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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222-202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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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222-2025 839 GB 6222-2025 [PDF]天数 <=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GB 6222-2005 779 GB 6222-2005 [PDF]天数 <=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1986 RFQ 询价 [PDF]天数 <=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6222-2025 (GB6222-2025)
中文名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7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42,423
发布日期 2025-10-31
实施日期 2026-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6222-2005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6222-202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ICS 13.100 CCSC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3 5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 4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4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6 5.3 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7 5.4 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9 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10 5.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11 5.7 铁合金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12 5.8 煤气净化设施的泄漏性试验 12 6 煤气管道 13 6.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13 6.2 煤气管道的敷设 13 6.3 煤气管道的检测 18 6.4 煤气管道的试验 18 6.5 煤气管道的防腐 21 7 煤气设备与管道的附属装置 21 7.1 燃烧装置 21 7.2 隔断、切断装置 22 7.3 放散装置 24 7.4 冷凝物排水器 24 7.5 蒸汽管、氮气管 25 7.6 补偿器 25 7.7 泄爆装置 26 7.8 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26 8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抽气机室 26 8.1 建筑物安全要求 26 8.2 一般要求 27 9 煤气柜 28 9.1 一般要求 28 9.2 湿式煤气柜 28 9.3 干式煤气柜 29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维护 30 10.1 煤气设施的操作 30 10.2 煤气设施的检修维护 31 11 煤气调度及防护 32 11.1 煤气调度 32 11.2 煤气防护站(组) 33 11.3 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3 12 应急处置 33 12.1 一般要求 33 12.2 煤气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34 12.3 煤气着火事故应急处置 34 12.4 煤气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34 13 证实方法 34 参考文献 3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与GB 6222-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隔断装置的定义及相关要求(见3.3、7.2,2005年版的3.3、7.2); ---增加了术语“煤气放散装置”和“眼镜阀”(见3.7、3.11); ---更改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总体要求(见第4章,2005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铁合金炉煤气回收与净化的安全技术要求(见5.7); ---更改了布袋除尘器和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见5.3.2.5、5.3.2.7,2005年版的 5.3.2.5、5.3.2.6); ---更改了煤气管道防静电和防雷措施的要求(见6.1.2,2005年版的6.1.3); ---更改了架空煤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绝缘线缆、铁路、道路、相邻管线最小水平 净距和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见6.2.1.3、6.2.1.4,2005年版的6.2.1.4、6.2.1.5); ---增加了地下煤气管道敷设与建(构)筑物等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见6.2.2.9、 6.2.2.10); ---增加了转炉煤气抽气机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要求[见6.4.2f)]; ---增加了煤气管道防腐的要求(见6.5); ---更改了煤气管道检测试压的安全要求(见6.3.1、6.4.4,2005年版的6.4.4); ---更改了水封、眼镜阀、排水器等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要求(见7.2.2、7.2.3、7.4,2005年版的 7.2.3、7.2.4、7.4); ---更改了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安全要求(见7.3.2,2005年版的7.3.2); ---更改了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等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见 8.1.1,2005年版的8.1.1); ---删除了天然气调压站的要求(见2005年版的8.3); ---更改了干式煤气柜的本质安全要求(见9.3,2005年版的9.2); ---增加了煤气柜柜体防雷接地的安全要求(见9.1.4); ---增加了进入煤气区域和设施内工作前,一氧化碳的检测合格标准(见10.2.3); ---更改了煤气设施进入前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记录要求(见10.2.4,2005年版的10.2.3); ---增加了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组)值班人员数量要求(见11.2.1); ---增加了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值设定及现场设置的要求(见11.3); ---增加了“证实方法”(见第13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区内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高炉、转炉、焦 炉、铁合金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净化、输配、储存和使用等设施的设计、管理、运行、操作、检修、维护和 应急等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并描述了相应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煤气设施。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煤气为原料生产甲烷、甲醇、氢气等其他工业产品,以及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 和庭院管网及调压等的煤气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4053(所有部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9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683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JG915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计算压力 calculated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注: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其最高工作压力。 3.2 煤气设施 gasequipment 所有流经煤气的设施。 注: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例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 隔断装置 curtainappliance 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有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 注: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设施,也可以由组合的设施组成。 3.4 切断装置 shutoffappliance 具有启闭或通断功能,但不能隔断煤气,不可单独作为隔断装置的各类阀门、设施。 注:包括闸阀、密封蝶阀、球阀、截止阀、旋塞、水封等。 3.5 荒煤气 rawgas 未经净化的煤气。 3.6 铁合金炉煤气 ferroaloygas 封闭式电炉熔炼铁合金时的副产煤气。 注: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和氢气。 3.7 煤气放散装置 gasemissiondevice 设置在煤气设施上,用于煤气设施吹扫置换、超压、超量或异常工况时,将设施内的煤气排放到大气 环境的附属装置。 注:包括放气头、吹扫放散管、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及控制阀门等。 3.8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应使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或者煤气质 量不合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注:包括煤气放散塔、放散烟囱等。 3.9 利用炼铁副产煤气与用户之间压差、温差所具有的能量,通过膨胀透平予以回收,从而驱动发电机 发电的装置。 3.10 利用炼铁副产煤气与用户之间压差、温差所具有的能量,通过膨胀透平与鼓风机、电动机同轴驱动 鼓风机转动的装置。 3.11 眼镜阀 glassesvalve 盲板阀 blindvalve 由盲板、透板等组合而成的一块形似眼镜的阀板机构,沿密封面做往复或旋摆运动,实现截断、开通 功能的特种阀门。 注:包括封闭式眼镜阀、敞开式眼镜阀、扇形眼镜阀。 4 总体要求 4.1 煤气工程项目设计,应由持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4.2 煤气设施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 GB 50184、GB 50235、GB 50236、GB 50316、GB 50683的 规定。 4.3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需要修改时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 交付建设单位存档。 4.4 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至少 有建设单位的煤气设施使用部门和安全部门参加。 4.5 企业煤气设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应经过安全条件 论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确保其掌握相应的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运行。 4.6 企业煤气设施管理,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 4.7 煤气设备、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编号应在现场标识。煤气生产、运行和设备管理部门及现 场主要控制室和能源控制中心,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施及附属装置的编号。 4.8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a)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b)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c)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d) 煤气设施的日、月、季和年度检查制度。 