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08-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51208-2016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3 |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1208-2016 (GB51208-2016) |
| 中文名称 |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design on plant of producing man-made town ga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4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10 |
| 字数估计 | 167,157 |
| 发布日期 | 2016-10-25 |
| 实施日期 | 2017-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28-2006部分 |
| 引用标准 | GB 50013;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30; GB 50041; GB 50052; GB 50058; GB 50140; GB 50160; GB 50183; GB 50187; GB 50189; GB 50195; GB 50201; GB 50264; GB 50432; GB/T 50770; GB 6222; GB 11174; GB 12710; GB/T 13611; GB/T 13612; GB 16171; GB 17820; HJ 2022; C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Notice No. 1342 of 2016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和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改建人工制气厂站工程设计。 |
GB 51208-2016: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GB 51208-2016 英文名称: Code of design on plant of producing man-made town gas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人工制气厂站设计,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安全和环保,综合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和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改建人工制气厂站工程设计。
1.0.3 人工制气厂站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
表示煤的结焦性的一项指标。
2.0.2 煤的化学反应性 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
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0.3 煤的热稳定性 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指煤块在燃烧或气化高温作用下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0.4 变换 shift
指一氧化碳与水蒸气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如下反应:
2.0.5 湿式氧化法脱硫 wet oxidation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含氨或含碳酸钠的水溶液吸收煤气中的硫化氢,然后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用空气对脱硫液进行氧化再生的方法。
2.0.6 氨水法脱硫 ammonia liquor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采用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法脱硫。
2.0.7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vacuum carbonate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采用含碳酸钠或碳酸钾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并在真空状态下对脱硫液进行解吸的方法。
2.0.8 循环催化改质 cyclic catalyst reforming
用轻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为原料,以加热、改质为主要生产过程的循环操作方式,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生产改质气的生产工艺。
2.0.9 煤气水 gas liquor
指来自压力气化工艺的冷凝水和洗涤水,煤气水中含大量的溶解气、悬浮物、焦油、脂肪酸、酚、氨等。
2.0.10 下喷式焦炉 underjet coke oven
加热用煤气或空气由炉体下部垂直进入炉内的焦炉。
2.0.11 侧喷式焦炉 gun flue type coke oven
加热用富煤气由焦炉机、焦两侧的水平砖煤气道引入炉内的焦炉。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3.0.1 人工制气厂站的燃气设计产量,宜根据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计算的月的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3.0.2 燃气设计产量应由基本气量和调峰气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气量应按厂站选定的主气源炉型制气能力确定。
2 调峰气量可在下列措施中选择,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留有一定余量的制气能力;
2)增设备用、辅助和掺混的气源装置;
