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55033-2022 (GB55033-2022) | | 中文名称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 英文名称 |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字数估计 | 95,940 |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 实施日期 | 2023-03-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33-2022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s for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Projects)
1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 一般要求
2.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
2.1.2 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2.1.3 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1.4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根据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性等因素确定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
2.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年限内,设计运能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
2.1.6 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2 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
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 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
2.1.7 除有轨电车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
2.1.8 一条线路(含支线和贯通运营的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防火设计。
2.1.9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2.1.10 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2.1.11 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2.1.12 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调、通风、照明等控制室内环境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
2.1.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2.1.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防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变配电所、控制中心应按当地10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确定防内涝能力。
2.1.15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
2.1.16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2.1.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2.1.18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和运营期间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时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设置施工围挡,采取减振降噪、防尘、污水处理、防火等措施,设置疏散通道。
2.1.1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有关规定。
2.1.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工程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并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到交付,实施全过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1.21 下列区域或场所应划分为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1 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
2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m内;
3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4 轨道交通穿(跨)越水域的隧道或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m内。
2.1.22 未经批准不应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
1 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2 敷设管线、架空作业、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打井;
3 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堆土;
4 在穿越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
5 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
2.1.23 城市轨道交通应划定公共安全保护区,并应按照区域和部位设置外界人、物禁入的区域及阻挡、防范设施。
2.1.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体系,编制关键节点清单,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
2.1.25 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初验、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
2.1.26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
1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2 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90d;
3 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
2.1.27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1.28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工程技术条件。
2.1.29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3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合理确定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范围,并应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相协调,保障车站出入口处客流顺畅,不对周边道路造成影响。
2.1.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协调线路间的关系,应统筹考虑换乘车站的设计和邻近工程的建设条件,预留续建工程的实施条件,续建工程实施难度大的应同期建设。
2.1.3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2.1.3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设置客运服务标志、疏散标志和安全标志。
2.1.3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消毒工作的条件。
2.2 规划
2.2.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
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和远景年限及其规划范围,并应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弹性余量分析。
2.2.3 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需求,以及沿线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坏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2.2.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共汽电车及步行、自行车交通便捷衔接,衔接设施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2.2.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2.6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确定线路区间、车站、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规划用地的建设控制区。
2.2.7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界应与用地范围重叠的道路、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他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
2.2.8 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电源规划应纳入城市电力设施规划。
2.2.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线路运能标准应与服务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小时乘客满载率不应超过70%;
2 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
3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
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设施不应超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2.10 系统制式选择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分析确定。确定系统运能时,高峰小时客流最大断面平均车厢站席密度不应大于6人/㎡。
2.2.1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保障地上与地下协调发展。
2.2.12 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划定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2.3 杂散电流防护
2.3.1 城市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直流牵引供电、走行轨回流的杂散电流防护工程,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线路、轨道、建筑结构、供电、金属管线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同一条线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
