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2589-2020 (GB/T2589-2020) | | 中文名称 |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ules for Calcul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0,19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 实施日期 | 2021-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589-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0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calcul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能耗计算原则、边界划分、计算范围、计算方法以及折算为标准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能单位(含次级用能单位或其组成部分)的能源消耗指标的计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2.4 热学的量和单位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8749 企业能量平衡网络图绘制方法
GB/T 28751 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耗能工质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3.2
能量的当量值
当量值
不同形式的能量相互转换时的相当量。按照能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焦耳,热能、电能、机械能等不同形式的能量,其相互之间的换算系数均为1。
3.3
能源的等价值
等价值
生产单位量的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一次能源的数量,以标准煤表示。
3.4
用能单位
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
3.5
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
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
注1:对生产企业,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总和。
注2:综合能耗的单位通常为:克标准煤(gce)、千克标准煤(kgce)和吨标准煤(tce)等。
3.6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用能单位总产值或增加值(可比价)的比值。
注: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单位通常为:千克标准煤每万元(kgce/万元)、吨标准煤每万元(tce/万元)等。
3.7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
注1:产品是指合格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
注2:对以原料加工等作业量为能耗考核对象的用能单位,其单位作业量综合能耗的概念也包括在本定义之内。
注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根据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量纲不同可包括:千克标准煤每千克(kgce/
kg)、千克标准煤每立方米(kgce/m3)等。
3.8
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
为在同行业中实现相同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可比,对影响产品能耗的主要因素加以修正所计
算出来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注: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单位根据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量纲不同可包括:千克标准煤每千克(kgce/kg)、千克标准煤每立方米(kgce/m3)等。
3.9
折标准煤系数
折标系数
能源单位实物量或者生产单位耗能工质所消耗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数量。
注:按照能源实物量不同,折标准煤系数的单位可包括:千克标准煤每千克(kgce/kg)、千克标准煤每立方米(kgce/m3)、千克标准煤每千瓦时[kgce/(kW·h)]、千克标准煤每兆焦(kgce/MJ)等。
4 计算原则
4.1 合规性。综合能耗计算包括的能源种类等应符合国家能源统计等要求。
4.2 完整性。综合能耗计算应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全部能源和耗能工质,不得漏计、重计。
4.3 准确性。综合能耗的计算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真实的、可计量和可核查的能源消耗量。
4.4 一致性。在统计报告期内计算综合能耗时,边界划分、计算方法等应保持一致。
5 边界划分
5.1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划定合适的计算边界。针对综合能耗计算的目的和实际情况,边界可以是用能单位的整体,或者是次级用能单位,也可以是其组成部分。
5.2 边界划分可采用不同形式,选择其中一种确定综合能耗计算的边界。边界一经确定,在综合能耗计算过程中不应改变。边界划分示意图见图1。
示例1:基于生产系统进行划分,边界内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如图1a)所示。
示例2:基于地理位置进行划分,边界内包括该地理位置所有建筑物内的用能系统、设施和设备,如图1b)所示。
示例3:根据组织机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边界内包括所有组织机构隶属部门内的用能系统、设施和设备,如图1c)
所示。
a) 生产系统边界 b) 地理位置边界 c) 组织机构隶属关系边界
图1 边界划分示意图
5.3 以次级用能单位或用能单位的组成部分为边界时,应具有单独能源计量。
5.4 用能单位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两个或多个次级用能单位或其组成部分,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多个边界,便于用能单位计算综合能耗。
6 计算范围
6.1 综合能耗计算范围包括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等各种能源,含用作原料的能源。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可按照GB/T 3484、GB/T 28749、GB/T 28751等计算。
6.2 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应纳入综合能耗计算。耗能工质主要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等。
6.3 能源及耗能工质在用能单位内部储存、转换及分配供应(包括外销)过程中的损耗,应计入综合
能耗。
6.4 计算综合能耗可采用的原始数据包括能源计量器具读数记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记录、能源统计报表、发货单、能源费用账单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GB 17167的要求。
7 计算方法
7.1 综合能耗按公式(1)计算:
7.2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按公式(2)计算:
7.3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按公式(3)计算:
7.4 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适用于同行业内部对产品能耗的相互比较之用,计算方法可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献。
注: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主要用于考察用能单位的能源效率或能源强度。
8 折算为标准煤的要求
8.1 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应折算为标准煤。
8.2 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计算依据折算为标准煤量。按照GB/T 3102.4国际蒸汽表卡换算,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千焦(kJ)[7000千卡(kcal)]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
注:按照20℃卡换算,1千克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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