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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4459-2026 (GB/T14459-2026) | | 中文名称 | 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 | | 英文名称 | Sampling inspection rules by attributes for precious metal adorn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88 | | 国际标准分类 | 39.060 | | 字数估计 | 18,120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4459-2006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4459-2026: 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
GB/T 14459-2026 英文版: Sampling inspection rules by attributes for precious metal adornmen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ICS 39.060CCS Y 88
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
2026⁃04⁃30 发布
2026⁃11⁃01 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的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贵金属饰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逐批计数抽样检验,也适用于贵金属饰品的周期计
数抽样检验和质量核查计数抽样检验。
4 符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c:接收数(合格判定数)(Acceptance number)
AQL:接收质量限(Acceptance quality limit)
DQL:声称质量水平(Declared quality level)
d:不合格品数(Number of nonconforming item)
L:不合格品限定数(Limiting number of nonconforming items)
LQR:极限质量比(Limiting quality ratio)
Re:拒收数(不合格判定数)(Rejection number)
RQL:拒收质量限(Rejectable quality level)
5 抽样检验程序
5.1 检验样本及样本单位
贵金属首饰的检验,采取对产品进行抽样,其样本单位取被检验的单位产品。贵金属摆件的检验
采取对产品部件进行抽样,其样本单位取被检验的单位产品具代表性的部件。
5.2 检验批的组成
同一检验批应按贵金属饰品的品种和纯度组成。
5.3 质量特性分类
5.3.1 产品主要质量特性
包括贵金属含量、有害物质(有害元素)、机械和物理性能、质量、印记、外观性能。
5.3.2 产品质量特性分类
贵金属饰品的产品质量特性分为 A 类和 B 类。A 类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属于 A 类不合格,
B 类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属于 B 类不合格。某一单位产品有一项或多项 A 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
B 类不合格时,判定为 A 类不合格品。某一单位产品仅有 B 类不合格时,判定为 B 类不合格品。贵金
属饰品的产品质量特性分类及执行标准按表 1 执行。
5.4 抽样方案
5.4.1 产品的逐批计数抽样检验
5.4.1.1 贵金属饰品的逐批计数抽样检验主要针对 B 类质量特性,按 GB/T 2828.1 的正常一次抽样方
案进行。批的组成、批量及由供方提出和识别批的方式,应经负责部门指定或批准。
注: 负责部门一般是产品供方组织内部的质量部门(第一方)、采购方或采购组织(第二方)、独立验证或认证机构
(第三方),或双方协议中所述职能的其他任何一方。
5.4.1.2 产品的逐批计数抽样检验的批量、检验水平、AQL 值及一次抽样方案按表 2 执行。
5.4.1.3 当批量小于样本量时实行全检。
5.4.2 产品的周期检验计数抽样检验
5.4.2.1 企业应适当规定检验周期,按 GB/T 2829 的一次抽样方案,从本周期生产的并经逐批检验合
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本,对 A 类、B 类质量特性进行周期检验。
5.4.2.2 在产品技术标准或订货合同中,企业应根据该产品生产过程稳定的大约持续时间、试验时间和
试验费用适当规定检验周期,通常规定检验周期为 1 个月、2 个月、3 个月、半年甚至 1 年或 2 年。
5.4.2.3 贵金属饰品具有一定特殊性,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针对不同
种类产品选择适当的判别水平。当需要的判别能力强且经济上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判别水平Ⅲ;当需
要的判别能力比较强,或虽需要的判别能力强但经济上却不能完全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判别水平Ⅱ:当
需要的判别能力不强或经济上不允许采用判别水平Ⅱ、Ⅲ的情况下,采用判别水平Ⅰ。
5.4.2.4 产品的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的判别水平、RQL 值及一次抽样方案按表 3 执行。
