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6675.1-2025 (GB6675.1-2025) | | 中文名称 |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toys - Part 1: Basic cod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200.50 | | 字数估计 | 30,353 | | 发布日期 | 2025-10-05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6675.1-2014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6675.1-2025: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ICS 97.200.50
CCSY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2025-10-05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5
5 安全要求 5
5.1 机械与物理性能 5
5.2 爆炸和易燃性能 6
5.3 化学性能 7
5.4 电气性能 11
5.5 卫生要求 11
5.6 辐射性能 12
5.7 玩具标识 12
6 检测方法 12
6.1 机械与物理性能 12
6.2 爆炸和易燃性能 13
6.3 可迁移元素 13
6.4 增塑剂 13
6.5 甲醛 13
6.6 有害芳香胺 13
6.7 多环芳烃 13
6.8 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物 13
6.9 甲酰胺 13
6.10 短链氯化石蜡 13
6.11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TVOC的释放量 13
6.12 致敏性芳香剂 13
6.13 电气性能 13
6.14 卫生要求 13
6.15 辐射性能 14
7 标准的实施 14
附录A(规范性) 禁用和需要标识的致敏性芳香剂 15
参考文献 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GB (GB/T)6675《玩具安全》各部分和GB/T 19865《电玩具的安全》共同构成支撑玩具安全标准
体系。
本文件是GB (GB/T)6675《玩具安全》的第1部分。GB (GB/T)667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规范;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第3部分:易燃性能;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第9部分: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第13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
---第14部分:指画颜料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文件代替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与GB 6675.1-2014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玩具、活动玩具、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弹射物、声响玩具和玩具化妆品的定义(见3.1、
3.6、3.13、3.17、3.20、3.22,2014年版的3.1、3.7、3.17、3.21、3.26、3.28);删除了功能性玩具、
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味觉游戏玩具、仿制防护玩具、玩具自行车、召回的定义(见
2014年版的3.5、3.9、3.10、3.11、3.23、3.24、3.30);增加了预定与食物接触的玩具、水晶泥及类
似玩具、造型黏土和泥胶、弹性体的术语和定义(见3.24~3.27);
b) 更改了玩具的设计和制造要求(见5.1.2、5.1.12,2014年版的5.1.2、5.1.12),增加了可能被儿
童误认为是可供食用的模拟食品玩具的要求[见5.1.4i)];
c) 增加了有关使用明火装置玩具的要求(见5.2.1);
d) 增加了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豁免、具有玩耍价值或预定保留供儿童使用的包装及可能被儿
童误认为是可供食用的模拟食品玩具的要求(见5.3.2);
e) 更改了可迁移元素钡的限量要求,增加了可迁移元素硼的限量要求(见5.3.3,2014年版的5.3.3);
f) 增加了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EN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EXP)
和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等四种增塑剂的限量要求(见5.3.4,2014年版的5.3.7);
g) 删除了玩具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有关规定要求(见2014年版的5.3.5);
h) 增加了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多环芳烃,可迁移N-亚硝胺及其前体物,甲酰胺,短链氯
化石蜡,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量,致敏性芳香剂限量
要求(见5.3.5~5.3.12);
i) 增加了电压超过24V的玩具内部部件要求(见5.4.1);
j) 增加了植物种子和植物原料卫生要求(见5.5.1)和异味的要求(见5.5.4);
k) 增加了电磁辐射要求(见5.6.3);
l) 更改了玩具使用说明和玩具警示标识要求[5.7.1、5.7.2a),2014年版的5.7.1、5.7.2a)];增加
了玩具化妆品成分标识和警示说明要求[见5.7.1d)];
m) 增加了检测方法和标准实施要求(见第6章、第7章);
n) 删除了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其他(见2014年版的第6章~第8章);
o) 删除了警告内容(见2014年版的附录A);
p) 增加了禁用和需要标识的致敏性芳香剂(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6年首次发布为GB 6675-1986;2003年第一次修订;