2.3.2 杂散电流防护应将走行轨回流网、主体建筑结构、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和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并应与受影响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性论证与评估,共同参与工程检验和验收。
2.3.3 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应影响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和降低性能及要求。
2.3.4 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方式下接触网、回流网、排流网应满足远期高峰小时任一个供电区间结构钢筋纵向电压平均值小于0.1V,排流防护时应处于-1.5V~+0.5V保护电压的范围内。杂散电流防护与电气接地安全不应相互冲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车辆基地供电时走行轨回流应与正线绝缘隔离。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与监控系统,并应能及时准确监测到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对地电位和杂散电流。
2.3.5 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于0.01Ω/km。走行轨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及大地保持绝缘,且当采取加强绝缘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应低于150Ω·km,当采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应低于15Ω·km。
2.3.6 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应小于0.5V;
2 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1V,或1h内10%峰值的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2V;
3 当采取保护电位防护时,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应处于-1.5V~+0.5V保护电位范围内。
2.3.7 当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应直接接触地下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4.1 应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综合比选确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等,优化节能设计,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节能环保。
2.4.2 应对各功能用地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主变电所、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设施的共享方案。
2.4.3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降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对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隔离、规避措施。
2.4.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5 机电设备应选用紧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2.4.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应对可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恶臭气体、光辐射、放射性物质等环境影响要素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2.4.7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4.8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应为车公里能耗[kW·h/(车·km)]和乘客人公里能耗[kW·h/(人·km)]。建设项目能耗计算应选用单位投资能耗指标。
2.5 应急设施
2.5.1 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国家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空间和设施安排,包括设置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场地,设置应急广播、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施,以及设置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和条件,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2.5.2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大客流事件响应预案的客流集散空间、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
2.5.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下列应急空间或设施,并应具备相应的功能:
1 应设置应急情况下乘客安全滞留空间,包括区间线路轨道中心或道岔区旁侧乘客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滞留的空间,并应具备相应的疏散能力;
2 应设置区间线路疏散通道,出入口和自动扶梯应能在应急状态下迅速转变为疏散模式,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能转换为释放状态;
3 应设置应急疏散场地、疏散通道,确定疏散指挥岗位位置;
4 应设置通信指挥系统和事件响应机构通信方式;
5 应显示和广播疏散信息,设置救援标志、疏散照明和疏散导向标识。
3限界
3.0.1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3.0.2 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应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车辆受电弓与接轨网、车辆集电靴与接触轨除外。
3.0.3 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于建筑限界。
3.0.4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单线断面建筑限界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
3.0.5 当城市轨道交通非顶部授电且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上部和侧面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1的规定;当车辆存在低于运行面以下部分且无安装设备时,建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轨道最小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5-2的规定。
表3.0.5-1
3.0.6 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双线区间,当两条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2 当无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市域快轨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其他轨道交通形式不应小于100mm;当有建(构)筑物或设备时,建(构)筑物或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
3 当采用接触轨受电时,受流器带电体与轨旁设备之间应保持电气安全距离。
4 当地面线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接触网支柱等构筑物时,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留有安装设备需要的空间。
5 人防隔断门、防淹门的建筑限界,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应满足宽度方向的安全间隙,且不应小于600mm。
6 车辆基地建筑限界在作业区域应扩展设备装拆、设备舱开启与关闭等占用空间的包络范围。
3.0.7 车站计算站台长度范围内直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符合表3.0.7的规定,曲线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相比直线站台的间隙增加量不应大于80mm。
表3.0.7
3.0.8 在任何工况下,车站站台面均不应高于车辆客室地板面,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客室地板面间的高差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3.0.9 直线车站的站台屏蔽门与车辆车体轮廓最宽处的间隙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表3.0.9
3.0.10 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应在设备限界外侧设置,直线地段和曲线地段纵向疏散平台距轨道中心线高度应统一按低于车厢地板面高度150mm~200mm确定。在车辆静止状态下,车辆轮廓距离疏散平台间隙,曲线地段不应大于300mm。
3.0.11 车辆基地库内检修高平台及安全栅栏距车辆轮廓之间的水平横向间隙应限定在80mm~120mm,低平台应采用车站停站站台限界。
3.0.12 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均不应超出运行线路的车辆限界。
4车辆
4.1 一般规定
4.1.1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4.1.2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小于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并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设计车辆耐振、减振、抗冲击能力,减小振动对车辆及环境的有害影响。
4.1.3 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
4.2 车体及内装
4.2.1 运行在隧道或高架线上、在道中心(或中心水沟)设置逃生和救援通道的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编组列车端部应设置应急疏散专用端门及下车设施,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4.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立席处净高不应小于1.90m。
4.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后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
4.2.4 在地面线或高架线路上行驶的非高气密性要求的列车,各车厢应有适当数量的车窗能受控局部独立开启。
4.3 牵引和制动
4.3.1 列车应具有独立且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具有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4.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自动投入使用,并应具有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4.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应具备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以及用于黏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4.3.4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但应允许通过隔离功能使列车可以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
