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36621-2025 (GB/T36621-2025) | | 中文名称 | 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 | | 英文名称 | Smart city - Guideline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per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01 | | 字数估计 | 22,274 |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 实施日期 | 2025-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6621-201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6621-2025: 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
ICS 35.240.01
CCSL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6621-2018
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
2025-03-28发布
2025-10-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总体框架 2
6 运营内容 2
6.1 ICT基础设施运营 2
6.2 共性支撑平台运营 4
6.3 数据运营 6
6.4 应用运营 8
6.5 安全运营 11
7 运营管理工具 13
7.1 概述 13
7.2 运营管理功能 13
7.3 开发功能 13
8 运营模式 13
8.1 运营模式分类 13
8.2 政府资产-政府运营 14
8.3 政府资产-企业运营 14
8.4 企业资产-企业运营 14
9 运营管理体系 14
9.1 概述 14
9.2 运营组织 14
9.3 运营流程 14
9.4 运营评价 15
参考文献 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6621-2018《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与GB/T 36621-2018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总体框架”和总体框架描述(见第5章,2018年版的5.1);
b) 删除了“机房”运营相关描述(见2018年版的6.2);
c) 更改了“物联感知基础设施”运营相关描述(见6.1.2,2018年版的6.3);
d) 更改了“网络通信基础设施”运营相关描述(见6.1.3,2018年版的6.4);
e) 更改了“计算与存储基础设施”运营相关描述(见6.1.4,2018年版的6.5);
f) 增加了“云服务基础设施”运营相关描述(见6.1.5);
g) 增加了“共性支撑平台”运营相关描述(见6.2);
h) 增加了“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描述(见6.3.2);
i) 将“运营准备”更改为“流通准备”,并调整了相关描述(见6.3.3.1,2018年版的7.2);
j) 更改了“数据共享”相关描述(见6.3.3.2,2018年版的7.3.1);
k) 更改了“数据开放”相关描述(见6.3.3.3,2018年版的7.3.2);
l) 更改了“数据交易”相关描述(见6.3.3.4;2018年版的7.3.3);
m) 将“信息系统运营”更改为“应用运营”,并调整了相关描述(见6.4,2018年版的第8章);
n) 更改了“安全运营”相关描述(见6.5,2018年版的第9章);
o) 增加了“运营管理工具”一章(见第7章);
p) 更改了运营模式分类和相关描述(见第8章,2018年版的第10章);
q) 增加了“运营管理体系”一章,将“运营评价”作为“运营管理体系”这章的一条款,并更改了相关
描述(见第9章,2018年版的第1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南威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奥斯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建设综合勘
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天津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埃哲思数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启视科技有限
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悦、张红卫、郭志强、刘文、闫喜臣、郑贤刚、徐春梅、相明科、顾晓光、宋静怡、
董莉、徐梦瑶、王飞飞、赵光辉、相福民、赵鑫、游建友、袁怀月、杨德斌、严化男、蔡荣、彭革非、马广惠、
朱新宏、黄志燕、李腾、王瑶瑶、陆隽、黄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GB/T 36621-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智慧城市运营是一项持续性的复杂工程,涉及多元化产业生态、组织结构、商业模式、技术、业务、流
程等协同优化。通过政府引导,鼓励政企合作、多方参与,有利于探索和创新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模
式,实现智慧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的运营活动和运营体系能够优化智慧城市的生态、促进技术
与业务融合和提升整体效率。为解决我国智慧城市运营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充分考虑智慧城市建设和
发展需要,本文件在借鉴国内外城市运营管理最新理念的基础上,科学理解智慧城市运营内涵,通过数
字化工具与平台,构建智慧化的城市运营能力,为智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的总体框架,提供了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内容、运营管理工