---2014年第二次修订时,划分为 GB 6675分部分标准,GB 6675.1-2014、GB 6675.2-2014、
GB 6675.3-2014、GB 6675.4-2014四部分代替GB 6675-2003;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引 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确保玩具产品质量,尽可能地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GB (GB/T)6675《玩具安全》各部分和GB/T 19865《电玩具的安全》共同构成玩具安全标准体系,
符合了这些文件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玩具按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见的合
理滥用)所引起的潜在危险。
GB (GB/T)6675《玩具安全》各部分分为基本规范、通用要求、特定要求,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本规范。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基本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机械与物理性能的通用要求。
---第3部分:易燃性能。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易燃性能的通用要求。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可迁移元素的通用要求。
---第9部分: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
特定要求。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
定要求。
---第13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
---第14部分:指画颜料要求和测试方法。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
本文件是玩具安全的基本规范部分,适用并符合通用要求、特定要求及GB/T 19865的玩具产品,
视为符合本文件相应要求。
本文件不能、也无意免除家长的责任,包括选择合适玩具的责任、在不同年龄儿童接触同一玩具时
的监管责任等。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与物理性能、爆炸和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
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玩具标识等,描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即设计或明显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玩耍中
使用的任何产品,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鞍座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b) 投石器/弹弓;
c) 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
d) 公共场所的游戏场地设备;
e) 气压和气动气枪和气手枪;
f) 成品的主要价值并非玩耍的模型套件、业余消遣品或工艺品;
g) 体育用品和设备、野营用品、运动设备、乐器和家具,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注:通常来说,这类用品,例如乐器或运动器材,与其玩具仿制品之间存在细微的区别。制造商或销售商的意图、正
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决定其是否为玩具仿制品。
h)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车辆模型,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i) 并非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收藏品;
j) 节假日装饰品;
k) 预定用于深水中的水上器材;
l) 游泳学习器具和儿童助浮器具,如坐圈和游泳辅助器具等;
m) 安装于公共场所(如街道和商场)的玩具;
n) 有500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o) 烟花爆竹,包括火药帽(玩具火药帽除外);
p) 含有加热元件并预定由成人监管在教学中使用的产品;
q) 蒸汽机;
r) 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视频玩具;
s) 婴幼儿安抚奶嘴;
t) 仿真武器;
u) 额定电压超过24V的电烘箱、电熨斗和其他功能性产品;
v)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w) 儿童用饰物;
x) 在成人指导者的监护下,用于学校和其他教学环境中的教育产品,如科学器材;
y) 用于访问交互式软件和相关外设的电子设备,如个人电脑和游戏机,但不包括专门为儿童设计
且具有玩耍价值的电子设备或相关外设,如专门设计的个人电脑、键盘、游戏手柄或方向盘;
z) 用于娱乐休闲的互动软件,如电脑游戏及其存储介质(如CD等);
aa) 吸引儿童的灯具;
bb)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人行道等公共道路上使用的滑板车、电力驱动的车辆或其他交通
工具;
cc) 玩具变压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 (GB/T)6675(所有部分) 玩具安全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9865 电玩具的安全
GB/T 19941.1 皮革和毛皮 甲醛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9941.2 皮革和毛皮 甲醛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分光光度法
GB/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8022 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
