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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152-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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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152-2012 989 GB/T 50152-2012 [PDF]天数 <=9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52-1992 RFQ 询价 [PDF]天数 <=14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152-2012 (GB/T50152-2012)
中文名称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test method of concrete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25
字数估计 130,188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152-1992
引用标准 GB 50009; GB 50010; GB/T 50081; GB 50153; GB 50204; GB/T 50344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试验, 包括:实验室试验、预制构件试验、结构原位加载试验、结构监测及动力特性测试。有特殊要求的试验, 处于高温、负温、侵蚀性介质等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试验, 以及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他类型的试验,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或专门的试验要求。

GB/T 50152-201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152-2012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test method of concrete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 为确保混凝土结构试验的质量,研究和正确评价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性能,统一混凝土结构的试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试验,包括:实验室试验、预制构件试验、结构原位加载试验、结构监测及动力特性测试。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处于高温、负温、侵蚀性介质等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试验,以及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他类型的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或专门的试验要求。 1.0.3 混凝土结构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试件 specimen 结构试验的对象,试验时用于加载和量测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2.1.2 探索性试验 exploratory test 为科学研究及开发新技术(材料、工艺、结构形式)等目的而进行的探讨结构性能和规律的试验。 2.1.3 验证性试验 verifying test 为证实科研假定和计算模型、核验新技术(材料、工艺、结构形式)的可靠性等目的而进行的试验。 2.1.4 实验室试验 laboratory test 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结构或构件受力状态而进行的探索性试验或验证性试验。 2.1.5 预制构件试验 test of prefabricated members 为检验预制构件产品结构性能而进行的试验。 2.1.6 原位加载试验 field loading test 对既有工程结构现场进行加载和量测的试验。 2.1.7 结构监测 structural monitoring 对处于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结构进行持续量测的试验。 2.1.8 动力性能测试 test for structural dynamic parameters 对结构的动力特性参数和动力荷载效应进行测试的试验。 2.1.9 等效加载 equivalent loading 模拟结构或构件的实际受力状态,使试件控制截面上主要内力相等或相近的加载方式。 2.1.10 加载模式 loading mode 试验荷载在试件上布置的形式,包括荷载类型、作用位置和加载方式等。 2.1.11 临界试验荷载值 critical load value of tests 试验中控制试件各个特定受力状态的荷载值,包括试件自重及加载设备重量。 