3)建立替代厂站内自用燃气的能源设施。
3 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3.0.3 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有关规定。制取代用天然气时,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有关规定。
3.0.4 供气调峰时,出厂站的燃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3.0.5 人工煤气加臭剂的最小量应根据下列条件计算后确定:
1 燃气中臭味物种类、特性和含量;
2 燃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3 燃气爆炸极限的下限值。
3.0.6 人工煤气加臭剂的选择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煤的干馏制气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焦炉和直立炉制气厂站的工程设计。
4.1.2 焦炉和直立炉制气厂站设计,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落实原料及燃料的数量、质量和供应条件。
4.1.3 干馏制气工艺、炉型和孔数(门数)的选择,应根据供气规模、建设条件、煤炭资源和品种、产品的市场需求、技术装备水平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4.1.4 煤干馏制气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 焦炉制气
4.2.1 备煤工艺流程应根据配煤试验报告的煤质确定,宜采用硬度高的煤预粉碎、配煤后分组粉碎工艺流程。
4.2.2 进厂煤车应设置计量装置,输煤系统带式输送机上宜设置计量装置。
4.2.3 严寒地区煤气厂应设置来煤车辆解冻装置。
4.2.4 备煤系统输送设备应设联锁集中控制。
4.2.5 备煤系统宜采用三班制操作,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宜小于18h。
4.2.6 焦炉制气厂应设置人厂煤在线采制样装置。
4.2.7 受煤设备、台数及能力应满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时进厂车辆全部卸完的要求。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受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用煤量大于130万t的制气厂,宜采用翻车机自动作业线,并宜在空车线上设置备用机械卸车装置;小于130万t的制气厂,宜采用机械卸车受煤坑;
2 自卸汽车宜采用自卸车受煤坑,非自卸车应采用机械卸车受煤坑;
3 采用自卸汽车受煤的,受煤坑的卸煤侧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挡墙。
4.2.8 煤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场操作储量应根据来煤方式确定,铁路来煤宜按焦炉15d~20d用煤量,汽车来煤宜按7d~15d用煤量,煤场操作容量系数宜取0.7;
2 露天煤场宜设洒水抑尘设备;
3 煤场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地坪或下部碎石、上部煤矸石压实地坪,两侧应设排水沟;
4 煤场堆取煤作业宜采用斗轮堆取料机,其堆煤能力应为卸车能力的1.2倍;
5 煤场应配备辅助作业设备,并应在附近设辅助作业设备检修设施;
6 寒冷地区,煤场至配煤装置的输送线上应设置破冻块装置。
4.2.9 室内煤库储煤宜采用储配合一形式。
4.2.10 配煤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煤槽总容量宜按焦炉日用煤量计算;
2 配煤槽数量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量及单种配比确定,一种煤至少一个槽,总数中宜设置1个或2个备用槽;
3 配煤槽的槽体应采用双曲线斗嘴,斗嘴宜设置风力振煤装置;
4 配煤室应采用自动配煤装置。
4.2.11 粉碎机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碎机应采用独立基础;
2 粉碎机应采用减振、隔音以及控制噪声等措施;
3 粉碎机前带式输送机宜与粉碎机轴中心线垂直布置,输送机头部应设置除铁器;
4 粉碎机入口宜设均匀布料装置。
4.2.12 进配煤室带式输送机和粉碎机后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取样点。
4.2.13 装炉煤的质量要求宜符合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装炉煤的质量要求
注:当焦炉炼制气焦时,配合煤灰分(干基)可小于16%。
4.2.14 焦炉加热用煤气的低发热值、质量指标及压力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其中加热煤气中硫的含量应确保焦炉烟囱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有关规定。
4.2.15 焦炉制气主要产品的产率应按实际生产数据或配煤炼焦试验结果确定。无配煤炼焦实验结果的,可按表4.2.15选用。
表4.2.15 焦炉制气主要产品的产率
4.2.16 计算焦炉制气设计能力的主要指标宜符合表4.2.16的规定。
表4.2.16 计算焦炉制气设计能力的主要指标
4.2.17 顶装焦炉制气的热工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捣固焦炉制气的热工指标应符合表4.2.17的规定。
表4.2.17 捣固焦炉制气的热工指标(kJ/kg)
4.2.18 焦炉工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选定的炼焦工艺、焦炉炉型、炉孔组成、焦炉机械及维修设施的配置等综合确定。
4.2.19 焦炉制气宜采用捣固炼焦工艺,并宜采用炭化室高6m及以上的大容积捣固焦炉。
4.2.20 焦炉制气宜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蓄热室分格、贫煤气和空气分段供入的复热式下调焦炉。焦炉炉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
4.2.21 焦炉集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桥管、水封阀的结构与配置以及集气管的压力制度,应能满足焦炉荒煤气冷却和装煤烟尘治理的要求;
