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550 (2026-05-23) 搜索

GB/T 50294-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50294-2014 RFQ 询价 [PDF]天数 <=15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294-1999 RFQ 询价 [PDF]天数 <=1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294-2014 (GB/T50294-2014)
中文名称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F65
国际标准分类 77.040.10
字数估计 143,163
发布日期 12/2/2014
实施日期 8/1/2015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50294-1999
引用标准 GB 50007; GB 50012; GB 50016; GBJ 22; GB 50201; GB 50330; GB 146.2; GB 11806; TB 10001; JTS 165; JTJ 212; JTG B01; JTG D40; JTG D50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平面及运输设计。

GB/T 50294-201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294-2014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遵循国家有关核电厂建设的法律、法规,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平面及运输设计。 1.0.3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布置紧凑、分区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0.4 核电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1.0.5 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1.0.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厂址选择 siting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的评定。 2.0.2 外部人为因素 external human factors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 2.0.3 外部人为事件 external human induced events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2.0.4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并制订了应急计划和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2.0.5 烟羽应急计划区 plume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2.0.6 规划限制区 planning restricted area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 2.0.7 非居住区 exclusion area 反应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有常住居民,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控制,包括任何个人和财产从该区域撤离;公路、铁路、水路可以穿越该区域,但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在事故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和有效的安排,管制交通,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在非居住区内,与核电厂无关的活动,只要不产生影响核电厂正常运行和危及居民健康与安全是允许的。 2.0.8 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对核电厂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实施保卫,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重要设备遭受破坏和核材料丢失的危险减至最小。 2.0.9 设计基准 design basis 在核电厂的设计过程中根据既定标准明确考虑的各种工况和事件,以便该核电厂通过安全系统的计划运行能够经受住这些工况和事件而不超过管理限值。 2.0.10 厂址 site area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0.11 多堆厂址 multi-reactor site 一个厂址有两个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2.0.12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使用核反应堆发电的任何厂、站,包括一个或几个反应堆,以及由于安全需要和产生热或电能所必需的全部系统、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2.0.13 核电机组 nuclear power unit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2.0.14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2.0.15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用于布置汽轮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及其辅助设备的统称(通常包括汽轮发电机厂房、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平台等)。 2.0.16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structures important to safety 属于某一安全组合的一部分和/或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辐射照射的构筑物。 2.0.17 辅助核设施 auxiliary nuclear facilities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他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和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2.0.18 控制区 controlled access area 任何采用临时措施或永久屏障设定的、具有明显界线的、出入受到控制的区域,它能隔离开在该区域内的核材料、设备和人员。 2.0.19 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始终受到警卫或电子装置严格监控的区域,其周界具有报警监视设备及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出入口受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严格控制。 2.0.20 要害区 vital area 处于保护区内,存有设备、系统、装置或核材料的区域,若遭到破坏,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 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阶段划分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宜开展厂址普选工作,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可能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明确提出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 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3.1.3 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镇或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和水源充足地区,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度高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3.1.4 厂址选择应调查研究厂址地区电网结构、电力负荷、厂址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大气弥散和水体弥散)、厂址环境(人口分布、工农业生产情况及人为外部事件),应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用地、供水、大件运输、电力出线、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对外协作和施工条件),并应对厂址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按相对优劣条件进行厂址排序。 3.1.5 厂址选择应考虑核电厂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要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影响。 