2.1.12 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 test load value for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试验时对应于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值,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的内力计算值与试验加载模式经换算确定。 2.1.13 承载力状态荷载设计值 design load value for ultimate limited states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试验加载模式经换算确定的荷载值。 2.1.14 加载系数 coefficient of loading 承载力试验时,与不同承载力标志所对应的各临界试验荷载值相对于承载力状态荷载设计值的倍数。 2.1.15 承载力试验荷载值 test load value for load-bearing capacity 试验时对应于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值,对验证性试验为承载力状态荷载设计值与加载系数、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 2.1.16 试验加载值 additional test load value 试验时扣除试件自重及加载设备重量后实际对试件施加的荷载值。 2.1.17 试验标志 mark of inspection 试件达到确定的临界状态时观察到的试验现象或量测限值。 2.1.18 试验计算值 predicted value of tests 根据分析模型按材料实际指标计算确定的试件的试验预估值。 2.1.19 抗裂检验系数 coefficient of crack-resisting inspection 试件开裂检验荷载实测值与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的比值。 2.1.20 承载力检验系数 coefficient of load-bearing inspection 试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与承载力状态荷载设计值的比值。 2.2 符 号 2.2.1 材料性能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G——试件自重; W——加载设备重量; 2.2.3 计算系数及其他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结构试验前,应根据试验目的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目的:试验的背景及需要达到的目的; 2 试件方案:试验试件设计、预制构件试验中试件的选择、结构原位加载试验和结构监测中试件或试验区域的选取等; 3 加载方案:试件的支承及加载模式、荷载控制方法、荷载分级、加载限值、持荷时间、卸载程序等。对于结构监测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确定荷载作用的方式; 4 量测方案:确定试验所需的量测项目、测点布置、仪器选择、安装方式、量测精度、量程复核等; 5 判断准则:根据试验目的,确定试验达到不同临界状态时的试验标志,作为判断结构性能的标准; 6 安全措施:保证试验人员人身安全以及设备、仪表安全的措施。对结构进行原位加载试验和结构监测时,宜避免结构出现不可恢复的永久性损伤。 3.0.2 试验记录应在试验现场完成,关键性数据宜实时进行分析判断。现场试验记录的数据、文字、图表应真实、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结构试验的原始记录应由记录人签名,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钢筋和混凝土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结果; 2 试验试件形状、尺寸的量测与外观质量的观察检查记录; 3 试验加载过程的现象观察描述; 4 试验过程中仪表测读数据记录及裂缝草图; 5 试件变形、开裂、裂缝宽度、屈服、承载力极限等临界状态的描述; 6 试件破坏过程及破坏形态的描述; 7 试验影像记录。 3.0.3 试验记录的初步整理、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荷载与位移或变形的关系曲线; 2 试件的变形或位移分布图; 3 试件的裂缝数量、裂缝宽度增长的表格或曲线; 4 试件的裂缝形态图及描述; 5 试件的破坏状态和性质; 6 对其他有关的试验参数的测读数据也应进行相应的整理和初步分析。 3.0.4 试验结束后应对试验结果进行下列分析: 1 试验现象描述应按照实测的加载过程,结合实测的钢筋、混凝土应变,对各级荷载作用下混凝土裂缝的产生和发展、钢筋受力、达到临界状态以及最终破坏的特征及形态等进行描述; 2 根据试验目的,应对试件的加载位移关系、加载应变关系等进行分析,求得试件开裂、屈服、极限承载力的荷载实测值及相应位移、延性指标等量值,并分析其他需要探讨和验证的内容; 3 对于探索性试验,应根据系列试件的试验结果,确定影响结构性能的主要参数,分析其受力机理及变化规律,结合已有的理论进行推导,引申出新的理论或经验公式,用以指导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或工程实践; 4 对于验证性试验,应根据试件的试验结果和初步分析,对已有的结构理论、计算方法和构造措施进行复核和验证,并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3.0.5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概况:试验背景、试验目的、构件名称、试验日期、试验单位、试验人员和记录编号等; 2 试验方案:试件设计、加载设备及加载方式、量测方案; 3 试验记录:记录加载程序、仪表读数、试验现象的数据、 文字、图像及视频资料; 4 结果分析:试验数据的整理,试验现象及受力机理的初步分析; 5 试验结论:根据试验及分析结果得出的判断及结论。 