GB/T 29614-2021 硫化橡胶 多环芳烃含量的测定
GB/T 34436 玩具材料中甲酰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
GB/T 34448 生活用纸及纸制品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38424 玩具中致敏性芳香剂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41413 玩具中N-亚硝胺及其前体物迁移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41524 玩具材料中短链氯化石蜡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43276 玩具材料中甲酰胺释放量的测定
GB/T 46509 玩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的测定
GB/T 46510 玩具水基材料中游离甲醛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玩具 toy
设计或明显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玩耍中使用的任何产品。
3.2
水上玩具 aquatictoy
预定承载儿童体重,供儿童在浅水中玩耍的器具,无论是否可以充气。
注:浴室玩具和沙滩球不被视为水上玩具。
3.3
电玩具 electrictoy
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
3.4
功能性产品 functionalproduct
预定供在成人监督下进行教学的,额定电压大于24V,与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具有相
同的功能和使用方式比例模型产品。
示例:预定供儿童使用、具有煮饭功能的迷你厨具等。
3.5
设计速度 designspeed
由玩具的设计决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潜在行驶速度。
3.6
活动玩具 activitytoy
预定供家庭使用,可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在儿童进行诸如攀登、摇摆、滑行、摇晃、旋转、跳跃、
弹跳、爬行、匍行、蠕行和划水等活动或多种活动同时进行时,其支撑结构能保持稳定的玩具。
示例:秋千、滑梯、旋转木马、攀爬架刚性游戏屋及戏水池等。
注:本定义不包括水上玩具、非充气蹦床等。
3.7
化学玩具 chemicaltoy
一种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的直接操作化学物质或混合物,并适合某一年龄段使用的玩具。
3.8
伤害 harm
人身伤害或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损坏。
3.9
危险 hazard
潜在的伤害源。
注:术语“危险”被定义为可预见的伤害的原因或性质(如电击危险、折叠夹持危险、剪切危险、中毒危险、火灾危险、
溺水危险)。
3.10
风险 risk
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3.11
预期使用 intendeduse
玩具按照制造商所提供的信息(使用说明)或产品设计意图使用的玩耍方式。
3.12
正常使用 normaluse
玩具按照所附使用说明、或按照传统习惯、或按照其显而易见方式使用的玩耍方式。
3.13
一种儿童在非供应商预定而又有可能的条件下或不按供应商预定而又有可能的用途来使用玩具的
行为,这是由玩具与儿童的正常行为共同作用或仅由儿童的正常行为导致的。
示例:故意拆卸玩具、使玩具跌落或用非预期用途使用玩具。
3.14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removablecomponent
玩具上预定不用工具就能拆卸的零件或部件。
3.15
可触及 accessible
玩具部分或部件能被GB 6675.2中玩具部分或部件的可触及性测试描述的可触及探头轴肩之前的
任何部分接触到。
3.16
包装 packaging
购买玩具时的附属物,但不具玩耍功能。
3.17
弹射物 projectile
不具有自推进能力,预定被发射进入自由飞行状态的物体。
注:不包含自推进飞行玩具,例如遥控直升机和发条飞机,除非自推进力是来自于自备压缩气体和/或液体(如火箭)。
3.18
弹射玩具 projectiletoy
通过由儿童给予的能量或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玩具。
3.19
易燃性能 flammability
一种材料或一个产品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遇火燃烧的能力。
3.20
声响玩具 acousticstoy
通过手摇、自身带有的扬声器、机械结构或火药帽等设计发声的玩具。
示例:摇铃、玩具电话、推拉发声玩具、玩具火药帽等,不包括声压级由儿童吹吸力度、动作力度或外部声源决定的
声响玩具,由耳塞式/头戴式耳机发出声音的声响玩具,复制或以电子、机械方式改变儿童声音的声响玩具。
3.21
玩具火药帽 toypercussioncap
通常用于玩具中激发火药而发出声音的部件。
3.22
玩具化妆品 toycosmetic
仅给玩具(如玩偶等)涂饰用的产品。
3.23
制造商 manufacturer
自行设计或制造,或由他人设计或制造玩具、最终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进行销售的自然人或法人。
3.24
预定与食物接触的玩具 foodcontacttoy
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制作原料(以下简称食品)直接接触的玩具。
示例:玩具糖果机、巧克力制作玩具等。
3.25
水晶泥及类似玩具 slimeandsimilartoy
透明或带颜色的水基凝胶或类似凝胶的材料。
注1:也包括预定供儿童或以儿童作为重要使用群体用于制作水晶泥及类似玩具的各种材料。
注2:该材料黏稠、光滑,且通常是非牛顿流体,可用手工操作、揉捏和拉伸成不同形态。材料表现为非牛顿流体的
状态,当受到切应力(如用手操作)时,其黏性会发生变化,如黏性变得更好或更差,当停止施加切应力时,这种
黏性又能恢复原状。
3.26
在模压成特定形状后仍能保持其形状和形态的柔韧固体或半固体混合物。
注1:也包括预定供儿童或以儿童作为重要使用群体用于制作造型黏土和泥胶的各种材料。
注2:该材料可用于通过手工操作创造物体形象,或由其他工具/玩具挤压成玩具轮廓形象。
3.27
弹性体 elastomer