具、运营模式以及运营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运营监督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1167-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GB/T 36326-2018 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服务运营通用要求
GB/T 36622.1-2018 智慧城市 公共信息与服务支撑平台 第1部分:总体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城市 smartcity
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
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一种创新型城市。
注1: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智慧城市定义为:“在已建环境中对物理系统、数字系统和人类系统的有效整合,从而
为市民提供一个可持续的、繁荣的、包容性的未来”[ISO/IEC 30182:2017,定义2.14]。
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手段来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运营和服务效率以及城市竞争力,同时确保满
足当代和后代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方面需求的一种创新型城市”[ITU-TY.4900/L.1600,定义3.2.2]。
[来源:GB/T 37043-2018,2.1.1]
3.2
智慧城市运营 smartcityoperation
对智慧城市(3.1)相关的ICT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数据、应用和安全等方面,通过投资、营销、
租赁等方式为市场与用户提供监测预警、效能评估、优化迭代、价值提升等方面服务的过程。
[来源:GB/T 37043-2018,2.1.7,有修改]
3.3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智慧城市运营的过程。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5 总体框架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总体框架见图1。
图1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总体框架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运营总体框架包括运营内容、运营管理工具、运营模式以及运营管理体系,分别
描述如下:
a) 运营内容:包括ICT基础设施运营、共性支撑平台运营、数据运营、应用运营和安全运营;
b) 运营管理工具:包括运营管理功能和开发功能;
c) 运营模式:包括政府资产-政府运营、政府资产-企业运营和企业资产-企业运营;
d) 运营管理体系:包括运营组织、运营流程和运营评价。
6 运营内容
6.1 ICT基础设施运营
6.1.1 总则
智慧城市ICT基础设施运营对象包括物联感知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基础设施、计算与存储基础设
施以及云服务基础设施。
在智慧城市ICT基础设施运营方面,建议明确ICT基础设施运营方与智慧城市相关管理机构的经
营责权。ICT基础设施运营的总体建议如下。
a) 对涉及交通、通信、电力等重点领域的ICT基础设施运营宜遵循相关运营标准。
b) ICT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宜符合城市ICT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障ICT基础设施运营安
全,保障用户权益。
c) ICT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运营,或者纳入ICT基础设施运营项目。互联互
通运营的投资和维护分担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ICT基础设施运营项目审批、核准的
批复文件中宜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d) ICT基础设施运营方宜确保设施建设、数据采集、分析和查询等服务运营成本和收入真实
准确。
e) ICT基础设施运营方宜按照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
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设施建设、数据采集以及分析查询等服务。
f) 运营方不宜利用其对运营对象的管理控制权设置技术壁垒,排挤同类或关联运营对象的运营
方;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宜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g) ICT基础设施运营方宜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ICT基础设施建设、数据采集、分析查询等
ICT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定,并与用户签订ICT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h) 通过ICT基础设施提供的数据和服务宜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符合ICT基础设施运营方和委
托方的相关安全和技术要求。
i) ICT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方宜提前告知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及相关主
管部门,并通知服务用户,不宜擅自停止运营。ICT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方
