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000.225-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 7000.225-2008 | 274 | GB 7000.225-2008 | [PDF]天数 <=3 |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7000.225-2008 (GB7000.225-2008) |
| 中文名称 |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
| 英文名称 | Luminaires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 L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40 |
| 字数估计 | 14,173 |
| 发布日期 | 2008-12-30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7000.16-2000 |
| 引用标准 | GB 7000.1; GB 9706.1; IEC 60601-2-41 |
| 采用标准 | IEC 60598-2-25-1994,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7号(总第14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 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 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 9706.1和IEC 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注2:对于这些灯具, 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本部分不适用于高 |
GB 7000.225-2008
ICS 29.140.40
K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代替GB 7000.16-2000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IEC 60598-2-25:1994,IDT)
2008-12-30发布
201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IEC 前言 Ⅲ
1 总则 1
2 一般试验要求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2
5 标记 2
6 结构 2
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4
8 接地规定 4
9 接线端子 4
10 外部和内部接线 4
11 防触电保护 5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5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5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5
15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5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7000系列标准现有22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 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2008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6-2008 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GB 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2008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 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GB 7000.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7-2008 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208-2008 灯具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手提灯
GB 7000.211-2008 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
GB 7000.212-2008 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GB 7000.213-2008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 7000.217-2008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
用灯具
GB 7000.218-200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7000.219-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GB 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本部分为GB 7000《灯具》的第2-25部分,本部分应与GB 7000.1一起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598-2-25:1994《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25章:医院和康复大楼诊
所用灯具》(包括修订1(2004),英文版)。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编写本部分时,删去了引用标准GB 7000.1等同采用的IEC 60598-1的年份编号“1992”。
本部分代替GB 7000.16-2000《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本部分与GB 7000.16-2000的主要差异:
---“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标准名称改为“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标准号由
GB 7000.16改为GB 7000.225。
---“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
---“耐电痕”改为“耐起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
