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5670.5-2017 (GB/T15670.5-2017) | | 中文名称 |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 | 英文名称 |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5: 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7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100 | | 字数估计 | 10,146 |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670-1995 Partly | | 引用标准 | GB 14925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
GB/T 15670.5-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 15670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 15670-1995的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
---增加了一些章节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1、6.2.3、第8章和附录A);
---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种属、性别的要求,提出选择敏感性别动物进行试验的原则,对如何确定性
别差别作出了规定(见6.2,1995年版的3.3);
---增加了受试物的制备、配制注意事项(见6.1);
---修改了剂量分组的内容,提出至少3个剂量组要求(见6.3.1,1995年版的3.4.1);
---染毒时间由4h时改为24h(见6.4.3,1995年版的3.5.4)。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金秀、陶传江、张丽英。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1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第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目的
通过24h内连续经完整皮肤染毒受试物,观察受试物对实验动物所产生的毒性作用,初步了解受
试物能否经皮肤吸收和毒作用模式,为急性毒性分级、标签管理及其他毒理学试验剂量的选择提供
依据。
5 试验概述
试验前去除实验动物受试部位的被毛,将实验动物分成若干剂量组(至少3个组),每组涂布不同剂
量的受试物,然后观察实验动物中毒反应和死亡情况,对试验中死亡和试验结束时处死的动物应做大体
解剖,计算LD50和95%可信区间。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物配制
液态受试物一般使用原液。固体受试物应将其研磨成粉状过100目筛,并用水或其他无毒、无刺激
性、不影响皮肤通透性、也不与受试物反应的介质充分湿润,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
6.2 实验动物
6.2.1 种属和体重
首选大鼠,也可选白色家兔、白色豚鼠或非啮齿类动物。选用大鼠以外的其他实验动物应说明理
由。实验动物体重要求范围分别为:大鼠200g~300g,白色家兔2.0kg~3.0kg,豚鼠350g~450g。
可选国内常用品系。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产的。
6.2.2 动物性别
选择最敏感的性别动物进行试验。不能确定时,可提供两种性别动物的试验结果;或先进行一种性
别动物的试验后,再至少选择另外一种性别的5只动物在相同剂量下染毒,评估最敏感性别的动物。如
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所试验的动物性别肯定是最敏感的,可不必再进行第二种性别的染毒试验。
6.2.3 饲养环境
正式试验前,动物应在试验环境中检疫、适应3d~5d时间。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条件应符合GB 14925的有关规定。试验期间,为避免实验动物相互抓挠、舔
食,推荐采用单笼饲养。
6.3 剂量和分组
6.3.1 剂量
通过每剂量一只动物的预试验确定剂量范围。剂量设计可采用霍恩氏法、概率单位法等。至少应
设3个剂量组,组间距应根据受试物毒作用特征决定,但应能保证动物出现一定梯度的毒性作用和死亡
率,以满足计算半数致死剂量的需要。
6.3.2 限量试验
一般情况下,使用啮齿类动物时,一次染毒两种性别各5只动物,2000mg/kg体重,或根据管理上
的需要也可选择5000mg/kg体重剂量进行试验。特殊情况下,限量试验可采用更高的剂量。如果没
有死亡发生,可结束试验,不需要做多组试验。如果出现与染毒有关的死亡,需要进行多个剂量的试验。
6.3.3 动物分组
实验动物随机分组,大鼠或豚鼠每一剂量组(单性别)不少于5只;家兔每一剂量组(单性别)不少于
4只。
6.4 试验步骤
