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127.11-2008 (GB/T4127.11-2008) | | 中文名称 | 固结磨具 尺寸 第11部分:手持抛光磨石 | | 英文名称 | Bonded abrasive products -- Dimensions -- Part 11: Hand finishing stick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43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00.70 | | 字数估计 | 9,991 | | 发布日期 | 2008-06-03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4127-1997部分 | | 采用标准 | ISO 603-11-1999,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9号(总第1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4127的本部分规定了以下型号磨石的尺寸、标记和要求, 单位为毫米:9010型:长方抛光磨石;9011型 |
GB/T 4127.11-2008
ICS 25.100.70
J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27.11-2008
部分代替GB/T 4127-1997
固结磨具 尺寸
第11部分:手持抛光磨石
(ISO 603-11:1999,MOD)
2006-06-03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4127《固结磨具 尺寸》分为16个部分:
---第1部分:外圆磨砂轮(工件装夹在顶尖间);
---第2部分:无心外圆磨砂轮;
---第3部分:内圆磨砂轮;
---第4部分:平面磨削用周边磨砂轮;
---第5部分:平面磨削用端面磨砂轮;
---第6部分:工具磨和工具室用砂轮;
---第7部分:人工操纵磨削砂轮;
---第8部分:去毛刺、荒磨和粗磨用砂轮;
---第9部分:重负荷磨削砂轮;
---第10部分:珩磨和超精磨磨石;
---第11部分:手持抛光磨石;
---第12部分:直向砂轮机用去毛刺和荒磨砂轮;
---第13部分:立式砂轮机用去毛刺和荒磨砂轮;
---第14部分:角向砂轮机用去毛刺、荒磨和粗磨砂轮;
---第15部分:固定式或移动式切割机用切割砂轮;
---第16部分:手持式电动工具用切割砂轮。
本部分为GB/T 4127的第11部分,修改采用ISO 603-11:1999《固结磨具 尺寸 第11部分:手
持抛光磨石》(英文版)。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ISO 603-11:1999时,本部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
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本部分与ISO 603-11:1999的一致性程度为
修改采用,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9021型刀形磨石的规定;
---产品的标记、技术要求和标志改为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
本部分代替GB/T 4127-1997的“4.3长方磨石”、“4.4正方磨石”、“4.5三角磨石”、“4.6刀形磨
石”、“4.7圆形磨石”、“4.8半圆磨石”,主要变化如下:
---为了与国际上该类产品名称一致,标准中的“普通磨具”修改为“固结磨具”;
---增加了对产品的标记、技术要求和标志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成都砂轮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彬。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127-1984、GB/T 4127-1997。
GB/T 4127.11-2008
固结磨具 尺寸
第11部分:手持抛光磨石
1 范围
GB/T 4127的本部分规定了以下型号磨石的尺寸、标记和要求,单位为毫米:
---9010型:长方抛光磨石;
---9011型:正方抛光磨石;
---9020型:三角抛光磨石;
---9021型:刀形抛光磨石;
---9030型:圆形抛光磨石;
---9040型:半圆抛光磨石。
本部分规定的固结磨具适用于对各种工件表面的生成和刃磨,工件用手持,抛光磨石手工拉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412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2484 固结磨具 一般要求(GB/T 2484-2006,ISO 525:1999,MOD)
GB/T 2485 固结磨具 技术条件
3 尺寸
3.1 9010型:长方抛光磨石
见图1和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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