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战、施晓红、陈超中、熊飞、王寅、陆培光、陈维国、凌莉。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IEC 前言
1)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国际标准化
组织。IEC 的宗旨是促进有关在电器和电子领域内的所有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
IEC 除组织其他活动外,还出版国际标准。把国际标准委托给技术委员会制定,任何对所讨论
的问题感兴趣的IEC 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这个制定工作。与IEC 建立联系的国际组织、政
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一制定工作。IEC 按照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达成的协
议规定与其保持密切的合作。
2) IEC 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
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3) 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
上已为各国委员会所接受。
4) 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 国家委员会承担最大程度地采用IEC 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
地区标准。
5) IEC 不提供指明其鉴定的标识程序,且不对任何声称符合某一标准的设备负责任。
IEC 60598-2-25及其修订件由IEC 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
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本部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DIS文件 表决报告
34D(CO)254 34D(CO)263
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FDIS 表决报告
34D/822/FDIS 34D/825/RVD
本修订件表决通过的完整信息在可以在上表列出的表决报告内找到。
直到IEC 网站公布保持该结果的日期为止,委员会决定本出版物的内容保持不变。在这日期之
后,本出版物将
---重新确认;
---取消;
---被修订或替代,或
---被修订。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1 总则
1.1 范围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
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 9706.1和IEC 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注2:对于这些灯具,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IEC 60598-1:2003,IDT)
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2007,IEC 60601-1:1988+
A1:1991+A2:1995,IDT)
IEC 60601-2-4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41部分:手术灯具和诊断用灯具的安全特殊要求
2 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 7000.1第0章。在GB 7000.1中规定的试验的顺序应按照本部分章节的顺序进行,在这
种情况下,可能还要参考GB 7000.1的其他章节。除了本部分的试验要求以外,灯具特征被其他标准
涵盖的(例如,内装变压器的嵌入式灯具),还应符合有关灯具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应用GB 7000.1第1章和下述术语和定义。
3.1
放置一个或多个患者的床的区域。
注:一个病房会有置床区或诸如护士岗位、杂用室和盥洗室等区域。
3.2
由主要部件和半透明罩构成的使进入的灰尘和其他物体最少的灯具。
3.3
在患者区域使用的一般用途灯具。
注:它可能是表面安装(墙或天花板)、悬吊或嵌入式安装。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3.4
可由患者操作的专门灯具。
注1:它可以是表面安装的并可带有一个可调节臂。
注2:不应把这种灯具视作一般检查灯具或手持式观察灯具。
3.5
夜间在置床区和邻近区域提供弱光的灯具。
3.6
置床区备有其他服务的系统,如电源插座、医用气体接头、电话插口、收音机、灯具或控光装置。
3.7
医疗检查和小外科用(例如牙科或兽医用)全封闭可调式灯具,可表面安装 (墙或天花板)或固定在
可移动支架上。
3.8
医疗检查用全封闭灯具,但不用于病人的内部检查。
3.9
一种手持式观察灯具,其软缆或软线可以被替换。
3.10
一种手持式观察灯具,除非造成永久性损坏,其软缆或软线不能与灯具分开。
4 分类
应用GB 7000.1第2章和下述4.1的规定。
4.1 根据防触电保护形式分类,手持式观察灯具应为Ⅱ类或Ⅲ类。
5 标记
应用GB 7000.1第3章和下述5.1的规定。
5.1 医院系统设置的服务插座应明显易见,并有的永久性标记。所有警示标志应清晰可见,并应符合
GB 9706.1中第6章的规定。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 结构
应用GB 7000.1第4章及下述6.1~6.3的规定。
6.1 元件
6.1.1 灯具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不应包含开关或电源中断装置。
手持式观察灯具中的开关,包括操动件在内,应完全封闭在手柄或灯体内。为使开关可以操作,操
动件的罩壳应由柔性材料制成,例如橡胶或聚氯丁烯。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合格性由目视和手工试验检验。
6.1.2 为防止意外损坏,手持式观察灯具和检查灯具的灯泡应有保护。任何保护装置,例如半透明罩
应固定在灯体上。该保护装置应不能徒手拆卸,且换灯泡时不应将该装置从灯具上完全拆卸。
注:例如用铰链与灯具连接的保护装置可以从正常工作位置移开。
合格性用目视和GB 7000.1中4.12.4的手工试验检验。
6.1.3 手持式观察灯具的钨丝灯灯座应至少用两种独立的装置锁定,以防止其转动,其中至少一种装
置需借助于工具才能操作。固定灯座的装置应不能用于固定任何其他部件。
合格性由目视和手工试验检验。
6.1.4 手持式观察灯具中荧光灯工作所需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灯体内或提供独立的固定装置。
6.1.5 医院系统用的灯具应使下述元件被罩在单独空腔内。
a) 安装在系统内的控制装置,使其与不直接和灯泡连接的元件分开;