6.4.1 备皮
试验前24h,在动物背部正中线两侧去毛,仔细检查皮肤,要求完整无损,以免改变皮肤的通透性。
染毒面积不应少于实验动物体表面积的10%。应通过对动物体重的测定确定染毒部位的面积,动物体
表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A。
6.4.2 动物的固定
染毒时应采用必要的措施对动物进行适当固定,并需要一定程度的松动,不推荐完全限制动物活动
的方法。
6.4.3 染毒操作
将受试物均匀涂布于实验动物的去毛区,面积略小于去毛区,记录染毒面积。覆盖一层不渗透材料
后再以2层~8层的多孔纱布覆盖,并用无刺激性胶布或绷带加以固定,以保证受试物和皮肤的密切接
触,防止受试物挥发、脱落和被动物舔食。接触24h后取下固定物和覆盖物,用温水或适当的方法清除
皮肤上残留的受试物。在保证受试物与皮肤充分接触的条件下,对毒性较大的受试物,可根据剂量相对
减小染毒区域的面积。
6.5 试验观察和检查
6.5.1 观察期限
每天观察一次,连续14d,记录中毒发生、发展过程,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也不是固定的,根据毒性
反应、反应出现和消失的时间可做出调整。如果动物中毒反应、死亡时间延迟(染毒后4d后才显示),
观察期限应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1d。
6.5.2 观察内容
6.5.2.1 临床观察
观察至少包括皮肤、被毛、眼、黏膜的改变和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肢体活动、行为方式等变化发生的
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观察的内容包括:
a) 中枢神经系统和神经肌肉系统:体位异常、叫声异常、不安、呆滞、震颤、抽搐、麻痹、运动失调、
对外反应过敏或迟钝,异常行为如过度反复抓挠口周、梳理、转圈,甚至自残、倒退行走等;
b) 植物神经系统:瞳孔扩大或缩小、流涎或流泪;
c) 呼吸系统:鼻孔流液、鼻衄、鼻翼扇动、呼吸深缓、呼吸过速、蜂腰;
d) 泌尿生殖系统:会阴部污秽、有分泌物、阴道肿胀;
e) 皮肤和被毛:皮肤充血、紫绀、被毛蓬松或潮湿、污秽;
f) 眼:眼球突出、结膜充血、溢血性分泌物、角膜混浊;
g) 消化系统:腹泻、厌食。
应特别注意染毒区皮肤的反应。如发现动物死亡或处于体弱、濒死状态,应及时与其他动物分离,
并记录发生的时间,称量体重,解剖检查,以减少动物同类互残及死后组织自溶,避免动物信息的丢失。
如果死亡动物不能立即进行大体解剖检查,应保存在能够减少自溶的低温环境中(冷藏,不能冷冻),并
在24h内进行解剖检查。
6.5.2.2 体重称量
应分别在染毒前、染毒后(至少每周一次)和处死前称量并记录动物体重。
6.5.3 病理学检查
在试验期内中毒死亡的和人道处死的动物应做大体解剖,记录每只动物的大体病理改变。染毒后
存活时间大于等于24h的动物其器官显示有大体病理改变,则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以便获取有关
毒作用的信息。必要时对染毒区和临近非染毒区皮肤作组织学检查。
7 试验结果和评价
7.1 结果处理
7.1.1 用表格列出试验中获得的各组(两种性别或单性别)动物的全部原始数据,内容应包括:动物编
号、性别、染毒剂量、体重、各种体征的有无及程度、死亡或存活状况、大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时各病
变的有无及程度。
7.1.2 分别统计各组及不同性别动物的数量,体征发生、死亡、存活及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各
类病变发生的频数,计算不同组、不同性别动物上述各项的发生率及不同时间的体重均值。
7.1.3 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对上述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7.1.4 用适宜方法计算LD50值和95%可信区间。
7.2 结果评价
7.2.1 对受试物能否经皮吸收及毒作用特点做出初步评价。
7.2.2 受试物的毒作用水平,如能得到剂量-反应关系曲线,可对急性经皮毒作用阈值做出初步评价。
7.2.3 明确是以何种性别的动物和接触时间得到的毒性参数。
7.2.4 急性经皮毒性级别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3.3.2.8的相应标准判定。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
b)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和封样情况;
c)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
d) 试验摘要;
e) 受试物名称、有效成分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号)(如已知)、代码(如有)、纯度(或含量)、
剂型、生产日期(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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