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GB/T > 第748页 > GB/T 47542-2026
标准搜索结果: 'GB/T 47542-2026'
| 标准编号 | GB/T 47542-2026 (GB/T47542-2026) | | 中文名称 | 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指南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unication capabilit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2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99 | | 字数估计 | 18,130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542-2026: 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指南
GB/T 47542-2026 英文版: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unication capability
ICS 03.080.99
CCS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指南
2026-04-30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科协科学技术传播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
心、北京八月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唐影众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师范
大学、北京稻香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朝晖、郑鹰、石爽爽、张欣亮、陈光、屈明剑、王以芳、荆林波、李慧清、严长春、
孙昕雨、王静、李长青、梁咏、张雪飞、王鹏、王金华、郭靖、房超、汪忠德、贾晓艳。
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科技传播能力评估的总则、评估原则,提供了评估指标体系、基本评估程序等方面的
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科技传播管理、服务及研究等机构针对国家和区域科技传播能力开展的评估
活动。
4 总则
科技传播能力评估需强化科技创新导向,需体现科技信息传播、科技成果传播、科学方法传播、创新
文化传播、科学思想和精神传播等特点,指标宜具有标示性、特质性、适用性、合规性,评估来源数据信息
宜可采集、可量化、可分析、可验证。
5 评估原则
5.1 客观性
评估机构宜以评估指标为依据和准绳,基于评估对象的基本特征,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5.2 公正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宜平等地对待评估对象。评估过程宜客观公正,不受个人主观偏好的影
响,并符合下列原则:
a) 评估活动宜依据客观事实,形成评估结果;
b) 评估活动不宜以预先设定的结论作为评估结果。
5.3 科学性
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基本程序宜规范合理,评估结果宜具有可验证性,评估过程宜具有可重复性。
5.4 可靠性
开展科技传播能力评估,评估数据来源宜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数据准确、可靠。
5.5 独立性
评估活动宜具有独立性,即评估机构不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干预,且与各种利益相关方无私相授受
行为,在构建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开展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各指标之间的关联度,避免显见的
包容关系。
6 评估指标体系
6.1 概述
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指标体系采用三级指标层次划分,一级指标包括价值引领力、组织动员力、内容
建设力、品牌运营力、社会影响力5个维度,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及三级指标。在实际的评估
活动中可根据评估对象及评估目的的变化对三级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6.2 价值引领力
6.2.1 概述
价值引领力是针对科技传播在引导科技发展方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价值提升等方面所具备的
带动和示范能力,主要包括学术引领、成果引领2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三级指标。
6.2.2 学术引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期刊及会议发表的科技论文;
b) 科技图书出版发行品种;
c) 授权专利、登记著作权;
d) 科技传播领域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6.2.3 成果引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成果平台信息推介;
b) 科技成果相关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c)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
6.3 组织动员力
6.3.1 概述
组织动员力是针对科技传播在组织构架、资源配置、活动普及等方面所具备的组织动员和执行能
力,主要包括组织建设、设施配套、政府支撑、活动开展4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三级指标。
6.3.2 组织建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团;
b) 科技传播管理机构;
c) 科技类智库机构;
d) 科技传播相关国家、区域重点实验室;
e) 科技传播中介服务机构。
6.3.3 设施配套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展馆(含线上虚拟展馆);
b) 科技传播教育与培训基地(含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c) 科学家博物馆;
d) 科技类传统媒体机构(含广播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e) 科技类新媒体平台;
