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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419-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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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419-2018 389 GB/T 36419-2018 [PDF]天数 <=4 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6419-2018 (GB/T36419-2018)
中文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
英文名称 [Including 2021XG1] Household and similar beauty care applianc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64
国际标准分类 97.170
字数估计 18,184
发布日期 2018-06-07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6419-2018 Household and similar beauty care appliances ICS 97.170 Y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 2018-06-07发布 2019-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要求 2 5 检验规则 3 6 标志、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除含激光或强光源器具以外的皮肤美容器的附加安全要求 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认检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松下万宝美健生活电器(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上 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奔腾电工有限公司、浙江超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深圳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浙江百特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捷波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秀、周艳、张钢、钱伟杰、艾林华、麦栋、李丐腾、曾文礼、方志荣、胡恒莹、 刘琰、谢晋雄、虞智勇、周建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说明、包装、运 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 在美容院、美容沙龙及类似场所使用的皮肤美容器在本标准范围内。 注:本标准范围内的器具的例子如下: ---含激光或强光源的美容器具(IEC 60335-2-113范围内的器具); ---具有高频输出电流(≥10kHz)的美容器具,包括用于产生热效应的设备; ---具有中频输出电流(≥1kHz且< 10kHz)的美容器具,包括干涉输出,用于皮肤刺激; ---具有低频(< 1kHz)输出电流(如法拉弟电流)的美容器具,用于皮肤刺激等; ---具有超低电压直流输出(如电解电流)的美容器具,如电针脱毛; ---具有超声波输出的美容器具; ---具有真空抽吸功能的美容器具; ---美容熔蜡器具; ---产生蒸汽的美容器具; ---产生表面制冷效应的美容器具; ---洗脸刷、洁面仪、导入仪以及红光类、振动类美容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T 4343.2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25.2 电磁兼容 限值 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YY/T 0750-2009 超声 理疗系统 0.5MHz~5MHz频率范围内的场地规范和测量方法 YY/T 0865.3-2013超声 水听器 第3部分:40MHz以下超声场用水听器的特性 4 要求 4.1 使用环境 4.1.1 除产品使用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一般室内或类似室内环境,其周围无爆炸危险介质,无腐蚀金 属、破坏绝缘的气体和导电尘埃存在。 4.1.2 环境温度:0℃~40℃。 4.1.3 环境湿度:15%~80%。 4.2 安全要求 4.2.1 对于含激光或强光源的皮肤美容器具,应满足IEC 60335-2-113:2016的要求。 4.2.2 对于本标准范围内除含激光或强光源器具以外的其他皮肤美容器,应符合GB 4706.1-2005或 GB 4706.15-2008的要求,对于适用的器具还应符合附录A的附加安全要求。 4.3 噪声要求 皮肤美容器具工作时应运行平稳,且其A计权噪声声功率级应不大于72dB。 应按照GB/T 4214.1测量皮肤美容器具的噪声。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达到稳定工作状态时开始测量,制造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EMC要求 皮肤美容器具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4343.1、GB/T 4343.2、GB 17625.1和 GB/T 17625.2的 要求。 4.5 材料的安全要求 对于与被护理人有直接接触的皮肤美容器具,则接触皮肤的部件材料(包括涂层)应避免对皮肤及 人体产生损害。 