2 顶装焦炉的集气系统宜布置在机侧,捣固焦炉的集气系统应布置在焦侧;
3 集气管应设置荒煤气放散管,放散管的排出口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
4 集气管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且应将集气管压力信号传输给煤气鼓风机控制系统;
5 采用多吸气管时,集气管应分段设置,且相邻两段集气管间宜设置连通管;
6 采用烟气转换车的装煤烟尘治理方案时,捣固焦炉导烟孔盖与座应采用水封结构;
7 上升管水封盖、水封阀的开闭及高低压氨水三通球阀的切换,宜由焦炉机械液压执行机构或气动执行机构操作;
8 应设置冷却荒煤气的低压氨水系统和治理装煤烟尘的高压氨水系统,且低压氨水系统应设置氨水停止供应时使用的事故用水补充系统;
9 桥管上设置的氨水喷嘴宜采用能实现实心锥体喷洒的结构;
10 低压氨水在炉顶主管末端的压力不应低于0.15MPa,高压氨水在顶装焦炉炉顶的压力应为1.8MPa~2.8MPa,高压氨水在捣固焦炉炉顶的压力应为2.8MPa~3.6MPa。
4.2.22 焦炉加热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煤气入炉总管宜采用架空方式引入;
2 加热煤气管道的组成应根据焦炉加热用煤气种类、煤气热值、炉体结构以及焦炉加热对煤气热值的要求等确定;煤气掺混装置宜设置在焦炉外线管廊,煤气预热器应设置在炉间台;
3 焦炉煤气加热宜采用下喷式,贫煤气加热宜采用侧入式;
4 加热煤气管道宜设置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装置;
5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水封阀和爆破片,贫煤气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泄爆阀;
6 加热煤气管道应设置蒸汽或氮气吹扫设施;
7 地下室加热煤气主管交换旋塞宜设置集中润滑系统;
8 贫煤气可采用交换旋塞或废气开闭器中的煤气砣交换;
9 需要频繁进行加热煤气种类切换的焦炉,宜设置具有远程切换加热煤气种类功能的液压交换机和交换传动装置。
4.2.23 护炉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捣固焦炉护炉设备施加给砌体的保护力,应考虑装煤操作煤饼前端局部掉角或倒塌对护炉设备施加的附加力的影响;
2 焦炉炉柱施加给保护板的力应为弹性力;
3 纵、横拉条端部弹簧的调节宜采用可测力的液压装置;
4 焦炉炉门应采用弹簧门栓、弹性刀边、腹板可调、悬挂式空冷结构。
4.2.24 煤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顶装焦炉制气时,一个炉组的两座焦炉之间应设置一座煤塔;煤塔的有效贮量应满足两座焦炉连续生产8h~16h的用量;
2 采用固定捣固站式捣固焦炉制气时,煤塔应布置在炉组中部机侧推焦机轨道上方;采用捣固装煤推焦机时,宜在焦炉机侧设置两条互为备用的带式输送机向捣固装煤推焦机上设置的煤斗给煤;
3 煤塔下部斗槽应采用双曲线结构,并应设置压缩空气振煤装置;
4 煤塔下缘的高度应保证煤塔两侧工作的焦炉机械能安全通过;
5 煤塔内炉顶以下各层房间应优化布置,并应满足生产操作和集中控制的需要。
4.2.25 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熄焦宜采用干熄焦为主、湿熄焦备用的方式;
2 干熄焦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规定;
3 熄焦塔中部应设置水雾捕集装置,且水雾捕集系统应在熄焦车进入熄焦塔前提前启动;
4 熄焦塔顶的粉尘捕集装置应设置焦粉清洗系统;
5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熄焦补充水可按0.4m3/t干煤计算;
6 采用高位槽熄焦时,应在熄焦水泵出口设置消声缓闭止回阀或采用变频调速控制熄焦水泵;
7 采用低水分熄焦或稳定熄焦时,应在熄焦塔内熄焦车的上方设置挡焦罩。
4.2.26 焦炉机械的装备水平及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化室高6m及以上的大容积捣固焦炉宜配置集受煤、捣固、装煤和推焦等功能于一体的捣固装煤推焦机;
2 捣固焦炉炉顶应配置U形管式烟气转换车或燃烧式导烟车;
3 拦焦机的车体不宜采用两条走行轨道均作用在焦侧操作台上的结构形式;
4 焦炉的机焦侧炉门上方、炉门清扫装置上方及顶装焦炉的平煤小炉门,应设置逸散烟尘收集装置;
5 推焦机及拦焦机应设置炉门清扫装置,并宜采用机械清扫与高压水清扫相结合的方式;
6 拦焦机宜采用可在焦侧操作台边缘设置栏杆的翻转接斗式头尾焦收集装置;
7 捣固焦炉的装煤机构应设置机侧炉门装煤烟尘密封装置;
8 煤料捣固系统应采用自动连续给料、多锤快打、薄层自动捣固技术;
9 寒冷地区捣固煤饼的煤箱应设保温装置;
10 设置在固定煤塔式捣固站内的捣固机应与装煤推焦机或(捣固)装煤车、摇动给料器等设置联锁;
11 焦炉机械中各移动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炉组的生产操作和检修的要求。顶装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宜符合表4.2.26-1的规定,捣固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宜符合表4.2.26-2的规定。
表4.2.26-1 顶装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台)
表4.2.26-2 捣固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台)
注:1 焦炉配备捣固装煤推焦机时,不需再配置煤饼捣固机、装煤车、推焦机或装煤推焦机。
2 焦炉配备装煤推焦机时,不需再配置装煤车及推焦机。
3 炭化室高5.5m捣固焦炉为宽炭化室捣固焦炉,其炭化室平均宽度为554mm。
4 煤饼捣固机的单位为套。
5 表中4座焦炉的机械配置是指4座焦炉布置在同一中心线上、通过大间台连在一起,且焦炉机械走行轨道连通的情况下的配置。
4.2.27 捣固焦炉应配置煤饼掉角或倒塌时快速处理事故余煤的系统。
4.2.28 两座焦炉宜配置一座焦台,焦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台水平倾角不应小于28°,斜面宽度宜为焦炉炭化室高度的2倍;
2 焦台长度宜保证焦炭在焦台凉焦时间不少于30min;
3 焦台应采用机械化放焦;
4 焦台应设补充熄焦水管。
4.2.29 筛焦楼、储焦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筛焦楼筛分设备应根据系统能力及焦炭分级情况选择;
