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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504-202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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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504-2025 359 GB/T 46504-2025 [PDF]天数 <=4 集成电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6504-2025 (GB/T46504-2025)
中文名称 集成电灶
英文名称 Integrated electrical cooking rang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68
国际标准分类 97.040.20
字数估计 18,167
发布日期 2025-10-05
实施日期 2026-05-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6504-2025: 集成电灶 ICS 97.040.20 CCSY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集 成 电 灶 2025-10-05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分类 2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7 7 检验规则 12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安德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家 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浙江森歌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米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威凯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胜、陈伟、李波、王莹莹、张建军、季残月、邢军。 集 成 电 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集成电灶(以下简称“器具”)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 途集成电灶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本文件不适用于燃气器具,以及器具的燃气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T 4343.2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 GB/T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4706.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2部分:驻立式烤箱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 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706.22-202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2部分:驻立式烤箱灶、灶台、烤箱及类 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706.2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8部分:吸油烟机及其他烹饪烟气吸排装置的 特殊要求 GB/T 4706.1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07部分:整体厨房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25.2 电磁兼容 限值 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T 17713-2022 吸油烟机及其他烹饪烟气吸排装置 GB/T 2293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293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 第8部分:集成电灶的特殊要求 GB/T 35758 家用电器 待机功率测量方法 GB/T 38051.2-2019 家用烹饪电器 第2部分:灶台 性能测试方法 QB/T 4404-2024 电灶台 QB/T 5508-2021 家用和类似用途驻立式电烤箱 QB/T 5908-202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蒸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由电灶台和/或电磁灶台功能单元作为主体,与蒸、烤、烹饪烟气吸排等功能单元中的一项或多项组 合的一体化器具。 注1:适用于集成在本器具上的其他功能单元正在考虑中。 注2:“一体化”是指将多个功能独立的个体整合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使其形成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互相促进的 状态。 3.2 功能单元 functionalunit 具有某类厨房电器功能的单一设施。 注:单一设施能以独立的器具形式存在。 3.3 带有控制单元,包含一个或多个灶头及烹饪区域的功能单元。 3.4 含有至少一个电磁灶头或一个凹面电磁灶头的功能单元。 3.5 烤功能单元 bakingfunctionalunit 带门的箱内装有电热元件,通过热辐射、自然对流、强制空气对流或这些加热方式的组合烹饪腔内 食物的功能单元。 3.6 通过电能加热水产生的蒸汽以冷凝的方式烹饪腔内食物的功能单元。 