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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6-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 16486-2008 679 GB 16486-2008 [PDF]天数 <=3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6486-1996 199 GB/T 16486-1996 [PDF]天数 <=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试验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486-2008 (GB16486-2008)
中文名称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英文名称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moped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80
国际标准分类 43.140
字数估计 17,124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5744-1995部分; GB/T 16486-1996部分
引用标准 GB/T 1884; GB/T 5378-1994; GB/T 5384-1996; GB 18176-2007
采用标准 ISO 7859-2000,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3号(总第13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轻便摩托车。

GB 16486-2008: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486-2008 英文名称: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mope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86-2008 代替GB/T 15744-1995,GB/T 16486-1996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2000年5月1日生效的ISO 7859:2000《轻便摩托车 燃油消耗量 测量方法》(第一版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ISO 7859:200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内容: ---ISO 7859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引用的国际标准,在本标准中改为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 ---删除了ISO 7859中运行循环的内容,改为直接引用GB 18176-2007规定的运行循环; ---调整了部分章节顺序; ---增加了燃油消耗量限值内容; ---删减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代替GB/T 15744-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和GB/T 16486-1996《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试验方法》中与轻便摩托车相关的内容。与 GB/T 15744-1995和 GB/T 16486-1996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燃油消耗量限值只按照两轮和三轮类型进行划分,取消了按冲程数、按正三轮、边三轮、骑式、 座式类型进行划分的方法; ---燃油消耗量是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两个部分测量值的加权计算值;增加了Ⅰ型试验(在规定的 运行循环条件下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内容,改变了Ⅱ型试验(等速时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的 车速、试验次数和取值方法。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对于新认证车型,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生产车型,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轶枫、郭则新、贺文杰、王青、郭东劭、孙为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567-1984; ---GB/T 15744-1995; ---GB/T 16486-1996。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4-2000eqv ISO 3675: 1998) GB/T 5378-19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T 5384-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3 术语和定义 GB 18176-20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轻便摩托车进行燃油消耗量试验(Ⅱ型试验)时的行驶车速。 4 试验类型和试验条件 4.1 试验类型 轻便摩托车应进行两种类型的试验。 4.1.1 Ⅰ型试验(在规定的运行循环条件下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Ⅰ型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完成,试验采用GB 18176-2007附录C中C.2规定的运行循环。一次 试验包括两个连续的运行循环。 4.1.2 Ⅱ型试验(等速时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Ⅱ型试验在道路或底盘测功机上完成,测量受试车按基准车速行驶时的燃油消耗量。 4.2 环境条件 试验环境应满足下列条件: ---相对湿度:小于95%; ---最大风速:3m/s以下; ---阵风最大风速:5m/s以下; ---环境温度:278K~303K。 4.3 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如下: ---大气压:P0=100kPa; ---气温:T0=293K; 5 试验准备 5.1 试验车辆 5.1.1 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A的要求提交产品描述资料。 