2 焦炭分级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用户无明确要求时宜按下述分级:
1)高炉焦宜分为大于25mm、25mm~10mm、10mm~0mm,共3级;
2)铸造焦宜分为大于80mm、80mm~60mm、60mm~25mm、25mm~10mm、10mm~0mm,共5级;
3 筛焦楼筛下储槽容量宜按焦炉6h~8h产焦量计算;
4 储焦槽容量宜按焦炉2d~7d产量计算。
4.2.30 设露天储焦场时,储量宜按焦炉10d~20d产量计算。焦场应做人工地坪及排水设施,四周宜设挡风抑尘装置。
4.3 直立炉制气
4.3.1 备煤应根据直立炉装炉煤的质量要求,设置相应的破碎、筛分及配煤等装置。
4.3.2 原料煤的接受及储存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及第4.2.8条的规定。
4.3.3 焦炭分级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用户无明确要求时宜按下述分级:
1 气化焦宜分为大于40mm、40mm~25mm、25mm~10mm和小于10mm,共4级;
2 铁合金焦宜分为大于40mm、40mm~25mm、25mm~10mm、10mm~5mm和小于5mm,共5级。
4.3.4 筛焦楼各级焦炭储仓容量宜按6h~12h产焦量计算。
4.3.5 直立炉应设开工及烧空炉后的供焦系统。
4.3.6 直立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6规定。
表4.3.6 直立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
注:1 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的块煤;灰分(干基)应小于10%;粒度宜为15mm~50mm;热稳定性(TS+6)应大于60%。
2 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与生产气焦装炉煤粒度相同。
3 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4.3.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16h~20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烧空炉用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4.3.8 直立炉制气主要产品的产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当无配煤实验结果时,直立炉制气主要产品产率可按表4.3.8选用。
表4.3.8 直立炉制气主要产品产率
注:直立炉制气,焦油产率一般在3.0%~3.7%;粗苯产率一般在0.6%~0.8%。
4.3.9 直立炉煤干馏耗热量宜按表4.3.9选用。
表4.3.9 直立炉煤干馏耗热量
注:湿煤系指装炉煤水分为7%。
4.3.10 直立炉加热用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发生炉冷煤气:
1)低发热值Qnet不应小于4915kJ/m3;
2)含尘量不应大于15mg/m3;
3)含焦油量不应大于20mg/m3;
4)接点压力P不应小于4.0kPa;
5)冬季温度宜小于35℃,夏季温度宜小于45℃。
2 有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回炉煤气:
1)低发热值Qnet不应小于14635kJ/m3;
2)含尘量不应大于15mg/m3;
3)含焦油量不应大于50mg/m3;
4)接点压力P不应小于3.5kPa。
3 无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发生炉热煤气:
1)低发热值Qnet不应小于4909kJ/m3;
2)含尘量不应大于350mg/m3;
3)温度不宜小于350℃;
4)压力应为50Pa~100Pa。
4.3.11 有蓄热室直立炉加热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煤气管道:
1)煤气总管应设置压力、流量测量及自动调节装置,送往每个燃烧室的煤气支管上应设置流量调节装置;
2)管道末端应设爆破片;
3)煤气管道上应设置蒸汽清扫、测压取样和放散装置及冷凝液排放和水封装置;
4)当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在回炉煤气管道上应设置煤气预热器,预热温度不宜低于45℃。
2 交换系统:
1)应采用液压交换机,液压交换机应设置停电蓄能设施;
2)回炉煤气换向应采用交换旋塞,发生炉煤气换向应采用煤气换向调节阀。
3 废气系统:
1)交换开闭器应具有加热系统所需空气和排废气的流通断面;
2)室内烟道宜采用架空的烟气管,室外宜采用地下砖烟气道并设置废气温度、吸力测量及自动调节装置。
4.3.12 无蓄热室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 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出口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锅炉给水泵及引风机宜各设置1台备品;
4 废热锅炉的设置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3.13 直立炉集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气管的直径应保证集气管末端与吸气管间的压差不大于20Pa;
2 集气管应设置荒煤气温度、压力测量装置,集气管的压力应有显示和记录,吸气管上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3 集气系统应设置事故时煤气放散装置;
4 集气管应设置氨水清扫装置及停氨水时补充事故用水的设施;
5 桥管上应设置循环氨水喷洒装置,循环氨水量及压力宜按表4.3.13选用。
表4.3.13 循环氨水量及压力
4.3.14 直立炉蒸汽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熄焦用蒸汽系统与充压用蒸汽系统应分别独立设计;
2 熄焦蒸汽耗量宜取0.15t/t煤~0.25t/t煤,喷嘴前压力不应低于0.12MPa,熄焦用蒸汽管应设置流量和压力的计量装置;
3 熄焦蒸汽管在送往每个排焦箱的支管上应设置流量计量和调节装置。
4.3.15 直立炉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熄焦水量宜按3m3/t煤~4m3/t煤计算,直立炉应采用连续水熄焦,熄焦水循环使用,循环水应设置过滤装置;
2 粉焦沉淀池应考虑排污和液位控制措施;
3 熄焦补充水宜采用工业水或经处理后的酚氰废水,补充水量宜按1m3/t煤计算;