3.0.6 试验报告应准确全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报告应满足试验目的和试验方案的要求; 2 对于试验数据的数字修约应满足运算规则,计算精度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3 试验报告中的图表应准确、清晰; 4 必要时还应进行试验参数与试验结果的误差分析。 3.0.7 试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应分类整理,妥善存档保管。 4 材料性能 4.0.1 混凝土结构试验中用于计算和分析的有关材料性能的参数应通过实测确定。 4.0.2 实验室试验中试件的混凝土性能参数,当有可靠经验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同批浇筑试件的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应制作不少于6个立方体试块作为一组,并与试件同条件养护;试验周期较长时,宜适当增加试件组数;需要测定不同龄期混凝土强度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根据试验需要适当增加试块的组数; 2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实测值应在每组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实测值中,去掉最大值和最小值,取其余试块抗压强度实测值的平均值; 3 根据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实测值,按下列公式推算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轴心抗拉强度及弹性模量等性能参数,并作为计算分析的依据。 4 测定材料性能的混凝土试块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有关规定。 4.0.3 试件的钢筋材料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试样应在制作试件的同批钢筋中抽取,每种规格的钢筋按有关标准取不少于2个试样; 2 应根据需要测定钢筋的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弹性模量和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 3 钢筋的材性实测值应取钢筋材性试样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4 当试验有需要时,可测定钢筋的应力-应变曲线; 5 根据试验目的,还可进行冷弯、反复弯曲、冲击韧性及可焊性、机械连接性能等试验。 4.0.4 当需要进一步核实试件的材性参数时,可在试验完成后直接从试件受力较小的部位钻取混凝土芯样或截取钢筋试样,补充进行力学性能测试。 4.0.5 进行结构原位加载试验及结构监测时,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规定的方法,对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材料性能进行检测、评估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条件时宜根据施工资料或已有的材料性能的试验资料,确定其性能参数; 2 结构实体材料的取样应有代表性; 3 材料样品的取样,应减少对既有结构的损伤; 4 混凝土材料实体强度宜根据不少于两种检测方法得到的结果,综合分析确定。 4.0.6 当其他材料、部件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预应力筋的锚夹具和连接器、植筋、浆锚接头等对试验结果有明显影响时,也应对其进行性能测试。 5 试验加载 5.1 支承装置 5.1.1 试验试件的支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支承装置应保证试验试件的边界约束条件和受力状态符合试验方案的计算简图; 2 支承试件的装置应有足够的刚度、承载力和稳定性; 3 试件的支承装置不应产生影响试件正常受力和测试精度的变形; 4 为保证支承面紧密接触,支承装置上下钢垫板宜预埋在试件或支墩内;也可采用砂浆或干砂将钢垫板与试件、支墩垫平。当试件承受较大支座反力时,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5.1.2 简支受弯试件的支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支支座应仅提供垂直于跨度方向的竖向反力; 2 单跨试件和多跨连续试件的支座,除一端应为固定铰支座外,其他应为滚动铰支座(图5.1.2-1),铰支座的长度不宜小于试件在支承处的宽度; 3 固定铰支座应限制试件在跨度方向的位移,但不应限制试件在支座处的转动;滚动铰支座不应影响试件在跨度方向的变形和位移,以及在支座处的转动(图5.1.2-2); 4 各支座的轴线布置应符合计算简图的要求;当试件平面为矩形时,各支座的轴线应彼此平行,且垂直于试件的纵向轴线;各支座轴线间的距离应等于试件的试验跨度; 5 试件铰支座的长度不宜小于试件的宽度;上垫板的宽度宜与试件的设计支承宽度一致;垫板的厚宽比不宜小于1/6;钢滚轴直径宜按表5.1.2取用; 6 当无法满足上述理想简支条件时,应考虑支座处水平移动受阻引起的约束力或支座处转动受阻引起的约束弯矩等因素对试验的影响。 