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6479-2020 (GB/T16479-2020) | | 中文名称 | 碳酸轻稀土 | | 英文名称 | Light rare earth carbonat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20.99 | | 字数估计 | 6,69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479-2008 |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GB/T 12690.1; GB/T 12690.2; GB/T 12690.3; GB/T 12690.4; GB/T 12690.5; GB/T 12690.6; GB/T 12690.7; GB/T 12690.8; GB/T 12690.9; GB/T 12690.10; GB/T 12690.11; GB/T 12690.12; GB/T 12690.13; GB/T 12690.14; GB/T 12690.15; GB/T 12690.16; GB/T 12690.1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轻稀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以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为原料,经化学法制取的碳酸轻稀土,主要用于分离单一稀土,制备稀土抛光材料、催化材料、混合稀土金属等。 |
GB/T 16479-2020: 碳酸轻稀土
GB/T 16479-2020 英文名称: Light rare earth carbona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轻稀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为原料,经化学法制取的碳酸轻稀土,主要用于分离单
一稀土,制备稀土抛光材料、催化材料、混合稀土金属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 16484(所有部分)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LaCe)x(CO3)y-65Ce、(LaCePr)x(CO3)y-58Ce、(LaCePrNdEu)x(CO3)y-0.2Eu三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17803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a 其他稀土杂质包括除了表中所列元素及Pm、Sc以外的稀土元素。
3.3 外观质量
3.3.1 产品呈粉末状。
3.3.2 产品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总量、稀土配分量(La2O3、CeO2、Pr6O1 、Nd2O3、Eu2O3)、其他稀土杂质量、非稀土杂质量(Fe2O3、SO42-、Cl-、CaO、MgO、ZnO、MnO2、Na2O、PbO)及酸不溶物等分析方法按GB/T 16484相应部分的规定进行。
4.1.2 氟量(F-)、氧化铝(Al2O3)的分析方法按照GB/T 12690相应部分的规定进行。
4.1.3 放射性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2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自然散射光下,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5.4.2 用插管在每件(袋)中心及周围等距离处取三点,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
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入清洁的塑料瓶(袋)中并封口。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桶(箱、袋)外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2 包装
产品用双层塑料袋包装,经热压或绳扎封口后放入塑料编织袋中,每袋净重分别为50kg、500kg、
1000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3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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