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670.6-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15670.6-2017 | 165 | GB/T 15670.6-2017 | 3秒自动 |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5670.6-2017 (GB/T15670.6-2017) |
| 中文名称 |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 英文名称 |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6: 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7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100 |
| 字数估计 | 9,915 |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670-1995 Partly |
| 引用标准 | GB 14925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GB/T 15670.6-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 15670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 15670-1995中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增加了一些章节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1.1、6.1.2、6.1.3、6.1.4、6.2.1和第8
章);
---明确要求采用动式吸入染毒方法,吸入染毒时间由2h修改为4h(见6.1.3,1995年版的4.5);
---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见6.1.5,1995年版的4.3)。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日高、张宝真、陶传江、张丽英。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1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第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目的
通过短时间吸入染毒可初步了解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的急性毒性特征和剂量-反应关系,为急性吸入
毒性分级、标签管理和其他有关的毒理学研究提供科学的参考资料,也能够为制定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的
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5 试验概述
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宜的方法,将其制备成特定浓度的气态、蒸汽态、气溶胶态或者颗粒
状物混悬态,输入至动式染毒系统;将实验动物随机分成对照及不同染毒剂量组,分别放置于染毒系统
中进行4h的暴露,染毒结束后将实验动物移出;仔细观察染毒期间及14d内的毒性作用表现和体征、
死亡等情况,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观察期终了时,处死动物做大体解剖,如发现病变组织或器
官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准备
6.1.1 受试物
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
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检验报告。所用赋形剂、溶剂或其他介质等均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
6.1.2 受试物气化或气溶胶制备方法选择与准备
6.1.2.1 气态受试物
经流量计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浓度之后,直接输入染毒柜。
6.1.2.2 沸点较低易挥发的液态受试物
通过空气鼓泡或适当加热促使其挥发后,再与空气混合,通入染毒柜中。
6.1.2.3 高沸点不易挥发液态受试物
根据受试物的理化特性,可以选取喷雾方法,或者利用气溶胶发生装置,制备符合试验要求的液态
气溶胶再与一定量的空气混合输入至染毒柜中。
6.1.2.4 粉状或固体受试物
利用气溶胶发生装置,将受试物制备成固体气溶胶,再与一定量的空气混合,通入染毒柜中。
6.1.3 动式吸入染毒方法
采用机械通风装置,连续不断地将含有一定浓度受试物的空气均匀地送入染毒柜,换气量大约为
12次/h~15次/h,维持相对稳定的染毒浓度。采用全身暴露或头/鼻部暴露方式对动物进行持续4h
的急性吸入性染毒。染毒时,染毒柜内染毒气体的分配保持均衡,氧含量不低于19%,CO2 含量不高于
1%,温度在(22±3)℃,相对湿度30%~70%(特殊情况,如蒸汽态染毒除外)。如果采用动物全身暴露
的染毒方式,为确保染毒柜内空气稳定,应当注意使实验动物的总体积不超过染毒柜体积的5%。染毒
柜内应维持微弱的负压,以防受试物泄漏污染周围环境。同时,应注意防止受试物爆炸。
6.1.4 染毒系统可靠性的确定
吸入毒性试验中,应产生稳定浓度的气态、蒸汽态或气溶胶状态的受试物。其浓度应通过间断(至
少每30min采样一次)或连续采样,并通过适当的分析仪器,采用可靠的检测方法进行监控。
对于以气溶胶染毒方式进行的吸入毒性试验,除了分析染毒柜中的浓度之外,还应测定气溶胶颗粒
的大小及其分散度。
在对染毒柜浓度进行的动态检测过程中,如果连续两次测定的结果能够证明染毒柜内受试物的浓
度相对恒定,液态或气态农药及其制剂在设定吸入浓度的±10%,固态或干粉制剂制备的气溶胶在拟采
用吸入浓度±20%的范围之内波动,则认为染毒系统对浓度的平衡和控制是成功的。否则,需要继续进
行调试。如果是固态或干粉制剂制备的气溶胶,还需对其粒径进行连续测定和监控。通常要求所制备
气溶胶的MMAD值在1μm~4μm范围内,且应达到连续两次测定的MMAD值的波动范围在10%之
内,GSD在1.5~3.0之间。
6.1.5 实验动物的准备
6.1.5.1 实验动物
首选8周~10周健康大鼠,体重差异不得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20%。选用其他动物需说明适
当的理由。应使用具有质量合格证的实验动物。
6.1.5.2 饲养条件
正式试验之前,动物应在试验环境中检疫、适应3d~5d时间。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应符合GB 14925的有关规定。每个浓度组的动物按性别分笼饲养,每笼动物