5.4.3 产品的质量核查计数抽样检验
5.4.3.1 产品质量核查计数抽样检验的原则
产品质量核查计数抽样检验由第三方对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并根据核查需要确定核查
总体。核查总体中的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批次、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批次、不同周期
生产的产品。当核查总体量大于 250 且核查总体与样本量之比大于 10 时,按 GB/T 2828.4 的规定确
定抽样方案,当核查总体量不大于 250 时,按 GB/T 2828.11 的规定确定抽样方案。
5.4.3.2 总体质量核查的抽样
核查总体量大于 250 时,产品的质量核查计数抽样检验的极限质量比水平(DQR)、声称质量水平
(DQL)及一次抽样方案按表 4 执行。
5.4.3.3 小总体质量核查的抽样
核查总体不大于 250 时,产品的质量核查计数抽样选用检验水平为 0(即不合格品限定数 L 为 0)、
声称质量水平(DQL)为 1 的抽样方案,抽样的样本量按表 5 执行。
5.5 样本抽取方法
5.5.1 应按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批中抽取单位产品作为样本。
5.5.2 进行含量检验时应充分考虑被测样本不同部位及其在样本整体中所占的比例,从被测样本不同
部位上分别截取样块,再将样块截成细小碎块混匀后随机称取试样。
5.6 抽样检验依据
产品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按 GB 11887、GB 28480、GB/T 31912、QB/T 1690、QB/T 2062 的规
定执行。
6 检验后的处置
6.1 逐批检验后的处置
6.1.1 批的接收性
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接收;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不接收。
6.1.2 不接收批的处置
负责部门应决定如何处置不接收的批。这样的批可以分选(替换或不替换不合格品)、返工、回炉等。
6.1.3 不合格品
如果批已被接收,有权不接收在检验中发现的任何不合格品,而不管该产品是否构成样本的一部
分。所发现的不合格品可以返工或以合格品替代。经负责部门批准,可按负责部门规定的方式再次提
交检验。
6.1.4 批的再提交
如果发现一个批不接收,应立即通知所有各方。在批中的所有单位产品被重新检验,而且确信已
剔除所有不合格品或以合格品替代之前,这样的批不应再提交。负责部门应确定再检验是包含所有类
型的不合格还是只包含初次检验造成批不接收的特定类型。
6.2 周期检验后的处置
6.2.1 周期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方法
6.2.1.1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a)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合格;
b)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6.2.1.2 只有按所确定的全部抽样方案判断是合格的,才最终判该周期检验所代表的产品周期检验合
格。否则,就判该周期检验所代表的产品周期检验不合格。
6.2.2 周期检验合格后的处置方法
本周期的周期检验合格后,该周期检验所代表的产品经逐批检验合格的批,可整批交付经销商或
暂时入库。
6.2.3 周期检验不合格的处置方法
6.2.3.1 若本周期的周期检验不合格,企业主管质量部门应认真调查周期检验不合格原因,并报告上级
主管质量部门。
6.2.3.2 若因试验设备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造成周期检验不合格,则允许重新进行周期检验;若造成
周期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能马上纠正,允许用纠正不合格原因后制造的产品进行周期检验;若造成周期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能通过筛选的方法剔除或可以修复,则允许经过筛选或修复后的产品进行周期
检验。
6.2.3.3 如果周期检验不合格不属于上述情况,那么它所代表的产品应暂停逐批检验,并将经逐批检验
合格入库的产品停止交付经销商,已交付经销商的产品原则上全部退回企业或双方协商解决,同时暂
停该周期检验所代表的产品的正常批量生产。只有在上级主管质量部门的监督下,使用采取纠正措施
后制造的产品,经周期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验。
6.2.4 进行周期检验的特殊情况
当产品停止生产一个周期以上又恢复生产,或者产品的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应进行周
期检验。只有当周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正常的批量生产和逐批检验。
6.3 质量核查检验后的处置
6.3.1 不合格品的处置
在样本中发现的任何不合格品不应放回到该核查总体的剩余部分。
6.3.2 判定准则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 d 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 L,即抽检合格时,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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