层、滑坡体、洞穴等,坝肩不得有冲沟。 7.2.4 淤地坝库区应淹没损失小,对村镇、工矿、交通干线、高压线路的安全影响小。 7.2.5 坝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黄土料丰富地区,宜采用碾压式土坝。 2 石料丰富,相对容易采集,且土料缺乏时可采用浆砌石坝。 3 结合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坝址地形地质条件、建筑材料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其他坝型。 7.2.6 坝体布置应遵循坝轴线短的原则,宜采用直线型布置方式。 7.2.7 溢洪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溢洪道布设应利用开挖量小的有利地形,进、出口附近的坝坡和岸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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