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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3599-2026 (GB/T33599-2026) | | 中文名称 | 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and control for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160 | | 字数估计 | 14,167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3599-201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3599-2026: 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GB/T 33599-2026 英文版: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and control for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ICS 27.160
CCSF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3599-2017
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2026-04-30发布
2026-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3599-2017《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与GB/T 33599-2017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更改了基本要求(见第4章,2017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运行管理要求(见第5章,2017年版的5.1);
---更改了功率预测要求(见第6章,2017年版的5.2);
---更改了发电计划要求(见第7章,2017年版的5.3);
---更改了功率控制要求(见第8章,2017年版的5.4和5.5);
---更改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要求(见第9章,2017年版的5.6);
---更改了电力通信运行要求(见第10章,2017年版的5.7);
---更改了调度自动化运行要求(见第11章,2017年版的5.8);
---增加了证实方法(见第12章);
---删除了设备检修及事故记录与报告等与并网控制关联不强的技术条款(见2017年版的5.9和
5.10)。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
电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世耀、董存、礼晓飞、王晓蓉、黄越辉、刘纯、关立、李湃、张金平、钱敏慧、何国庆、
孟娜、程鸣、李宝聚、王清凉、姜达军、王帅、王玎、赵钧、刘思扬、桑桢城、郭琳润、郑立永、郭旭升、车建峰、
王勃、严亚兵、张海波、张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 33599-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功率预测、发电计划、功率控制、继
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电力通信运行、调度自动化运行和证实方法等。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10kV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光伏发电站的并网运行
控制。
4 基本要求
4.1 光伏发电站应具备电网调峰、调频和调压能力,并符合GB/T 31464、GB 38755、GB/T 40594和
GB/T 40595的规定。
4.2 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进行信息交换的能力,信息交换内容、交换方式和性能指标应
满足GB/T 40604的要求。
4.3 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中期、短期以及超短期光伏功率预测功能,并按规定报送功率预测和发电计划。
4.4 光伏发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功能,应能自动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
计划。
4.5 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功率预测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
等应满足GB/T 36572的要求。
4.6 光伏发电站应负责光伏发电站内监控系统、功率预测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
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等的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及技术监督。
5 运行管理
5.1 光伏发电站应配备自动化、继电保护、监控、通信、网安等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报送电网调度机构备
案。光伏发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有电网调度机构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5.2 光伏发电站涉网设备的操作和检修应按电网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光伏发电站应确保监控系统、功率预测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系统、调度自动
化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光伏发电站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设备运行信
息、气象信息、功率预测信息等。
5.4 光伏发电站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上报光伏发电站内一次系统设备、二次系统设备及其安全防护
方案的变更情况。
5.5 光伏发电站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时,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并经电网调度机
构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重新并网运行。光伏发电站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电网调度机构。
5.6 光伏发电站应配合电网调度机构做好异常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的运行控制预案。
6 功率预测
6.1 光伏发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报送中期、短期以及超短期光伏功率预测结果,预测准
确度应符合GB/T 19964的规定。
6.2 光伏发电站向电网调度机构报送光伏功率预测结果的同时,应报送与预测结果相同时段的光伏发
电站预计开机容量数据。
6.3 光伏发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的相关规定报送开机总容量和实测气象数据,实测气象数据至少应
包括总辐照度、法向直射辐照度、水平面散射辐照度、气温、相对湿度和气压。
7 发电计划
7.1 光伏发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和电力市场规则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上报电站功率预测曲线、最
大可发电力、设备可用容量及运行约束等参数。
7.2 光伏发电站应自动接收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和调度指令,包括日前计划、日内计
划以及实时调整指令。当因设备故障、天气突变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满足发电计划时,光伏发电
站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实际可发电力和限制原因。
7.3 光伏发电站应确保发电计划执行与实际发电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参与电能量偏差管理。
7.4 光伏发电站应根据气象条件、设备可用容量变化等情况,按要求持续滚动更新功率预测曲线和可
发电力数据,满足电网调度机构滚动计划编制需求。
7.5 光伏发电站应每日对实际发电曲线与出清计划曲线的偏差进行统计分析,并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及
并网运行管理规定,配合完成偏差电量的确认、结算与考核工作。
8 功率控制
8.1 启停控制
8.1.1 正常启动或故障恢复后启动时,光伏发电站应按GB/T 19964规定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要求平
