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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2000-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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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000-2017 150 GB/T 12000-2017 9秒内发货PDF 塑料 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2000-2017 (GB/T12000-2017)
中文名称 塑料 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
英文名称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the effects of exposure to damp heat, water spray and salt mist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G31
国际标准分类 83.080.01
字数估计 14,139
发布日期 2017-12-29
实施日期 2018-07-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2000-2017: 塑料 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 GB/T 12000-2017 英文名称: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the effects of exposure to damp heat, water spray and salt mist ICS 83.080.01 G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2000-2003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2000-2003《塑料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与GB/T 12000- 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的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3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试验环境和设备”一章的有关内容,章名改为“一般试验条件”(见第4章,2003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关于试验设备要求的详细说明(见4.1); ---修改了关于湿热试验条件的内容(见4.2.1,2003年版的4.1.1); ---修改了关于盐雾试验条件的内容(见4.2.3,2003年版的4.1.3); ---修改了“状态调节”的有关内容,将状态调节时间改为“至少86h”和删除了气压条件的要求 (见4.3.1,2003年版的4.4)。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 4611:2010《塑料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中影响的测定》。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1034-2008塑料 吸水性的测定(ISO 62:2008,IDT)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老化方法分技术委员会(SAC/TC15/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蓝晨光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特种承压设备 检测研究院、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塑晨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轨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飞、陈敏剑、李茂东、李维义、王浩江、刘罡、张术宽、陈宏愿。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000-1989、GB/T 12000-2003。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暴露于湿热、水喷雾和盐雾的条件,以及在给定的暴露周期后一些重要性能变 化的评价方法。 1.2 本标准一般适用于所有塑料标准试样、制品或部件。 1.3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以下测定方法: ---质量变化; ---尺寸和外观变化; ---其他物理性能变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62 塑料 水分吸收的测定 3 原理 在暴露前和在规定环境条件下给定周期暴露后,测定试样的一项或几项性能,并观察外观变化。