5.1.3 悬臂试件的支座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满足对试件端部嵌固的要求。悬臂支座可采用图5.1.3所示的形式,上支座中心线和下支座中心线至梁端的距离宜分别为设计嵌固长度c的1/6和5/6,上、下支座的承载力和刚度应符合试验要求。 5.1.4 四角简支及四边简支双向板试件的支座宜采用图5.1.4所示的形式,其他支承形式双向板试件的简支支座可按图5.1.4的原则设置。 5.1.5 受压试件的端支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座对试件只提供沿试件轴向的反力,无水平反力,也不应发生水平位移;试件端部能够自由转动,无约束弯矩; 2 受压试件支座可采用图5.1.5-1和图5.1.5-2所示的形式;轴心受压和双向偏心受压试件两端宜设置球形支座,单向偏心受压试件两端宜设置沿偏压方向的刀口支座,也可采用球形支座,刀口支座和球形支座中心应与加载点重合; 3 对于刀口支座,刀口的长度不应小于试件截面的宽度;安装时上下刀口应在同一平面内,刀口的中心线应垂直于试件发生纵向弯曲的平面,并应与试验机或荷载架的中心线重合;刀口中心线与试件截面形心间的距离应取为加载设定的偏心矩; 4 对于球形支座,轴心加载时支座中心正对试件截面形心;偏心加载时支座中心与试件截面形心间的距离应取为加载设定的偏心矩;当在压力试验机上作单向偏心受压试验时,若试验机的上、下压板之一布置球铰时,另一端也可以设置刀口支座; 5 如在试件端部进行加载,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必要时应设置柱头保护钢套或对柱端进行局部加强,但不应改变柱头的受力状态(图5.1.5-3)。 5.1.6 当对试件进行扭转加载试验时,试件支座的转动平面应彼此平行,并均应垂直于试件的扭转轴线。纯扭试验支座不应约束试件的轴向变形;针对自由扭转、约束扭转、弯剪扭复合受力的试验,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对支座作专门的设计。 5.1.7 当进行开口薄壁受弯试件的加载试验时,应设置专门的薄壁试件定形架或卡具(图5.1.7),以固定截面形状,避免加载引起试件扭曲失稳破坏。 5.1.8 侧向稳定性较差的屋架、桁架、薄腹梁等受弯试件进行加载试验时,应根据试件的实际情况设置平面外支撑或加强顶部的侧向刚度,保持试件的侧向稳定。平面外支撑及顶部的侧向加强设施的刚度和承载力应符合试验要求,且不应影响试件在平面内的正常受力和变形。不单独设置平面外支撑时,也可采用构件拼装组合的形式进行加载试验(图5.1.8)。 5.1.9 重型受弯构件进行足尺试验时,可采用水平相背放置的两榀试件,两端用拉杆连接互为支座,采用对顶加载的方式进行试验(图5.1.9)。试件应水平卧放,构件下部应设置滚轴,保证试件在受力平面内的自由变形,拉杆的承载力和抗拉刚度应进行验算,并应符合试验要求。 5.1.10 试验时试件支座下的支墩和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墩和地基在试验最大荷载作用下的总压缩变形不应超过试件挠度值的1/10; 2 连续梁、四角支承和四边支承双向板等试件需要两个以上的支墩时,各支墩的刚度应相同; 3 单向试件两个铰支座的高差应符合支座设计的要求,其允许偏差为试件跨度的1/200;双向板试件支墩在两个跨度方向的高差和偏差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4 多跨连续试件各中间支墩宜采用可调式支墩,并宜安装力值量测仪表,根据支座反力的要求调节支墩的高度。 5.2 加载方式 5.2.1 实验室试验加载所使用的各种试验机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应定期检验校准、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非实验室条件进行的预制构件试验、原位加载试验等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满足试验要求的其他加载方式,加载量值的允许误差为±5%。 5.2.2 实验室加载用试验设备的精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万能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的精度不应低于1级; 2 电液伺服结构试验系统的荷载量测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5%。 5.2.3 采用千斤顶进行加载时,宜采用本标准第6.2.1条规定的力值量测仪表直接测定加载量值。对非实验室条件进行的试验,也可采用油压表测定千斤顶的加载量。油压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并应与千斤顶配套进行标定,绘制标定的油压表读值-荷载曲线,曲线的重复性允许误差为±5.0%。同一油泵带动的各个千斤顶,其相对高差不应大于5m。 5.2.4 对需在多处加载的试验,可采用分配梁系统进行多点加载(图5.2.4)。采用分配梁进行试验加载时,分配比例不宜大于4:1;分配级数不应大于3级;加载点不应多于8点。分配梁的刚度应满足试验要求,其支座应采用单跨简支支座。 5.2.5 当通过滑轮组、捯链等机械装置悬挂重物或依托地锚进行集中力加载时(图5.2.5),宜采用拉力传感器直接测定加载量,拉力传感器宜串联在靠近试件一端的拉索中;当悬挂重物加载时,也可通过称量加载物的重量控制加载值。 5.2.6 长期荷载宜采用杠杆-重物的方式对试件进行持续集中力加载(图5.2.6)。