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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371-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8371-2009 329 GB 8371-2009 [PDF]天数 <=3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GB 8371-1987 199 GB 8371-1987 [PDF]天数 <=2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8371-2009 (GB8371-2009)
中文名称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英文名称 Quarantine protocols for rice seeds in producing area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B16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01
字数估计 14,147
发布日期 2009-04-27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8371-198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5号(总第14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稻种子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水稻种子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GB 8371-2009: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GB 8371-2009 英文名称: Quarantine protocols for rice seeds in producing area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371-2009 代替GB 8371-1987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8371-1987《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本标准与GB 8371-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英文名称、标准结构、部分术语; ---对水稻种子产地检疫的程序,及其调查检测和疫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 E、附录 F和附录 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 和附录 B为资料性 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湖南农业大学生物安全科技 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玺、周社文、刘年喜、朱景全、李一平、廖晓兰、肖启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371-1987。 GB 8371-2009 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稻种子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水稻种子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部分。 NY/T 1482 稻水象甲检疫鉴定方法 4 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4.1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4.2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5 水稻种子生产防疫措施 水稻种子生产防疫措施参见附录A。 6 原理 水稻种子繁育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形态学特征和危害症状(参见附录B)是该标准的科学依据。 7 受理申请 7.1 选址受理 根据水稻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产地选址合格检疫证明。 7.2 产地检疫受理 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水稻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参见附录C)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决定是 否受理。 8 调查检测 8.1 田间调查 8.1.1 调查时期 8.1.1.1 水稻病害 秧田期调查1次。本田期在拔节期至齐穗期检查不少于2次。 8.1.1.2 水稻害虫 秧田在插秧前调查1次。本田期检查2次,根据害虫发生特点和当地水稻生育期选择最易调查时 期进行。 8.1.2 调查方法 在巡查(田间危害状识别参见附录B)的基础上,对疑似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田块采取棋盘式调 查方法进行重点调查,0.3hm2 以下的地块取样数不少于10点;0.3hm2 以上的地块,取样数不少于 15点,每点面积为0.5m2~1.0m2,每个点调查20穴。对田间可疑样本取样,带回室内检测。记录样 品品种名称、种植地点、采集时间、采集人等,填入《有害生物调查抽样记录表》(参见附件D)。 8.2 室内检测 对田间调查带回的样本在室内进一步检测,必要时繁育地收获的种子可抽样进行室内检测,室内检 测结果进行详细记载(见附件E)。 9 疫情处理 经田间调查或室内检测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实施检疫处理。 10 签证 10.1 凡经田间调查和室内检测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附件F),《产地 检疫合格证》有效期1年。 10.2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经检疫除害处理不合格 的,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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