制造商应对可能对人体产生损害的部件材料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 4.6 使用功能 企业可以在使用说明中宣称产品的使用功能,并应提供相应的评测或验证报告或证明文献等,可通 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第三方机构评测; ---相关文献; ---企业自行评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5.2 出厂检验 5.2.1 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 出厂检验的必检项目见表1。 5.2.2 出厂检验的抽检项目 制造商还应进行逐批抽样检验,抽检的项目见表2。 5.2.3 出厂检验抽检项目的抽样 产品出厂检验抽样应按GB/T 2828.1进行,抽检批量、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由制造商的质检 部门自行决定或由制造商和订货方协商确定。 5.2.4 出厂检验中有缺陷项产品的处置 出厂检验中有缺陷项的不合格品,经返修、返工后应重新提交复检,复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5.3 型式试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当设计、工艺、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e) 抽样样品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有合同要求时。 5.3.2 型式试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5.3.3 型式试验抽样应按GB/T 2829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本应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可根据不同 试验分组进行,但每一组不能少于3个。试验中如有任何一个试样的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加倍抽取样本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不合格,则型式试验不能通过,并停止出厂检验。待分析原因,提出 处理方案,并再次提交型式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生产。 5.3.4 经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应作为正品出厂。 6 标志、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每个产品应有耐久的标志,其上应相应地清晰标出 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或 IEC 60335-2-113:2016的7.1的内容,并考虑附录A中A.2.2的相关附加要求。 6.1.2 产品的单个包装应标有符合GB/T 5296.2要求的内容。 6.2 使用说明 每个产品应附有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符合GB/T 5296.2和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或IEC 60335-2-113:2016 的7.12的要求,并考虑附录A中A.2.3的相关附加要求。 使用说明中应宣称产品的功能。 6.3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019的要求。 6.4 运输 运输过程中,严禁雨淋、受潮和剧烈碰撞。 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箱体应距地面150mm以上,周围应无腐蚀性化学物品。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除含激光或强光源器具以外的皮肤美容器的附加安全要求 A.1 概述 对于本标准范围内除含激光或强光源器具以外的其他皮肤美容器,除应符合GB 4706.1-2005或 GB 4706.15-2008的要求外,对于适用的器具还应符合下述附加的安全要求。 除另有说明外,下述的皮肤美容器具被看作是电动器具。 A.2 关于标志和说明 A.2.1 概述 除符合GB 4706.1-2005或GB 4706.15-2008的7.1和7.12的要求外,下述产品的标志和说明还 应符合A.1.2和A.1.3的附加要求。 A.2.2 标志 A.2.2.1 打算向人体传递直流电流或脉冲电流的器具,应在器具的传递电流的功能部件上标示 ISO 7000:2004规定的符号0790(2004-01)。 0790(2004-01) 阅读使用说明 注:如果器具只有一个传递电流的功能部件,该符号也可以标示在机身上。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2.2 对于美容熔蜡器具,如果通过用手工添加蜡,则器具应标有添加蜡的最高和最低标线。 在美容熔蜡器具上还应标示如下警告内容: 警告:在将手或脚放入装有熔融蜡的容器前,应先试蜡的温度后再放入。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2.3 对于能够传递超过10mA(有效值)或10V(有效值)输出值的电皮肤刺激器,应在电极连接点 附近标有ISO 7000:2004-0434A符号。 ISO 7000-0434A 注意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2.4 设计用于产生无线射频能量的电皮肤刺激器应标有ISO 7010:2010-W005的警告符号。 ISO 7010-W005警告:非电离辐射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2.5 对于持续直流电流作用人体的器具,用于调节作用时间的时间控制器应在整个时间设定范围 上清晰耐久地以相等的时间间隔进行标示,以指示出使用时所设定的工作时间。