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8287-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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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8287-2013 | 150 | GB/T 18287-2013 | 9秒内发货PDF |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8287-2013 (GB/T18287-2013) |
| 中文名称 |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mobile phon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20.01 |
| 字数估计 | 20,268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287-2000 |
| 引用标准 | GB/T 191-2008; GB/T 2828.1; GB/T 2829; GB/T 2900.41-2008; GB/T 17626.2; ISO/IEC GUIDE 5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 |
GB/T 18287-2013: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GB/T 18287-2013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mobile phon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8287—2013
代替GB/T 18287—2000
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
及蓄电池组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 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2008及 ISO/IEC 导则5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外观及尺寸
4.1.1 电池
电池外观及尺寸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1.2 电池组
电池组的外观及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池组外表应清洁,无机械损伤,触点无锈蚀;
b) 电池组表面应有必要的产品标志应符合7.1的规定;
c) 电池组尺寸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2 电性能
4.2.1 0.2I:A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 h。
4.2.2 倍率放电
不同额定容量的电池或电池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 mAh 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 min。
b) 对额定容量大于1000 mAh 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3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满足制造 商规定时间。
4.2.3 高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 h。
4.2.4 低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5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 h。
4.2.5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6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25h,充电后再次放电的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5 h。
4.2.6 储存性能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7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h。
4.2.7 循环寿命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8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400次,电池组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4.2.8 内阻
电池组按5.3.2.9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的内阻应不大于制造商的规定。
4.3 环境适应性
4.3.1 ESD (静电放电)
电池组按5.3.3.1规定进行试验,电池组所有功能正常。
4.3.2 恒定湿热
电池组按5.3.3.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 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 h。
4.3.3 振动
电池或电池组按5.3.3.3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的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泄气、 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4.3.4 自由跌落
电池或电池组按5.3.3.4规定进行试验,开路电压应不低于90%的初始电压,应不泄漏、不起火和 不爆炸。
注:该试验不适用于聚合物电池和用户不可更换型电池组,但适用于聚合物电池组。
4.3.5 低气压
电池按5.3.3.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4.3.6 高温下模制壳体应力
电池组按5.3.3.6规定进行试验,外壳不能发生导致内部组成暴露的物理形变。
4.4 安全保护性能
对于用户不可更换型手机电池组以下试验随设备一同进行。
4.4.1 过充电保护
电池组按5.3.4.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4.4.2 过放电保护
电池组按5.3.4.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4.4.3 短路保护
电池组按5.3.4.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4.5 安全性能
4.5.1 重物冲击
电池按5.3.5.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和不爆炸。
4.5.2 热滥用
电池按5.3.5.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和不爆炸。
4.5.3 过充电
电池按5.3.5.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和不爆炸。
4.5.4 强制放电
电池按5.3.5.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和不爆炸。
4.5.5 短路
电池按5.3.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和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
4.5.6 机械冲击
电池或电池组按5.3.5.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起火和不爆炸。
4.5.7 温度循环
电池或电池组按5.3.5.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20℃±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75%;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5.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5.2.1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2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3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1%。
5.2.4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5 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1%范围内。
5.2.6 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1%范围内。
5.3 试验方法
5.3.1 外观及尺寸
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和电池组的外观,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测量尺寸,应符合4.1.1和4.1.2的 要求。
5.3.2 电性能
5.3.2.1 充电方法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首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₁A 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 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
a)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 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 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 h,停止充电。此充 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
b)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A 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 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 h,停止充电。
5.3.2.2 0.2I₁A 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停止充电后,搁置0.5 h~1h,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 0.2I.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符合4.2.1 的要求时,试验即可停止。
5.3.2.3 倍率放电
不同额定容量的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进行放电:
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 mAh 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停止充电后,搁置0.5 h~1h,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I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 的要求。
对于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 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停止充电后,搁置0.5 h~1h,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放电时间应符合 4.2.2的要求。
5.3.2.4 高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 h,然后以 0.2I:A 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3的要求。
5.3.2.5 低温放电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4 h后,以 0.2I:A 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4的要求。
5.3.2.6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
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在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或电池组开路搁置28 d 后,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 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 然后按5.3.2.1规定充电后,再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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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20042.2|GB/T 41134.3|GB 47741|GB 31241.4|GB/T 18287-2013|GB/T 1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