如 有需要,可在暴露后先进行干燥处理或重新进行状态调节处理,以获得同原始试样相同的、与大气湿度 平衡的状态,再进行性能的测定。 4 一般试验条件 4.1 设备要求 4.1.1 总则 对于有热、湿度、水喷雾或盐雾条件的稳态或者循环态暴露试验装置,应由不与试样相互影响或污 染暴露试样的耐腐蚀材料制成。另外,装置应能通过编程设置各种暴露试验条件。 应在试验箱的工作区域内安装测定温度和相对湿度的传感器。 试验箱内的凝露水应持续排出,未经净化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试验箱壁或顶部的凝露水不得滴落在试样表面。 用来维持试验箱湿度的水的电导率应不大于20μS/cm。 对水喷雾(见4.2.2)和盐雾(见4.2.3)试验,装置应满足以下附加要求。试验空间体积不应小于0.4m3, 经验证,较小的试验空间难以确保喷雾的均匀分布。对大体积空间,仍须保证整个空间内喷雾的均匀性。 试验箱体内部应设计成使其上表面形成的喷雾水滴不滴落在试样表面。 对盐雾试验(见4.2.3),考虑到环保因素,建议安装处理装置,在试验后,对盐雾进行处理,然后排放 到大气中,并且对盐水进行处理,然后排放到下水道系统。 对水喷雾(见4.2.2)和盐雾(见4.2.3)试验,水或盐溶液喷雾装置系统应包括压缩空气源、一个水或 盐溶液存储池以及一个或多个喷雾器。压缩空气在到达喷雾器之前,应经过滤器去除油污和固体杂质, 喷雾应在超过70kPa的压力下进行。水或盐溶液水平面应自动维持。为了避免喷雾水滴的水分蒸发, 压缩空气在进入喷雾器之前应通过一盛有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温度高于试验温度10℃的浸润塔进行加湿处理。 对盐雾试验(见4.2.3),所产生的盐雾特征取决于所用的压力以及喷雾器喷嘴的型号。应通过调节使试验箱 内盐雾量大小(通过测定收集器内盐雾的沉降速率获得)和盐雾里盐的浓度维持在4.2.3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4.1.2 温度 试验箱暴露室的温度应能控制在所需温度±2℃的范围之内。温度±2℃的允许偏差考虑到了任 何系统测量误差、试验箱内不同点的温度漂移和变化。但是,为了维持整个试验箱内相对湿度在所需偏 差范围内,有必要保持试验箱内任意两点在任意给定时间的温度差在更小的范围之内。暴露试样应避 免遭受来自试验箱温度控制装置的辐照热。应在离箱壁面至少100mm处测定箱温。 4.2 暴露条件 4.2.1 湿热 4.2.1.1 总则 首选IEC 出版物中描述的暴露条件,见4.2.1.2和4.2.1.3。但是,如相关产品规范有规定或经相关 方商定,可使用不同的温度和/或湿度条件。 4.2.1.2 稳态试验 除非另行规定,试验箱在试验开始时所处于的温度和湿度状态应与周围的实验室环境一致。将状 态调节后的试样(见4.3.1)放入试验箱,控制试验条件如下: 在升温过程中,温度变化的平均速率不应超过1℃/min,温度监测周期不超过5min。在加热过程 中,样品表面不应有凝露现象产生。 当到达规定温度时,调节相对湿度使其在2h内达到规定水平。 4.2.1.3 循环试验 该试验需要试验箱和试样经历一定次数的24h循环,循环期间温度应维持在一上限温度值和 (25±3)℃。下面两个温度之一应选作上限温度值: 上限温度应在每个24h循环的起始(3±0.5)h内达到。在升温期间,除最后15min内的相对湿度可能低 于95%但不低于90%外,其他时段相对湿度不应低于95%。在升温过程中,试样表面可允许凝露现象发生。 4.2.2 水喷雾 水喷雾暴露条件与湿热/稳态暴露(见4.2.1.2)的主要差别是液相以小水滴的形式持续存在。 满足这些条件的合适设备与盐雾暴露试验(见4.2.3)基本相同,见相关规定。 应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代替盐溶液,pH值为6~7。试验温度为(40±2)℃。 4.2.3 盐雾 用温度为(25±2)℃、电导率不大于20μS/cm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溶解氯化钠制备盐溶液,浓度 为(50±5)g/L。该溶液在25℃时的比重范围为1.029~1.036。 4.3.2 暴露后的处理 4.3.2.1 总则 已暴露试样应: a) 在暴露后直接测试;或者 b) 在暴露后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再测试。当需要了解在材料暴露终止后含吸收水分时的状态, 应采用a)步骤。当需要测定仅由于暴露导致材料性能产生的变化,应采用b)步骤。重新状态调节应尽 可能使试样回复到暴露前的大气湿度平衡状态(见4.3.1)。 4.3.2.2 暴露后直接试验 将暴露后的试样 (如需要,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后擦干)放入(23±2)℃密闭容器中,一般4h即可。 4.3.2.3 暴露后经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的试验 试样冲洗擦干后,将其干燥或重新调节至暴露前的大气湿度平衡状态(见4.3.1),可参考附录A中 A.3.1和A.3.2的程序进行。除非在有关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或有关方面另有商定,试样应在(50± 2)℃烘箱中干燥24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至(23±2)℃。 