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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275-202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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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275-2025 439 GB/T 16275-2025 [PDF]天数 <=4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 16275-2008 529 GB/T 16275-2008 [PDF]天数 <=4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 16275-1996 399 GB/T 16275-1996 [PDF]天数 <=3 地下铁道照明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275-2025 (GB/T16275-2025)
中文名称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英文名称 Urban rail transit lightin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73
国际标准分类 93.080
字数估计 22,232
发布日期 2025-10-31
实施日期 2026-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275-2008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275-202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ICS 93.080 CCSK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275-2008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照明分类及各类照明的设置 3 4.1 分类 3 4.2 各类照明的设置 3 5 照明光源 3 6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4 7 照明质量 4 7.1 照度与亮度分布 4 7.2 光源的颜色 5 7.3 眩光限制 5 7.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值 6 7.5 非视觉效应 6 8 照明标准 7 9 应急照明 10 9.1 分类及系统供电 10 9.2 疏散照明 10 9.3 备用照明 11 10 照明节能 11 10.1 照明节能措施 11 10.2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11 11 照明配电及控制 13 11.1 照明配电 13 11.2 照明控制 14 12 运行维护与测量 14 12.1 运行维护 14 12.2 测量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6275-2008《城市轨道交通照明》,与GB/T 16275-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正常照明设置要求(见4.2.1); b) 增加了分区一般照明设置要求(见4.2.2); c) 增加了局部照明设置要求(见4.2.3); d) 增加了应急照明设置要求(见4.2.4); e) 增加了值班照明设置要求(见4.2.5); f) 增加了过渡照明设置要求(见4.2.6); g) 增加了氛围照明和景观照明设置要求(见4.2.7); h) 更改了照明选择要求(见5.1,2008年版的4.2.1); i) 增加了LED光源选择规定(见5.2); j) 增加了应急照明光源选择要求(见5.3~5.5); k) 增加了不同场所照明灯具选择要求(见6.2); l) 增加了可升降灯具选择规定(见6.3); m) 增加了特殊场所照明灯具防脱落要求(见6.4); n) 增加了镇流器选择规定(见6.6); o) 增加了LED驱动电源选择规定(见6.7); p) 增加了LED恒压直流电源选择规定(见6.8); q) 更改了相邻区域照度比值范围(见7.1.1,2008年版的7.1.2); r) 增加了墙面和顶棚平均照度要求(见7.1.2); s) 增加了出入口标志照明要求(见7.1.3); t) 更改了工作房间和场所表面反射比(见7.1.4,2008年版的7.4); u) 更改了照明场所光源色表值(见7.2.1,2008年版的7.3.1); v) 增加了光源色温规定(见7.2.2); w) 更改了照明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值(见7.2.3,2008年版的7.3.2); x) 增加了LED灯及灯具色偏差要求(见7.2.4); y) 增加了区间照明眩光评价限值(见7.3.2); z) 增加了带保护罩灯具表面亮度最大值(见7.3.3); aa) 更改了灯具平均亮度限值(见7.3.4,2008年版的7.2.4); ab) 增加了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值(见7.4); ac) 增加了非视觉效应的规定(见7.5); ad) 更改了正常照明的照明标准值和照度均匀度最小值(见8.7,2008年版的5.3、7.1.1); ae) 增加了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见第9章); af) 增加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内容(见10.1.1); ag) 增加了采用自然光时的照明控制要求(见10.1.2); ah) 增加了走廊、楼梯间等场所的控制要求(见10.1.4); ai) 增加了照明能源的规定(见10.1.5); aj) 增加了电源能效等级的要求(见10.1.6); ak) 增加了照明测量、计量的规定(见10.1.7); al) 更改了各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见10.2,2008年版的8.1); am) 增加了对氛围照明功率密度计算的规定(见10.2.3); an) 增加了照明配电及控制的内容(见第11章); ao) 增加了照明可维护性规定(见12.1.3); ap) 增加了灯具维护周期要求(见12.1.4); aq) 增加了照明工程验收要求(见12.2.1) ar) 增加了照明参数定期测量内容的要求(见12.2.2); as) 删除了过渡照明计算、统一眩光值(URG)(见2008年版的附录E、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 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 公司、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清城品盛合昇照明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广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秀明、岳勋、赵媛媛、李宇杰、赵明珠、李强、张振宇、刘晓波、彭继红、高雅春、 刘琦、李建顺、李宝贤、马坚生、林珊、刘丽萍、杨鋆、张滨、郑欣、许常宜、马晔、吴伯兵。 本文件于1996年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的照明分类及各类照明的设置、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 置、照明质量、照明标准、应急照明、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运行维护与测量。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的照明。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照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000.222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T 7921-2008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 19510.1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 24825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 GB/T 31831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0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照明 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3.2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3.3 局部照明 local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3.4 正常照明 normal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5 应急照明 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供电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注: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3.6 疏散照明 evacuationlighting 用于确保人员疏散路径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所设置的照明。 