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277-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22277-2008 | 94 | GB/T 22277-2008 | [PDF]天数 <=3 |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22277-2008 (GB/T22277-2008) |
| 中文名称 |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
| 英文名称 | Advisory document for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onsor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GLP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0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20.20 |
| 字数估计 | 5,569 |
| 发布日期 | 2008-08-04 |
| 实施日期 | 2009-04-01 |
| 引用标准 | GB/T 22278-2008 |
| 采用标准 | OECD GLP原则, IDT; ENV/MC/CHEM(98)16,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适用于遵循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进行的试验和研究中对于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当委托一个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时候, 委托方应确保试验机构能够遵循GLP原则的要求来进行研究, 并提供相关的化学品安全信息和特性鉴定数据。 |
GB/T 22277-2008
Advisory document for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onsor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GLP
ICS 03.120.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27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
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2008-08-04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和符合性监督系列文件
No.11:《在GLP原则的应用中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ENV/MC/CHEM(98)16]。
本标准进行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原文的前言部分。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黄红花、陶强、王晓兵、于晓、岳志芹、于文莲。
GB/T 2227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
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遵循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进行的试验和研究中对于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的要
求。当委托一个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时候,委托方应确保试验机构能够遵循GLP原则的要求
来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关的化学品安全信息和特性鉴定数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78-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78-2008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说明
尽管GB/T 22278-2008仅仅明确了研究中的委托方的一部分职责,委托方还有一些未明确的职
责,这是因为事实上委托方常常是发起一个或者更多研究,并且直接将结果递交管理部门的人。委托方
应在确认所有的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是否符合GLP原则的问题上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委托
方不能仅仅依靠签约的试验机构的保证来组织或实施这些研究。以下给出的指南描述了委托方应履行
的已明确的和未明确的职责。
4.2 定义
委托方意味着一个实体,它委托、支持和(或)提交一个非临床的健康、环境安全研究(见GB/T 22278-
2008中2.2.5。
注1:委托方可包括:
一个发起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并通过经济或其他资源提供支持的实体。
一个提交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给管理部门,来为产品注册或其他需要符合GLP原则的应用提供支持
的实体。
注2:“实体”可以包括一个个人、合伙人、企业、协会、科学或学术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中的组织单元、或其他法律上
可识别的团体。
4.3 委托方的责任
委托方应理解GLP原则的要求,特别是那些涉及试验机构管理者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代表职责的
要求。
注:如果部分研究由委托方转包给了分包商,委托方应明白整个研究的责任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