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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777-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24777-2009 169 GB/T 24777-2009 [PDF]天数 <=3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4777-2009 (GB/T24777-2009)
中文名称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英文名称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physio-chemical and dangerous properties testing laboratory of chemical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7,727
发布日期 2009-12-15
实施日期 2010-07-01
引用标准 GB 3836; GB 4793; GB 13690; GB 15258; GB 15603; GB 50016; GB 50057; GB 50089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GB/T 24777-2009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physico-chemical and dangerous properties testing laboratory of chemicals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安全要求 2009-12-15发布 201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峰、陈会明、于文莲、王晓兵、梅建、周新、孙鑫、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T 24777-2009 引 言 欧盟于2007年6月1日立法通过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以下简称REACH法规), 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实施以后对进入欧盟市场上的化学品进行统一管理。我国为 应对欧盟REACH法规,制定了化学品安全系列标准,等同转化了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结合欧盟REACH法规和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的安全要求。 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4793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3 安全管理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实验室应制订详细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 防火、防爆、防毒和防盗。 3.1.2 根据不同实验室的工作性质,遵照国家安全防范标准,做好声、光、电、磁、微波、射线等设备的管 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各种意外泄露。 3.1.3 实验室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涉及爆炸 品检测的实验室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 3.1.4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 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4793的相关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的要求。 3.1.5 实验室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 3.1.6 涉及爆炸物、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的仪器设备、操作台等应采取接地、惰性气体 保护、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等防静电措施。 3.1.7 实验室应在适当的位置加贴明显的危险标识(如国际通用的有毒、有害、危险等标识)。 3.1.8 实验室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化学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3.1.9 实验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实验室事故,制订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或预案,如放射性、有毒、 有害气体及腐蚀性物质泄露;检出的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样品的处理等。 3.1.10 实验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组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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