数量以不干扰动物个体活动及观察反应为度。动物食用常规饲料,自由饮水。
6.1.5.3 数量和性别
每个浓度组至少10只动物,雌雄各5只。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产的。
6.1.5.4 吸入剂量与分组
至少应设置3个不同浓度的染毒组,组间浓度距离适当,以便能够在各浓度组的实验动物中发生一
定程度的毒效应和死亡。同时,设空白和/或相应赋型剂、溶剂或其他介质对照组,所得资料应足以绘制
出浓度死亡曲线,并求出LC50值。
如果受试物的毒性很低,也可以采用20只大鼠(雌、雄各半),进行单一剂量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单一急性吸入染毒浓度应为体积分数2×10-2(气体受试物)、20mg/L(液体受试物蒸汽)、5mg/L(固
体或液体受试物气溶胶),如果因受试物理化性质所限,不能达到该浓度要求,也应以受试物所能达到的
最高浓度进行试验。受试物具有爆炸性时,应注意避免采用可能造成爆炸的浓度。
6.2 试验步骤
6.2.1 吸入染毒的实施
6.2.1.1 染毒浓度的平衡与控制
采用试验准备阶段的各种适宜条件,对染毒浓度、可吸入颗粒直径等进行控制。
6.2.1.2 染毒动物的体重测定与染毒期间的观察
试验开始前,应对每只动物的体重进行称量。
动物持续吸入受试物的时间为4h,染毒过程当中,动物通常处于禁食和禁水状态。
吸入染毒期间,应注意观察受试物对呼吸系统的影响,如呼吸道刺激反应,呼吸节律的变化,以及吸
气和呼气模式的改变等。
6.2.2 试验观察和检查
6.2.2.1 观察期限
吸入染毒结束之后,实验动物每天至少仔细观察1次,连续14d。但观察期也不是固定不变,可依
据毒性反应和体征的发生时间,以及恢复期的长短进行调整。如果染毒后动物出现中毒反应、死亡时间
延迟,观察期限应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1d。
6.2.2.2 观察内容
详细观察并记录染毒动物的临床表现和体征,包括出现时间及其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观察
的内容包括:
a) 中枢神经系统和神经肌肉系统:体位异常、叫声异常、不安、呆滞、震颤、抽搐、麻痹、运动失调、
对外反应过敏或迟钝,异常行为如过度反复抓挠口周、梳理、转圈,甚至自残、倒退行走等;
b) 植物神经系统:瞳孔扩大或缩小、流涎或流泪;
c) 呼吸系统:鼻孔流液、鼻衄、鼻翼扇动、呼吸深缓、呼吸过速、蜂腰;
d) 泌尿生殖系统:会阴部污秽、有分泌物、阴道肿胀;
e) 皮肤和被毛:皮肤充血、紫绀、被毛蓬松或潮湿、污秽;
f) 眼:眼球突出、结膜充血、溢血性分泌物、角膜混浊;
g) 消化系统:腹泻、厌食。
记录中毒体征的出现和消失时间以及动物死亡时间,特别是有死亡延迟趋势时,更应认真观察和记
录。衰弱或濒死动物应迅速隔离,人道处死并解剖检查,按中毒死亡处理。观察期间如果发现动物死亡
应及时解剖,如不能立即检查,应冷藏保存,并在24h内进行解剖检查。
6.2.2.3 体重称量
应分别在染毒前、染毒后(至少每周一次)和动物处死之前称量并详细记录体重。
6.2.2.4 病理学检查
所有的实验动物均应进行大体解剖,包括试验过程中死亡的动物以及试验结束时仍存活的动物。
应特别注意呼吸系统的任何改变,对于任何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均应记录并进行组
织病理学检查。
6.2.2.5 其他指标检查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宜增加其他敏感指标的检查。
7 试验结果和评价
7.1 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表格列出试验中获得的各染毒组及对照组两种性别动物的全部原始数据,具体内容包括动
物编号、性别、染毒剂量、体重、各种体征及程度、死亡或存活情况、大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结果;
b) 分别统计各组及不同性别动物的数目,体征发生、死亡、存活、大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各
类病变发生的频数;计算不同组、不同性别动物上述各项的发生率及不同时间的体重平均值;
c) 空气中受试物浓度、粒径、分散度等的测定结果;
d) 染毒空气的温度、相对湿度检测结果;
e) 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对上述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f) 可能的情况下,计算出剂量-效应或剂量-反应关系;
g) 计算吸入染毒的LC50值。
7.2 试验结果的评价
根据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下出现的时间、发生率、剂量-反应关系、不同种属动物及实验室的历史背
景数据、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以及同类受试物的毒理学资料等,对受试物经呼吸道吸入染毒的毒理学
作用特点做出初步评价;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
毒性作用靶器官;如果能够得出比较明确的剂量-效应、剂量-反应曲线,可以对受试物经呼吸道吸入染
毒作用的阈值做出初步评价;求出LC50值,对受试物的急性吸入毒性级别做出评价,急性吸入毒性级别
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3.3.2.8的相应标准判定;总结受试物的安全范围、出现毒性的严重程度及
可恢复性。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的结果可为相关的后续毒理学试验剂量的选择提供参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续毒
性试验需要重点观察的指标。在参考或引用这些试验结果时,应注意各种数据和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LC50值应当被看作一个相对粗糙的毒理学指标,主要用于标识某一受试物吸入毒性效能及作为对其进
行毒性分级的依据,在引用或参考LC50值时,除了应结合受试物的毒性效应、组织病理学检查等结果之
外,还应始终注意动物的种属、染毒时间的长短和计算LC50的方法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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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15670.5|GB/T 15670.1|GB/T 15670.12|GB/T 15670.11|GB/T 15670.6-2017|GB/T 15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