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23473-2024 (GB/T23473-2024) | | 中文名称 |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transport quarantine of forest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20 | | 字数估计 | 22,294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5-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3473-200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3473-2024: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ICS 65.020.20
CCS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2024-09-29发布
2025-04-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1
5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2
6 调运检疫程序 2
7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 2
8 调出检疫 2
9 调入检疫 4
10 档案管理 4
附录A(规范性)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 5
附录B(规范性)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6
附录C(规范性) 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7
附录D(规范性)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8
附录E(规范性) 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 9
附录F(资料性) 检验检测方法 10
附录G(规范性) 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 12
附录H(规范性) 采样凭证单 13
附录I(规范性) 检疫处理通知单 14
附录J(规范性) 复检记录表 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23473-2009《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与 GB/T 23473-2009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林业植物、植物检疫、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法规(见2009年版的3.1、3.3、3.5、3.7、3.8、3.9、3.10);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林业植物产品”“检验”“调运检疫”(见3.1、3.2、3.4,2009年版的3.2、
3.4、3.6);
---增加了术语“除害处理”“疫情”(见3.3、3.5);
---增加了“应检疫的有害生物”一章(见第4章);
---增加了“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一章(见第5章);
---增加了“调运检疫程序”一章(见第6章);
---增加了“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一章(见第7章);
---更改了“调出检疫”程序(见8.1~8.4,2009年版的4.1);
---增加了申请检疫的内容(见8.1);
---更改了受理检疫的内容(见8.2,2009年版的4.1.1);
---增加了“书面审查”,更改了“现场检验”有关内容(见8.3.1和8.3.2,2009年版的4.1.2),一并列
入“审查”;
---将 “室内检验”更改为“室内检测”(见8.3.3,2009年版的4.1.3);
---更改了“检疫处理”内容(见8.3.4,2009年版的4.1.4),将其中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依据的内容列
入“证书核发”(见8.4,2009年版的4.1.4.2);
---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依据”更改为“证书核发”(见8.4,2009年版的4.1.5);
---增加了“根据当地疫情资料”核发证书依据(见8.4.3);
---增加了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规定(见8.4.4);
---增加了“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见8.4.5);
---增加了“调入检疫”程序(见第9章);
---更改了“复检”有关内容,并列入“调入检疫”(见9.3,2009年版的4.2);
---增加了“档案管理”一章(见第10章);
---增加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检疫流程(见附录A);
---增加了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B);
---更改了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见附录C,2009年版的附录A);
---更改了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见附录D,2009年版的附录B);
---更改了现场检验抽样数量和方法(见附录E,2009年版的附录C);
---更改了检验检测方法,同时改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F,2009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林业植物调运检疫调查表(见附录G);
---更改了采样凭证单(见附录H,2009年版的附录D);
---更改了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I,2009年版的附录E);
---增加了复检记录表(见附录K)。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湖南
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竹子研究开发中
心、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娟、阎合、田开慧、王金利、方国飞、董瀛谦、潘佳亮、朱宁波、秦一航、李长强、
徐晗、邱爽、姚翰文、郭瑞、吕春鹤、王朵、章彦君、王亚妮。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 GB/T 23473-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在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程序,规定了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应
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业植物产品 forestplantproduct
未经加工的林业植物性材料和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和扩散有害生物的产品。
3.2
检验 inspection
由法定的专门机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或其他应检物按一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和(或)是否符合植物检
疫法规。
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林草植物检疫机构。
3.3
杀灭、去除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携带的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生命活力的药剂处理、高温(低温)处理、
微波处理、辐照处理等措施。
3.4
调运检疫 transportquarantine
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等)过程中,由林草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
疫相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