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j) ICT基础设施运营方宜按照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保
密措施。
6.1.2 物联感知基础设施
物联感知基础设施为智慧城市原始数据的采集和制造端。智慧城市运营阶段宜保障前端物联感知
基础设施的安全,为智慧城市运营提供准确、安全、完整的基础数据支撑。
物联感知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建议如下:
a) 保障前端物联感知设备工作环境的安全稳定性,对于涉及工业控制领域的物联感知设备,宜参
照工业自动化控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b) 支撑以智慧多功能杆等为载体的储存和感知设施建设;
c) 建立统一的标识管理和身份鉴别机制,确保物联感知设备的合法有序接入;
d) 建立物联感知基础设施配套支撑设备的安全管理机制,如传输、配电、加热/通风等设备;
e) 建立物联感知设备软硬双层安全防护,严格管理访问控制权限,保障设备接入安全和数据安
全,从多个方面全面保障其安全性,以防止未授权访问、窃取、损坏和干扰,确保采集数据和执
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6.1.3 网络通信基础设施
根据GB/T 34678-2017中8.2的描述,网络通信分为公共网络和专用网络。
网络通信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建议如下:
a) 宜满足智慧城市各类业务对网络质量和安全隔离的要求,保障智慧城市业务实时在线、数据可
靠传输;
b) 宜支持多种异构网络的融合应用和迭代升级;
c) 专用网络运营模式宜包括但不限于分散运营和集中运营,分散运营宜由资产拥有者自身运
营,也可采用服务外包方式运营,集中运营宜采用服务外包方式运营。
6.1.4 计算与存储基础设施
计算与存储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建议如下:
a) 支持高可用性部署,智慧城市关键计算基础设施业务宜远离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的
区域;
b) 智慧城市关键业务数据的处理与存储基础设施宜位于中国境内;
c) 硬件系统运营维护宜包括基本安装、按服务条款维护以及按次计的故障维修,维护地点可以是
部署地点或厂商的维护中心;
d) 软件系统运营维护宜包括故障排除服务、预防性维护服务和软件管理服务等,维护地点可以是
用户所在地;
e) 云计算与存储基础设施宜采用集中化运营,边缘和端侧计算以及存储设施宜采用分散化运营;
f) 宜支撑区域弹性资源调度,保障业务连续性;
g) 采用高安全性的数据备份保护机制;
h) 制定计算与存储基础设施的数据访问策略,规定数据可被存放的地理区域及相关安全要求,明
确数据可被访问的人员角色和操作权限;
i) 提供计算与存储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覆盖采购、入库、库存、分派、部署、监控、更新、保修、维
保,直至报废处置的整个周期,管理和控制资产的开销与服务;
j) 宜采用适宜的节能降耗技术,降低计算和存储基础设施的运营成本。
6.1.5 云服务基础设施
云服务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建议如下:
a) 云服务基础设施运营通用要求宜参照GB/T 36326-2018;
b) 云服务提供方宜参照GB/T 31167-2023开展运行监管,确保云服务平台安全控制措施持续
有效、重大变更风险可控、应急响应及时充分,并向运行监管方按约定的内容、形式、频率、人工
或自动机制等提交运行监管所需的交付件,确保云服务平台安全稳定;
c) 云服务运行监管方宜对云服务提供方提交的交付件进行分析及审核,对云服务的安全控制措
施、重大变更和应急响应等进行运行监控,确保云服务提交的交付件安全。
6.2 共性支撑平台运营
6.2.1 概述
共性支撑平台是智慧城市项目中为城市各领域提供共性技术能力支撑的平台统称,如物联网平台、
人工智能平台、大数据平台、GIS平台等。对共性支撑平台的有效运营有助于智慧城市线上线下联动、
服务管理协同,对共性能力的使用和赋能进行统一管理,并支撑新技术、新业务、新场景的快速实现。
共性支撑平台运营的总体建议如下:
a) 建立共性支撑平台管理机制,对共性支撑平台的使用情况如用时、用量、用户、数据等进行监
控,确保共性支撑平台安全运行的同时,做到事后可评估、可分析、可追溯;
b) 建立共性支撑平台开放机制,规范业务应用和信息系统的接入、访问权限、加密等操作;
c) 针对平台运营方案,定期进行技术梳理、问题分析与复盘、优化实施与报告等活动。
6.2.2 平台技术管理
共性支撑平台建设完成后,将涉及持续的技术支撑及处理,如数字化业务应用系统的持续建设,需
要平台运营人员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支撑等,从而保障智慧城市数字化业务应用可以持续构建在共性支
撑平台之上。
平台技术管理的相关建议如下:
a) 宜参照GB/T 36622.1-2018建立科学系统的共性支撑平台框架看护管理机制,持续看护共
性支撑平台技术框架,保障系统架构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的遵从,发挥共性支撑平台效能,提
升平台能力的复用性;
b) 针对平台新对接需求开展需求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需求跟踪、平台接口对接开发等全流程管
理工作,同时对平台相关的架构及对接相关的技术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6.2.3 技术框架维护
技术框架的维护主要是从技术架构的角度出发,对需要构建在共性支撑平台上的新增业务应用系
统进行规范标准遵从维护、技术架构应用指导、方案技术评审及建议等,以整体智慧城市数字化目标为
导向,维持系统架构的持续统一。同时充分发挥各平台的效能价值,复用平台技术能力,支撑更多的业
务应用系统使用共性支撑平台,推动智慧城市业务应用的持续创新发展。
技术框架维护的相关建议如下:
a) 智慧城市新建业务应用和信息系统,宜在开发初期基于各关联平台开展技术评估,确保接口对
接、集成开发等符合共性支撑平台技术架构标准及规范;
b) 宜通过制度和规范,对平台整体技术架构进行维护,保障应用系统技术方案架构符合规范,减
少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烟囱化、孤岛化等现象出现;
c) 宜在新应用系统建设初期,通过技术架构角度对应用系统开展全流程设计和技术架构方面的