4 排焦箱水封槽的满流水及排焦落地水应收集,并应与熄焦水一并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4.3.16 直立炉排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2 排焦箱应设排焦挡块限位装置,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3 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液压装置;
4 炉底排焦与炉顶捣炉之间应设联系信号。
4.3.17 直立炉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蓄热室直立炉若采用双排布置时,每座炉的炭化室门数宜为4的倍数,当采用单排布置时,每座炉的炭化室门数宜为偶数;无蓄热室直立炉每座炉的炭化室门数宜为4的偶数倍。
2 两座或两座以上直立炉组成一个炉组,在同一标高、同一中心线上,应共同设置在一个厂房内;每座炉顶层应设置煤仓,每一炉组应设置一个烧空炉用贮焦仓,贮量应满足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3 有蓄热室直立炉两座炉之间应设间台,空间大小应满足加热煤气管道、交换设备、排焦传动等布置要求;
4 炉组两端应设置端台、楼梯间,每一炉组应设置人货两用电梯;
5 每个排焦箱的排焦口附近及受焦坑处均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炉顶宜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6 厂房外应设置熄焦泵房、沉淀池等熄焦循环水系统;
7 无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发生炉热煤气管应布置在炉体的加热煤气颈管一侧,废热锅炉与废气总管应布置在同一侧。
5 煤的气化制气
5.1 一般规定
5.1.1 煤的气化制气作为城镇的主气源时,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T 13612的有关规定。
5.1.2 气化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来源、品种、供应规模,最大供气规模、气质要求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和工艺流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 压力气化制气应适用于城镇燃气中碎煤加压气化炉型的气化制气。
5.1.4 常压气化的炉型应包括以下类型: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5.1.5 煤的气化制气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2 压力气化制气
5.2.1 碎煤加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入炉煤的粒度宜为6mm~50mm;
2 灰分(干基)宜小于35%;
3 热稳定性(TS+6)易大于60%;
4 黏结性(自由膨胀序数)宜小于7;
5 灰熔点(ST)不宜小于1250℃;
6 水分不宜大于40%。
5.2.2 碎煤加压气化炉宜选择压力高、大直径的炉型,工作压力可选择2.5MPa、3.0MPa、4.0MPa;炉内径可选择2.8m、3.8m、5m。
5.2.3 碎煤加压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5台宜另设1台备用。
5.2.4 气化强度及煤气产率应在煤种和操作条件确定后,通过试烧或实测取得。
5.2.5 不同煤种的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2.6 气化厂房内设置的煤仓储量应为气化炉4h~6h的用煤量。
5.2.7 煤锁充压气不应使用热煤气。
5.2.8 煤仓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2.9 气化厂房加煤皮带层应设置一氧化碳毒性监测报警装置。
5.2.10 采用冷煤气进行煤锁充压的气化装置宜设煤锁气回收系统。
5.2.11 煤锁气泄压管线的管径设计不应考虑2台煤锁同时泄压工况,应通过程序控制实现分时泄压。
5.2.12 煤锁的容积应根据气化炉小时耗煤量及加煤次数确定,单个煤锁每小时设计加煤次数不宜超过4次,煤锁容积设计填充系数宜为0.8。
5.2.13 灰锁、煤锁属于疲劳压力容器,设计寿命不应少于15年。
5.2.14 气化炉夹套与炉内正常操作压差不应大于0.05MPa,设计压差不应小于0.2MPa。
5.2.15 压力气化制气应设置煤气中氧气含量分析报警装置,当煤气中氧含量(干基)大于0.5%时应报警。
5.2.16 气化炉应设置安全联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使气化炉进入紧急停车程序:
1 气化炉夹套与炉内正常操作压差超过0.15MPa;
2 气化炉夹套压力高于操作压力的1.05倍;
3 气化炉顶部法兰温度超过250℃;
4 气化炉灰锁温度超过450℃;
5 气化炉洗涤冷却器煤气出口温度超过250℃;
6 气化炉夹套液位低于低低液位时;
7 入气化炉的蒸汽和氧气混合后的温度低于混合气体的露点时;
8 煤气中氧含量(干基)大于1.5%时;
9 用作气化剂的蒸汽压力高于氧气压力,两者压差小于0.05MPa。
5.2.17 氧气总管和蒸汽总管压力应设置监测装置,并应设置与气化炉的压差监测装置,正常压力应高于气化炉操作压力0.2MPa。当低于0.2MPa时,全部气化炉应进入停车程序或热备程序。
5.2.18 气化炉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5.2.19 气化炉加、减负荷的程序设计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增加负荷时,必须先增加蒸汽负荷,后增加氧气负荷;
2 当降低负荷时,必须先减氧气负荷,后减蒸汽负荷。
5.2.20 煤气洗涤应采用文丘里洗涤加部分冷凝的方式,洗涤水应采用封闭循环,排液应为总循环量的10%~20%。
5.2.21 含尘煤气水管线应设置备用管线,流速宜取1.5m/s~2.0m/s。
5.2.22 气化炉炉箅转速应采用变频调节。
5.2.23 碎煤加压气化炉每4台宜编为1组,1组最多不应超过6台。
5.2.24 每4台或每5台气化炉宜设置一套开工火炬。
5.2.25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地方,气化炉装置框架宜采用全敞开式结构,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结构并采暖。
5.2.26 气化炉液压站宜布置在地面。