3.1.6 厂址选择应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满足核电厂规划容量建设所需的厂区、厂外设施和施工临建设施的用地规模,并应符合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3.1.7 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宜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3.1.8 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水和排水干渠、泄洪区、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搬迁。 3.1.9 厂址场地应具备均匀、稳定的地质条件,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3.1.10 厂址防洪应考虑核电厂必需抵御的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表3.1.10 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 3.1.11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且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要求。 3.1.12 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3.1.13 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大件码头的地区,应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3.1.14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大气弥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3.1.15 厂址地下水径流途径内不宜存在居民或工业集中取水点。 3.1.16 应充分考虑电厂出线条件,并应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3.1.17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1.18 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1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国家级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6 重要军事设施区及周边。 3.2 核安全准则 3.2.1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厂址选择中应包括下列因素: 1 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 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能力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3.2.2 核电厂宜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3.2.3 厂址不宜选择在可能受洪水(包括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失效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2.4 厂址应避开可能存在对核电厂安全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 3.2.5 厂址不应选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地区。 3.2.6 厂址地下材料宜为固结或胶结良好的岩土层。在厂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的条件下,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地基不应存在潜在液化可能的土层。 3.2.7 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应存在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 3.2.8 厂址不宜选择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的地区。 3.2.9 厂址地区的气象条件应有利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 3.2.10 厂址应处在下列设施的筛选距离以外: 1 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 2 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 3 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物质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 3.2.11 在厂址选择中,应结合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现状和预期发展,论证实施场外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两个不同方向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 3.2.12 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险性。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表征其危险性的参数值,以确定核电厂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 3.2.13 厂址选择时应考虑核电厂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安全。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4.1.2 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厂区用地、厂外设施以及施工区用地面积。核电厂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用地应采用租借方式。 4.1.3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面积; 2 应满足核岛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 3 应满足工艺流程、功能分区要求,近期远期结合,方便施工,有利于扩建; 4 厂区用地应结合反应堆厂房位置和非居住区半径,应充分利用非居住区用地,减少征地拆迁和居民搬迁量; 5 各配套设施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并且在满足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和与厂区接近; 6 应按照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条件,合理规划防排洪设施; 7 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厂区工程量和基建费用; 8 核电厂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状况合理选择确定,保证施工和运行期间的运输要求; 9 应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现场服务区、配套设施、核电厂厂区; 10 应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不影响相互发展。 4.1.4 核电厂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应考虑当地季节性用水的水量与水质变化。 4.1.5 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应根据水文特性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 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宜选择在取水口(头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他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4.1.6 核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迂回。 4.2 防护距离 4.2.1 核电厂应按照应对严重程度不同的事故后果,确定合理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实际边界的确定,应考虑核电厂周围的具体环境特征、社会经济状况和公众心理等因素。 4.2.2 核电厂必须设置规划限制区和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边界以反应堆中心为半径不得小于5km。非居住区边界以反应堆中心为半径不得小于500m。非居住区边界不要求是圆形,可根据厂址的地形、地貌、气象、交通等具体条件确定。 4.2.3 对于多堆厂址,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应急计划区、规划限制区和非居住区边界,其范围应包含各机组所确定边界的包络线。 