在室温条件下,受力作用发生显著形变,释放后能迅速恢复到接近原有状态和尺寸的柔性交联大分
子材料。
[来源:GB/T 41413-2022,3.2]
4 总则
玩具安全的目的是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尽可能地避免因玩具自身的某些缺陷
给儿童造成伤害。这些缺陷可能来自设计、制造工艺或制造材料。这些伤害可能有:
a) 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
b) 烧伤和烫伤;
c) 窒息,勒死;
d) 咽下或吸入异物;
e) 跌倒;
f) 电击;
g) 溺水;
h) 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
符合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按玩具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所引起的潜在危险,包括玩具及其包含的化学品可能损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全或健康危险。
特定年龄组使用的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是根据各年龄组儿童的智力和体力及应对危险的能力而制
定的,也考虑了使用者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特别是当玩具只供36个月以下儿童或其他特
定年龄群体使用时。
第5章中所述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仅适用于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除非另有说明。
5 安全要求
5.1 机械与物理性能
5.1.1 玩具、玩具部件及固定玩具的紧固部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适用时,还应有稳定性以承受使用
中可能受到的应力,以防止玩具因破裂、变形而引起伤害危险。
5.1.2 玩具上可触及边缘、尖端、突出物、绳索、电线、圆孔、紧固件、磁体和磁性部件、开口等的设计和
制造,应减少与其接触时产生伤害危险。
5.1.3 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避免玩具中的活动部件对人体产生危险或减少此危险。
5.1.4 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
a) 玩具及其部件不应存在任何绞扼窒息的危险;
b) 玩具及其部件不应存在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隔绝空气流通而导致的窒息危险;
c) 玩具及其部件的尺寸应不存在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堵塞下呼吸道入口、隔绝空气流通而导致
窒息危险;
d) 明确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玩具部件及其可拆卸部件的尺寸不应能被儿童吞咽
或吸入,本要求同样适用于预定放置于口中的玩具、玩具部件及其可拆卸吹嘴;
e) 玩具销售时采用的包装不应存在任何勒死或因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的窒息危险;
f) 食物中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应单独包装,且其包装的尺寸不应被儿童吞咽或吸入;
g) 禁止牢固附着于食品且需先吃掉该食品方可直接接触到的玩具,其他直接附着于食品上的玩
具的部件应满足5.1.4c)和d)的要求;
h) 5.1.4e)和f)中的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玩具包装及其可拆卸部件,或任何带有圆形端部的圆柱
状包装,其尺寸应不存在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导致窒息危险;
i) 如果因其形状、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签、体积和尺寸等因素会被儿童误认为是可供食用,
进而误导儿童持续地将其放进口中咬食,则该玩具不应产生窒息危险,应考虑上述不同因素的
组合,以确定产品会被儿童误认为是真实食品的可能性。
5.1.5 水上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应减少玩具在按预期使用时失去浮力从而不能支撑儿童的危险。
5.1.6 对于有可能让儿童进入其内部且对进入者构成封闭空间的玩具,应配备使儿童能易于从内部开
启的出口。
5.1.7 对于能令使用者移动的玩具,适用时应配备适用于这类玩具且与玩具动能相匹配的制动系统,
该系统应便于使用者操作,且不应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弹出或人身伤害。电动乘骑玩具最大设计速
度应予以限制,以减少其伤害风险。
5.1.8 考虑到弹射玩具的特点,弹射物的形式、结构及弹射物从配套弹射玩具发射时可能产生的动能
应确保不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身体伤害。
5.1.9 玩具应确保:
a) 玩具的任何可触及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均不应对儿童造成伤害;
b) 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应不至于导致其从玩具中溢/逸出(除因玩具
的正常功能所必需)而造成灼伤、烫伤或其他人身伤害。
5.1.10 声响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其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不应损害儿童听力。
5.1.11 活动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身体部位的挤压和卡陷、或令衣服受到牵绊,以
及跌倒、冲击和溺水等危险。特别是活动玩具上可供一个或数个儿童在上面玩耍的表面,其设计载荷应
可承受这些儿童的体重。
5.1.12 玩具在设计和制造时应确保如下。
a) 弹射玩具不应以火药作为发射能源。
b) 弹簧式长枪、手枪、弓弩、射豆枪等弹射玩具的枪机组件和弹射物不应用金属和足以对人体造
成伤害的材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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