指导,如需求调研、初步设计、技术规格书、功能需求说明书、应用间系统对接和详细设计等,确
保新建应用系统同时满足业务需求和智慧城市数字化蓝图规划。
6.2.4 平台持续优化
共性支撑平台从设计开发、运行监测到评估退出等各个阶段,需要随着智慧城市的发展持续优化改
进,确保智慧城市业务应用能够基于共性支撑平台实现数字化业务目标。平台技术持续优化演进有利
于实现平台能力服务化,支撑新技术、新业务、新场景的快速实现,同时平台的先进性和完整性也得以
保障。
平台持续优化的相关建议如下:
a) 建立科学系统的共性支撑平台持续优化机制,保持共性支撑平台技术创新、迭代升级和不断
演进;
b) 宜对共性支撑平台各项指标进行统一的梳理、可视化呈现、监测、分析、评估,通过阶段性总结
发现问题并制定和实施平台优化方案,确保平台各项指标运行正常、平台技术架构稳定且高
效,提升平台用户使用体验、保持平台的先进性和完整性,持续发挥平台价值。
6.2.5 平台技术开放
随着智慧城市共性支撑平台的逐步建设与完善,开放共性支撑平台的技术能力给区域职能部门、企
业及相关用户,是实现数字能力和资产集约建设、共享、复用的有效措施。通过技术开放,可缩短新建数
字化项目周期、提高开发效率,助力业务应用系统快速高效上线。
平台技术开放的相关建议如下:
a) 建立共性支撑平台开放管理机制,规范平台的申请、使用、开发、反馈等流程管理;
b) 建立统一门户入口,将各共性支撑平台的技术能力进行展示,如平台接口、功能等,为区域职能
部门、企业及相关用户提供平台功能介绍、功能及资产申请等统一途径;
c) 运营工作可围绕各共性支撑平台单一技术能力进行组合、编排,促进共性支撑平台的共用、活
用,如集成GIS平台、物联感知平台、视频平台等平台能力的业务“资源一张图”,进一步降低
平台使用门槛、缩短新系统集成周期,实现共性支撑平台增值。
6.3 数据运营
6.3.1 总则
智慧城市数据运营包括数据供需管理、数据分析挖掘、数据运行、数据质量等相关的数据资源管
理,以及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流通准备、数据交易等相关的数据流通管理。
数据运营的总体建议如下:
a) 以数据发挥价值为目标,对数据从归集、治理、分析等多个维度进行数据运营的工作开展;
b) 宜对不同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支撑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以及数据交易。
6.3.2 数据资源管理
6.3.2.1 数据供需管理
数据供需管理是对数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需求接收、数据需求分析、数据
开发过程管理、数据发布审核等过程的数据管理,以及从数据方案设计、数据建模、数据开发、数据测试
等过程的数据开发过程管理。
数据供需管理的相关建议如下:
a) 建立数据供需管理规范,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格式、流程和时限,明确数据需求接收、分析、开
发和发布的流程;
b) 数据采集宜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避免重复采集、多源采集相同数据;
c) 数据需求的接收与分析宜基于业务需求识别开展,并对数据需求满足度进行事后评估;
d) 数据开发过程宜遵从设计方案和开发规范,并审查数据开发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对完成
开发的数据进行测试,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测试、性能测试、可服务性测试;
e) 宜缩短数据需求的开发周期,提升运营过程中数据需求响应速度。
6.3.2.2 数据分析挖掘
数据分析挖掘是围绕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管理以及数据应用层面开展的数据挖掘、分析、推理
等活动,为城市规划、城市治理、政务服务、产业政策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和支撑。
数据分析挖掘的相关建议如下:
a) 准确理解业务与分析目标,并将其转化为数据挖掘可操作路径,制定数据分析挖掘方案;
b) 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关联、整合等预处理;
c) 为数据分析挖掘方案构建相应的数据分析模型,并根据方案反复评估、优化,形成成熟可用的
数据分析模型,支撑高效输出具备价值的结果数据或分析结论,从而支撑管理层科学决策。
6.3.2.3 数据质量管理
依据相关标准构建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诊断数据质量问题根因,持续提升城市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建议如下:
a) 根据数据实际情况,结合已有的数据标准,设定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b) 可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借助数据治理平台进行规则配置,做好数据质量检测工作,定期输出数
据质量报告和分析报告;
c) 针对数据质量问题实施改进措施,质量改进过程宜纳入管理持续监控。
6.3.3 数据流通管理
6.3.3.1 流通准备
6.3.3.1.1 资源梳理
资源梳理包括数据目录梳理、数据脱敏脱密、目录活化、资源图谱、资源画像等内容。资源梳理的相
关建议如下。
a) 数据目录梳理:包括元数据、指标、分类、标签、数据编码等内容的梳理。
b) 数据脱敏脱密:即保密信息通过脱敏脱密规则进行数据的变形,实现敏感隐私与保密数据的可
靠保护。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数据脱敏脱密形式。
c) 目录活化:即在数据目录上加载数据编址、数据组装等功能。目录活化实现数据服务请求和数
据源的打通,并通过访问监测及时获取到数据源的变更情况,以及对数据目录的同步维护。
d) 资源图谱:可将已有目录进行数据关联和分类归集,通过算法模型、语义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
进行处理,构建多种维度的可视化图谱。
e) 资源画像:构建资源使用情况的画像,衡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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