4.2.4 核电厂放射性物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5 高压输电线路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4.3 交通运输 4.3.1 核电厂交通运输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应满足核电厂生产运行的运输、建设期间的运输和核电厂应急计划实施的要求,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交通运输。 4.3.2 乏燃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选择安全可靠、路径短捷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宜避开繁忙的国家干线,应避免穿越城镇居民区。 4.3.3 核电厂应设置执行应急计划所需的场地、撤离道路及运输和通信方面的设施。 4.3.4 核电厂进厂道路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的进厂道路线路应合理、短捷、工程量小,且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4.4 施 工 区 4.4.1 施工区规划应包括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施工区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4.4.2 施工生产区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且靠近施工场地和对外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施工生产周转场地及临时堆场宜利用扩建工程用地。 4.4.3 施工生活区宜靠近核电厂或电厂附近县、乡镇,且应交通运输便捷,并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活配套条件。 4.4.4 施工生产区应合理规划施工生产临建、设备材料堆场、建筑垃圾堆场及施工临时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并应布置紧凑、分区明确、节约用地。 4.4.5 施工区对外交通运输宜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入口,避免穿越厂区。施工区道路宜考虑与核电厂永久道路结合,并应满足运输和吊装的要求。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核电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应急、安全、环境、卫生、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厂内外运输条件和建设顺序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分期建设的核电厂,近期工程宜集中布置,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5.1.3 厂区预留发展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确定。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布置在厂区扩建端,辅助生产设施预留发展用地宜与近期工程相协调; 2 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有单独的施工出入口; 3 在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设施。 5.1.4 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功能和有无放射性做到分区明确并相对集中布置。 5.1.5 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宜使联系密切的辅助设施、生产管理设施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建筑。 5.1.6 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布置。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防止边坡失稳可能引起的危害。当不可避免时,应做出稳定性评价。核岛及其他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地基岩土性质均匀、地基岩土参数相适宜的地段。 5.1.7 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造型相协调,形成和谐优美的工作环境。 5.1.8 根据核电厂特点,应合理确定绿化用地,并应符合安全、环境、生产和厂容的要求。 5.1.9 厂区应设置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厂区实物保护围栏外形宜整齐、少转角,应便于探测仪器的布置和监视。 5.1.10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为实施应急措施对厂区人员的集合场所和撤离路线要求。 5.1.11 厂区交通运输布置,应使物料流程顺畅短捷,并宜做到人、货分流和避免交叉。放射性物流与非放射性物流宜分流运输。在主厂房建筑群周围应留有满足运输和吊装的作业场地。 5.1.12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防爆、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满足管线、管廊、道路等布置要求和施工、拼装作业、检修、大件设备和大型模块的运输与吊装等要求; 3 应满足场地竖向设计台阶布置场地要求; 4 应满足扩建工程应预留的场地要求。 5.1.13 核岛和重要厂用水泵房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荷载密度及其耐火极限,应根据相关核安全法规和规范确定。 5.1.14 非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和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4-1的规定。 表5.1.14-1 主要生产和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电气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控制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4-2的规定。 表5.1.14-2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注: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15 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成组布置时,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屏障分隔时,可不限最小间距,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不应小于表5.1.15的规定。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可不限最小间距,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1.15减少2m。 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表5.1.15 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注:1 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构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 2 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3 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4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0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0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5 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塔长;当盛行风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9m。 6 H为机力通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当高度不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当高度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8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应由安装工艺确定。 9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自然通风冷却塔应算至零米外壁;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非跨越不可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求,建筑物屋顶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 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与丁、戊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4m; 2)22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5m; 3)33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6m; 4)50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8.5m。 