杠杆、拉杆、地锚、吊索、承载盘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符合试验要求;杠杆的三个支点应明确,并应在同一直线上,加载放大的比例不宜大于5倍。 5.2.7 墙板试件上端长度方向的均布线荷载,宜采用横梁将集中力分散,加载横梁应与试件紧密接触。当需要分段施加不同的线荷载时,横梁应分段设置。 5.2.8 同时进行竖向和侧向水平加载的试件,当发生水平侧向位移时,施加竖向荷载的千斤顶应采用水平滑动装置保证作用位置不变(图5.2.8)。 5.2.9 集中力加载作用处的试件表面应设置钢垫板,钢垫板的面积及厚度应由垫板刚度及混凝土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确定。钢垫板宜预埋在试件内,也可采用砂浆或干砂垫平,保持试件稳定支承及均匀受力。 5.2.10 当采用重物进行加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物应重量均匀一致,形状规则; 2 不宜采用有吸水性的加载物; 3 铁块、混凝土块、砖块等加载物重量应满足加载分级的要求,单块重量不宜大于250N; 4 试验前应对加载物称重,求得其平均重量; 5 加载物应分堆码放,沿单向或双向受力试件跨度方向的堆积长度宜为1m左右,且不应大于试件跨度的1/6-1/4; 6 堆与堆之间宜预留不小于50mm的间隙,避免试件变形后形成拱作用(图5.2.10)。 5.2.11 当采用散体材料进行均布加载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散体材料可装袋称量后计数加载,也可在构件上表面加载区域周围设置侧向围挡,逐级称量加载并均匀摊平(图5.2.11); 2 加载时应避免加载散体外漏。 5.2.12 当采用流体(水)进行均布加载时,应有水囊、围堰、隔水膜等有效防止渗漏的措施(图5.2.12)。加载可以用水的深度换算成荷载加以控制,也可通过流量计进行控制。 5.2.13 对密封容器进行内压加载试验时,可采用气压或水压进行均布加载(图5.2.13a);也可依托固定物利用气囊或水囊进行加载(图5.2.13b);气压加载还可以施加任意方向的压力。加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气囊或水囊加压状态下不应泄漏; 2 气囊或水囊应有依托,侧边不宜伸出试件的外边缘; 3 气压计或液压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0级。 5.2.14 试验试件宜采用与其实际受力状态一致的正位加载。当需要采用卧位、反位或其他异位加载方式时,应防止试件在就位过程中产生裂缝、不可恢复的挠曲或其他附加变形,并应考虑试件自重作用方向与其实际受力状态不一致的影响。 5.2.15 试件的加载布置应符合计算简图。当试验加载条件受到限制时,也可采用等效加载的形式。等效加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截面或部位上主要内力的数值相等; 2 其余截面或部位上主要内力和非主要内力的数值相近、内力图形相似; 3 内力等效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可明确计算。 5.2.16 当采用集中力模拟均布荷载对简支受弯试件进行等效加载时,可按表5.2.16所示的方式进行加载。加载值P及挠度实测值的修正系数ψ应采用表中所列的数值。 5.3 加载程序 5.3.1 结构试验开始前应进行预加载,检验支座是否平稳,仪表及加载设备是否正常,并对仪表设备进行调零。预加载应控制试件在弹性范围内受力,不应产生裂缝及其他形式的加载残余值。 5.3.2 结构试验的加载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索性试验的加载程序应根据试验目的及受力特点确定; 2 验证性试验宜分级进行加载,荷载分级应包括各级临界试验荷载值; 3 当以位移控制加载时,应首先确定试件的屈服位移值,再以屈服位移值的倍数控制加载等级。 5.3.3 验证性试验的分级加载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达到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以前,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20Qs(0.20Fs);超过Qs(Fs)以后,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10Qs(0.10Fs); 2 接近开裂荷载计算值时,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05Qs(0.05Fs);试件开裂后每级加载值可取0.10Qs(0.10Fs); 3 加载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试验阶段时,每级加载值不应大于承载力状态荷载设计值Qd(Fd)的0.05倍。 5.3.4 验证性试验每级加载的持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加载完成后的持荷时间不应少于5min~10min,且每级加载时间宜相等; 2 在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作用下,持荷时间不应少于15min;在开裂荷载计算值作用下,持荷时间不宜少于15min;如荷载达到开裂荷载计算值前已经出现裂缝,则在开裂荷载计算值下的持荷时间不应少于5min~10min; 3 跨度较大的屋架、桁架及薄腹梁等试件,当不再进行承载力试验时,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作用下的持荷时间不宜少于12h。 