4.9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应开展以下工作: a) 对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进行管理,并按照技术 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b) 每年对设备腐蚀、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煤气柜基础沉降等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分 析,实行档案化管理。 4.10 煤气危险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监测信号应引 入24h有人值守的场所。 注: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各层平台(炉顶大方孔以上各层平台的露天环境除外),热风炉煤气自动切 断阀操作平台,煤粉制备间,煤气发电设施间(含透平机隔音罩),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煤气除尘器卸灰间,烧 结球团主抽风机室,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真空吹氧精炼装置的水封池(含热水罐、热水井、密封罐),真空吹 氧精炼装置的机械真空泵房,烘烤器、高炉热风炉煤气预热器、喷煤干燥炉、煤气加热炉、煤气预热炉、煤气热处 理炉、烧结点火炉、球团竖炉(回转窑)点火器、白灰竖窑(回转窑)点火器、陶瓷烧成窑炉等燃烧器旁易产生煤气 泄漏的区域和高炉炉顶液压站(含封闭式油泵间、封闭式工具间)、煤气柜活塞上部、煤气柜油泵房、焦炉地下 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加压机房、抽气机房、一次仪表室、排水器室(房) 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 4.11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 室、更衣室,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注: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包括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机、封闭电炉、煤气除尘 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火炉、预热炉、点火炉、干燥炉、烟气炉、焙烧炉、高炉热 风炉、回转窑、陶瓷烧成窑炉、发电设施等。 4.12 企业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 煤气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 剩余煤气应点燃放散。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隔断装置、调压装置、自动点火装置、燃烧装置、防 回火装置、灭火装置和火焰监测装置。 4.15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 检修平台)应符合GB 4053(所有部分)的规定。煤气管道的盲板和眼镜阀操作平台不应使用直爬梯,应 设斜梯。 4.16 煤气管道应标识明显的介质名称或识别符号,煤气流向及管径,标识内容与形式应符合GB 2894 的规定。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应设置限高标识。 4.17 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且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18 煤气湿法净化设施排放煤气洗涤水的排水沟或高架溜槽应设盖板。 4.19 当正压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压力低于500Pa(51mmH2O)时,应采取保压措施。 4.20 煤气设施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保持正常可用状态,未经允许不应擅自拆除、挪用或移作他 用,在生产和检修维护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4.21 企业应编制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并评估。 4.22 企业应按照GB 18218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辨识确定涉及煤气的重大危险 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4.23 企业应在煤气防护站、调度室、煤气发生站、水煤气生产车间、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煤气柜 操作室以及其他主要用户配备煤气专业调度电话系统。调度电话系统与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合建时,合 建的电话交换系统应按调度电话交换系统的技术要求设置,且调度电话交换系统应虚拟成单独工作的 独立系统和独立的用户号码段。 5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 5.1 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 区域布置 5.1.1.1 煤气发生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95的规定。 5.1.1.2 新建冷煤气发生站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1.1.3 与煤气发生站无关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应穿越站区。 5.1.1.4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 消防车道统一考虑,应符合GB 50016、GB 55037的规定。 5.1.1.5 布置在同一房间的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建(构)筑物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1.2 厂房建筑 5.1.2.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按乙类生产厂房设计,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b) 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应按照GB 50058规定的2区爆 炸性危险环境进行管理; c) 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d) 底层及操作层应为非爆炸性危险区域。 5.1.2.2 煤气发生站其他建筑符合下列规定: a) 煤气加压机房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b) 煤气净化设备区应为2区爆炸性危险环境; c)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应按照GB 50058规定的2区爆炸性危险环境、乙类生产厂房设计,应通风 良好,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d)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 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联锁装置及声光信 号等。 5.1.3 设备结构 5.1.3.1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的,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 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应符合GB 50195的规定。 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高低液位声光报警装置,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不应 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阀门、止回阀、自然吸气装置和蒸汽吹扫 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双电源供电。 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切断装置,当采用盘形阀时,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 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 装置。 5.1.3.10 电捕焦油器符合下列规定。 a) 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b) 应设泄爆装置,并定期检查。 c) 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1) 煤气含氧量达到或超过1%; 2)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3)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最小设计温度。 d) 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e) 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f) 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g)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应采取减振措施,优先设置避震器。 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管网(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不应并 入网路。 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 a) 加压机前: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103Pa(153mmH2O), 但不小于2.5×103Pa(255mmH2O);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 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103Pa (510mmH2O); b) 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符合7.2.2.1的规定。 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102Pa (51mmH2O)。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 区域布置 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 炉子公称直径(DN) 炉子煤气产量(Q) m3/h 炉与炉的中心距(a) DN≤2.5 1000≤Q≤3500 a >7 DN≤3 5000≤Q≤7000 a >9 DN≤4 8000≤Q≤18000 a >10 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操作控制室与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控制室应与使用煤气 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进行安全指标分 析测定。 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置,不应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 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火 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若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 合GB 50016的规定。 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 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应按GB 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 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应设置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应 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符合5.1.3.2~5.1.3.4的规定。 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 5.2.3.4 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洗涤塔计算压力加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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