11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2时,应采用大值;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应采用小值。 12 当冷却塔和核岛(包括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小于1.0H(H为冷却塔高度)时,应进行倒塔影响的论证。 13 冷却塔与汽轮发电机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在改、扩建厂及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等于3000m2时,不应小于24m,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2时,不应小于35m。 14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5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应小于3.75m。 16 含油生产废水油水分离池(总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至行政生活服务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7 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贮油箱防火间距应按变压器防火间距考虑。 5.1.16 核电厂用地指标应符合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5.1.17 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最小值应符合表5.1.17的规定。 表5.1.17 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表 5.2 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5.2.1 核岛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岛布置宜使与其毗邻的常规岛有顺捷的取、排水条件和电缆敷设条件; 2 核岛布置宜有利于放射性厂房成区布置,并处于盛行风向下风向; 3 核岛布置应有利于新、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 4 核岛应按要害区设防。 5.2.2 核岛宜布置在稳定的、岩土性质均匀的地基上,地基岩土参数应符合相应反应堆型标准设计的要求。 5.2.3 柴油发电机房应靠近或贴邻核岛布置。 5.2.4 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紧靠核岛,其汽机长轴方向宜与反应堆呈径向布置; 2 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使循环水管线短捷; 3 根据屋内、外配电装置的位置,应使高压输电线出线方便; 4 炎热地区宜使汽轮发电机厂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5.2.5 核电厂多台核电机组布置时应避免汽轮发电机厂房断裂飞射物对反应堆厂房、主控制室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5.2.6 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 5.2.7 屋内、外配电装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侧,靠近主变压器、进出线方便地段。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布置在离汽轮发电机厂房较远处或厂区围墙外的地区。 2 当主变压器至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高压输电线路为架空线时,宜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3 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应结合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宜避免不同等级电压出线线路交叉。 4 屋外配电装置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8 网络控制楼宜布置在屋内、外配电装置区内。 5.3 辅助生产设施布置 5.3.1 放射性厂房宜相对集中、独立成区布置,且应有对外运输的单独出入口,并应布置在保护区内。 5.3.2 放射性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射性厂房应与核岛之间的管线和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2 宜布置在厂区一角,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厂区地形最低的地段; 3 地下设施底面宜高于地下水位,若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措施; 4 厂房放射性物料的运输出入口,宜面向指定运输放射性物料的道路。 5.3.3 冷却水泵房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直流、混流或混合供水系统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 2 当采用循环冷却供水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冷却塔或汽轮发电机厂房; 3 当冷却水泵房具有安全供水功能时,应按要害区设防。 5.3.4 冷却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塔应与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5条的规定; 2 冷却塔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不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 3 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和主厂房建筑群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 应考虑冷却塔的飘滴、羽雾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大型自然通风冷却塔,在有多座冷却塔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三角形布置形式; 6 机力通风冷却塔的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并应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5 进、排水管道布置,应力求短捷,并应减少相互之间及与其他管线的交叉。 5.3.6 化水处理车间布置应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并应避免卸存酸类、碱类、粉状等物品对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污染和腐蚀。 5.3.7 循环水补充水处理站宜靠近冷却塔布置。 5.3.8 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处理厂,宜布置在厂区外,靠近厂区,使原水和供水管线短捷,且宜处于厂区常年最小风频下风侧。 5.3.9 海水淡化厂房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水源; 2 宜与化水处理车间集中布置。 5.3.10 动力和气体供应设施宜相对集中于一区,并应靠近核岛、常规岛。 5.3.11 辅助锅炉房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附近。 5.3.12 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主要服务对象附近或靠近负荷中心;贮气罐宜布置在压缩空气站室外较阴凉的一面;压缩空气站产生噪声、振动的设施与装有精密仪表和要求安静的部门,应保持防振、防噪声的间距。 5.3.13 制氢站及氢气储供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单独布置,并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4 宜留有扩建余地。 5.3.14 保卫控制中心应布置在保护区内,按要害区设防,且距保护区周界的距离不应小于6m。 5.3.15 非放射性仓库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各类仓库应按贮存物料的性质、管理特征,确定其朝向并设置必要的露天作业场地。仓库区宜靠近对外物料运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保护区外。 5.3.16 机、电修理车间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应设置必要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仪修车间应远离振源。 