5.3.5 分级加载试验时,试验荷载的实测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在持荷时间完成后出现试验标志时,取该级荷载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2 在加载过程中出现试验标志时,取前一级荷载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3 在持荷过程中出现试验标志时,取该级荷载和前一级荷载的平均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5.3.6 当采用缓慢平稳的持续加载方式时,取出现试验标志时所达到的最大荷载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5.3.7 当要求获得试件的实际承载力和破坏形态时,在试件出现承载力标志后,宜进行后期加载。后期加载应加载到荷载减退、试件断裂、结构解体等破坏状态,探讨试件的承载力裕量、破坏形态及实际的抗倒塌性能。后期加载的荷载等级及持荷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适当增大加载间隔,缩短持荷时间,也可进行连续慢速加载直至试件破坏。 5.3.8 对于需要研究试件恢复性能的试验,加载完成以后应按阶段分级卸载。卸载和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卸载值可取为承载力试验荷载值的20%,也可按各级临界试验荷载逐级卸载; 2 卸载时,宜在各级临界试验荷载下持荷并量测各试验参数的残余值,直至卸载完毕; 3 全部卸载完成以后,宜经过一定的时间后重新量测残余变形、残余裂缝形态及最大裂缝宽度等,以检验试件的恢复性能。恢复性能的量测时间,对于一般结构构件取为1h,对新型结构和跨度较大的试件取为12h,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时间。 5.3.9 试件的自重和作用在其上的加载设备的重量,应作为试验荷载的一部分,并经计算后从加载值中扣除。试件自重和加载设备的重量应经实测或计算取得,并根据加载模式进行换算,对验证性试验其数值不宜大于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的20%。 5.3.10 当试件承受多组荷载作用时,施加于试件不同部位上的各组荷载宜按同一个比例加载和卸载。当试验方案对各组荷载的加载制度有特别要求时,应按确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加载。 6 试验量测 6.1 一般规定 6.1.1 结构试验的量测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根据试验目的及探讨规律所需的参数,确定量测项目; 2 量测仪表布置的位置应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试件的结构性能; 3 应选择能够满足量测量程和精度要求的仪表及支架等附属设备; 4 除基本测点外,尚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校核性测点; 5 在满足试验分析需要的条件下,宜简化量测方案,控制量测数量。 6.1.2 混凝土结构试验时,量测内容宜根据试验目的在下列项目中选择: 1 荷载: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或其他形式的荷载; 2 位移:试件的变形、挠度、转角或其他形式的位移; 3 裂缝:试件的开裂荷载、裂缝形态及裂缝宽度; 4 应变:混凝土及钢筋的应变; 5 根据试验需要确定的其他项目。 6.1.3 混凝土结构试验用的量测仪表,应符合有关精度等级的要求,并应定期检验校准、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人工读数的仪表应进行估读,读数应比所用量测仪表的最小分度值小一位。仪表的预估试验量程宜控制在量测仪表满量程的30%~80%范围之内。 6.1.4 为及时记录试验数据并对量测结果进行初步整理,宜选用具有自动数据采集和初步整理功能的配套仪器、仪表系统。 6.1.5 结构静力试验采用人工测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测读,全部测点读数时间应基本相同; 2 分级加载时,宜在持荷开始时预读,持荷结束时正式测读; 3 环境温度、湿度对量测结果有明显影响时,宜同时记录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6.2 力值量测 6.2.1 结构试验中测量集中加载力值的仪表可选用荷载传感器、弹簧式测力仪等。各种力值量测仪表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荷载传感器的精度不应低于C级;对于长期试验,精度不应低于B级; 荷载传感器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力值总量的1.0%,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2 弹簧式测力仪的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仪表量程的2.0%,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5%; 3 当采用分配梁及其他加载设备进行加载时,宜通过荷载传感器直接量测施加于试件的力值,利用试验机读数或其他间接量测方法计算力值时,应计入加载设备的重量; 4 当采用悬挂重物加载时,可通过直接称量加载物的重量计算加载力值,并应计入承载盘的重量;称量加载物及承载盘重量的仪器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6.2.2 