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929-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25929-2010 190 GB/T 25929-2010 3秒自动 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5929-2010 (GB/T25929-2010)
中文名称 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f infrared gas analyzer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N53
国际标准分类 71.040.01
字数估计 10,110
发布日期 1/14/2011
实施日期 5/1/2011
引用标准 GB/T 191-2008; GB/T 2829-2002; GB 4793.1-2007; GB/T 11606-2007; GB/T 13384-2008; GB/T 18268-2000; GB/T 25930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连续测定混合气体中某一组分或几种组分的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器(以下简称仪器)。

GB/T 25929-2010: 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GB/T 25929-2010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f infrared gas analyz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5929-2010 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测定混合气体中某一组分或几种组分的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器(以下简称 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1997,MOD)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1010-1: 2001,IDT)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68—2000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idt IEC 61326-1:1997) GB/T 25930 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仪器正常工作条件 仪器在工作条件下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仪器外观 4.2.1 仪器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物积垢等。 4.2.2 仪器表面应光洁平整,漆色镀层均匀,无剥落锈蚀现象。 4.2.3 零件结合处应整齐,无毛刺、锐棱和粗糙不平现象,刚性连接部件不得松动。 4.2.4 所有铭牌及标志应清楚、持久,紧固件牢固可靠,不允许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4.3 安全性 4.3.1 标志和文件 应符合 GB 4793.1—2007中第5章的有关规定。 4.3.2 防电击要求 4.3.2.1 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4793.1—2007 中6.3的有关规定。 4.3.2.2 保护接地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 GB 4793.1—2007 中6.5. 1的有关规定。 4.3.2.3 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施加1500 V 的试验电压,历时1 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重复飞弧现象。 注:仪器设计时,可参照附录 A 确定试验电压值。 4.3.3 其他要求 如果仪器存在GB4793.1—2007 所规定的涉及安全的机械性危险,机械冲击和撞击,火焰蔓延,温 度和耐热,液体危险,辐射、声压力和超声压力,有释放气体、爆炸或内爆,涉及安全的元器件,有连锁装 置等情况,则应满足 GB 4793.1—2007 的相关规定。 4.4 预热时间 仪器的预热时间应从下列时间中选取: 15 min,30 min,1h,3h,7h,24 h。 4.5 气路密封性 4.5.1 用正压试验时,用气路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做压力试验,15 min 内压降应不大于试验压 力的2%。 4.5.2 用负压试验时,用10 kPa 做压力试验,15 min 内压差应不大于0.2 kPa。 4.6 线性误差 仪器的线性误差应从下列值中选取: ±1%FS,±1.5%FS,±2%FS,±3%FS,±5%FS。 注:未经线性化的仪器的误差用示值误差表示。 4.7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仪器连续运行到规定的时间间隔后,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从下列值中选取: ±1%,±1 .5%,±2%,±3%,±5%(满量程)。 零点漂移及量程漂移限定的时间间隔应与使用目的相适应,时间间隔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1h 、3h 、7h 、24 h 、3d 、7d 、30d 、3 months 、6 months。 4.8 输出波动 输出波动应不大于线性误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 其中线性误差限优于±2%的仪器,输出波动应不大于线性误差限绝对值的二分之一。 4.9 重复性 仪器的重复性应从下列值中选取: 0.5%,0.75%,1%,1.5%,2.5%。 4.10 滞后时间、上升时间、下降时间和响应时间 仪器的滞后时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应在下列时间中选取: 滞后时间:5 s、10 s、15 s、30s; 上升时间:10s、20s、30 s、40 s、60 s、90 s; 下降时间:10s、20 s、30 s、40 s、60 s、90 s。 响应时间 T 为滞后时间和上升时间(或下降时间)之和。 4.11 环境温度的影响 仪器由于环境温度的变化所引起的偏差应不大于线性误差的二倍。 4.12 大气压力的影响 大气压力每变化1kPa,示值变化不应超过测量量程的±1.5%。 4.13 电源电压变化的影响 由电源电压变化引起的偏差应不超过线性误差的二分之一。 4.14 电源频率变化的影响 由电源频率变化引起的偏差应不超过线性误差的二分之一。 4.15 位置倾斜的影响 仪器位置倾斜所产生的示值变化应不大于线性误差。 4.16 干扰误差 4.16.1 水蒸气干扰误差应不超过测量量程的±2%。 4.16.2 制造厂和用户指定的干扰组分所引起的干扰误差均应不超过测量量程的±2%。 4.16.3 特殊情况下的干扰误差限可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 4.17 电磁兼容性 在线仪器抗扰度试验要求见 GB/T 18268—2000 中附录 A, 便携式仪器抗扰度试验要求见 GB/T 18268—2000 中附录 C, 性能判据参照 GB/T 18268—2000 中6.5。 4.18 输出接口和输出信号 仪器应具备相应的信号输出接口,信号输出应包括模拟量和/或数字量等。 4.19 运输、运输贮存 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包括低温贮存、高温贮存、跌落、碰撞、交变湿热,按 GB/T 11606—2007 表1中运输、运输贮存的要求进行试验,其中高温55℃;低温-40℃(带液晶显示可选-20℃);交变湿 热:相对湿度95%、温度40℃;倾斜跌落高度250 mm, 碰撞1000次。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变形 和损伤,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其性能特性应符合产品标准规。 4.20 成套性 由制造厂自行规定。 5 试验方法 按GB/T 25930红外线气体分析器试验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每台仪器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6.2 仪器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台仪器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及每项质量特性的不合格类别见表2中的规定。 6.2.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4.2~4.20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 仪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c) 仪器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d) 仪器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仪器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 一般为3年; f)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要求时; g)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1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样本量一般不少于3台。 6.2.2.2 型式检验的抽样程序应按GB/T 2829—2002 第5章的规定。所选用的抽样方案、不合格质 量水平、判别水平、样本量和判定数组等见表2。 6.2.2.3 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按GB/T 2829—2002 中5. 11的规定进行。 6.2.2.4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重新提交检验。若型式检验再 次不合格,则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应停止出厂,再重复上述分析、纠正、验证、重新提交的步骤,直至合 格为止。 6.2.2.5 若型式检验合格,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可以提交鉴定、定型或出厂、入库。 7 仪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仪器应在明显的位置标志下列内容: a) 仪器的型号、名称、规格及商标; b)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 仪器出厂日期及编号; d) 电源电压和电源频率; e) 执行标准; f) 必须标志的重要标志。 7.2 仪器包装箱应写出下列标志内容: a) 仪器的型号、名称及规格; b) 制造厂名称、地址; c) 外形尺寸:长(mm)× 宽(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