注:包括疏散路径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3.7 备用照明 stand-by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所设置的照明。 3.8 过渡照明 transitionlighting 为减少建筑物、构筑物内部与外界过大的亮度差而设置的亮度可逐次变化的照明。 3.9 值班照明 on-duty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设置的照明。 3.10 氛围照明decorativelighting 在一般照明的基础上,通过颜色和亮度的变化实现特定环境气氛的照明。 3.11 平均照度 averagei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照度平均值。 3.12 U0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3.13 Ra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第1种~第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注:通称显色指数。 3.14 正常照明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额定功率。 3.15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自动控制等技术,通过对环境信息和用户需求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实施特 定的控制策略,对照明系统进行整体控制和管理,以达到预期照明效果的控制系统。 3.16 LED驱动电源 LEDpowerdriver 置于供电电源和LED模块之间,为LED模块提供额定电压或额定电流的单元。 注:LED驱动电源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部件组成,并且具有调光、校正功率因数、抑制无线电干扰及其他控制 功能。 [来源:GB/T 24826-2016,3.6.1,有修改] 3.17 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辨认的照明灯具。 注:疏散指示标志灯包括出口标志灯和方向标志灯。 4 照明分类及各类照明的设置 4.1 分类 4.1.1 按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4.1.2 按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4.2 各类照明的设置 4.2.1 各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4.2.2 当控制中心的控制台(屏)前区、车站站厅的自动售票区、自动检票区、安检区、楼扶梯及一般通 行区等场所存在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2.3 当工作场所内需要加强照明时,应增设局部照明。 4.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a) 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b)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4.2.5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2.6 车站出入口楼梯、地面或高架站厅与站台楼梯、非全自动驾驶的区间入堑段等处宜设置过渡 照明。 4.2.7 有装饰性要求的场所可设置氛围照明或景观照明。 5 照明光源 5.1 应根据场所条件,选择满足使用场所光源颜色、启动时间、工作寿命、电磁干扰等要求的高效、节 能、环保照明光源。 5.2 宜按下列规定选择照明光源: a) 各场所宜采用LED光源; b) 车辆基地生产区域及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区域安装的、高度大于4m的灯具可采用高 频大功率细管荧光灯,无需频繁开关灯的场所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c) 地面区间、高架区间及车辆基地室外的照明可采用高压钠灯。 5.3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疏散照明应满足GB 17945的要求。 5.4 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照明光源。 5.5 站台、站厅等同一性质的场所宜采用相同色温的照明光源。 6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6.1 正常照明灯具应按GB/T 7000.1、GB/T 31831和GB/T 50034的规定选择。应急照明灯具应按 GB/T 7000.222和GB 17945的规定选择。 6.2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灯具选择要求如下: a)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有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b) 有腐蚀性气体、盐雾、蒸汽的场所应采用有相应防护要求的灯具; c) 高温场所应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d) 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等级选择灯具; e)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f)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g)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h) 室外露天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i) 户外顶棚、有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盖下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j) 埋地安装时,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k) 地下、地面及高架区间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l) 有振动的场所应采用满足防振要求的灯具。 6.3 高大空间场所照明可采用可升降灯具。 6.4 下列场所安装的灯具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a) 区间; b) 高大空间的站厅、站台; c) 站台至站厅楼扶梯洞口、出入口地面厅的顶部; d) 车辆基地检修平台,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和摆动较大场所。 6.5 灯具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应符合GB/T 50034的规定。 6.6 灯具采用的镇流器规定如下: a) 直管形荧光灯宜配用电子镇流器; b)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250W 及以下时可采用电子镇流 器,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B/T 18595的规定。 6.7 LED驱动电源除应按GB 19510.14和GB/T 24825的规定选择外,还按下列规定选择。 a) 其产生的高次谐波及电磁兼容应符合GB 17625.1、GB/T 17743的规定。 b) 不便于维护场所采用的LED驱动电源宜外置。当LED驱动电源外置时,应满足使用场所要 求。与LED模组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要求。 c) 当人员可触及灯具的场所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式LED控制装置。 6.8 25W及以下小功率LED灯具或不便于维护的场所宜采用LED恒压直流电源。 7 照明质量 7.1 照度与亮度分布 7.1.1 当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同一场所相邻区域的照度比值范围应为1/3~3。 