注1:器具自带蒸汽发生器。 注2:蒸汽指的不是负载蒸发的水分。 3.7 带有风机和过滤器,能在循环或外排模式下用来收集、处理烹饪油烟的功能单元。 4 分类 按控制方式分: ---电子式; ---机械式。 5 要求 5.1 正常工作环境 本文件规定的产品,在下列室内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电源:额定电压(1±10%)、额定频率±1Hz; ---环境温度:5℃~40℃; ---空气湿度:不超过95%; ---海拔:不高于1000m; ---无明显振动、腐蚀性气体、易燃易爆粉尘及气体。 5.2 电器安全 器具各功能单元应符合GB/T 4706.1、GB/T 4706.22、GB/T 4706.28和GB/T 4706.107等标准的 要求。 5.3 电磁兼容 器具应符合GB 4343.1、GB/T 4343.2、GB 17625.1和GB/T 17625.2的要求。 5.4 工作噪声 带有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器具,在最高转速挡下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73dB(A)。 不带有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器具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68dB(A)。 5.5 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 器具的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对于单个功能单元能处在关/待机模式的,应按单个功能单元进行考核。 ---对于单个功能单元不能处在关/待机模式的,应按功能单元的总数进行考核。 表1 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限值 单位为瓦 功能单元数量 单个 2个 3个 4个及以上 关机功率 0.5 1 1.5 2 待机功率 1 2 3 4 注:对带有诸如无线(局域)网(WI-FI)、蓝牙等通信协议功能的器具,则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的要求不适用于开启 该功能的状态。 5.6 容积偏差 对于宣称容积的功能单元,其计算容积与额定容积的偏差不应超过-5%。 5.7 定时偏差 带有定时功能的器具,其定时偏差不应超过: ---对于机械式定时器:±5%; ---对于电子式定时器:±3%。 5.8 联动功能 带有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器具。 ---与电灶台和/或电磁灶台功能单元应具有联动功能。灶台功能单元启动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 单元的风机应自动运行,灶台功能单元关闭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停止运行 或延时一定时间后自动停止运行。 ---与蒸、烤功能单元宜带有联动功能。若带有该联动功能,则蒸、烤功能单元启动后,烹饪烟气吸 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运行,蒸、烤功能单元关闭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 停止运行或延时一定时间后自动停止运行。 5.9 电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5.9.1 升温时间 器具应至少有一个灶头,使水温上升75K所需时间不应大于10min。 5.9.2 能耗 对于单灶头式电灶台功能单元,其基于每千克水的加热能耗不应大于: ---烹饪区域直径小于160mm:200W·h; ---烹饪区域直径大于或等于160mm:195W·h。 对于多灶头式电灶台功能单元,其平均加热能耗不应大于195W·h。 5.9.3 功率调节范围 用于烹饪的电灶台功能单元的每个烹饪区域应具有一定的功率调节能力。其最小输入功率不应大 于该烹饪区域最大输入功率的8%。 5.9.4 低功率挡位控制性能 用于烹饪的电灶台功能单元,应至少有一个烹饪区域具有低功率挡位控制能力,在该挡位下进行 6.9.3的试验,试验最长时间不应超过45min,且应符合: ---0min~18min,油温低于53℃; ---30min以后,油温不低于40℃; ---当油温达到50℃后的15min内,油温低于75℃。 5.9.5 余温警示 电灶台功能单元性能的每个烹饪区域都应具有余温警示功能。警示信息应在烹饪区域的余温不低 于60℃时保持可识别。 注:警示信息形式如声音信号或指示灯等。 5.10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5.10.1 最大输入功率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的最大输入功率实测值与其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值。 对于多个烹饪区域的电磁灶台,如果能单独工作,则其每个烹饪区域均应符合本要求。 表2 最大输入功率偏差 负偏差 正偏差 -10%或-40W(两者中取绝对值较大者) +5%或60W(两者中取较大者) 5.10.2 功率调节范围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的最小输入功率不应大于最大输入功率的30%。 对于多个烹饪区域的电磁灶台功能单元,如果能单独工作,则其每个烹饪区域均应符合本要求。 5.10.3 卸载性能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不应因锅具快速离开或移动而损坏。 按照6.10.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电磁灶应能正常工作。 5.10.4 能耗 对于单灶头式电磁灶台功能单元,其基于每千克水的加热能耗不应大于: ---烹饪区域直径小于160mm:200W·h; ---烹饪区域直径大于或等于160mm:195W·h。 对于多灶头式电磁灶台功能单元,其平均加热能耗不应大于195W·h。 5.10.5 加热均匀性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的加热均匀性不应小于60%。 5.11 蒸功能单元性能 5.11.1 升温时间 对于额定容积不大于40L的蒸功能单元,升温时间不应大于9min。 