厚度超过200μm的试样干燥24h后湿度很难达平衡(见ISO 62),因此,推荐使用更长的干燥时 间。若使用更长的干燥时间,应由相关方商定并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5 质量变化 5.1 总则 5.1.1 在此类试验中,质量变化至少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吸收了水,因此试样易受状态调节和干燥或重 新状态调节的影响。因此在有关产品说明中应该规定准确的试验条件。 通常试样在暴露、冲洗和擦干后应立即称量或按4.3.2.2进行处理。 如需要在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后测定质量,则应按4.3.2.3规定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 5.1.2 质量的变化通常与试样的表面积成正比,而且受厚度的影响。 5.2 试样 5.2.1 总则 试样可以直接由模塑或机加工制得。用机加工时,表面应光滑,无因制备不当所造成的炭化痕迹。 5.2.2 模塑和挤塑料 试样应为边长(50±1)mm、厚为(3.0±0.2)mm的正方形状试样。 试样可从具有同样厚度的板材上切取,也可按材料有关说明给出的条件或者材料供应商规定的条 件经模压、注塑或挤塑制得。模塑材料可用规定尺寸的模具直接模塑制备。 5.2.3 片材 试样应是(50±1)mm的正方形或具有相同表面积的矩形,从受试片上切取。 如果受试片材的标称厚度等于或小于25mm,试样厚度应与该片材厚度相同。 如果标称厚度大于25mm,而且在有关规格中没有专门规定,则应仅在其一个表面上进行机加工, 将试样厚度加工至25mm。经机加工的表面不应直接暴露于水喷雾或盐雾。 如果进行机加工,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加说明。 5.2.4 半成品和成品(片材除外) 试样应与5.2.2中所述试样在形状和尺寸上尽可能相似,并应按产品说明或有关方面协议制备。 如果有必要进行机加工,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加说明。 5.2.5 试样数量 试样应不少于三个。 5.3 状态调节见4.3.1。 5.4 步骤 5.4.1 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量(m1),精确到0.001g。 5.4.2 将试样暴露在选自第4章的试验环境中。 5.4.3 如有需要(如经盐雾暴露),冲洗并擦干试样。 5.4.4 立即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量(m2),精确到0.001g。 5.4.5 如有需要,按4.3.2.3对试样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然后称量每一个试样的质量(m3),精确到0.001g。 5.5 结果表示 5.5.1 每单位面积的质量变化(以g/m2 计)分别按下式计算: 5.5.3 计算试样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6 尺寸和外观变化 6.1 总则 尺寸变化可能是由于水分的吸收、某些组分的浸出,或者是由于模塑内应力的松弛,或者是由于上 述原因共同引起的体积变化。因此在有关的产品说明中规定明确的试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对各向异性的材料,如压延或挤出片材、挤出棒材,在成型方向(纵向)和垂直成型方向(横向)线性 尺寸的变化可能不同,因此有必要测试两个方向的变化。 为了区分模塑中应力松弛和水作用的影响,也可使用一组退火试样进行试验。 6.2 试样 按5.2的规定制备试样。对各向异性材料,各边应分别平行于纵向或横向(见6.1)。 可用测量质量变化的同一试样在称量后立即测量尺寸。 6.3 状态调节 见4.3.1。 6.4 步骤 6.4.1 使用测厚仪测量每个试样的四个标记点处的厚度,精确至0.01mm,并计算平均值(d1)。 逐一测量正方形或矩形的四边长,精确至0.1mm,并分别计算两个互相垂直方向尺寸的平均值(长 l1 和宽b1)。对于不规则形状试样,例如从半成品或成品得到的试样,测量最关键的尺寸。 6.4.2 把试样暴露于选自第4章的试验环境中。 6.4.3 如有需要(如经盐雾暴露),冲洗并擦干试样。 6.4.4 按暴露前同样方式重新测量暴露后试样尺寸(l2、b2 和d2)。 如果试样产生严重翘曲,则应用软尺进行线性尺寸测量。 6.4.5 记录所有的外观变化。 6.4.6 如有需要,按4.3.2.3试样进行干燥或重新状态调节,然后测量试样尺寸(l3、b3 和d3)。 6.5 结果表示 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表示结果: a) 相对于原尺寸的尺寸变化百分率,用下式计算: b) 最终尺寸相对于原尺寸的百分率,用下式计算: 7 其他物理性能变化 7.1 总则 任何物理性能都可以测量,通常测定力学、光学和电学性能。在有关产品说明中规定明确的试验条 件是非常重要的。 7.2 试样 试样的尺寸、形状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性能测试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果是破坏性试验,试样数量应加倍。 样品可以是片状,随后的具体试验所用试样可从中切取。由于暴露对切割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