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6598-2013 (GB/T16598-2013) | | 中文名称 | 钛及钛合金饼和环 | | 英文名称 |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disks and 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50 | | 字数估计 | 12,143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598-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228.1; GB/T 228.2; GB/T 2039; GB/T 3620.1; GB/T 3620.2; GB/T 4698.1; GB/T 4698.2; GB/T 4698.3; GB/T 4698.4; GB/T 4698.5; GB/T 4698.6; GB/T 4698.7; GB/T 4698.8; GB/T 4698.9; GB/T 4698.10; GB/T 4698.11; GB/T 4698.12; GB/T 4698.13; GB/T 4698.14; GB/T 4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饼、环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锻造和轧制方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饼材和环材。 |
GB/T 16598-2013: 钛及钛合金饼和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598-1996
钛及钛合金饼和环
2013-09-06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598-1996《钛及钛合金饼和环》,本标准与GB/T 16598-1996相比,主要变
化如下:
---扩大了产品的尺寸范围;
---根据GB/T 3620.1中工业纯钛牌号及其化学成分的修订情况,将工业纯钛的牌号相应修改为
TA1、TA2、TA3和TA4;
---增加了TA5、TA7、TA13、TA15、TC1、TC2和TC11等钛合金牌号;
---修订了力学性能所对应的环材横截面积;
---增加了钛合金产品的β转变温度测试要求;
---修订了原有钛合金牌号的显微组织要求;
---增加了新增牌号的各项技术要求;
---修订了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要求;
---增加了附录B,并对标准格式进行了编辑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梅、董洁、马忠贤、何书林、李剑、张江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n194-1983;
---GB/T 16598-1996。
钛及钛合金饼和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饼、环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和轧制方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饼材和环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8.2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2部分:高温试验方法
GB/T 2039 金属拉伸蠕变及持久试验方法
GB/T 3620.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5168 α-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 519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 23605 钛合金β转变温度测定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3.2.1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620.1的规定。
3.2.2 需方在产品上复验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620.2的规定。
3.3 力学性能
3.3.1 产品的力学性能在经热处理后(退火态不需重新热处理)的试样坯上测试。推荐热处理制度参
照附录A进行。
3.3.2 纵剖面不大于100cm2 的饼材和最大截面积不大于100cm2 的环材,其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
表2的规定。
3.3.3 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时,纵剖面不大于100cm2 的饼材和最大截面积不大于
100cm2 的环材,其高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4 纵剖面大于100cm2 的饼材和最大截面积大于100cm2 的环材,当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或合
同)中注明时,可测定产品的力学性能,报实测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指标。
3.4 尺寸和外形
3.4.1 产品经车光后交货,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3.4.2 产品的倒角半径R为3mm~10mm。
3.5 β转变温度
钛合金产品(TA10和TA13除外)应按熔炼炉号提供β转变温度。
3.6 超声波探伤
当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时,产品应按GB/T 5193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结果应符
合表5的规定。
3.7 低倍组织
产品的横向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缩尾、气孔、金属夹杂或非金属夹杂、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视
可见的冶金缺陷。
3.8 显微组织
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时,应检验产品的显微组织。经热处理后,产品的显微组织应
符合如下要求:
3.8.1 TA5、TA7和TA13钛合金的显微组织应是等轴α组织或等轴和拉长α组织,以及部分破碎和
扭曲的晶界α及片状α,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
3.8.2 其他钛合金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在转变的β基体上
的等轴α组织、或等轴α和拉长α组织,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的晶界α及片状α都是可接受的组织。
3.9 外观质量
3.9.1 产品表面允许存在不大于尺寸允许偏差之半的轻微划伤、压痕、麻点和皱褶等缺陷。
3.9.2 产品表面局部缺陷应予以清除,清理深度不超过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且清除区域的深度与宽
度之比应不大于1∶6。
3.10 表面状况
合同中要求进行超声波检验的产品,其表面粗糙度的Ra值应不大于3.2μm(以满足探伤要求为
准)。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4698进行。
4.2 室温拉伸试验按GB/T 228.1进行,室温拉伸试验选用R7试样。
4.3 高温拉伸试验按GB/T 228.2进行,选用直径为5mm的试样。
4.4 高温持久试验按GB/T 2039进行。
4.5 β转变温度用GB/T 23605或其他方法测定。
4.6 超声波检验按GB/T 5193进行。
4.7 低倍、显微组织检验按GB/T 5168进行。
4.8 产品尺寸和外形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4.9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
4.10 产品的表面粗糙度检验用标块对比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
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外形
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规格、生产工艺、状态和生产周期的产品
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外形尺寸、外观质量、表面状况、β转变温度和低倍组织
的检验。如订货单(或合同)有要求时,还应进行高温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和显微组织等检验。
5.4 取样
5.4.1 每批产品任取一件剖成两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试样环,供方在其中一半进行性能、组织
等项目的测试,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
5.4.2 当用同一铸锭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规格相近的产品时,可以用最大规格(截面)产品的检
验结果(包括力学性能和组织)代表其他几种规格。
5.4.3 产品的取样规则应符合表6的规定。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产品的尺寸外形、超声波探伤、外观质量、表面状况不合格时,判单件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剔除不
合格者后,重新组批交货。
5.5.3 当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该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试验
结果中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重新热处理后重新取样检验,重新热
处理仅限一次。
5.5.4 低倍组织试样中有锻造裂纹、非金属夹杂物和缩尾时,允许供方逐件检验,剔除缺陷,合格者重
新组批交货。
5.5.5 显微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对其余产品逐件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
交货。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产品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每件产品上应标记如下内容:
a) 牌号;
b) 批号或熔炼炉号;
c) 规格;
d) 供应状态。
6.2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8180的规定。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规格;
e) 供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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