5.2.27 气化框架内不应布置控制室和有人长期值守的操作间。
5.3 常压气化制气
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常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
5.3.2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季节性调峰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d~30d的用煤量;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5.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工作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制。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5.3.4 气化炉储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末煤斗,其总储量不宜小于气化炉厂站1d的筛出量。
5.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处理宜采用机械化设施,灰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灰渣斗的总储量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5.3.6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3,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MJ/m3~11.3MJ/m3。
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气化炉炉型、煤种、粒度、操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5.3.7选用。
表5.3.7 气化炉产气率指标
注:气焦指直立炉炼制的气焦。
5.3.8 煤的气化制气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时,设计产量应按本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1款确定;
2 当选定的气化制气炉型作为主气源的辅助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按主气源要求的最大调峰气量确定。
5.3.9 流化床水煤气炉厂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气化炉仅作为人工制气厂站所产末煤的配套处理设施时,应根据人工制气厂站最大末煤产量和所选炉型确定;
2 当气化炉所产冷煤气为主气源或作为掺混气源和调峰气源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有关规定。
5.3.10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4台宜另设1台备用。
5.3.11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每组宜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空气鼓风设备。
5.3.12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
5.3.13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风压应按气化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 循环气化炉每1组或每2组应另设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5.3.14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h~1.0h循环气化炉厂站的煤气产量。
5.3.15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蒸汽蓄能器,并宜设置备用的蒸汽系统。
5.3.16 煤气加压机房、空气鼓风机房、循环水泵房等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且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
5.3.17 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循环水泵等设备应单排布置,并应预留安装检修场地。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的净距宜为1.5m,当用作主要通道时,不宜小于2.0m。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1 一般规定
6.1.1 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应以轻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为原料。
6.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3 制气装置的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1.4 制气炉应露天布置,烟囱高出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6.1.5 制气炉应设置防爆装置,制气炉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2.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为轻质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密度(20℃)宜为0.65~0.69;
2 初馏点宜大于30℃;
3 终馏点宜小于130℃;
4 直链烷烃含量宜大于80%(体积分数);
5 芳香烃含量宜小于5%(体积分数);
6 烯烃含量宜小于1%(体积分数);
7 总硫含量宜小于1×10-4(质量分数);
8 铅含量宜小于1×10-7(质量分数);
9 碳氢比(质量)宜为5~5.4;
10 高热值宜为47.3MJ/kg~48.1MJ/kg。
6.2.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d~20d的用油量计算。
