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6273-2025 (GB/T46273-2025) | | 中文名称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 | 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 of operation and service for online performance talent agenc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00 | | 字数估计 | 14,122 | | 发布日期 | 2025-10-05 | | 实施日期 | 2026-02-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6273-2025: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ICS 03.200
CCS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2025-10-05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机构运营要求 1
4.1 运营服务项目 1
4.2 管理制度 2
4.3 员工管理 2
5 服务提供要求 2
5.1 签约服务 2
5.2 培训服务 2
5.3 内容生产服务 3
5.4 用户打赏互动服务 4
5.5 广告服务 4
6 运营服务保障 5
6.1 运营信息留存 5
6.2 运营信息安全 5
6.3 违规信息上报 5
6.4 强化诚信管理 5
7 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5
附录A(资料性) 《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建议条款 6
参考文献 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网络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无忧传媒集
团有限公司、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广州娱加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华星璀璨娱乐有限公司、海南联
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深圳有咖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珅策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思享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米络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克智、潘燕、刘伟、于津涛、米艾尼、落红卫、谷晨、瞿涛、赵恒、朱泓、袁敏、
宋黎明、吴炎祖、骆文军、徐勇、孙延涛、陈金展、王斌、梁永坚、刘子正、周冬梅、孔杰、郝瑞、尚莉莉、梁婧、
梁横周、康琳俊、陈一波。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规范运营服务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7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表演 onlineperformance
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
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2
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
主体。
3.3
提供网络表演综合服务的平台类经营主体。
3.4
网络主播 livestreamer
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视听信息服
务的人员。
4 机构运营要求
4.1 运营服务项目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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