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722-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15722-2009 | 169 | GB/T 15722-2009 | [PDF]天数 <=3 | 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医学标准 |
| GB/T 15722-1995 | 199 | GB/T 15722-1995 | [PDF]天数 <=2 | 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医学标准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5722-2009 (GB/T15722-2009) |
| 中文名称 | 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医学标准 |
| 英文名称 | Competitive qualification of medical standard of volleyball sitting for disabled athlet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7,789 |
| 发布日期 | 2009-03-16 |
| 实施日期 | 2009-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722-199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2号(总第14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的医学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
GB/T 15722-2009
Competitive qualification of medical stardard of volleyballsitting for disabled athletes
ICS 11.020
C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722-2009
代替GB/T 15722-1995
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
医学标准
2009-03-16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残疾人联合会(ISO D)手册中有关坐地排球参赛的医学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5722-1995《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医学标准》。
本标准与GB/T 15722-1995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对适用范围重新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引用标准一章;
---删除了脑瘫运动员和脊髓损伤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医学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贾亚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722-1995。
GB/T 15722-2009
引 言
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比赛需要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由于残疾的种类不同,残疾部位不同,以及各
运动项目对残疾人的运动功能要求不同,因此,国际上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医学科学委员会制定了
相应的分级、参赛标准,并在国际比赛中执行。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协会是国际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
的成员,我们在参加国际残疾人运动比赛时当然要应用这些标准,同时在国内开展残疾人运动比赛时也
采用这些标准,因此,我们等效采用包括坐地排球参赛的医学标准在内的有关国际标准。为了推动我国
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应积极贯彻本标准、组织分级人员队伍进行学习和培训,同时在国内各种残疾
人运动会的坐地排球比赛中应用。
GB/T 15722-2009
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
医学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的医学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2 参赛资格最低分级标准
2.1 截肢运动员
通过腕关节或踝关节以及以上的截肢。如果截肢平面有问题,在分级时,运动员应提供最近截肢残
端的X光片。
注:先天性肢体残疾(非类似截肢的)按其他肢体残疾分级。
2.2 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
2.2.1 肌力
双下肢肌力最低减少10分;
双上肢肌力最低减少20分;
具体评分标准(下同)见附录A。
2.2.2 关节活动
用量角器测关节的被动活动
髋关节:屈伸幅度减少60°或关节僵硬;
膝关节:伸直最少差30°或关节僵硬;
踝关节:关节僵硬;
肩关节:只能上举不超过135°或任何位置的关节僵硬;
肘关节:伸直最少差45°或任何位置的关节僵硬;
腕关节:关节僵硬。
2.2.3 躯干活动能力永久性严重降低或脊柱侧凸COBB角超过60°。身高不超过145cm的侏儒症患
者伴有运动功能残疾。
2.3 其他
除2.1和2.2规定外,下列残疾也具备参赛资格,但每队只允许有二名运动员参赛,不能同时上场。
2.3.1 截肢
2.3.1.1 双手拇指和食指截肢。
2.3.1.2 双手7个或7个以上手指截肢。
2.3.1.3 一手在掌指关节和腕关节之间的截肢。
2.3.1.4 一足跗跖关节截肢。
2.3.1.5 一足跗中关节截肢。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