7.1.2 墙面和顶棚的平均照度应符合GB/T 50034的规定。 7.1.3 出入口标志照明宜采用内透光的照明方式;当采用投光照明方式时,灯具高亮度发光部分不应 直接暴露在视野中;标志亮度与背景亮度之比不宜大于20∶1。 7.1.4 需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其各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1选取。 表1 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6~0.9 墙面 0.3~0.8 作业面 0.2~0.6 地面 0.1~0.5 7.2 光源的颜色 7.2.1 各场所照明光源的色表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光源的色表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 适用场所 Ⅰ 暖 < 3300 休息室、更衣室 Ⅱ 中间 3300~5300 站台、站厅、通道、楼梯、办公室、控制室、会议 室、票务室、变电所、配电室、风机房、水泵房、 生产维修车间、卫生间 Ⅲ 冷 >5300 机房等高照度场所 7.2.2 除特殊场所外,LED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超过6000K;室内长时间工作房间或场所,其光源或 灯具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4000K。 7.2.3 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7~表10的规定,人员长时间工作场所采用光源 的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 7.2.4 当室内选用LED灯或LED灯具时,其色偏差要求如下: a) 在寿命期内LED灯或LED灯具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应在GB/T 7921-2008规定的 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且不应超过0.007; b) LED灯或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应在GB/T 7921-2008规 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且不应超过0.004。 7.3 眩光限制 7.3.1 除区间外运营各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评价。统一眩光值应符合表7~表10的 规定,其计算方法应符合GB/T 50034的规定。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应符合表3的规定。 7.3.2 区间照明应采用阈值增量进行眩光评价,其限值应符合表8的规定。 7.3.3 车站用灯具的要求如下: a)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应符合表3的规定; b) 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 表3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Lav) kcd/m2 最小遮光角 (°) Lav< 20 10 20≤Lav< 50 15 50≤Lav< 500 20 Lav≥500 30 表4 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 与灯具中垂线的夹角 (°) 规定角度范围内灯具表面平均亮度的最大值 kcd/m2 [75,90) 20 [70,75) 50 [60,70) 500 7.3.4 在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进行灯具布置时,灯具高亮度部分不应在屏幕上产生映像。在与 灯具中垂线成65°~90°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屏幕分类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屏幕亮度大于200 屏幕亮度小于或等于200 亮背景暗字体或图像 3000 1500 暗背景亮字体或图像 1500 1000 7.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值 7.4.1 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1。 7.4.2 用于人员长时间工作的一般照明,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3。 7.5 非视觉效应 7.5.1 照明系统宜最大化利用天然采光。 7.5.2 照明系统宜能根据非视觉需求调节色温、空间亮度及其分布。 7.5.3 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其照明规定如下: a) 日间时段宜提高人眼位高度处的垂直面照度和光源色温,且无采光房间的人员主要视线方向 墙面平均亮度在日间不宜低于100cd/m2; b) 在满足视觉工效的前提下,夜间时段宜降低照度和光源色温。 8 照明标准 8.1 照度标准值应按1lx、2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 300lx、500lx、750lx分级。 8.2 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应为维持平均照度值,其维护系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维护系数 环境污染特征 工作房间或场所 维护系数 清洁 各类控制室、办公室、站长室、会议室、售票室、票务室、计算机房、变电所、配电室、通 信机房、信号机房、电源整合机房 0.8 一般 站台、站厅、通道、检票处、休息室、更衣室、气瓶间、试验室、车库、检修库、检修间、卫 生间 0.7 严重污染 隧道、区间、车辆基地线路、风道、风机房、水泵房、电缆夹层 0.6 8.3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20%。 8.4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 8.5 值班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8.6 过渡照明规定如下: a) 人行入口视觉适应过渡区域长度不宜小于2m; b) 视觉适应过渡区域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入口外地面水平照度的1/40; c) 宜通过设置减光措施采用自然光过渡,当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入口照明。 8.7 车站、区间、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正常照明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7~表10的规定,其他未列场所 照明标准值应符合GB/T 50034的规定。 表7 车站照明标准值 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 lx 统一眩光限值 照度均匀度最小值 一般显色指数 出入口门厅、楼梯、 自动扶梯 普通 高档 地面 150 ≤25 ≥0.6 ≥80 200 ≤22 ≥0.6 ≥80 公共区出入口通道、 换乘通道 普通 高档 地面 100 ≤25 ≥0.6 ≥80 150 ≤22 ≥0.6 ≥80 售票室、自动售票机、 换(补)票亭 台面 300 ≤19 - ≥80 车站站厅 普通 高档 地面 100 ≤25 ≥0.6 ≥80 200 ≤22 ≥0.6 ≥80 车站站台 普通 高档 地面 100 ≤25 ≥0.6 ≥80 150 ≤22 ≥0.6 ≥80 办公室、站长室a 台面 300 ≤19 ≥0.6 ≥80 会议室 台面 300 ≤19 ≥0.6 ≥80 表7 车站照明标准值 (续) 场所 参考平面 照度 lx 统一眩光限值 照度均匀度最小值 一般显色指数 休息室 地面 100 ≤22 ≥0.4 ≥80 更衣室 地面 150 ≤22 ≥0.4 ≥80 安检用房 地面 150 ≤22 ≥0.4 ≥80 盥洗室、卫生间 地面 100 - ≥0.4 ≥80 变电、机电、弱电等控制室或 车控室a 台面 300 ≤19 ≥0.6 ≥80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 电源整合室 1.5m垂直面 200 ≤22 ≥0.6 ≥60 通信、信号等设备用房 1.5m垂直面 150 ≤22 ≥0.6 ≥60 泵房、风机房 地面 100 ≤22 ≥0.6 ≥60 冷冻站 地面 150 ≤22 ≥0.6 ≥60 风道 地面 10 - ≥0.4 ≥60 气瓶间 1.5m垂直面 150 ≤22 ≥0.6 ≥60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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