b) 经过的软缆和软线,使其与其他元件和辅助设备分开;
c) 医用气体输送管,把其隔开或罩住,使热的影响最小且与灯泡或控制装置分开。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1.6 除手持式观察灯具以外的可移式灯具应有软线存放装置。这些装置的结构应使软线不易缠绕
或没有损坏的储藏。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2 机械强度
6.2.1 一般检查用灯具应易于调节并保持在所调节的位置上。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2.2 进行GB 9706.1中第24章的试验时,可移式一般检查灯具应不失衡。
6.2.3 手持式观察灯具的机械强度用a)(如果适用)和b)规定的试验检验。
a) 保护灯泡免受损害的保护装置应承受沿灯具轴线方向250N的拉力,历时1min。
保护装置应在其位。
b) 装有符合GB 7000.13中10.2要求的长度适当的软缆和软线的灯具,应承受两次冲击试验,
试验时使灯具朝固定在砖、石、混凝土或类似材质实心墙上的钢质挡板撞击,如图1所示。
挡板尺寸应是40mm×40mm×5mm,直角处倒半径为5mm的圆角。挡板安装时,应与墙接触,
或如有必要,与一块接触墙的包钢垫块接触。
不装灯泡的手持式观察灯具应由其软缆或软线悬着,图1指出的“a”点搁置在挡板的棱角处,悬挂
点在挡板上方400mm处。然后,应把灯具拉离挡板与墙垂直直到电缆或电线呈水平状态。
以这种方式使样品朝着挡板落下3次。然后把灯具悬吊在使冲击点在“b”的位置上,同样落下
3次,接着对着“c”点落下3次。
第一次试验后,样品应无损坏。
悬挂点调至挡板上方1m,重复上述整个试验。
第2次试验后,样品应无影响安全或影响继续使用的损坏。避免灯泡损坏的保护装置即使有变形
也不应松脱。
注:如果灯具的外形是这样的,即没有包钢垫块,它就撞不到挡板的话,那末包钢垫块就是必需的。
6.3 聚焦控制器和调光控制器
固定在手术教室台灯上的聚焦控制器和调光控制器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对单光束灯具,其位置能在不阻断光线情况下有效地调节灯具;
b) 其安置使灯具在所有工作位置(见6.2.1)时都能容易地调节;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c) 清晰耐久的标明其功能。
处于灯具出光面投影区域内的调焦控制器和位置调节控制器应装有一个可拆卸的消毒手柄。合格
性由目视检验。
7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 7000.1第11章。
8 接地规定
应用GB 7000.1第7章。
9 接线端子
应用GB 7000.1第14和第15章。
10 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 7000.1第5章和下述10.1~10.4的规定。
10.1 用荧光灯管的灯具,电源线内不能含有电阻丝来充作光源的镇流器。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10.2 手持式观察灯具不应有插座或器具插座,而且只能有一个电缆入口。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10.3 手持式观察灯具和可移式检查灯具应采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软线保护装置或一个形状适当的进线
口,以防止软缆和软线在进线口处的过度弯曲。
软缆或软线保护装置应:
a) 不与软缆或软线一体化;
b) 用可靠方法安装使其不易松脱;
c) 突出灯具外一段距离,离进线口外缘至少25mm;
d) 有适当的机械强度和弹性。
合格性通过目视、测量和10.3.1的试验检验。
10.3.1 应将支撑电缆进入的灯具部件固定在类似图2所示装置的摆动部件上,当摆动部件摆动到中
间位置时,进入试样的软缆或软线的轴线处于垂直位置并通过摆动轴。
软缆或软线应吊一块载荷以产生20N的力。
导体应通以电流,该电流值由最大额定功率除以标称电压得到,标称电压等于灯座触点间的电压。
摆动部件前后摆动角应为90°(垂直位置两边各摆动45°),弯曲次数为20000次,弯曲频率为
60次/min。
试验后,导体断裂的根数不应超过50%,且软缆或软线要通过GB 7000.1第10章规定的绝缘电阻
试验和高压试验。
注:弯曲一次是指向前动作一次,或向后动作一次。
10.4 对于可重新接线的手持式观察灯具和可移式一般检查灯具的软线固定架,进行GB 7000.1中
5.2.10.1的试验时,其软线保护装置、密封压盖或类似装置应不在位。不可重新接线的手持式观察灯
具和可移式一般检查灯具应按交货状态加以试验。
密封压盖不应用作软线固定架。
合格性由目视和GB 7000.1中5.2.10.1的试验检验。
GB 7000.225-2008/IEC 60598-2-25:1994
11 防触电保护
GB 7000.1第8章和下述11.1和11.2的规定一起使用。
11.1 对于手持式观察灯具,应不能徒手取下那些防止与螺口或卡口灯头接触的部件。
合格性由目视和手工试验来检验。
对使用钨丝灯的手持式观察灯具进行防触电保护检验时,应取下防护玻璃,除非它与灯具壳体是一
体的。
11.2 在清洁或换灯泡或换启动器时要移动或取下的离地面2m以内的灯具或灯具部件应固定,只有
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否则应不能进入。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 7000.1第12章,但灯具上有经常触摸的部件或握紧的部件,GB 7000.1表12.1给出的这
些部件的限制温度要减去10℃。提供自动卷线机的灯具本部分12.1也适用。对手持式观察灯具还须
应用本部分12.2~12.5的要求。
12.1 提供自动卷线机的灯具,三分之一的软缆或软线不卷起。然后,橡胶或PVC绝缘层的温升在尽
量靠近卷轴中心和卷绕机上最外面两层软缆或软线之间的地方测定。卷绕机滑动触点的温升应不超过
65K。
12.2 手持式观察灯具及其所使用的独立式镇流器的外部部件,其损坏会使灯具变得不安全的,那么它
们的合格性除了用GB 7000.1的12.3.1的试验来检验以外,还应该用下面的耐久性试验检验。
12.3 橡胶手持式观察灯具和独立式控制装置的橡胶外壳应自由地悬吊在自然循环通风的加热箱内,
在具有环境大气成分和压力的环境下进行老化试验。
试样置于加热箱内10天(240h),温度为70℃±2℃,或者温度为进行GB 7000.1中12.4.1试验
时测得的橡胶最高温度加上30℃±2℃,取二者中较高的温度值。
试验期间,橡胶件应无任何引起灯具不安全的变化。
本试验应在一个单独的样品上进行。
12.4 手持式观察灯具和独立式镇流器(如有的话),进行GB 7000.1中12.4和12.5规定的正常工作
和异常工作的热试验时,将灯具放置在一块涂暗黑漆的木板上,或悬挂并靠在一块涂暗黑漆的墙上,取
较不利的位置。
12.5 GB 7000.1表12.2规定的普通橡胶温度限值70℃不适用于手持式观察灯具上不提供防触电保
护或不用于保持防尘防水等级的手柄部件或灯体,本部分12.3的试验足够了。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GB 7000.1第9章与下述13.1一起使用。手持式灯具还应符合13.1的规定。
13.1 在潮湿处理前,应将保护玻璃、半透明罩和类似部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