均布加载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施加在试件上的荷载: 1 重物加载时,以每堆加载物的数量乘以单重,再折算成区格内的均布加载值;称量加载物重量的衡器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2 散体装在容器内倾倒加载,称量容器内的散体重量,以加载次数计算重量,再折算成均布加载值;称量容器内散体重量的衡器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3 水加载以量测水的深度,再乘以水的重度计算均布加载值,或采用精度不低于1.0级的水表按水的流量计算加载量,再换算为荷载值; 4 气体加载以气压计量测加压气体的压力,均布加载量按气囊与试件表面实际接触的面积乘气压值计算确定;气压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6.3 位移及变形的量测 6.3.1 位移量测的仪器、仪表可根据精度及数据采集的要求,选用电子位移计、百分表、千分表、水准仪、经纬仪、倾角仪、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直尺等。 6.3.2 试验中应根据试件变形量测的需要布置位移量测仪表,并由量测的位移值计算试件的挠度、转角等变形参数。试件位移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试件最大位移处及支座处布置测点;对宽度较大的试件,尚应在试件的两侧布置测点,并取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实测值; 2 对具有边肋的单向板,除应量测边肋挠度外,还宜量测板宽中央的最大挠度; 3 位移量测应采用仪表测读。对于试验后期变形较大的情况,可拆除仪表改用水准仪-标尺量测或采用拉线-直尺等方法进行量测(图6.3.2)。 4 对屋架、桁架挠度测点应布置在下弦杆跨中或最大挠度的节点位置上,需要时也可在上弦杆节点处布置测点; 5 对屋架、桁架和具有侧向推力的结构构件,还应在跨度方向的支座两端布置水平测点,量测结构在荷载作用下沿跨度方向的水平位移。 6.3.3 量测试件挠度曲线时,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弯及偏心受压构件量测挠度曲线的测点应沿构件跨度方向布置,包括量测支座沉降和变形的测点在内,测点不应少于五点;对于跨度大于6m的构件,测点数量还宜适当增多; 2 对双向板、空间薄壳结构量测挠度曲线的测点应沿二个跨度或主曲率方向布置,且任一方向的测点数包括量测支座沉降和变形的测点在内不应少于五点; 3 屋架、桁架量测挠度曲线的测点应沿跨度方向各下弦节点处布置。 6.3.4 确定悬臂构件自由端的挠度实测值时,应消除支座转角和支座沉降的影响。 6.3.5 各种位移量测仪器、仪表的精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百分表、千分表和钢直尺的误差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水准仪和经纬仪的精度分别不应低于DS3和DJ2; 3 位移传感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位移传感器的指示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所测总位移的1.0%,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4 倾角仪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5″,电子倾角计的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6.4 应变的量测 6.4.1 应变量测仪表应根据试验目的以及对试件混凝土和钢筋应变测量的要求进行选择。钢筋和混凝土的应变宜采用电阻应变计、振弦式应变计、光纤光栅应变计、引伸仪等进行量测。 6.4.2 当采用电阻应变计量测应变时,应有可靠的温度补偿措施。在温度变化较大的地方采用机械式应变仪量测应变时,应对温度影响进行修正。 6.4.3 量测结构构件应变时,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受弯构件应在弯矩最大的截面上沿截面高度布置测点,每个截面不宜少于2个(图6.4.3a);当需要量测沿截面高度的应变分布规律时,布置测点数不宜少于5个(图6.4.3b); 2 对轴心受力构件,应在构件量测截面两侧或四侧沿轴线方向相对布置测点,每个截面不应少于2个(图6.4.3c); 3 对偏心受力构件,量测截面上测点不应少于2个(图6.4.3c);如需量测截面应变分布规律时,测点布置应与受弯构件相同(图6.4.3b); 4 对于双向受弯构件,在构件截面边缘布置的测点不应少于4个(图6.4.3d); 5 对同时受剪力和弯矩作用的构件,当需要量测主应力大小和方向及剪应力时,应布置45°或60°的平面三向应变测点(图6.4.3e); 6 对受扭构件,应在构件量测截面的两长边方向的侧面对应部位上布置与扭转轴线成45°方向的测点(图6.4.3f);测点数量应根据研究目的确定。 