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2.6 对于产生热蒸汽的美容器具,在器具上应标示如下警告内容: 警告:避免近距离接近喷汽口,否则可能引起烫伤。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2.7 对于超声波美容器具,在器具上应标示如下警告内容: 警告:严禁在非目标区域使用本超声波美容器具。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3 说明 A.2.3.1 如果器具仅打算由经过培训的人员使用,则使用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警告:本器具仅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 注:对于某些类型的器具,可能有关于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的国家法规。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3.2 如适用,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包含下述内容: ---本产品的使用,可能对过敏性体质人群、患有皮肤病及过敏性皮炎的人群、敏感性肌肤人群等 产生不适或不良影响,如使用时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器具。 ---指出不要在皮肤完整性损坏的部位使用本器具(例如有灼伤、水泡、切口、伤口、活动性皮肤疾 病、和/或感染)。 ---说明本器具不要在儿童身上使用。 ---给出有关正确使用本器具的清晰的信息,还应包括如下警告: 警告:如果不遵循使用说明,可能导致不良影响。 警告:延长或重复在一个表面部位使用本器具可能导致对皮肤潜在的损害。 警告:不要旁路或取消器具固有的安全装置。 ---包含有关器具或其部件清洁及消毒(如有必要)的信息; ---说明在作用本器具前如何准备皮肤,如先涂乳液等; ---明确说明器具的使用时间,带有定时器的器具除外; ---使用一次性消耗材料的器具的使用说明应列出这些材料,并给出使用后安全处置材料的建议, 还应包含如下或类似内容: “只能使用制造商推荐的一次性消耗材料”。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3.3 电皮肤刺激器的使用说明还应包含下述内容: ---在插入电极座或从电极座取出之前应把器具从电网电源断开。 ---在启动电皮肤刺激器之前先使电极与皮肤接触。 ---先断开电皮肤刺激器,然后再把电极与皮肤分开。 ---不要在可燃材料附近使用电皮肤刺激器,不要与含酒精的化妆品结合使用。等酒精完全蒸发 之后,才开始使用电皮肤刺激器进行护理。 ---不要在被护理人的眼睛附近使用电皮肤刺激器。 ---体内植有电子器件的人(例如心脏起搏器)不要使用电皮肤刺激器。 ---有关电皮肤刺激器使用的电极尺寸的信息。 ---电皮肤刺激器打算进行的每种特殊类别的护理所施加的方法。 ---指出本器具在身体各个部位的最长护理时间。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3.4 对于能够传递超过10mA(有效值)或10V(有效值)输出值的器具,使用说明还应包括如下 内容: ---制造商推荐的电极允许的最大输出值的信息; ---说明在使用过程中在调节控制器时,需要特别注意任何超过2mA(有效值)/cm2 的电极电流 密度的设定。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3.5 装有超声波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还应包含下述内容: ---超声频率范围(MHz)和强度(W/cm2); ---本超声波美容器适用的皮肤范围,可以采用文字或图片的形式来说明; ---警告:严禁在非目标区域使用本超声波美容器具; ---指出本超声波美容器具在身体各个部位的最长护理时间。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2.3.6 美容蜡熔器的使用说明还应包含下述内容: ---蜡熔化后达到的最高温度的信息; ---指出允许的熔蜡的最高负载。 A.2.3.7 产生热蒸汽的器具,使用说明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警告:说明避免近距离接近喷汽口,否则可能引起烫伤; 说明正常使用时使用者与喷汽口之间的距离(包括避开对眼睛的直接喷汽,或者用毛巾等遮盖眼部 之后才能喷汽)。 A.2.4 标志测试 除符合GB 4706.1-2005或GB 4706.15-2008的7.14要求外,下述产品还要符合附加的要求。 当使用说明包含器具或器具部件的清洁或消毒信息时,GB 4706.1-2005或GB 4706.15-2008的 7.14的符合性还要通过用一块浸有使用说明中规定的清洁或消毒液的布擦拭器具标志15s来进一步 检查。 A.3 关于输入功率和电流 对于下述产品,GB 4706.15-2008的10.1做如下的修改。 电皮肤刺激器的输入功率,测量时使用500Ω负载电阻,调节输出控制器设定到能给出最大输入, 器具工作到制造商使用说明规定的最大时间。当器具运行稳定后,在任何5s时间段上取平均值,这些 平均值中的最大值作为输入功率测量值。 A.4 关于温升 A.4.1 对于下述产品,GB 4706.15-2008的11.8做A.3.2~A.3.4的修改。 A.4.2 与使用者或被护理人身体接触的器具工作表面的温升不应超过: ---金属和液体 26K; ---玻璃、陶瓷和玻璃体材料 31K; ---模制材料、塑料、橡胶和木材 35K。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是否符合。 给器具供以额定电压: ---需要接触皮肤才能工作的器具,器具作用到人造皮肤上,达到稳定状态后,测量工作表面的 温度。 注1:人造皮肤在柔软性、热容量及反射条件方面与人的皮肤相似。 注2:10mm厚度的硅胶被认为是一种适合的人造皮肤。 ---其他器具,达到稳定状态后,空载测量工作表面的温度。 A.4.3 通过熔化蜡进行脱毛的器具,在加热表面上方3mm处的蜡温度不应超过75℃。 是否符合通过下述试验检查。 给器具供以额定电压,达到稳定状态后,用热电偶测量。 