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8750-2022 (GB/T18750-2022) | | 中文名称 |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 | 英文名称 |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and heat recovery boil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98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60.01 | | 字数估计 | 18,198 |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 实施日期 | 2023-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750-200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8750-2022
ICS 27.060.01
CCSJ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750-2008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2022-12-30发布
2023-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分类 3
5 型号 4
6 一般要求 4
7 性能要求 8
8 试验方法 8
9 出厂检验 8
10 标志、涂装、包装和随机文件 9
附录A(规范性) 焚烧炉技术要求 10
附录B(资料性) 余热锅炉本体结构型式示意图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8750-2008《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与GB/T 18750-2008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术语“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炉炉
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辅助燃烧”“焚烧短路”(见2008年版的3.1、3.4~3.12);
c) 更改了术语“生活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的定义(见3.1、3.2,2008年版的3.2、3.3);
d) 增加了“炉排”“炉膛”“额定焚烧垃圾量”“设计点低位热值”“炉排机械负荷”“额定工况”“炉膛
主控温度”“额定热负荷”“额定烟气量”“额定蒸发量”“主燃烧器”“主燃烧器”的术语和定义(见
3.3~3.14);
e) 更改了焚烧炉按额定焚烧垃圾量的分类(见4.1,2008年版的4.1);
f) 删除了焚烧炉按燃烧方式分类(见2008年版的4.2);
g) 增加了余热锅炉按本体结构型式分类(见4.2);
h) 增加了余热锅炉按蒸汽压力分类(见4.3);
i) 更改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型号表示(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j) 更改了入炉垃圾要求(见6.1,2008年版的6.1);
k) 增加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产品设计要求(见6.2.1);
l) 增加了燃烧图及其绘制要求(见6.2.2);
m) 增加了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功能(见6.2.4);
n) 增加了炉膛主控温度监测点布置和确定方法(见6.2.5);
o) 更改了炉膛温度要求(见6.2.6,2008年版的6.2.7);
p) 删除了焚烧短路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6.2.14);
q) 更改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设计寿命要求(见6.2.10,2008年版的6.5.6);
r) 更改了主燃烧器及辅助燃烧器总热负荷要求(见6.3.3,2008年版的6.2.10);
s) 增加了焚烧炉宜采用烟气再循环等低氮燃烧技术要求(见6.3.4);
t) 更改了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见6.4.5,2008年版的6.4.2.3);
u) 增加了脱硝剂喷口要求(见6.4.8);
v) 增加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可经试验验证的性能指标要求(见第7章);
w) 更改了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要求(见7.4,2008年版的6.2.13);
x) 增加了余热锅炉出口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要求(见7.5);
y) 更改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要求(见7.8,2008年版的6.5.5);
z) 更改了入炉垃圾低位热值测定方法(见8.1,2008年版的7.1);
aa) 更改了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8.4,2008年版的7.2);
bb) 增加了余热锅炉给水水质指标测定方法(见8.6);
cc) 更改了焚烧炉铭牌要求(见10.2,2008年版的9.1);
dd) 更改了余热锅炉铭牌要求(见10.3,2008年版的9.1);
ee) 更改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涂装和包装要求(见10.4,2008年版的9.2);
ff) 更改了焚烧炉及余热锅炉随机文件要求(见10.5,2008年版的9.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环
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环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万达能源动力
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科技
有限公司、郑州耐都热陶瓷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雷钦平、吴崇禄、刘思明、曾贤琼、彭泽均、杨伟、黄慧、邱婷婷、司景忠、丁堂文、
王定国、张宝珍、龙吉生、李倬舸、邵哲如、季洪泉、焦学军、张星群、刘海、王佳洪、龚成、刘昌凤、李俊、
李煜、何磊、唐国华、彭宏、刘明刚、刘刚、刘先荣、陈竹、张焕亨、钟日钢、白力、王柯、瞿兆舟、郭镇宁、
段志华、雷明、何志刚、许峰、尹会坤、黄兴华、营利萍、袁根芳、王文战、邓勇、张磊、朱才林、廖洪照、
蒋旭辉、夏彬皓、何羽、郑雪艳、张鹏。
本文件于2002年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分类、型号、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出厂检验、
标志、涂装、包装和随机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机械炉排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其他类
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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