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51298-2018 (GB51298-2018) | | 中文名称 |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metro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100 | | 字数估计 | 118,133 |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 实施日期 | 2018-12-01 | | 引用标准 |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40; GB 50974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8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
GB 51298-201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1298-2018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metro
1 总 则
1.0.1 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2.0.2 点式换乘车站 transfer station by 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2.0.3 路堑式车站、区间 open cut station,track
浅埋地下一层,外墙上方或顶板开窗、具备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的车站、区间。
2.0.4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2.0.5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2.0.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3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间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3.1.2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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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高风亭时,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3.1.4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进风井、排风井和活塞风井,风井之间、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井之间或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10m;
4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5m。
3.1.5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1.6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3.2.1 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2.2 控制中心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合建,并应避开易燃、易爆场所;确需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3.2.3 主变电所应独立建造。
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运输道路和消防水源等。
3.3.3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交。
2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3.4 车辆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在地下时,应在地下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条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但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地下消防车道与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应设置消防救援入口,入口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进行分隔。
3.3.5 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4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1.6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4.1.7 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2 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 地下车站
4.2.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2。
4.2.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2.3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公共区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当大于50m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
4.2.4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5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4.2.6 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7 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4.2.8 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道内应采用2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4.2.9 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10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地铁设备层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2.11 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4.3 地上车站
4.3.1 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2。
4.3.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4.3.3 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4.4.1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室、高压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2 设置在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的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玻璃窗。
4.4.3 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4.4 除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外,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以及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4.5 主变电所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主变电所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内。
4.5 车辆基地
4.5.1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独立建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的屋顶或门、窗的泄压面积应符合要求,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3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
4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中的设备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的措施;
5 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应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一侧,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4.5.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5.3 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4.5.5 地上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5.1.2 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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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的载客人数(人);
Q2——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数(人);
A1——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台)];
A2——单位宽度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的数量(台);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3 在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栅栏上应设置平开疏散门。自动检票机和疏散门的通过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A3——自动检票机门常开时的通过能力(人/min);
A4——单位宽度疏散门的通过能力[人/(min·m)];
L——疏散门的净宽度(m)(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5.1.4 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1.5 每个站台至站厅公共区的楼扶梯分组数量不宜少于列车编组数的1/3,且不得少于2个。
5.1.6 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1.7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进行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8 站台的两端部均应设置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当站台设置站台门时,站台门的端门应向站台公共区方向开启。
5.1.9 站台每侧站台门上的应急门数量宜按列车编组数确定。当应急门设置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区和楼梯、扶梯段内时,应核算侧站台在应急门开启时的通过能力。
5.1.10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1.11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1.12 当站台至站厅和站厅至地面的上、下行方式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增设步行楼梯。
5.1.13 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或设置门槛、有碍疏散的物体及袋形走道。两个或以上汇入同一条疏散通道的出入口,应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5.2 地下车站
5.2.1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当值守人员小于或等于3人时,设备管理区可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或能通向站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
5.2.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该防火隔墙上设置至少2个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站台上任一点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2.3 侧式站台利用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时,应在上、下行轨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2.4 站台端部通向区间的楼梯不得用作站台区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2.5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当疏散门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不应大于40m;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m。
5.2.6 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大于100m时,应增设安全出口,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2.7 设备层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2.8 地下车站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含3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为防烟楼梯间。
5.3 地上车站
5.3.1 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 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3.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5.3.3 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地道可作为疏散通道,上跨轨道的通道不得作为疏散通道。
5.3.4 设备管理区内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3.5 与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相连通的站台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台门上能双向开启的端门。
5.3.6 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架车站,应在站台增设直达地面的疏散楼梯。
5.4 区 间
5.4.1 载客运营轨道区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并应满足人员疏散行走的要求。
5.4.2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5.4.3 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4.4 单洞双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的线路间宜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不设置防火墙且不能敷设排烟道(管)时,在地下区间内应每隔800m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的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4.5 当地下区间利用区间风井进行疏散时,风井内应设置直达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5.4.6 列车客室门应设置手动紧急解锁装置;需行驶于地下区间的列车的车头和车尾节应设置疏散门,各节车厢之间应贯通。
5.4.7 区间两端采用侧式站台车站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区间两端采用岛式站台车站的地上载客运营区间,应在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上、下行线合一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或车辆侧门设置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设施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2 对于上、下行线分开的单向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5.5.1 中央控制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人员安全疏散。
5.5.2 建筑面积大于250m2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建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增设1个安全出口。
5.5.3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0m,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一个设置在防火墙上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采光竖井或进风竖井内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且通向竖井处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分区,可设置另一个通向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5.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5.5.5 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5.6 疏散指示标志
5.6.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等,均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5.6.2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
5.6.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6.4 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0m,通道转角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设备管理区疏散走道内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5.6.5 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6.6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与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间距不宜大于15m。
5.6.7 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
5.6.8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不被遮挡的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形及其文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及标志的设置间距匹配。
6建筑构造
6.1 防火分隔设施
6.1.1 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2 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1.3 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查门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4 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1.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门扇启闭时不应骑跨变形缝。
6.1.6 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风井内防烟楼梯间前室和联络通道处的防火门不应自动开启。
6.1.7 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6.1.8 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6.1.9 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6.2 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6.2.1 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3 应能在事故时保持运行;
4 平时运行方向应与人员的疏散方向一致;
5 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 暴露在室外环境的自动扶梯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寒冷或严寒地区时,应采取防冰雪积聚和防冻的措施。
6.2.2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2.3 电缆井、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井的井壁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
6.2.4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 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0.10m~0.15m。
3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 纵向疏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 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3 建筑内部装修
6.3.1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3.2 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除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外,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3 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3.4 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5 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6 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6.3.7 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
6.3.8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垃圾箱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9 车站内使用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设备管理区设置的玻璃门、窗,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10 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和塑料类制品。
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除高架区间外,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1.4 消防用水量应按车站或地下区间在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时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铁建筑内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2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7.1.6 地铁工程地下部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地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7.1.7 地下车站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上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
2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处,地下车站宜设置在出入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宜为15m~40m;
3 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除地上区间外,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 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7.2.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7.2.5 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车站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7.2.6 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时,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7.3.1 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 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7.3.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3.4的规定。
表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7.3.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2 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 站厅层、侧式站台层和车站设备管理区宜设置单口单阀消火栓,岛式站台层宜设置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
4 除地下区间外,消火栓箱内应配备水带、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
5 地下区间可不设置消火栓箱,但应将水带、水枪等配套消防设施设置在车站站台层端部的专用消防箱内,并应有明显标志;
6 消火栓口距离地面或操作基本面宜为1.1m;
7 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7MPa时,应设置减压措施。
7.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 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 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站厅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统;
6 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的水泵启动按钮。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 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
2 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 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7.4.3 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车站内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7.5.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从市政给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3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采用消防水泵加压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水箱。
7.5.4 从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其扬程计算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管网压力。
7.5.5 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或不能满足消火栓给水系统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时,车站及地铁附属建筑的消防给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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