5.1.2 试验前受试车按生产企业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磨合,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1.3 检查进气系统和供油系统的密封性,以保证混合气不会因意外进气受到影响。 5.1.4 受试车的调整应按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轮胎气压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5.1.5 试验前应检查受试车;受试车应与生产企业技术文件的描述一致;应能正常行驶,能在冷、热状 态下正常起动。 5.1.6 试验前,受试车应进行预热行驶,以达到生产企业技术文件规定的正常状态。若无规定时,车辆 应在底盘测功机上按GB 18176-2007附录C中C.2所述运行循环要求,进行4个运行循环的预热运 转;若试验在道路上进行,受试车应在正常行驶条件下,行驶至少15min,以使发动机及传动系统达到 正常热状态。 5.1.7 试验时,乘员和车辆的装载质量应符合 GB/T 5378-1994标准的规定,乘员加仪器设备为 75kg。应测量燃油消耗测量装置的质量,并将以上各项的质量记入试验记录。 5.1.8 前轮轴和后轮轴之间的载荷分配应符合生产企业技术文件的要求。当在受试车上安装测量仪 器时,应使对原载荷分配的影响减到最小。 5.1.9 在轻便摩托车外侧安装燃油消耗测量装置和车速传感器时,应尽量使附加的空气阻力减到 最小。 5.2 燃料及润滑油 试验时应使用GB 18176-2007规定的燃料。试验燃料的密度按照标准GB/T 1884的方法测得。 氢-碳比采用固定值,汽油为1.85。发动机的润滑油,应按照生产企业技术文件要求的等级和数量进行 配置。 6 Ⅰ型试验(在规定的运行循环条件下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6.1 底盘测功机上的运行循环 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循环按照GB 18176-2007附录C中C.2的规定进行设置。 6.2 试验装置 6.2.1 底盘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特性应符合GB 18176-2007附录C中C.4.1的规定。 当测定燃油消耗量时,用于燃油消耗量、行驶距离和时间的测量系统应同步。 6.2.2 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和装置 燃油消耗量测量应按下面方法中的一种进行,测量方法的选用取决于每一种方法的特性和试验类 型(Ⅰ型试验或Ⅱ型试验): a) 流量测量法; b) 容积测量法; c) 称量测量法; d) 碳平衡测量法(仅适用于装有四冲程发动机的轻便摩托车)。 关于测量方法的解释见附录B中B.1。如果能证明试验结果相同,也允许使用其他的测试方法。 6.2.2.1 附录B中B.2为燃油消耗测量仪器的安装要求和使用说明。燃油应通过一个与附录B中 B.2一致、准确度为±2%的燃油流量测量装置供给发动机,并且此装置应保证发动机各项性能不受影 响。当采用容积测量系统时,应测量装置内的燃油温度或装置出口处的燃油温度。 从正常供油系统转换到测量系统应通过一个阀系统来实现,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s。 6.2.2.2 用碳平衡法测量时,试验装置与GB 18176-2007要求的设备相同。 6.3 测量程序 6.3.1 底盘测功机按GB 18176-2007附录C中C.5.1和C.5.2调整。 6.3.2 测量工作按GB 18176-2007附录C中C.6规定的程序进行。按附录B进行燃油消耗量测量 仪器的操作。采用碳平衡法时按GB 18176-2007附录C中C.7规定进行排气取样、分析和容积测量。 6.4 燃油消耗量的测量 每两个连续运行循环的燃油消耗量作为一次测量值。 6.5 测量结果的确定 6.5.1 按照6.4连续3次测量燃油消耗量,取3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在每2次 测量之间,允许有不超过60s的怠速阶段,在怠速期间不进行燃油消耗量测量。 6.5.2 如果测量值之间的最大差值不超过测量平均值的5%,则本次测量结果有效,否则应再次进行 测量,直至按6.5.3计算的A值不大于5%。 6.5.3 A值按公式(2)计算: 6.5.4 如果经过10次测量,A值仍然大于5%,应换同一型号的其他车辆进行测量。 6.5.5 燃油消耗量计算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7 Ⅱ型试验(等速时测量平均燃油消耗量) 7.1 试验条件 7.1.1 Ⅱ型试验应在道路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7.1.2 燃油消耗测量装置的安装和使用要求见6.2.2.1。 7.2 道路测量方法 7.2.1 驾驶员及驾驶姿势 7.2.1.1 驾驶员应穿防护服,并佩戴头盔。驾驶员的身高为1.75m±0.05m,体重为75kg±5kg。 7.2.1.2 驾驶姿势 驾驶时,驾驶员应坐在规定的驾驶位置上,双手控制方向把,双脚放在脚蹬上,双臂应正常伸展。测 量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同一姿势不变。 7.2.2 试验道路 7.2.2.1 试验道路应为长度在2000m以上、最小转弯半径为200m以上的封闭环道,或者是能正反 双向行驶、长度为500m以上的直线道路。 7.2.2.2 试验道路的表面应覆盖有沥青、柏油、混凝土或同等的材料。 7.2.2.3 试验道路应尽量水平,其纵向坡度不允许超过1%,且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允许超过 1m,横向坡度不允许超过3%。 7.2.2.4 试验道路应平坦、干燥、整洁。 7.2.2.5 试验区间:500m。 7.3 底盘测功机测量方法 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时按6.3.1进行设定。 7.4 试验方法 7.4.1 试验应在最高挡位、以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的90%和30km/h作为基准车速。轻便摩托车的 最高车速按GB/T 5384的规定进行测量。试验以两个基准车速下得到的较优值作为Ⅱ型试验的测量结果。 7.4.2 燃油消耗量的测量 7.4.2.1 在一个稳定的基准车速测量燃油消耗量,应进行4次试验,其中2次的平均车速低于基准车 速,另外2次的平均车速高于基准车速。在试验进行期间,受试车的行驶速度允差应控制在±2km/h 之内。 每次试验的平均车速与基准车速的差值小于2km/h。 每次试验的燃油消耗量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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