4.3.5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及救援的能力:
1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够维持运行到终点车站;
2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拖拽)一列相同编组无动力的超员载荷工况的列车启动并运行至最近车站的能力。
4.3.6 当牵引指令与制动指令同时有效时,列车应施加制动或紧急制动。
4.3.7 有人驾驶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并应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设置警惕按钮。
4.3.8 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列车除空调制冷之外的各种负载供电要求。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用于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应同时满足具有休眠唤醒功能模块的供电要求。
4.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4.4.3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供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³/h(按定员载荷计);
2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³/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³/h;
3 列车各个车厢应设紧急通风装置;
4 供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应采取避免对乘客造成伤害的措施;
5 对于有人驾驶的列车,冬季运行时司机室温度不应低于14℃。
4.4.4 车辆应至少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设扶手和轮椅固定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4.4.5 车辆应具备下列广播通信设施和功能:
1 广播报站、应急广播服务及广播电视服务;
2 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
3 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
4 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
5 紧急通信优先功能。
4.5 安全与应急
4.5.1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当正常供电中断启用应急照明时,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m高度处不低于30lx。
4.5.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4.5.3 列车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
1 灭火器具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2 自动防护(ATP)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联络装置;
3 设置于司机操纵台的紧急停车操纵装置;
4 司机室内的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
5 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状态的视频监视装置;
6 司机室前端可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红色防护灯;
7 鸣笛装置。
4.5.4 车辆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
1 地下运行的固定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
2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3 全自动运行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
5土建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土建工程应提供满足轨道交通预期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乘降疏导和应急疏散、车辆与机电设备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抗灾减灾、人防等方面基本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5.1.2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地形环境以及荷载特性、施工工艺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5.1.3 主体结构工程以及结构损坏会对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结构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00年,其他结构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
5.1.4 当高架结构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立交或跨越河流时,桥下净空应满足行车、排洪、通航的要求。
5.1.5 当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时,应具备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条件。
5.2 线路工程
5.2.1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应根据功能定位、预测客流量和线路性质确定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5.2.2 线路工程选线应规避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段。当无法规避时应采取能确保工程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2.3 地下工程线路区间段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5.2.4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部分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当确需与道路采取平面交叉时,应进行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5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之间、正线与支线之间的接轨点应选择在车站,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当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的接轨点不选择在车站时,应进行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2.6 正线线路的平面曲线和纵向坡度设置应满足列车运行安全要求,应与列车的性能参数相匹配,与线路的设计运行速度相适应,并应满足运营和救援的要求。
5.2.7 线路的配线设置应满足运营及救援的要求。
5.2.8 当采用全自动驾驶运行模式时,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等均应实现全自动驾驶运行;停车线和联络线等应根据运行条件优先选用全自动驾驶运行。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5.3.1 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能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应结合其他措施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
5.3.2 钢轮钢轨系统钢轨的断面、轨底坡、硬度应与车轮踏面相匹配,安全性满足列车正常运行要求,并应对运行列车具有足够的支撑刚度和良好的导向作用。
5.3.3 钢轮钢轨系统正线段曲线超高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设置,最大超高应满足列车静止状态下的横向稳定要求,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2。车站内曲线超高不应超过15mm,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3m/s2。
5.3.4 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设在钢轮钢轨系统正线、配线及试车线、牵出线的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时的冲击荷载。
5.3.5 轨道道岔结构应安全可靠,道岔型号选择应与列车通过时的运行速度相适应。
5.3.6 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
5.3.7 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流网的纵向电阻;
2 回流走行轨与周围结构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
3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供电区间设置分断点,应以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使回流走行轨在分断点处彼此隔离。
5.3.8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5.3.9 高架线路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地段及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
5.3.10 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
5.3.11 路基工程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砟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砟轨道线路,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且路桥或路隧交界处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5.4 车站建筑
5.4.1 车站应满足预测客流要求,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车站布置应紧凑、便于管理,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
5.4.2 线路之间的换乘方式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换乘客流、便捷性等因素。
5.4.3 除有轨电车系统外,车站站台和乘降区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岛式站台车站的乘降区宽度不应小于2.5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8m;
2 侧式站台车站,平行于线路方向设置楼扶梯时站台乘降区宽度不应小于2.5m,垂直于侧站台设置楼扶梯时乘降区宽度不应小于3.5m。
5.4.4 当采用有轨电车系统时,岛式站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m,侧式站台的宽度不应小于3m。
5.4.5 车站楼梯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4m;