6.2.3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宜采用燃烧室和改质室双筒式,两筒间由混合室连接,并宜采用鼓风气流与制气气流方向相同的顺流式流程。燃烧室宜设置两个主火焰监视器,并应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6.2.4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改质室内液体空间速度宜为0.6m3/(m3·h)~0.9m3/(m3·h);
2 改质室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8m~1.0m;
3 加热用油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 循环时间宜为2min~5min;
5 每吨轻油的催化改质煤气产率宜取2400m3~2500m3;
6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6.2.5 制气工艺宜采用一氧化碳(CO)变换方案,两台制气炉宜合用1台变换设备。
6.2.6 轻油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轻质石脑油增热方案,增热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气烃露点低5℃。
6.2.7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在改质室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一氧化碳(CO)变换时,在一氧化碳(CO)变换反应器后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6.2.8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应设置蒸汽缓冲罐,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6.2.9 每2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最大瞬时流量计算。
6.2.10 燃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6.2.11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风压应按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组或每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宜选用自产蒸汽来驱动透平风机,空气鼓风机入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6.2.12 原料泵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联锁,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台~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3.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质量指标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执行,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
6.3.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个,储存量宜按15d~20d的用气量计算。
6.3.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改质室内液体空间速度宜为0.6m3/(m3·h)~0.9m3/(m3·h);
2 改质室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8m~1.0m;
3 加热液化石油气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 循环时间宜为2min~5min;
5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改质煤气产率宜取2400m3~2500m3;
6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6.3.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6.3.5 制气工艺中一氧化碳(CO)变换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6.3.6 在改质室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一氧化碳(CO)变换时,在一氧化碳(CO)变换反应器后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6.3.7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装置应设置蒸汽缓冲罐,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6.3.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规定。燃气冷却设备和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2.10条和第6.2.11条的规定。
6.3.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6.2.12条的规定。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4.1 天然气改质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有关规定。
6.4.2 在各个循环操作阶段,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0.05MPa。
6.4.3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宜采用燃烧室和改质室双筒式,两筒间由混合室连接,并采用鼓风气流与制气气流方向相同的顺流式流程。
6.4.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