5.3.17 废弃物料暂存场地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妨碍厂容的地段。 5.4 厂前建筑区布置 5.4.1 厂前建筑区包括综合办公楼、档案馆、餐厅,宜集中布置组成多功能的联合建筑,布置在保护区外,且方便生产联系的位置。 5.4.2 厂前建筑区宜位于对外联系方便、面向厂外主要干道的地段,并应靠近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5.4.3 厂前建筑区宜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其中餐厅宜布置在厂前区常年或夏季盛行风向下风侧。 5.4.4 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的平面与空间组合宜简洁美观,有利于生产管理、方便生活、人员集散和厂容厂貌,应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5 其他设施布置 5.5.1 宣传展览中心、培训中心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宜靠近厂前区,布置在进厂道路附近,并应布置在控制区外。 5.5.2 生产废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集中或分散布置,管线连接方便,且宜靠近最终排出口方向布置,并宜处于电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5.3 核电厂应独立设置武警部队守卫,武警营房应布置在靠近核电厂且交通便利地段,满足核电厂保卫、实物保护、突发事件和应急状态下的处置要求。 5.5.4 核电厂应独立设置消防站,消防站规模宜按照普通消防站设置。 5.5.5 消防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宜设在厂前区边缘、通往厂区主厂房建筑群最短捷的出入口附近,或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能顺利通往责任区内各个地段,应保证在接到报警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 2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办公楼、食堂、展览厅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宜小于50m;消防站边界距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车间不宜小于200m,并应设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 3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主要道路,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门前地坪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边缘有1%~2%的下坡。 5.5.6 应急控制中心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厂址征地边界内与主控制室相分离的地方; 2 应保证应急期间的应急指挥人员可以快速到达; 3 应满足在严重事故状态下的可居留性要求; 4 应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进行校核; 5 应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危害的能力,应考虑对超设计基准洪水的防水封堵。 5.5.7 核电厂应独立设置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应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进行校核; 2 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应考虑在水淹没高度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5m时,已采取的防水淹措施不会导致移动电源及相关设备不可用; 3 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宜设置在安全重要物项100m之外,并应保证交通的可达性。 5.5.8 核电厂应单独设置气象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能较好地反映本地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其四周应空旷平坦,海拔高度宜与厂址地坪相适应; 2 应布置在核电厂厂址盛行风向的上风向; 3 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影子应不会投射到日照和辐射观测仪器的受光面上,附近应没有反射阳光强的物体。 5.5.9 核电厂应单独设置环境监测站、环境实验室等,并应根据电厂环境监测要求布置在厂外适当位置。 5.5.10 厂前停车场应全厂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宜布置在厂前建筑区附近且靠近进厂道路处。 5.6 实物保护和出入口布置 5.6.1 核电厂的实物保护区域应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并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设置实体屏障: 1 控制区围墙(栏)应沿核电厂周界设置。可采用砖、石或混凝土构筑的围墙,也可采用铁栏杆或铁丝网构成的栅栏。 2 保护区围墙(栏)应沿保护区周界设置。该实体屏障宜采用铁丝网构成的双层栅栏。双层围栏间距不宜小于6m。 3 要害区围墙(栏)应沿要害区周界设置。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身可构成要害区的屏障,也可与邻近的栅栏或围墙相衔接,共同组成要害区屏障。 4 各区屏障间的距离不宜小于6m。 5 控制区、保护区屏障内侧和要害区屏障外侧,应设置不小于宽度2m的人员巡逻通道或宽度不小于4m的车辆巡逻通道。在条件受限时,至少应设人员巡逻便道。 5.6.2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人、货分流和应急撤离要求,应设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且方便进厂道路与地方公路的连接。 5.6.3 厂区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前区,面向城镇及公路干道。进厂主干道宜选择较好的对景。 5.6.4 人员出入口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物保护区域的人员出入口数量应减少至最低限度,其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相匹配。 2 出入口应配置视频监控和通讯装置,并应随时保持与保卫控制中心的联系。 3 应设置人员应急出入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出入口应授权开启。 5.6.5 车辆出入口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区的车辆出入口应单独设置,数量应减少至最低限度。其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相匹配。 2 控制区车辆出入口外侧,应设车辆减速、限速装置;保护区车辆出入口外侧应设防车辆冲撞装置。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区内停泊。 3 保护区车辆出入口应采用不能同时开启的双重门结构。 4 在保护区和要害区,运送放射性废物和废液的车辆出入口应配置入侵探测装置。 5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指定的车辆出入口应授权开启。 6 竖向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核电厂厂区竖向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并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厂外铁路、厂外道路、大件码头、厂外排水管网、厂区周围地形等相适应。竖向布置方式可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 6.1.2 竖向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与装卸、工程管线布置、防洪、场地排水以及施工等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确定竖向布置方式和设计标高。减小并平衡土石方,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弃土(淤泥)场地或取土场,弃土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6.1.3 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的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对有关流域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选择宜于导流的地段,使水顺畅地引出厂外,并应从安全、技术、经济方面予以评价。 6.1.4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常规岛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建筑物、构筑物防洪标准 注:1 对于风暴潮严......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50294-2014

相关标准: NB/T 20015|GB/T 44389|GB/T 40860|GB/T 11807|