2 单向公共区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
3 双向公共区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2.4m;
4 消防专用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站台至轨行区的工作梯(兼疏散梯)宽度不应小于1.1m,区间风井疏散梯宽度不应小于1.8m。
5.4.6 车站付费区与非付费区之间的隔离栅栏上应设开向疏散方向的栅栏门,检票口和栅栏门的总通过能力应保证站台疏散至站厅的乘客不滞留在付费区。
5.4.7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检票口应至少设置一处无障碍专用检票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
5.4.8 当车站不设置站台屏蔽门时,站台边缘应设置醒目的安全带或安全线标志;当车站设置站台屏蔽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内的地面装饰层下应采取绝缘措施。
5.4.9 跨座式单轨系统车站站台应设站台屏蔽门,高架车站底部应封闭。
5.4.10 地下车站风亭(井)的设置应能防止气流短路,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4.11 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等标志标识,区间隧道应设疏散标志。
5.4.12 车站内应设无障碍设施。
5.5 结构工程
5.5.1 结构净空尺寸应满足建筑限界、使用功能及施工工艺等要求,并应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的影响。
5.5.2 结构工程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满足结构对材料的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
5.5.3 当地下区间下穿河流、湖泊等水域时,应按规划航道的要求和预测冲淤深度控制区间隧道埋深,并应在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5.5.4 当高架结构墩柱有可能受机动车、船舶等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措施。
5.5.5 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5.5.6 结构工程应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5.5.7 地下结构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应保证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和正常使用要求。
5.5.8 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和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区间隧道、联络通道、风井等附属结构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架结构桥面应设柔性防水层,并应设置顺畅的排水系统。
5.5.9 对有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地下结构,应在规定的设防部位按批准的人防抗力等级进行结构验算,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满足平战转换要求;当与既有线路连通或上跨、下穿既有线路时,尚应保证不降低各自的防护能力。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5.6.1 车辆基地用地应满足设计远期运营需求。
5.6.2 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且具备良好的出入条件。
5.6.3 每条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置一处车辆段。
5.6.4 车辆基地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应满足对车辆进行公共卫生消毒的需要。
5.6.5 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工艺和消防要求。
5.6.6 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基地布局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其场坪高程应按能应对100年一遇洪水设防设计,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6机电设备系统
6.1 供电系统
6.1.1 牵引供电系统、应急照明、通信、信号、线网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站台屏蔽门系统、消防用电设备及与防排烟、事故通风、消防疏散、主排水泵、雨水泵、防淹门、公共安全防范有关的用电设备均应为一级负荷。
6.1.2 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6.1.3 供电系统注入公共电网系统的谐波含量值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6.1.4 供电系统应具有电力远程监控功能。
6.1.5 在变电所的两路进线电源中,每路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高峰小时变电所全部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6.1.6 地面变电所应避开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等影响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场所。
6.1.7 当变电所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2个出口;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5m。
6.1.8 在地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材料,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防潮、无自爆、低烟、无卤、阻燃或耐火的定型产品。
6.1.9 接触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网应能在规定的列车行车速度内向列车可靠馈电;
2 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其带电裸导体应与钢筋混凝土结构、轨旁设备和车体保持安全间距;
3 接触网的电分段应满足牵引供电和检修作业要求;
4 正线接触网应实行双边供电;
5 车辆基地接触网应有主备2路电源,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
6 接触轨应设置防护罩;
7 接触网应设置保护装置,露天线路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避雷器,其间距应根据地域、气候等条件计算确定;
8 接触网架空地线应与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连接;
9 固定支持架空接触网的金属结构体的接地应与接触网架空地线连接,且不应影响信号和杂散电流防护。
6.1.10 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与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其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网应采用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
2 接地系统和回流回路之间不应直接连接;
3 回流网的导体应对地、对结构绝缘,回流网各导体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移动相关连接件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4 电气安全、接地安全和杂散电流防护安全应综合设计,当三者之间有矛盾时应满足电气安全和接地安全;
5 牵引变电所中的电气设备应绝缘安装,且电气设备的基础槽钢应与结构钢筋绝缘;
6 连接牵引变电所与回流走行轨之间的回流电缆不应少于2个回路,当其中1个回路的1根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仍能满足回流的要求;
7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轨道应采用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实现彼此间的相连和电气分隔;
8 回流走行轨与地之间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正线应小于或等于DC120V,车辆基地应小于或等于DC60V;
2)当瞬时超过时应具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6.1.11 动力与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应急照明应具备应急电源;
2 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
3 车站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6.2 通信系统
6.2.1 通信系统应安全、可靠,在正常情况下,应具备为运营管理、行车指挥、设备监控、防灾报警等传送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在非正常或紧急情况下,应能作为抢险救灾的通信手段。
6.2.2 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应满足通信各子系统和其他系统信息传输的要求;
2 无线通信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人员、维修人员、公安人员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手段,应满足行车指挥及紧急抢险需要,并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存储及监测等功能;
3 视频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列车运行、防灾救灾以及乘客疏导情况等视觉信息,应具备视频录像功能;
4 公务电话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务通话及业务联系的需要,并应接入公用网络;公务电话系统设备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的交换能力;
5 专用电话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及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提供调度通信;调度电话系统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并应具备录音功能;
6 广播系统应满足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信息及提供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的需要,应能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且防灾广播优先级应高于行车广播;
7 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
6.2.3 通信电源应能实现集中监控管理,并应满足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供电要求;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通信接地系统应满足人身安全、通信设备安全及通信设备正常工作要求;通信系统应采取防雷措施。
6.2.4 地下车站及区间线路的通信电缆、光缆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防腐蚀、防鼠咬的防护层,并应符合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要求。
6.2.5 当光缆引入室内时,应做绝缘接头,室内外金属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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