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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474-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12474-2008 169 GB/T 12474-2008 [PDF]天数 <=3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GB/T 12474-1990 199 GB/T 12474-1990 [PDF]天数 <=2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2474-2008 (GB/T12474-2008)
中文名称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英文名称 Method of test for explosion limits of combustible gases in air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80
国际标准分类 13.220.01
字数估计 7,756
发布日期 2008-06-24
实施日期 2009-03-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2474-1990
引用标准 GB/T 5907-1986
采用标准 ISO 10156-1996,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总第12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爆炸极限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常压下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爆炸极限的测定。

GB/T 12474-2008 Method of test for explosion limits of combustible gases in air ICS 13.220.01 C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474-2008 代替GB/T 12474-1990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ISO 10156:1996,Gasesandgasmixtures-Determinationoffirepotentialand oxidizingabilityfortheselectionofcylindervalveoutlets,NEQ) 2008-06-24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应于ISO 10156:1996《气体和气体混合物 气瓶阀口选择用潜在燃烧性和氧化能力的测 定》第二版(英文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空气中气体和气体混合物易燃性”中的计算方法; ---删除了“气体和气体混合物氧化能力”试验及计算; ---删除了附录; ---本标准可以将整个装置加热到最高50℃进行试验。 本标准代替GB/T 12474-1990《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本标准与GB/T 12474- 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术语中的条目; ---增加了试验原理; ---增加了其他配气方式; ---增加了爆炸现象的判定; ---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的内容。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 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晋、张网、孙金香、张欣、马玉河、王婕、吴彩虹、果春盛、王钢、任常兴、吕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474-1990。 GB/T 12474-2008 引 言 爆炸极限应用于可燃气体危险性分类。有爆炸性危险的工艺设备内允许可燃气体的浓度,爆炸性 气体环境的通风和供热系统的计算,动火作业时安全浓度的确定都同爆炸极限这一参数有关。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点燃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后未形成火焰传播,不能完全认为该混合气不 会爆炸。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与以下因素有关: a) 可燃气体的种类及化学性质; b) 可燃气体的纯度; c)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的均匀性; d) 点火源的形式、能量和点火位置; e) 爆炸容器的几何形状和尺寸; f)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的温度、压力和湿度。 GB/T 12474-2008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爆炸极限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下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爆炸极限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98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燃气体和空气组成的混合气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体最低浓度。 3.2 可燃气体和空气组成的混合气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体最高浓度。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原理 将可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的比例混合,然后用电火花进行引燃,改变可燃气体浓度直至测得能发生 爆炸的最低、最高浓度。 4.2 试验装置 爆炸极限测定装置主要由反应管、点火装置、搅拌装置、真空泵、压力计、电磁阀等组成,见图1。反 应管用硬质玻璃制成,管长1400mm±50mm,管内径60mm±5mm,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管底部 装有通径不小于25mm的泄压阀。装置安放在可升温至50℃的恒温箱内。恒温箱前后各有双层门, 一层为钢化玻璃,一层为有机玻璃,用以观察试验并起保护作用。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利用电火花引燃,电火花能量应大于混合气的最小点火能。放电电极距离 反应管底部不小于100mm,并处于管横截面中心,电极间距为3mm~4mm。 注:可采用300VA电压互感器作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