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29770-2013 (GB/T29770-2013) | | 中文名称 | 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回收信息交换格式 | | 英文名称 | End of life information exchange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between manufacturers and recycle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040.13 | | 字数估计 | 14,166 | | 引用标准 | IEC 62474-2012 | | 采用标准 | IEC/TR 62635 DC-2011,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关于回收处理信息的交换格式。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其他相关产品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末期处理过程的原则;由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材料分离前需要进行拆卸的零/部件的准则等信息(位置和材料组成);由回收处理企业提供的有关生命末期过程和生命末期处理效果的信息。 |
GB/T 29770-2013
End of life information exchange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between manufacturers and recyclers
ICS 01.040.13
Z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
企业间回收信息交换格式
2013-10-10发布
201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EC TR62635DC:2011《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
equipment)中关于制造商和回收处理企业间回收信息交换格式的内容。
本标准与IEC TR62635DC:2011的技术性差异如下:
---删除了国际标准中与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有关的内容,包括第1章的全部内容、第4章的部分内
容,以及第3部分的全部内容。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
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了本标准未引用的3个规范性引用文件“ISO 22628-2002RoadVe-
hicles-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Calculation method”、 “IEC PT 62542
---修改了“3.2废弃物”的定义,由“拥有者丢弃、打算丢弃或必须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修改
为“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
调一致。
---修改了“3.4生命末期处理”的定义,由“将废弃物转运至回收利用设施或准备处置后的任何行
为,包括拆卸、材料分离和处置”修改为“将废弃物转运至回收利用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包括拆
卸、材料分离和回收利用”,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6再使用”的定义,由“对一个已结束使用阶段的产品或其零/部件,按其原用途被重
新使用的活动”修改为“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章或标准前提下,按其原用途继续使用废弃产品
或其零/部件、元/器件或经清理、维修后按其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行为”,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
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7再生利用”的定义,由“对废弃材料进行加工,使之用于初始目的或其他目的的过
程,不包括能量回收。”修改为“对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利用,使之其中一部分作为原材料重新利
用的过程,不包括再使用和能量回收”,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9可再生利用率”的定义,由“可再生利用的产品质量占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修改
为“产品中预期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与产品
总质量的百分比”,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0回收利用”的定义,由“废弃产品和其组成材料进行再使用、再生利用(材料回收)
或能量回收的过程。”修改为“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
他用途以形成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任何行为”,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
一致。
---修改了“3.12可回收利用率”的定义,由“可回收利用的产品质量占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修
改为“产品中预期能够被回收利用部分(包括再使用部分、再生利用部分和能量回收部分)的质
量与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3处置”的定义,由“回收利用之外的任何处理活动,例如焚烧、填埋或其他永久性
贮存”修改为“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
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者将废弃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
动”,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5回收处理企业”的定义,由“拥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组织”修改为“从事废弃电子
电气产品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处理企业需具备处理资质并拥有相应的处理设
施和场地”,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图1生命末期处理的关键术语表”,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
一致。
---在6.2.2中增加了“并附上可证明回收处理企业资质的文件”,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
协调一致。
本标准与IEC TR62635DC:2011的编辑性差异如下:
---删除了原文的引言部分;
---修改了资料性附录A,增加了“含镉的继电器、传感器、开关等电接触件”,将“大于10cm2 的印
刷电路板”修改为“印刷电路板”,将“气体放电灯”修改为“气体放电灯等背投光源”;
---修改了资料性附录B,在第3个表右侧增加一列“备注(拆卸程序和工具等)”,第一列中第三行
的“选择性处理”增加提示性信息“(包含对环境和人体有危害的信息)”;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C中C.1的“注:在某些国家的生命末期处理中,100%的零/部件质量宜作
为回收利用进行报告,而不是实际的再使用部分”;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D与附录E。
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海尔集团、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
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明非、姚婷婷、于洁、陈泽勇、陈欢、韩清洁、高东峰、董永升、马奇菊、尹凤福。
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
企业间回收信息交换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关于回收处理信息的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其他相关产品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生命末期处理过程的原则;
---由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材料分离前需要进行拆卸的零/部件的准则等信息(位置和材料组成);
---由回收处理企业提供的有关生命末期过程和生命末期处理效果的信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命末期 end-of-life(EoL)
产品结束预定使用阶段后开始的生命周期阶段。
3.2
废弃物 waste
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
3.3
产品总质量 totalproductmass
进入生命末期处理加工的废弃产品质量。
注:产品总质量用来计算可再生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
3.4
生命末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