A.4.4 对于产生热蒸汽的器具,按照使用说明上规定的离喷汽口的距离进行测量时,温升不应超过 25K。 是否符合,通过下述测量检查: a) 测量条件: ---环境温度:23℃±2℃; ---给器具添加使用说明所规定的水量; ---给器具供以额定电压; ---对于具有蒸汽量调节功能、蒸汽角度调节功能和蒸汽温度调节功能的器具,设定在蒸汽温 度可能达到最高的条件下测量蒸汽温度。 b) 测量点的选择和热电偶的布置: ---测量点的位置,应选择在使用说明规定的距离中可能出现最高温度的位置; ---热电偶的固定,采用不影响蒸汽流动与被测温度的固定方法; ---热电偶应放置在其最前端距离固定部位10mm的地方; ---热电偶最前端不贴胶布,使蒸汽能直接对着热电偶。 c) 测量:接通电源,器具工作达到稳定状态后,连续测量10min,并记录这10min的温度值,计算 每个1min的平均值,取10个数值中的最高值作为蒸汽温度测量值。 A.5 关于泄漏电流 对于下述产品,GB 4706.15-2008的13.2做下述修改。 打算与使用者进行电气连接的美容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对Ⅱ类器具以及Ⅱ类结构的部件 0.1mA峰值; ---对Ⅰ类便携式器具 0.75mA; ---对Ⅰ类驻立式电动器具 2.5mA; ---预期与使用者(被护理者)电气连接的输出电路 0.1mA。 注:这些泄漏电流限值应包括跨过具有电阻性或电容性的变压器绕组的泄漏电流。 是否符合,通过GB 4706.15-2008的13.2规定的试验检查。 预期与使用者(被护理者)电气连接的输出电路的泄漏电流,在下述条件下,依次重复进行测试: a) 所有电源导线连接在正确的极性上,包括地线,如果有的话; b) 相线和中性电源导线换位; c) 在电源插头处任意电源接地导线开路; d) 输出电路各自分开连接; e) 输出电路连接在一起。 A.6 关于非正常工作 对于下述产品,GB 4706.15-2008的第19章增加下述要求。 对于带有需由使用者添加液体的包含液体容器的美容器具,在额定电压以及无液体的条件下工作。 在试验过程中,容器表面的温升不应超过60K。 A.7 关于结构 A.7.1 概述 对于下述产品,GB 4706.15-2008的第22章增加A.6.2~A.6.5的要求。 A.7.2 对于产生温热蒸汽的器具 A.7.2.1 含有或利用正或负压下的液体或气体的器具,应装有安全装置,防止设备内危险压力的可能 聚积。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7.2.2 装有蒸汽或喷雾发生装置的器具,其结构应保证不会溅出可能造成危害的水滴或喷出可能造 成危害的蒸汽或水。 是否符合,通过在GB 4706.15-2008的第11章的试验期间检查。 A.7.2.3 装有蒸汽或喷雾发生装置的器具,其蒸汽或喷雾出口面积不应小于6mm2,以避免不当的过 压。出口的位置应保证在正常使用中不可能被堵住。如果器具提供了释放蒸汽或水溢流装置,则释放 口应在器具的底部,且应垂直向下释放。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和测量检查。 A.7.2.4 装有蒸汽或喷雾发生装置的器具,当器具倾斜会产生烧伤、触电、火灾等危险时,其结构应保 证当器具本体倾斜时,能自动切断设备本体电源或加热器的电源。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和相关试验检查。 A.7.3 对于电皮肤刺激器 A.7.3.1 带有打算与人体电气连接的输出端的器具,应装有如下规定的过流保护装置: a) 对于永久布线的器具:在所有相线中提供保护装置; b) 由电源软线连接的Ⅰ类器具:在所有带电电源导线中提供保护装置; c) 由电源软线连接的Ⅱ类器具:在所有相线中提供保护装置;设计用于单相操作的器具除外,对 于这类器具只需要提供一个保护装置。 工作时不与电网有连接的器具除外。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7.3.2 应用部分引线的端子的结构应保证防止引线被错误地连接到器具上,如果这种错误连接会带 来危险。 应用部分引线的端子的结构应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螺钉、螺母和其它小部件不能脱落,而且应提供 一种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导线端头的应力。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7.3.3 在正常使用中应与人体物理接触才能执行预期功能的器具,应用部分应为Ⅱ类结构或Ⅲ类 结构。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检查。 A.7.3.4 对于向人体传递电流的电皮肤刺激器,应装有输出强度控制器,用于连续地控制从最小到最 大的输出,或者不超过1mA或1V间隔的增量。在其最小设定值,输出不应超过该控制器的最大输出 设定值的2%。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和利用使用说明规定范围内最不利的负载阻抗进行的测量来检查。 A.7.3.5 通过向人体传递超过10mA(有效值)或10V(有效值)的输出的电皮肤刺激器,其输出强度控 制器的设计应保证不用于同时控制输出电路的通断,除非输出控制器初始被设定为最小位置。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和试验检查。 A.7.3.6 可向1000Ω负载阻抗传递超过10mA(有效值)或10V(有效值)的输出或超过10mJ(每个 脉冲)能量脉冲的电皮肤刺激器,在正常工作条件或单一故障条件下都应有输出指示。如果该指示是通 过信号灯来提供的,则其颜色应为黄色。 A.7.4 对于具有真空或负压功能的器具 利用真空或负压作用进行抽吸护理的器具,其结构保证: ---利用特殊玻璃或塑料插管施加抽吸护理的,不应超过75kPa真空压力; ---在与皮肤接触的抽吸装置中所用的特殊玻璃或塑料插管,其直径不应超过10mm; ---接触肌肤的抽吸部件,应可以拆卸进行清洗; ---在进行肌肤表面抽吸时,抽吸压力不应使皮肤产生紫斑等损伤。 是否符合,通过视检和测量检查。 A.7.5 对于与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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