滑控制有功功率至调度指令的目标值。
8.1.2 正常停机时,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符合GB/T 19964的规定。
8.2 有功控制
8.2.1 光伏发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控制功能,应能接收并自动执行电网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
及有功功率变化的控制指令。
8.2.2 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控制应包含有功功率限值控制、有功功率定值控制、有功功率差值控制和
调频响应控制等控制模式,各控制模式的实现及响应要求应符合GB/T 19964、GB/T 40289的规定。
8.2.3 除因辐照度突变等异常天气造成的光伏发电站最大可发有功功率突变外,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
变化速率应满足GB/T 19964的要求。
8.3 一次调频
8.3.1 光伏发电站一次调频的动作死区和有功调频系数设置应满足电网调度机构要求。电网调度无
明确要求时,宜按照GB/T 19964、GB/T 40289的建议取值范围和典型值设置。
8.3.2 当检测到电力系统频率超过一次调频动作死区时,光伏发电站应按下列要求调整有功功率,或
按调度要求暂时闭锁光伏发电站有功控制功能,待频率恢复至正常水平后重新恢复光伏发电站有功控
制功能:
a) 当一次调频有功功率调节方向与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有功功率调节方向相同时,将调度下发
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值和一次调频有功功率调整值叠加作为有功功率指令值;
b) 当一次调频有功功率调节方向与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有功功率调节方向相反时,将一次调频
有功功率调整值作为有功功率指令值。
8.4 无功/电压控制
8.4.1 光伏发电站无功/电压控制应包含定无功功率控制、定功率因数控制、定电压控制和无功/电压
下垂控制等控制模式,各控制模式的实现和响应应符合 GB/T 19964、GB/T 29321、GB/T 40289的
规定。
8.4.2 当电网电压处于正常范围内时,通过35kV~110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能将并
网点电压调节至标称电压的97%~107%范围内。
8.4.3 当电网电压处于正常范围内时,通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能将并
网点电压调节至标称电压的100%~110%范围内。
8.4.4 当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光伏发电站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通报,并按调度指令控制
光伏发电站运行状态。
8.4.5 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为零时,光伏发电站应能响应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无功功率调整指令。
8.5 紧急控制
8.5.1 在电力系统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光伏发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指令紧急调整有功功率或暂时从
电网切除。
8.5.2 当电力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光伏发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下达指令并网运行,不应自行
并网。
8.5.3 下列情形下,电网调度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暂时将光伏发电站切除:
a)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处于特殊运行方式;
b) 光伏发电站的运行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8.6 当发生调度指令通信中断或数据异常时,光伏发电站应按照最后一次正确接收到的调度指令要求
控制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若指令异常状态持续超过15min,光伏发电站应自动将功率控制模式切换
至就地控制模式,并按电网调度机构预先下达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设定值运行。
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
9.1 光伏发电站继电保护、防孤岛保护、故障录波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以及二次回路的配置、设计、安
装、检验、运行应符合GB/T 19964、GB/T 14285、GB/T 32900、GB/T 38969、GB/T 50976、DL/T 995、
DL/T 587的规定。
9.2 光伏发电站应按DL/T 559、DL/T 584的规定及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开展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
置定值整定,并将保护整定值上报到电网调度机构备案。保护配置及整定应与电网侧保护策略相配合。
出现电网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光伏发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重新核算保护整定值。
9.3 光伏发电站应按DL/T 995的规定定期对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检验、维护,并保存完整
的检验记录。
9.4 光伏发电站应按DL/T 623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行为进行评价分析,并应向电网调
度机构报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统计分析报表。
9.5 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时,光伏发电站应配合电网调度机构调查不正确动作原
因,并制定反事故措施。
9.6 电网或光伏发电站内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光伏发电站应配合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有关保护
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及时处理故障或异常。
10 电力通信运行
10.1 光伏发电站内所有涉网运行的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均应纳入通信调度管辖范围。
10.2 光伏发电站应符合GB/T 38969、GB/T 31464和DL/T 544的规定,负责光伏发电站内通信系统
的运行维护,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及技术监督,服从电网调度机构通信网络的整体布署及
调整。
10.3 光伏发电站电力专用通信网的无线电设备的频率管理应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
10.4 通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两条独立的光缆通信通道与调度端
连接;通过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两路通信通道,其中一路应为光
缆通信通道。
10.5 光伏发电站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光纤传输设备、脉码调制终端设备(PCM)、调度程控交换机、数据
通信网、通信监测等通信设备的接口与协议应与系统接入端设备一致。
10.6 光伏发电站与电网调度部门之间通信方式和信息传输协议应满足电力系统通用通信规约的要
求,宜采用GB/T 26865.2和DL/T 634.5104标准协议上送。
11 调度自动化运行
11.1 光伏发电站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配置、信息采集、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以及运行维护和管
理应满足GB/T 19964、GB/T 31464、GB/T 38969和DL/T 516的要求。
11.2 光伏发电站应配备计算机监控系统、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电能量采集系统、二
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等,并应满足DL/T 5003及电力二次系统调度管理规范
要求。
11.3 通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配置同步相量测量装置(PMU);通过
110(66)k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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