f) 科技类孵化器。
6.3.4 政府支撑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政府针对科技传播方面政策文件;
b) 政府用于科技传播方面专项经费。
6.3.5 活动开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政府机构针对科技传播组织开展的科技活动;
b) 民间机构针对科技传播组织开展的科技活动。
6.4 内容建设力
6.4.1 概述
内容建设力是针对科技传播在内容质量、传播渠道等方面所具备的内容生产和管控能力,主要包括
公众接受程度、宣传报道情况2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三级指标。
6.4.2 公众接受程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媒体平台科技类信息内容的人均点击频率;
b) 媒体平台参与科技类信息内容交流及反馈的账号活跃度;
c) 媒体平台科技传播信息内容公众认可度。
6.4.3 宣传报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学发现、前沿原创技术及重大科技事件媒体报道;
b) 重大科技项目及产品媒体报道;
c) 科技人物事迹及科学家精神媒体报道;
d) 科技会议、论坛及沙龙信息媒体报道;
e)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媒体报道;
f) 科技智库报告发布情况媒体报道。
6.5 品牌运营力
6.5.1 概述
品牌运营力是针对科技传播在品牌运营、品牌效能等方面所具备的管理和应用推广能力,主要包括
运营程度、传播效果2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三级指标。
6.5.2 运营程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展览展品首展;
b) 科技成果首发;
c) 科技项目技术路演首演;
d) 科技创新演讲首讲。
6.5.3 传播效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类媒体节目市场占有率;
b) 科技类媒体节目公众满意度;
c) 科技类传播品牌公众辨识度;
d) 科技类传播品牌公众美誉度。
6.6 社会影响力
6.6.1 概述
社会影响力是针对科技传播在公众参与、区域覆盖、环境优化等方面所具备的影响能力,主要包括
公众参与、覆盖程度、社会环境3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下设三级指标。
6.6.2 公众参与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展览公众参观人次;
b) 科技会议、论坛、沙龙公众参与人次;
c) 科技类博物馆公众参观人次;
d) 科技类竞赛公众参赛人次;
e) 科技自媒体公众参与度;
f) 重大科技事件、舆情、科技热点的公众关注度。
6.6.3 覆盖程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展览、成果路演参与代表国家及区域覆盖范围;
b) 科技会议、论坛、沙龙参与代表国家及区域覆盖范围。
6.6.4 社会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级指标:
a) 科技传播从业人员占科技从业人员比例;
b) 民间组织针对科技传播领域的投入;
c) 科技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团机构会员。
7 基本评估程序
7.1 评估准备
7.1.1 确定评估机构
确定相应的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活动。评估机构作为活动的组织实施机构可是科
技传播领域的行业管理机构或各级地方政府、研究机构等关联机构,也可是具有评估资质独立的第三方
评估机构。
7.1.2 确定评估对象
确定拟开展科技传播能力评估的具体评估对象。
7.1.3 确定评估范围及时间区段
确定评估对象的具体评估范围及评估时间区段。
7.1.4 确定评估目的
依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时间区段、评估活动的实际需求,通过构建合理、完善的科技传播能
力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开展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活动拟达到的具体目标。
7.1.5 确定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宜依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开展科技传播能力评估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并编制评
估活动的实施方案、资源配置、组织及人员管理、目标进展等内容。
7.1.6 确定指标体系
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宜针对评估对象的范围、时间区段及区域特点设定各级相应的指标权重、取值
规则并界定判别依据。
7.1.7 确定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宜服务于评估目的,并基于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针对不同指标选择定量分析法、问卷调
查法、现场考察法、专家评价法等适宜的主客观评估方法开展评估。
7.2 评估实施
7.2.1 数据采集
根据评估指标采集评估对象的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存储。定量指标数据宜收集政府部门(含事业
单位、科技协会、学会等)统计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调查统计数据,如各类区域
统计年鉴、科技传播发展白皮书等,定性指标数据如信息内容公众认可度等由评估机构委托的第三方独
立调查机构通过线下及线上调研征集等方式获得。
7.2.2 数据清洗
对采集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一致性及来源权威性宜进行验证核定,发现问题数据宜按可补正、不
可补正、重复虚假等类型分类处置。可补正的宜通过二次采集或交叉核验完善,不可补正的宜标注说
明,重复虚假的宜予以剔除,清洗过程宜留存操作日志备查。
7.2.3 数据分析
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选择相应评估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处理。评估结果宜采取百分制计值,也可采取
优[85~100]、良[70~84)、中[60~69)、差[0~59)四级结果等级表述方式。选择评估方法时宜考虑以
下方面:
---开展定量指标数据评估时宜采用定量分析法;
---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