对于额定容积大于40L的蒸功能单元,升温时间不应大于12min。 5.11.2 温控性能 蒸功能单元的温控精度、温幅、温度均匀性均不应大于5℃。 5.11.3 外排蒸汽量 器具应具有防止蒸汽外排的能力,按6.11.3的方法进行试验,其外排蒸汽量不应大于350g。或者 具有预设且用户不参与操作的用于吸排或收集蒸汽的结构或装置。 注:属于本结构或装置的示例有用于外排蒸汽的封闭通道、与吸油烟机联动且不由用户参与操作的功能等。 5.11.4 开门保护 蒸功能单元的结构应具有开门防护措施,按6.11.4的方法进行试验,门不应被打开或开门应立即 停止加热。 5.11.5 密封性 在蒸功能单元正常工作过程中,门与前板之间的缝隙不应有蒸汽泄漏。 注:从设计预留的蒸汽排气出口处排出的蒸汽不考核。 5.12 烤功能单元性能 5.12.1 能效指数 烤功能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加热功能的能效指数不高于121。 5.12.2 升温时间 烤功能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加热功能,其腔体中心温度从25℃升至180℃所需时间不应大于以下 数值: ---对于额定容积大于85L的器具:18min; ---对于额定容积不大于85L的器具:12min。 5.12.3 温控性能 烤功能单元的温控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温控性能 加热功能 温度设定值 温控精度 温幅 机械式器具 电子式器具 机械式器具 电子式器具 传统加热功能、强制空 气对流功能a 150 200 250b ±20 ±25 ±15 30 15 若器具无表中温度设定值,则选择与表中温度设定值最接近的设置进行测量,按照表中最接近该设置的温度设 定值对应的限值进行判定 a 仅开启底部电热元件的传统加热功能和强制空气对流功能除外。 b 如果器具的最高温度设定值低于250℃,则在最高温度挡下测量,按表中最接近该设置的温度设定值对应的限 值进行判定。 5.12.4 热分布 烤功能单元应至少有一个加热功能,在该功能下烘烤小蛋糕,其热分布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热分布评价指标 上表面有效褐变率 上表面褐变差值 下表面褐变差值 上表面平均褐变值 下表面平均褐变值 上下表面褐变差值 >70 ≤6 ≤6 9.5~10.5 8~14 ≤6 5.13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性能 5.13.1 空气性能 5.13.1.1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以最高转速挡运转,其明示值应符合表5的 规定。 表5 空气性能限定值 指标名称 限定值 最大全压效率/% ≥19 工作风量/(m3/min) ≥7 5.13.1.2 工作风量、最大风量、最大静压(如用户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了最大风量与最大静压值)实测值 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明示值的-10%。最高转速挡下最大全压效率的实测值不应低于明示值。 5.13.2 气味降低度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瞬时气味降低不应小于60%。 5.13.3 油脂分离度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油脂分离度不应小于85%。 5.14 其他功能单元性能 其他功能单元的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的一般条件 6.1.1 试验环境 除特殊要求外,试验应在以下环境中进行: a) 环境温度:能耗测试时环境温度保持在(23±2)℃,其他试验的环境温度保持在(20±5)℃,且 无明显气流及热辐射影响; 注:为了保证测量不受到器具本身或其他器具的影响,环境温度测量点置于与试验样品的高度一致且位于器具对 角线方向上距器具0.5m处。 b) 大气压:86kPa~103kPa; c) 相对湿度:45%~75%。 6.1.2 试验用仪器、仪表 本文件所用的仪器和仪表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仪器、仪表的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 参数 单位 分辨力 最大允许误差 质量 g 0.5 ±1g(仪器量程≤1000g) ±3g(仪器量程 >1000g) 温度 K 0.1 ±0.5 时间 s 1 ±5s/d 能量 W·h - ±1% 电压 V - ±0.5% 气压 hPa 1 ±1% 6.1.3 试验电源 器具额定电压(1±1%),额定频率±1Hz,总谐波失真不超过5%。 6.2 电器安全 按照GB/T 4706.1、GB/T 4706.22、GB/T 4706.28和GB/T 4706.107的规定进行试验。 6.3 电磁兼容 按照GB 4343.1、GB/T 4343.2、GB 17625.1和GB/T 17625.2的规定进行试验。 6.4 工作噪声 6.4.1 试验环境 试验在GB/T 17713-2022中附录C规定的试验环境中进行,器具的布置参考吸油烟机和其他烟 气吸排装置最接近的状态布置。 6.4.2 试验条件 按GB/T 17713-2022中C.2规定的试验条件。 6.4.3 试验步骤 按以下步骤进行试验。 a) 将器具按使用说明的规定安装在模拟厨房实验室中。将噪声测量仪放置在灶台前方器具中线 处,探头距安装壁面700mm,距地面1500mm。 b) 在噪声测试前,器具各功能单元以最高挡位预热运行至少30min。在每组噪声测试前,在最 高挡位下运行10min以达到稳定状态。 c) 器具在以下工作状态下进行A计权声压级噪声采集: ---带有烹饪烟气吸排装置功能单元的器具,烹饪烟气吸排装置在最高转速挡下且其余各功 能单元在最不利状态下同时运行; ---不带有烹饪烟气吸排装置功能单元的器具,各功能单元在最不利状态下同时运行。 观测期不小于30s,声级取观测期间最大和最小声级的平均值。 6.5 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 按照GB/T 35758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6.6 容积偏差 按照QB/T 5508-2021中6.4的规定进行试验。 