6.4.4 各种应变量测仪表的精度及其他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粘贴式电阻应变计或电阻片的技术等级不应低于C级,其应变计电阻、灵敏系数、蠕变和热输出等工作特性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量测混凝土应变的应变计或电阻片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和4倍粗骨料粒径; 2 电阻应变仪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其示值误差、稳定度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该级别的相应要求; 3 振弦式应变计的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5%; 4 光纤光栅应变计的允许误差为量程的±l.0%; 5 手持式引伸仪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级,分辨率不宜大于标距的0.5%,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6 当采用千分表或位移传感器等位移计构成的装置测量应变时,其标距允许误差为±1.0%,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总应变的1.0%,位移计的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3.5条的要求。 6.5 裂缝的量测 6.5.1 试件混凝土的开裂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判断: 1 直接观察法:在试件表面刷白,用放大镜或电子裂缝观测仪观察第一次出现的裂缝; 2 仪表动态判定法:当以重物加载时,荷载不变而量测位移变形的仪表读数持续增大;当以千斤顶加载时,在某变形下位移不变而荷载读数持续减小,则表明试件已经开裂; 3 挠度转折法:对大跨度试件,根据加载过程中试件的荷载-变形关系曲线转折判断开裂并确定开裂荷载; 4 应变量测判断法:在试件的最大主拉应力区,沿主拉应力方向连续布置应变计监测应变值的发展。当某应变计的应变增量有突变时,应取当时的荷载值作为开裂荷载实测值,且判断裂缝就出现在该应变计所跨的范围内。 6.5.2 裂缝出现以后应在试件上描绘裂缝的位置、分布、形态;记录裂缝宽度和对应的荷载值或荷载等级;并全过程观察记录裂缝形态和宽度的变化;绘制构件裂缝形态图;并判断裂缝的性质及类型。 6.5.3 裂缝宽度量测位置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对梁、柱、墙等构件的受弯裂缝应在构件侧面受拉主筋处量测最大裂缝宽度;对上述构件的受剪裂缝应在构件侧面斜裂缝最宽处量测最大裂缝宽度; 2 板类构件可在板面或板底量测最大裂缝宽度; 3 其余试件应根据试验目的,量测预定区域的裂缝宽度。 6.5.4 试件裂缝的宽度可选用刻度放大镜、电子裂缝观测仪、振弦式测缝计、裂缝宽度检验卡等仪表进行测量,量测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刻度放大镜最小分度不宜大于0.05mm; 2 电子裂缝观察仪的测量精度不应低于0.02mm; 3 振弦式测缝计的量程不应大于50mm,分辨率不应大于量程的0.05%; 4 裂缝宽度检验卡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0.05mm。 6.5.5 对试验加载前已存在的裂缝,应进行量测和标志,初步分析裂缝的原因和性质,并跨裂缝作石膏标记。试验加载后,应对已存在裂缝的发展进行观测和记录,并通过对石膏标记上裂缝的量测,确定裂缝宽度的变化。 6.6 试验结果的误差与统计分析 6.6.1 对试验结果宜进行误差分析,试验直接量测数据的末位数字所代表的计量单位应与所用仪表的最小分度值相对应。 6.6.2 一定数量的同类直接量测结果,统计特征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值 标准差 变异系数 6.6.3 直接量测参量xi的结果误差,可取所用量测仪表的精度作为基本试验误差;对间接量测结果y的最大绝对误差△y、最大相对误差δy和标准差sy,应按误差传递法则按下列公式进行分析: 6.6.4 对试验中多次量测系列数据中与其余量测值有明显差异的可疑数据xi,可按下式决定取舍: 6.6.5 对试验数据作回归分析时,宜采用最小二乘法拟合试验曲线,求出经验公式,并应进行相关性分析和方差分析,确定经验公式的误差范围。 7 实验室试验 7.1 一般规定 7.1.1 实验室试验应按探索性试验或验证性试验,根据试验目的不同采取相应的试验方法。 7.1.2 实验室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方案设计; 2 试件的制作、养护和安装; 3 材料性能试验; 4 试验加载、量测及试验现象的观测及记录; 5 试验结果的整理及分析; 6 试验报告及结论。 7.1.3 实验室试验应充分利用实验室的加载控制系统、量测和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等有利条件;当在室外进行试验时应采取必要的遮盖和屏蔽措施。 7.1.4 实验室进行的探索性试验和验证性试验,钢筋的主要力学性能指标和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与设计要求值的允许偏差宜为±10%。 7.2 试验方案 7.2.1 探索性试验的试件设计宜符合下列原则: 1 试件的几何形状、结构尺寸、截面配筋数量、配筋形式以及构造措施等参数,宜具有代表性; 2 宜通过改变主要影响参数而形成系列试件,通过试验对比寻求该参数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的定量规律; 3 当影响参数较多时,可采用正交设计方法对试件的多个参数进行组合; 4 试件尺寸宜接近实际结构构件,减小尺寸效应的影响; 5 试件与试验装置之间的连接、支承方式应能合理、有效地模拟结构构件的受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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