6.7 定时偏差 接通电源使器具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将时间设定设置到最大时间tmax,启动定时功能,用6.1.2规定 的计时器测量定时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t1,计算其与最大时间tmax的偏差。 每个功能单元的定时器分别进行测试。 按公式(1)计算定时器偏差: σ= t1-tmax tmax × 100% (1) 式中: σ ---定时偏差; t1 ---器具定时器的实际工作时长,单位为秒(s); tmax---器具定时器最大定时时间,单位为秒(s)。 6.8 联动试验 通过视检和功能操作检查其符合性。 6.9 电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6.9.1 升温时间 按照GB/T 38051.2-2019中7.6的规定进行试验。 6.9.2 能耗 按照QB/T 4404-2024中6.4的规定进行试验。 6.9.3 功率调节范围 按照QB/T 4404-2024中6.7的规定进行试验。 6.9.4 温度适应性 按照QB/T 4404-2024中6.8的规定进行试验。 6.9.5 低挡位控制性能 按照QB/T 4404-2024中6.9的规定进行试验。 6.9.6 余温警示 按照QB/T 4404-2024中6.10的规定进行试验。 6.10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6.10.1 最大输入功率 按照GB/T 4706.22-2024中10.1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最大功率挡下测得的功率值即为最大输入 功率。 6.10.2 功率调节范围 按照GB/T 4706.22-2024中10.1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最小功率挡下测得的功率值即为最小输入 功率。 6.10.3 卸载性能 采用电磁灶台随机提供的配锅或使用说明推荐的配锅作为试验容器,如果未提供也未推荐,则采用 GB/T 4706.22-2024中3.1.9.101规定的容器。 将已放入适量水的试验容器置于烹饪区域,将电磁灶台功率调至最大,并设定在连续工作的状态; 按以下操作进行试验。 a) 抬锅试验:使器具以最大加热功率进行加热,将试验容器向上抬起,每次抬高试验容器距离灶 面中心不少于10cm,持续时间不小于6s;然后将试验容器放下,电磁灶台应重新启动,加热 功率达到设定功率,为一个操作循环。 b) 移锅试验:待功率稳定后缓慢地将试验容器移开烹饪区域,尽量将试验容器在功率基本变化不 大的情况下移到烹饪区域的一侧,然后迅速把试验容器移开烹饪区域。当器具关闭加热功能 后重新放回试验容器,重新启动加热功能并达到原功率为一个操作循环。 按照以上方法进行试验,抬锅试验、移锅试验各进行1500次。 注:凹灶采用随机提供的配锅或说明书推荐的配锅。 6.10.4 能耗 按照QB/T 4404-2024中6.4的规定进行试验。 6.10.5 加热均匀性 电磁灶台起始温度应在(25±5)℃范围内或至少静置6h。 使用直尺测量出电磁灶头的线圈盘有效直径,并做出相应标识,按照表8选择测试圆盘的规格。将 测试圆盘放置烹饪区域上,确保测试圆盘的中心与线圈盘有效直径的中心点重合。 圆盘为厚度为6mm±0.2mm,牌号为10Cr17型不锈钢。为了保证锅具底部的磁导率,圆盘应进 行退火处理。上述圆盘规格见表7。 注:退火是在约650℃的氮化炉进行的,持续约2h。 表7 用于测量加热均匀性的圆盘规格 单位为毫米 烹饪区域大小范围 圆盘直径(外部) 圆盘平整度 ≥100 < 130 120±0.5 ≥0 < 0.2 ≥130 < 160 150±0.5 ≥0 < 0.2 ≥160 < 190 180±0.5 ≥0 < 0.2 ≥190 < 220 210±0.5 ≥0 < 0.5 ≥220 < 250 240±0.5 ≥0 < 0.5 ≥250 < 280 270±0.5 ≥0 < 0.5 ≥280 < 310 300±0.5 ≥0 < 0.7 ≥310 ≤330 330±0.5 ≥0 < 0.7 在测试圆盘上通过圆心选取一条水平测温线。在圆心处布置测温点,以圆心为中心点,从圆心向外 两侧等距布置n个测温点,布点的范围不应超出线圈盘有效直径和圆盘直径的范围。相邻两个测温点 的间距为(20±0.2)mm。所有测温点的起始温度应在(20±5)℃范围内,且各点之间温差不超过1℃。 启动电磁灶并迅速调节到使用说明中规定的最大功率挡,同时开始记录各点温度值。当任意一个 测温点的温度达到230℃时,关闭电磁灶。记录第一个测温点的温度达到230℃时,所有测温点的瞬时 温度值。如果受温控器保护不能达到230℃的,电磁灶启动保护时关闭电磁灶,记录测温点达到最高温 度时所有测温点的瞬时温度值。 按公式(2)和公式(3)计算加热均匀性: T=∑ Tn (2) δ= 1- Tmax-Tmin ÷×100% (3) 式中: δ ---加热均匀性; n ---选取测试点的个数; Tn ---每个测试点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 ---n个测试点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max---n个测试点的温度最大值,单位为摄氏度(℃); Tmin---n个测试点的温度最小值,单位为摄氏度(℃)。 6.11 蒸功能单元性能 6.11.1 升温时间 按照QB/T 5908-2023中6.7的规定进行试验。 6.11.2 温控性能 蒸功能单元的温控精度和温度均匀性分别按照QB/T 5908-2023中6.8和6.9的规定进行试验。 在测量温控精度期间,最后5min工作期间的温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即为温幅。 6.11.3 外排蒸汽量 按照QB/T 5908-2023中6.10的规定进行试验。 6.11.4 开门保护 按照QB/T 5908-2023中6.12的规定进行试验。 6.11.5 密封性 按照QB/T 5908-2023中6.13的规定进行试验。 6.12 烤功能单元性能 6.12.1 能效指数 按照QB/T 5508-2021中6.5的规定进行试验。 6.12.2 升温时间 按照QB/T 5508-2021中6.7的规定进行试验。 6.12.3 温控性能 烤功能单元的温控精度按照QB/T 5508-2021中6.8的规定进行试验。在测量温控精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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